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約是1年前,一樣是將要迎來農曆新年的時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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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陪著造橋的鄉親們一起來到台北的行政院前陳情。後來隨著議會專案小組成立、審查流程上的瑕疵,縣府最終駁回了垃圾掩埋場的試運轉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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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多數年輕人都到外地工作,造橋龍昇的村民仍選擇用有機農業擦亮招牌,成為全國農業競賽中的特色農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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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問題再次襲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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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府突然又核准了事業廢棄物掩埋場的試運轉。依核准的內容,在90天內,將有來自全國各地,超過8,000噸的事業廢棄物會被送到以農業聞名的龍昇村掩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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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經20年了,仍然無法停止』現場的大哥說著。而且這次的動作更快,鄉親也被迫在寒風中站上了第一線抗爭。抗爭現場放眼望去多半是上了年紀的長輩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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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垃圾掩埋場的壓力、寒流的壓力,如今許多鄉親也紛紛接到被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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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的原因是什麼,『竊佔罪』與『強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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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來說說『竊佔罪』,本質上就是跟竊盜罪(偷東西)一樣的財產犯罪,要有不法意圖。但這些為了家鄉站出來抗爭的村民們,是有像偷東西一樣的不法意圖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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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關於『強制罪』的問題,過去在發生在彰化的反高壓電塔的抗爭中,對於『訴求既在於防護家園、要求不得違法施工』抗爭現場,法院已經表明必須要考量實質違法性的問題(簡單講就是必須在社會倫理的價值判斷上也會給予責難,才可以動用到刑法),更不用說如果是『保持平和、未發動攻擊』的抗爭,可能連強制罪中『強暴妨害人行使權利』的要件都不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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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陸續續看到許多的聲援,也看到鄉親們的彼此扶持,如同今天白天的陽光帶來的溫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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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諸多的問題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能夠早日落幕。我也呼籲縣府必須正視這個事件,不要讓縣民在寒風中繼續受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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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殺警案,還是決定說點什麼。我並沒有要給一個什麼明確的答案,只是提出個人看法,與大家公開討論。先聲明,我一定有我的立場和先入為主的想法,可是我盡可能地用溫和的語氣在闡述,所以,如果你是那種一言不合就一定要謾罵,嘲諷,開酸的人,為了你我都好,麻煩你別看吧,感恩。
老實說,無論是認為精障者犯罪應該獲判無罪,或是認為應該一視同仁地關監禁甚至死刑,兩派都多少有些過激的言論讓人不舒服:認為應該無罪的,會一直喊著人權人權,好似相反立場的人就是沒人性,認為死刑只是為了『報復』。另一派的人,則常夾雜類似詛咒的話,「等哪天你家人被人殺死了,你再來說你不支持他判死刑。」甚至更激進的人會認為,不論大罪小罪,反正只要犯罪,就希望司法判處極刑。
廢死和精障者犯罪無罪,雖然是兩個不同議題,可是支持者時常有著極大的交集,反對者亦是(支持A也通常支持B,反對A也常跟著反對B),所以先都歸在一起去討論。而這是不是一個單純的人權議題呢?以人權議題來說,婚姻平權絕對是,畢竟婚姻說到底是關乎兩個人的事而已。但廢死或精障者犯罪呢?這不僅僅是關於(兇手的)人權,還是一樁犯罪,更有受害者的人權(如果還活著)以及其家屬要追求的正義。
以王婉諭來說,第一時間,她的立場是反對死刑的,也因此招來許多嗜血的人批評她不夠愛小燈泡,可是隨著時間過去,她轉為希望兇手被判處死刑。我相信以前的她一定也曾是個廢死派的理想主義者,她大概也沒想到有一天自己會這麼希望兇手被槍決。難道她從廢死轉為支持死刑,她就成了不懂人權的人嗎?
