今天在內政委員會質詢了有關低收入戶租金補貼、騎樓無障礙的問題。
✅壹、租金補貼:
10902預告修正住宅補貼對象一定所得及財產標準第二、五、六條修正草案。
其中第二條讓家戶內人口範圍更明確,排除申請人配偶的直系親屬,同戶籍未成年兄弟姊妹,刪除就學和無謀生能力的限制。第六條:家庭年所得按家庭成員人數平均分配,每人每月不超過最低生活費1.5倍,放寬到2.5倍。
各縣市最高標準家庭年所得百分之五十分位點家庭之平均所得、最低生活費三點五倍之範圍內,則維持不變,。
如果依據預告標準從1.5倍提升到2.5倍計算,原本家庭成員每人每月平均所得,將從每月18582元,提升到每月30970元。
我想這和總統宣示提高租補戶數,從6萬到12萬戶有關,這是正確的方向。
但有個問題我們必須誠實面對。
105修住宅法時,讓不合法房屋的現住者,可以申請租補的政策也已經落日,現行租補的制度,到底有沒有真正幫助到最低所得者。
Q1:請問低收入戶申請租補,比其他人更容易申請到嗎?
根據108第三季住宅資訊統計彙報,及107年低收及中低收入戶內政部自己的統計。低收戶數共12萬4873戶,其中無自有住宅者,共有82,729戶,大約66.3%的低收無自有住宅,這當中申請租補戶數僅16,383戶,不到兩成,
如果基於評點制,只要低收去申請都可以獲得補貼,還有八成低收未申請,當中的理由很簡單,就是這一群人根本沒辦法用現在政府發給的補貼金額,在市場商租到合法房屋。
所以,我可以合理推論,就算家戶所得標準放寬,但低收申請的人仍然只是這麼多。
這次標準的修正,其實改的是門檻,並無法解決我剛剛講的問題。雖然會有更多人達到門檻可以申請租補,不過重點還是政府要編多少算?要補貼多少戶數?因為最後進入評點,會評出優先申請到租補的對象。
影響可負擔租金有三個主要面向。
第一是所得,這個面向決定負擔能力
第二是同住的家戶人口數,這個面向決定承租建築物的面積。
第三個面向是分區,這影響到市場租金準。
所得雖已訂有標準,但我們在計算所得時,人數就直接就是乘數,未能考量規模經濟因素。
目前3000-5000的租補分級,也沒有再區分家戶人口數,而是依照市場行情將我國的縣市分成3000、3200、4000、5000四級。
Q2:依據住宅法第十一條有關租金補貼額度應該依據”居住地區租金水準、受補貼家戶所得、戶口數、弱勢身分狀況及負擔能力”於施行後兩年內,也就是108年01月11日,完成租金資料及價格收集,負擔基準及補貼金額計算方式之建立。請問這個基準何時可以完成?
建議內政部應該從所得、家戶人口以及市場分區,更細緻的區分,讓租補幫助到最需要幫助的人。雖然你們已經進行相關研究,但在制定標準前,本席要求一定要開再開公聽會,聽聽社政主管機關、縣市政府和民間住宅及社福團體的意見。
✅貳、騎樓無障礙:
騎樓的違建、占用和停車問題,一直是輪椅族和娃娃車很大的困擾。
雖然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4條規定,騎樓要符合無障礙相關法規。
市區道路條例,第9條有騎樓整平規定,第33-1條更有5000-25000罰鍰。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處罰條例第三條有騎樓為供公眾通行及劃設行人行走的定義,並於第82條有占用時,處1200-2400罰鍰。
營建署為了鼓勵騎樓整平,也制定107-109提升道路品質-推動騎樓整平計畫。你上周五有回答前瞻也匡列一意讓縣市政府申請改善。
我覺得,有個縣市的做法相當值得參考,那就是台南市。
101年,台南市政府當時推出”騎樓暢通計畫”。強化「1.5 米最小人行寬度」, 在維持騎樓暢通原則下,尊重住家停車或做生意的需求,在騎樓劃設「正綠色整齊線」,使民眾能有所依循。
這是一個很人性的變通作法,可以兼顧屋主的傳統習慣和用路人的需求。營建署可以朝這個方向,規劃看看,補助改善經費之外,一定要有處罰、績效考核以及民眾檢舉專線的設置,否則錢再怎麼補助,騎樓永無整平的一天。這件事可以請徐部長承諾於六個月內研議一個處理方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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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為單身青年以及鼓勵生育,針對一定所得以下無自有住宅之青年,提供租金補貼,以減輕其租屋負擔。
報名時間:自 108 年 9 月 2 日 00:00 ~ 108 年 9 月 27 日 24:00 止
線上報名網址:https://single-newlywed.cpami.gov.tw
補貼對象及條件
一、單身青年(含「租屋處與戶籍不在同一直轄市、(縣)市」就業租屋青年):20歲至40歲、每月平均所得低於最低生活費2.5倍以下且無自有住宅之未婚、離婚或喪偶者。
二、新婚育兒家庭:每人每月平均所得低於最低生活費2.5倍以下且無自有住宅之2年內新婚或育有未成年子女(含胎兒)家庭。
三、申請資格:
(一)每人每月平均所得低於最低生活費2.5倍。(以「租屋處所在之直轄市、縣(市)政府」為認定標準;向「租屋處所在之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
(二)家庭成員無自有住宅。
(三)家庭組成符合下列之一:
1. 20至40歲單身青年(含「租屋處與戶籍不在同一直轄市、(縣)市」就業租屋青年)。
2. 2年內新婚家庭。
3. 育有未成年子女(含胎兒)家庭。
(四)家庭成員定義:
1. 20至40歲單身青年(含「租屋處與戶籍不在同一直轄市、(縣)市」就業租屋青年):僅單身1人(戶籍內無配偶、直系親屬)。
2. 2年內新婚家庭:申請人及配偶。
3. 育有未成年子女(含胎兒)家庭:申請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含胎兒)。
(五)戶籍地應與租屋處同一直轄市、縣(市)。(但符合「租屋處與戶籍不在同一直轄市、(縣)市」就業租屋之20至40歲單身青年不在此限)
補貼資訊: http://pip.moi.gov.tw/V2/B/SCRB0106.aspx?KeyID=SA2019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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