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願意傾聽民意👂
針對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對於 #玩具槍及生存遊戲玩家可能造成之影響,其祿已在法案協商中提出附帶決議,盡力為每一位人民的權益努力。
儘管 #警政署 表示本次修法不會打擊正當的玩具槍業者經濟活動,也認為未涉及玩具槍的規定,不會影響玩家的權益,但事實上仍無法解除民眾的疑慮,甚至給予保障。
這也是在今日上午,相關業者及玩家們為了表達🗣自己的意見與疑慮,在內政委員會協商召開前至立法院發聲的主要原因,其祿也前往現場了解大家的訴求,和人民站在一起。
而身為民意代表,我們不僅僅是聲援,自修法開始,其祿與辦公室同仁和 #玩具槍協會 多次進行會議與討論後,一共提出3個附帶決議來向警政署爭取權益的保障,雖然期間過程遭遇多次阻礙,#但在我們的堅持之下,終於獲得內政委員會通過,對業者及玩家權益明確保障邁進了一大步。
今日 #通過的附帶決議 重點如下:
1️⃣修法三讀通過後六個月內研修動能初篩方法、器具相關規定,降低查緝誤檢可能。並且要求警政署針對空氣槍非涉刑事案件,應不予查緝績效核定及查緝獎金💸。
2️⃣修法後三個月內,向業者及玩家以說明會、懶人包、網路宣傳等,說明管制範圍、查緝辦法、許可出口規定、申請許可辦法等,避免玩家及業者不明瞭下觸法👨⚖️。
3️⃣請警政署針對空氣槍專供射擊運動使用之出口製造開放與進行討論,並且讓民眾及業者能夠確實了解有關規定。
我們會持續傾聽民意,和人民、社會一同學習與進步,邁向國家治理、還政於民的目標,感謝所有支持且與我們一同前進的朋友們🤝。
#傾聽民意
#國家治理
#台灣民眾黨
同時也有10000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910的網紅コバにゃんチャンネル,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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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電子商務法規知識】─ 電子商務行銷之相關規範
Q1-2、網路上銷售之商品或服務有何限制?
1. 網路交易與實體交易均完全禁止銷售者(絕對禁止販售)
絕對禁止販售之商品或服務係指不論在網路或實體通路都不可以販售。包括以下:
(1) 人體器官:依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18條,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播送或刊登促使人為器官買賣之訊息者,將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2) 毒品、麻醉藥品、毒品之器具: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5條規定,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依第2條分級之各類毒品或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最高得處以死刑或無期徒刑,並得併科最高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3) 槍砲、彈藥、刀械: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5條、第5-1條規定,非經中央主管機關之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第4條管制之槍砲、彈藥以及手槍、空氣槍、獵槍及其他槍砲、彈藥專供射擊運動使用者,第6條亦禁止非經中央主管機關之許可,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第4條管制之刀械。違者依該條例之相關規定予以刑罰,最高得處以無期徒刑。
(4) 侵害著作權或仿冒之商品:依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規 定,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依著作權法第91條第3項規定,若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依商標法第97條規定,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5) 保育類動物及其產製品: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35條規定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非經主管機關之同意,不得買賣或在公共場所陳列、展示。違者將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6) 色情或暴力出版品:依刑法第235條第1項規定,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若利用兒童及少年拍攝或錄製暴力、血腥、色情、猥褻或其他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出版品、圖畫、錄影節目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內容或其他物品或對兒童及少年散布或播送有害其身心發展之出版品、圖畫、錄影節目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遊戲軟體或其他物品,構成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1款、第12款之違反。
(7) 技術證照、證明文件:依據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49條第1項,技術士證及證書不得租借他人使用,違反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廢止其技術士證,並註銷其技術士證書。
(8) 報稅憑證:於網路上拍賣統一發票、捐贈收據或回數票收據等報稅憑證,提供他人作為逃漏稅之用,該行為將構成幫助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依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規定得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6萬元以下罰金。
(9) 其他法令禁止販售之商品:若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為依法禁止之商品,就不能做為網路交易之買賣標的。
(待續......)
本文摘錄自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所發行之中小企業法規宣導手冊(28)中小企業電子商務經營法規手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