我們往往會對自己支持和信仰的事情,找到很好的理由和理論,說服自己也說服他人,可是對相反立場者,卻會用一種過於簡單,而去脈絡化的方式來解讀,甚至以偏概全,認為反對者『都是』怎樣的人。然而,一個人會產生怎樣的立場,一定跟他的生命經歷等等是息息相關的,就像上述的王婉諭的例子。但這去脈絡化的解讀方式,也造成兩邊立場的人無法產生對話。
講究人權是一個世界的大趨勢,但並非所有打著人權旗幟的人,都真的了解其內涵。例如在婚姻平權上,有些人喊著支持,卻又會說那些扮裝皇后,或是女性化(娘娘腔)的男生『噁心』,又或是說,他們支持女同,但反對男同,因為肛交很髒云云。雖然同婚的推動他們還是幫忙推了一把,但說到底,那或許只是在吃人權自助餐,因為喊人權似乎是件很『潮』的事(我指的是部分的人)。而我也有些疑惑,雖然「精障者犯罪應判無罪」的想法是良善的,但其中是否夾雜著一絲歧視的味道?例如原住民考試的加分,我也始終不懂這是否是漢人某種優越感,認為「你不如我」所特立的,即使,那政策是出於良善。
另外,關於精神鑑定,前陣子大家才在說,普篩會有偽陽性偽陰性。再先進的科學分析,都會有謬誤,再精密的程式,也免不了出現bug,可是這時精神鑑定又變成不能被質疑了?倒也不是我不認同那位專業醫師的鑑定,我想,任何精神科醫師去,大概都會判定殺警案的犯人,當時確實處在發病狀態(所以,這案子打一開始就不可能求處死刑就是了)。
而我比較想詬病的是司法程序。我跟一位擔任過法官和律師的朋友聊到此案,他認為應該第一時間送交三組不同的醫事人員做鑑定,並且在不讓他們知道同時間還有別人做鑑定的情況,以自己的專業來做判斷。縱使出來的結果可能一樣,但至少比較能讓人信服,畢竟這是這麼重大的刑案,多花些錢和人力,本是應該,而且也才不會讓單一一位醫師承受所有壓力。
然而現在已經不可能了,時間已久,現在的鑑定都已無法還原犯人當時的身心狀況,而且,鑑定的醫師都已被大眾知道,鑑定結果也半公開,那接下來的鑑定,也就不可能是自由心證,不可能不被影響了。「要推翻前一位醫師的診斷,重新下一個診斷,是遠比你立一個新的診斷,來得困難許多。」
而診斷這件事情,總是一翻兩瞪眼的。即使你的病歷和報告有密密麻麻一大疊,但最後出現「你有/無 高血壓」,就是會影響你能不能申請到保險。然而所有的病症都是一條軸線發展的,今天高血壓的定義是140/90,難道139/89的人就不用擔心,而多了1mmHg就會馬上腦溢血嗎?可是報告上頭寫著「病患犯案時處於心神喪失狀態」或「未達到心神喪失狀態」,就多少會影響我們心中的天平。不過,雖然我認同犯人在當時處於發病狀態,有嚴重被害妄想,但他被捕後說「我知道再這樣下去他會死」這類的話(大致語意是這樣,詳細內容我忘了),所以他是否完全地心神喪失?這有待商榷,不過我當然不是專業。
然而,真正有裁決權的還是法官。過去也是有很多案例,法官不採納鑑定的報告,例如某個醫療糾紛,三位醫事人員鑑定結果,不是沒有疏失,就是疏失本身不足以影響病人結果(死亡),但法官還是對醫師判了刑。而不論是醫師或法官,只要是人就有自己的立場,一位廢死派的法官,大概無論如何都不可能求處犯人死刑。這也是為什麼關於同婚釋憲,憲法擺在那幾十年了,明明大家看到的文字內容都一樣,不同的大法官卻對婚姻平權的解讀南轅北轍,說到底,還是每個人的立場根本性的不同啊。
不論這個案子將來如何發展,最該注意的是,將來出現『模仿者』。這模仿者指的是,沒有精神疾病的人,謊稱自己有,或是曾經有精神病史的人,在犯案當下並非發病狀態,卻還是犯案,並宣稱自己發病了,例如王景玉就是這樣。即便他殺害小燈泡時,『可能』有些症狀,但那些症狀不足以影響到他的認知,就不該構成減刑要件。而一旦越來越多人聲稱自己有精神疾病,其中有真有假,然後去犯案,就是更加造成精障者的污名化,讓真正弱勢而應該受到照顧的人,被剝奪資源,甚至讓他們不願出來,也會形成大眾對醫師的鑑定和司法體系更加不信任。
精神疾病有那麼容易判斷嗎?如果今天『與惡』的應思聰出現在你面前,你該如何判定他是有思覺失調症的應思聰,還是演技很好的演員林哲熹?甚至是曾經有應思聰病史,但此刻正在演戲的林哲熹?或許專業的醫師比我們懂得判斷,但有沒有可能出現演技更厲害的模仿者呢?
