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位驅動全球稅務革新 台商如何百變不驚?
為了協助台商跨國企業因應國際稅務環境變化所帶來的影響,資誠今日舉辦「因應稅務潮流新變革─TP新挑戰」研討會,針對移轉訂價修法趨勢、國際租稅潮流、TP審查方向及相關爭議的解決等,提出台商因應策略。►閱讀全文:https://pwc.to/2BBtazH
📝 摘錄筆記如下:
💡 #財政部賦稅署副署長宋秀玲 在會中特別強調國際間各國共同打擊避稅的決心,也提醒台灣企業在2018年底,符合一定門檻的營利事業,須送交國別報告及集團主檔,稅務機關主要運用該文據來評估跨國企業高風險案件,但不會作為移轉訂價調整依據。
💡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法律服務會計師廖烈龍 表示,數位經濟對於跨國集團企業的影響甚鉅,跨國集團企業需要考量價值鏈調整所衍生的利潤配置、價格調整、交易流程規劃的成本效益,同時也必須要注意企業所得稅、移轉訂價、關稅、營業稅及其他間接稅所帶來的影響,以建構完整面向的稅務管理制度。
💡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兩岸稅務服務主持會計師段士良 表示,大陸國家稅務總局已展開反避稅工作的具體規劃,將加強跨境利潤水平監控,建立「全球一戶式」跨國公司利潤水平監控系統,這將對台商轉讓定價規劃帶來更大的考驗,台商千萬不能輕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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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轉訂價報告門檻 在 惇安法律事務所 Lexcel Partners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鬥陣來關心】移轉訂價報告
作者:蘇鴻霞/黃柏炫律師
在不同國家有營運據點之跨國公司,往往由母公司作統一的訂價安排,讓商品的獲利集中在所得稅率最低地區之集團個體,藉此等國際租稅規劃,讓集團整體稅賦負擔降到最低。各國均針對此等不合常規交易之避稅安排予以規範。在我國亦訂有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
依據移轉訂價查核準則,我國稅局得按營業常規調整所得,並要求補稅。舉例來說,集團商業模式為台灣子公司接單,中國子公司提供原料,印度子公司進行加工,最後由印度子公司出貨給買方。假設商品原料5元,人工成本2元,對外售價10元,則該商品有3元的利潤由集團所共享。由於三地以台灣的公司所得稅率為最低,則最符合集團利益的作法,就是將獲利集中在台灣子公司,並壓低另外兩地子公司的商品毛利。
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在2015年10月更進一步發布行動計畫十三「移轉訂價文據及國別報告」。我國亦配合OECD發布之行動計畫修改移轉訂價查核準則。在新法下,如集團營收達一定門檻,需額外提供主檔報告(Master file)與國別報告(Country-by-Country-Report)。其中集團主檔報告內容包括:跨國企業集團之組織結構、經營情形、無形資產、內部融資、財務及稅務等資料。而國別報告內容則包含跨國企業集團成員之財務及非財務資訊,包括:營運所在各國家之收入、所得稅、資本額、累積盈餘、員工人數及有形資產合計數等。
新法施行後,國稅局對一定規模以上的跨國企業集團之內部交易模式或是財務業務狀況,有權要求提供資訊。而此為全球化的稅務監理變革,公司應提早因應,重新檢視稅務架構及集團內交易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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