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區國稅局表示,108年8月8日凌晨宜蘭強震造成臺灣部分地區發生損害,該局主動輔導受災民眾辦理災害損失申報外,並於網站(網址:https//www.ntbna.gov.tw)建置災害損失申報專區,提供申請書表下載及線上申辦災害損失,請有需要民眾多加運用。
該局特別呼籲受災民眾,記得先拍照留下事證,於災害發生後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以維護自身權益。並就與民眾關係較為密切之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等稅目之減免規定,提醒納稅義務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所得稅:
(一) 個人受災金額在新臺幣15萬元以下、營利事業受災金額在500萬元以下或受損標的投有保險者(不論金額多寡),可免報國稅局派員勘驗,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申報受災相關資料或證明供當地稅捐稽徵機關書面審核,憑以核發災害損失證明。
(二) 納稅義務人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於扣除保險賠償及救濟金後之金額,可憑稽徵機關勘驗後出具之損失證明,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申報列舉扣除,或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列報災害損失費用,即可減免稅捐。
二、營業稅:
(一) 小規模營業人因天然災害遭受損失無法營業者,得申請准予扣除其未營業天數,以實際營業天數查定營業稅。
(二) 一般營業人之商品、原物料、在製品、半製品及製成品有災害損失情事,報經管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核准後,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5條規定予以認定。
三、貨物稅:
受災之貨物稅廠商,其已稅貨物如消滅致不能出售者,應檢具證明文件,依貨物稅條例第4條及貨物稅稽徵規則第87條規定辦理退稅。
四、菸酒稅:
受災之菸酒稅廠商,其已納菸酒稅之菸酒如消滅致不能出售者,得依菸酒稅法第6條及菸酒稅稽徵規則第39條規定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相關證明文件向管轄國稅局報備,俾據以向管轄國稅局或海關辦理退還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或銷案。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申報災害損失,申請稅捐減免或報備,除可親自或以郵寄方式申請外,亦可利用電話、傳真及線上申辦等方式向國稅局轄區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先行報備,再補填損失清單以便書面審核或勘查。
以上訊息若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
新聞稿聯絡人:服務科 鄭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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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析論
【作 者】葛克昌|東吳大學法學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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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脫離稅捐稽徵法獨立立法,使稅法基本原則更加充實具體,納保法可謂憲法基本權在稅捐法律關係具體化之里程碑。從此徵納雙方觀念應予全面革新,體認現代稅捐法律關係並非對立之干預行政,而係徵納雙方協同合作,共同追求稅捐負擔公平之責任共同體。惟本法規定仍存有部分缺失,如納稅人權利保護官,以任務編組方式派任,獨立性與專業性皆有不足,且職權有限,比較法國際上常有規定有違法處分之撤銷權及權利暫時保護措施,均告闕如。
✔本法公布後納稅者權利保護各種問題仍有巨大進展空間,期待專業法庭法官充分體認,應透過判決確立正確之稅法解釋,以實踐憲法保障納稅人基本權意旨。增訂版加列兩篇納保法實施前後之判決評析,及非法取證之證據能力、納保法立法意旨探討等論文,以利實用。
✔關於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應如何解釋適用尚缺乏相關同類學術文章及專書探討,故本書以稅法學方法之角度對於本法進行解釋、闡述意旨,期使法律與會計實務工作者能參閱作為適用法律之指引。
【章節簡介】
第一章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評析
壹、問題概說
貳、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之時代意義
參、稅捐債務法之法原則
肆、稅捐行政法之原則
伍、稅捐處罰法
陸、稅捐救濟
柒、結 論
第二章 作為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淵源之稅法判決
壹、問題概說
貳、稅法基本原則
參、稅法解釋、事實認定與脫法避稅調整
肆、稅捐行政法
伍、結 論
第三章 由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檢視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與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
壹、問題概說
貳、租稅法律主義
參、證明責任與證明程度
肆、不得依推計結果處罰
伍、爭點主義之突破
陸、結 論
第四章 國會保留與稅法裁判──稅捐稽徵法第條之裁判實務
壹、問題概說
貳、法規命令不得增減法定納稅義務
參、行政規則不得增減法定納稅義務
肆、結 論
第五章 稅法本質特色與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壹、問題概說
貳、稅法特色
參、稅捐權利救濟實務與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肆、結 論
第六章 稅捐實質正當性與違憲審查──納保法第條第項之立法意旨
壹、問題概說
貳、國家觀與稅制變遷
參、稅法之憲法審查基準
肆、結 論
第七章 正當法律程序與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壹、問題概說
貳、納稅者事前參與權──預先核釋等
參、稽徵程序中正當程序要求
肆、結 論
第八章 納稅者權利保護官之法律建制
壹、問題概說
貳、納稅者權利保護官之源起──美國納稅者保護立法
參、由國會設置之納稅者權利保護官──加拿大
肆、後來居上之法制──韓國納稅者權利保護官
伍、納稅者保護官建置之剖析
陸、現行法制檢討
柒、結 論
第九章 施行前納保法有無適用餘地──最高行政法院年判字號判決評釋
壹、問題概要
貳、案件事實
參、判決要旨
肆、判決評釋
伍、結 論
第十章 事實審得否提出反證推翻推估核定──納保法實施後判決評析之一最高行政法院年判字號
壹、前 言
貳、本案事實
參、本案爭點觀察
肆、判決要旨
伍、本案判決評析
陸、結 論
第十一章 納保法第十一條之違法取證證據能力排除
壹、問題概說
貳、刑事與稅務訴訟之違法取證排除
參、違法取證不得作為認定課稅之基礎
肆、違法取證不得作為稅捐處罰之基礎
伍、結 論
第十二章 賦稅人權與租稅正義──納保法第條第項作為納保法基本法理
壹、問題概說
貳、稅法方法論之變革──從行政法思維到憲法思維
參、人性尊嚴、人格發展──賦稅人權之底線
肆、稅法與基本權保障
伍、結 論
附 錄
一、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現行法暨立法理由
二、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草案暨說明
三、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細則暨說明
四、稅務專業法庭設置及專業法官證明書核發辦法暨說明
五、各章節引用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摘要及評析整理
六、各章節引用之實務判決摘要及評析整理
完整介紹➔http://qr.angle.tw/k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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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將於106.12.28上路,基本生活費不用課稅。
為讓這個《納稅者權利保護法》順利推動施行,
政府也分別訂定了「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細則」、
「稅捐稽徵機關調查程序應行注意事項」、
「納稅者權利保護官資格及選任要點」及
「納稅者權利保護官辦理納稅者權利保護事項作業要點」,
以利徵納雙方依循。
這很重要哦!
萬萬稅!萬萬稅!
稅是天羅地網,多懂一些稅,就不會全盤皆輸。
10/14工商時報A4版報導有人做網拍,賣衣服,漏稅就被罰700萬!
過去,稅的救濟是很無力的,即使救濟成功,上級公文要求「另為適法處分」,下級的「另為適法處分」,可未必撤銷處罰,也許是更重的處罰,反正稅法千萬條,隨便一條都是「適法處分」。
這個《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也許會改觀吧!
稅捐稽徵法施行細則 在 線上聲明復查 -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的推薦與評價
依稅捐稽徵法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復查為要式行為,因此,利用本功能,僅有聲明復查之法律效果,請於登載之日起10日內,依前揭條文規定補附復查申請書,於該申請書上註明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