記得我高中時讀了『24個比利』這本訪談小說,即便採訪者(本書作者)在一開始就告訴讀者,他相信比利確實是有人格分裂(解離型人格),然而這本小說我從頭讀到尾,我都無法說服自己比利是真的有病,我始終認為他是個模仿高手。除了他的每個人格都太完整太立體,更重要的是,那24個人格多是男性,且多掌握權勢,而佔少數的女性人格,則較為懦弱且邊緣。可是他聲稱犯下多起性侵案的,竟是其中一個邊緣的女同志人格。把責任推給了一個女同志的他,是個完全的生理男性,此舉就像是要淡化自己的罪行。
或許有人會說,一般人不會想被當精神病患,所以不可能假裝精障者去犯案。但同樣地,一般人也不會想去殺人或性侵,一般人也不會想去坐牢呀,因此我們只是用著自身想法,去套用在犯罪者身上,而實際上我以前也遇過一個中國籍人士,希望能以被害妄想症(他認為自己遭中共監控)的名義,讓我們收治住院,可是被老師拒絕了。也遇過幾個在急診喊著希望精神科收他住院的病人,所以這世上真的是各種想法的人都存在啊。大眾期待醫師去拆穿謊言,但說穿了,沒有任何科學方法是能夠完全讓一個人了解另一個人的想法,這實在太為難了。
誤導醫師,影響診斷,實務上有沒有可能呢?我自己曾經幹過一件事。三年前我有一個故事入圍文化的優良劇本獎,後來拿到台北市影委會的劇本獎,還得到兩個文學獎,講的就是一個思覺失調症患者如何『偽裝』成正常人,最後逃出醫院。先說,那個時候的我狀況很糟,媽媽過世,失戀,決定不從醫,並從研究所休學等種種事情接踵而來。為了完成這個劇本,我希望能真實的體會被當成病人的感受,於是我去了身心科。
我先為自己塑造了一個形象,在我闡述自己的狀況後,醫師也做了些回饋和建議,然後我發現,那些回饋跟建議跟我過去在精神科實習所學到的一模一樣,也就是,當我說我有A的症狀,我知道醫生會給我a這建議,當我說我有B的問題,醫生一定會用b這答案來回答我。因為所有建議和答案幾乎都在我預期之內,所以醫生給予的口語方面的治療,是無效的,然而我並沒有表現出來,而是乖乖領了藥,那些我預期他會開的藥。
接著我想了解,吃藥會引起哪些副作用?為什麼精障者很多不願配合治療?於是我吃了幾天醫生開的藥,直到某天,我頭痛欲裂的起床,卻還要搭高鐵到台中去接案拍照,不僅遲到了,還把行李箱忘在高鐵站櫃檯,我就不敢再服用了。後來我要求醫師為我做檢測,他找了心理師來。看著那一份密密麻麻,有幾百題的測驗,即便題目看似亂數排列,可是我卻能清楚分辨出,「這一題在問我是否有思覺失調症症狀」,「這一題在測試我是否有躁鬱症」等等,也就是,藉由答題,和我在醫師面前形塑的形象,我可以有一定的程度去影響醫師對我的診斷。在那一刻我其實覺得有點可怕,精障的『模仿者』如果可以做到這樣(但實際如何操作,我想還是別說得太細)。
後來我還是跟醫生坦承,我有醫學的背景,目前正在創作劇本(我沒有說我是為了寫劇本才來看診的啦,那太不給醫生面子了,不過我有說他給的建議我自己都聽過,所以沒什麼效果)。在那一刻我才感覺鬆了一口氣,也才終於建立起我跟醫師之間的信任感,不過那次之後我就沒再回診了,沒有後續,當然也沒利用這些去犯罪啥的,申請保險什麼的(題外話,後來接觸很多線上編劇,才知道滿多人都滿瘋狂的啊,為了瞭解酒店文化,去當一日小姐,或是跟著法醫去命案現場之類的)。
雖然我們期待醫生做出正確診斷,也沒有醫生想犯錯,但每個醫生執業生涯中,大概不可能沒出現過判斷錯誤的時候吧。我有一個親戚二十幾年前被診斷為憂鬱症,他的學歷家庭等等都很好,可是他就是發病了,最嚴重的時候,被強制住院治療一個多月。或許大家身邊多少有接觸到憂鬱症確診的親友,可是有因此住過院的應該很少,所以可想而知他當時情況有多嚴重。
往後的十幾二十年,他時不時的會發病,並且一發病就要花很長的時間來恢復。直到幾年前,他才正式被確診為是躁鬱症,不是單純憂鬱症。由於他天生性格就很溫和,情緒的起伏不明顯,以致於他在躁鬱症的『躁期』,看起來也不顯著。而人在躁期時,往往自我感覺良好,很不容易有病識感,因此他永遠在『鬱期』才會去求醫,導致每次醫生看到他,都是在鬱期,也就被診斷為憂鬱症。而如同我前述,「要推翻前一位醫師的診斷,重新下一個診斷,是遠比你立一個新的診斷,來得困難許多。」即便他不斷換醫生,但每位醫生翻開他的病史,密密麻麻都是其他精神科醫生下給他『憂鬱症』的診斷,使得他這麼長時間都被當作是單純憂鬱症在治療。
而實際上不管是哪種疾病,一旦進入長期的慢性病,病人與自己的病『共處』了許久,也就產生『共生』關係,有的時候他們比醫生更能掌握自己的狀況。我有一個朋友,有先天性的心臟異常,導致他心跳始終維持在兩百以上。一般人心跳數如此,早就昏過去了,可是因為他一出生就是200bpm,就像一般人爬山可能會有高山症,但長期居住在高山上的人,身體已發展出一套自我調節機制,所以他可以打球熬夜樣樣來,他甚至是我遇過運動神經最協調的人之一。當然他幾年一次,還是會發生類似休克的瀕死狀況。而在兵役體檢前,他刻意熬夜多天讓自己疲憊,當醫生看到他的數據,想當然爾是判免役了(普通人不要學,他是真的有心臟異常,而且這很危險)。
我也認識一位編劇,曾拿過兩大劇本獎首獎,是個創意無限的創作者,但他本身有躁鬱症。躁鬱症的躁期其實是個自信滿滿,且創意噴發的狀態(並不是大吼大叫就叫躁鬱症。如果有不熟悉躁鬱症表現的人,可以看看電影『LUCY』,裡頭Lucy說自己「腦袋速度跑得很快」就是典型躁鬱症表癥),生病十幾年下來,他其實知道如何調配藥物,讓自己處在輕躁狀態,不會過於失控,卻又能展現創意。
我舉這些例子,不是要大家不信任醫師診斷,而是醫生的判斷確實有許多變因在其中,而這變因中,又有很大一部分仰賴病人本身給的資訊。坦白說,要醫生從短短三五分鐘(台灣一般門診時間,精神科會再長一些),去下正確診斷,這未免也太強人所難。所以,或許假扮成應思聰的林哲熹不會有,但卻可能存在著不少,有應思聰病史,可是此刻正在演戲的林哲熹,例如王景玉,或是前陣子新店路上隨機砍死人的現行犯,他們確實有精神病病史,可是他們犯案當下真的沒有判斷能力了嗎?
我們一定都有過生氣的經驗,也有過『模仿』自己生氣的經驗,假裝對某人發脾氣,所以就像我前面舉的例子,生病久了的人,對自己疾病越熟悉,有些人甚至可能具有一定掌握能力,導致醫生的精神鑑定也更加困難,他們在犯案後又一再地在媒體面前強調自己的精神病史,讓大眾對精障者敵意更深,讓弱勢的病患更躲到角落,這些『模仿者』,才是真正與惡的距離很近。
對於精神疾病患者的無助和對身邊的人造成的影響,我其實滿熟悉的。除了上述那個躁鬱症被診斷為憂鬱症的長輩是我三等親,我外婆在糖尿病導致失明後的幾年後,也開始精神錯亂,被診斷為思覺失調(不過她情況特殊,可能是高血壓和糖尿病引起的腦部病變,而有了幻覺),我母親在神經退化性疾病MSA的過程中,也時不時有「我已經死了,心臟沒在跳了」這類妄想的言語,後來也有了憂鬱症,主要照顧者我爸也一樣得了憂鬱症,而我哥則有輕微亞斯伯格(亞斯伯格在2013年以前都屬精神疾病)。也因為這樣,我滿痛恨明明不是在發病狀態下犯案,卻以精神病史來為自己脫罪的人,因為他們造成社會更多的誤解與對立。
『與惡』讓我們開始重新省思,但我認為,或許是題材的關係,『與惡』揭示了一種面向,可是卻不是全部面向。在『與惡』裡,受害家屬的喬安是個社經地位高的女強人,非常跋扈,看似她的憤怒大過於喪子的悲傷,甚至利用職權,一路追殺到兇手家屬。而兇手的父母,憨厚,低薪,縱使隱姓埋名,還是想默默還債。影集對於曉明屠殺的過程,用很快速的方式的帶過,不讓人感受過多可怕或悲傷的氛圍,但卻重複著曉明父母在眾人面前下跪的畫面。觀眾當然在不知不覺中,『沒有那麼同情』喬安,而同情應思聰和李曉明及其家屬。這不見得代表編劇本人的觀點,就像我上述那個寫思覺失調症的得獎劇本,很多人也認為我在為精障者犯罪脫罪,可是那真的就是取材問題,我也許下個案子就是另一種觀點。而相對的,韓國電影『素媛』則是以另一種完全不同的角度切入,「某些人,就是全然的邪惡,帶給你永久的傷痛」。
回到『與惡』,確實有時候新聞畫面會出現兇手或其家屬在媒體面前下跪的悲慘鏡頭,例如殺警案的兇手妻子就是,但這個社會上也有很多時候,受害者家屬拿不到賠償(雖然那幾百萬根本無法與人命相比,可是對一些低薪家庭,那卻是救命錢,尤其如果死的是經濟支柱),而那在『與惡』中是沒有被呈現的(例如前陣子有一個受害者媽媽跟兇手下跪,請求他賠償,還被兇手踢的)。坦白說,『與惡』為了戲劇效果,確實用了比較極端的方式呈現,但現實生活中,除了事件剛發生時,記者會去採訪兇手家人,可是當時間過去了,有人知道鄭捷或王景玉的家人的現況嗎?
我們先撇除精障者犯罪,或是自我防衛時不慎將加害人誤殺,或是威權時代政府亂抓人亂殺人等情況,先聚焦在一般的殺人案件,以下是我自己私人的一些想法:在一場悲劇之後,最該被照顧的,是受害者(如果還活著)以及受害者家屬的心情,其次才考量兇手以及其家屬。如果家屬選擇原諒,其他人也不用在那邊鼓吹一定要上訴,如果家屬無法原諒兇手,那麼國家是不是有什麼能幫助家屬的?包括精神上的,和物質上的,畢竟,這種兇殺案,死者家屬可能連保險都領不到多少。
我外公在我國中時過世的。當天晚上九點多,他獨自在附近公園運動,在台中英才路過斑馬線時,被一輛由剛滿18歲就有車的爸寶,以時速九十幾公里撞過來,拖行了五十幾公尺,我外公頭蓋骨碎裂,當場死亡。在那之前,我外公什麼糖尿病,高血壓,痛風都沒有。家族裡的大人其實都準備好了,在第一時間就調閱監視器,找專人來量煞車痕,而媽媽家族裡有法院書記官也有記者,肇事者滿18歲就有車,家境肯定不差,所以決定提告。
但我外婆卻說「算了」。倒不是她多體諒肇事者或是她為人和善,事實上外婆是我見過最具威嚴的長輩,所有的兒子媳婦孫子都怕她,所以她只是不想頻繁地跑法院,因此肇事者連一毛都沒賠,那個肇事者我也只看過一次,就這樣結束了。因為兒孫們都尊重(怕)外婆,因此再沒有人提出要繼續提告(雖然外婆曾有一說,是外公死後,她獨居,她怕一提告,對方會來私下報復。所以明明是受害者家屬還要擔心被報復,唉)。
然而那畢竟是外婆自己的意願,沒有人強迫,或給她出主意。倘若這時候有人跳出來,「妳一定要告死他」或是說「算了啦,人都過世了,你再告他也於事無補」,我大概都會覺得「干你屁事?」。所以,如果我是受害者家屬,有人說「你支持廢死,你不愛你的家人」或是一直喊著要廢除死刑,然後搖著人權的旗幟時,我大概心裡也會想「所以你在說我沒在care兇手人權?你認為希望兇手被判死的我,是個壞人嗎?」。對於受害家屬來說,他的家人就是無緣無故被人殺了(先不提那種行竊失風被屋主殺了,或是要強暴人反被殺這類的例子),在那悲痛的情緒中,大概沒辦法去想那個兇手是不是精障者,是不是低收入戶。也因此當其他無關緊要的人一直喊著人權人權,或告死他關死他之類的言論,是否有站在受傷最深的,被害家屬去想?我們都只是局外人而已。
對我來說,廢死並不是我們宣布1月1號開始不執行死刑,社會就太平了,而是在各種機制下,不論是犯罪的預防,假釋犯的管理,精障者的社會支持系統,讓我們真的不再需要動用到死刑,那才有廢死的意義。否則,那就像是把期末考門檻降低,讓大家all pass,只是表面上的數字好看。是的,死刑有其『不可恢復性』,一旦死了,生命再也不可恢復,既然如此,那兇手在殘殺被害者時,又怎能輕易地奪去他人生命呢(一樣地,先撇除精障者等等特殊情況)?
我自己也是常常在天秤的兩邊搖擺,然而,當我看到了印度公車上,一個醫學院女生被人輪暴,然後腸子被從肛門中拉出慘死的新聞,看到台灣一群男生因為聽信謠言,而輪暴一個弱智女學生,棄屍在焚屍的新聞,我很難相信會在犯案後說出「她應該乖乖讓我們強暴,這樣她就不會死了」或是將人棄屍在草叢後,跑去夜唱,再回來焚屍的人,是有教化的可能。或許,這個世界真的有所謂純粹的邪惡吧,才能這樣無視他人的生命。
最後,聊到死刑在我心中的意義。死刑的存在,不是為了要我們用它,而是希望有一天我們不再需要它,就像保險一樣,我們買保險不是為了發生意外,而是希望永遠不會使用到它。是,這或許是近乎不切實際的理想,但其實廢死派有一部分人不也是理想主義者?某一部分人認為人都有教化的可能,任何生命都有被拯救的價值。
以上,我只分享自己的想法,沒有要影響誰,每個人心中都有著自己的信念,而沒必要因為想法的不同,就去將對方妖魔化,畢竟,每個人的成長和背景都是不一樣的,那我也確實每過一段時間,就會有不同的想法。(能看完的人,也是很厲害。)
竊佔罪構成要件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久違的【檢仔聊齋】系列第三回合來了!
〈檢仔聊齋(三):巧婦難為無米之炊的檢察體系〉
全文看這裡➡http://bit.ly/2lPZEk9
〔「檢方要人沒人,要錢沒錢,要資源更是作夢!」「檢方假日或加班時沒冷氣,很想把隔壁棟院方的冷氣接過來用!」「儘管司法預算佔國家預算很小,司法經費也不太充足,但跟院方比起來,檢方根本乞丐!」這是許多檢方前輩當時的經驗談,戲謔,但也寫實。〕
讓我們看看檢察體系的資源有多麼貧瘠吧!
🔥廉價的成本,精緻的期待
法務部僅佔國家約1.6%的預算經費……。大家應該不能想像,擔綱偵查、公訴與執行等整部《刑事訴訟法》重責大任的檢察體系,能夠分到的資源有多麼卑微吧?
🔥資源的欠缺,讓偵查動能跟不上時代
1.偵查庭電腦設備陳舊,當筆錄與錄影播放系統同時使用時,時常會當機,導致錄影中斷、書記官打好的筆錄滅失。
2.書類系統很容易當機,存檔功能也時常發生問題,導致辛辛苦苦繕打的書類進度付之一炬。
3.相關辦案資訊系統、遠距訊問系統當機、停擺,也是家常便飯。
4.假日或夜間,為了省電,中央空調與特別偵查庭的冷氣就會停止服務。
5.築老舊、提解人犯通道動線設計不良,不但造成法警與司法警察執勤風險、檢察官人身安全潛在風險,甚至更曾發生人犯逃亡墜樓死亡的案例。
6.辦公室環境擁擠,檢察官被淹沒在卷山卷海之中,而擁擠的環境,也不免有蟑螂、老鼠橫行。
7.卷宗厚達數千頁的案件,卷櫃隔板應聲而垮。
8.司法精神鑑定?「行為就是被告作的,可以證明不法構成要件就好了,管精神狀態幹嘛?我們連掛號寄送傳票的郵務費用都不夠了,哪有錢讓你做幾萬元的精神鑑定?」
🔥白領犯罪領域,誰才是大鯨魚?
「每件委任學者寫報告的行情價約50萬至百萬元不等。而這些『鑑定費用』是由被告出錢,被告方自行提出鑑定報告,各該學者的法律意見站在哪邊,可想而見,『完全取決於良心』。」
面對財閥、權貴,司法不是大鯨魚,反而是小蝦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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鳴人堂 Hsin-Yin W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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竊佔罪構成要件 在 Re: [考題] 刑法上的竊盜和侵佔- 看板Examination 的推薦與評價
一個罪名的構成要件,主要由成文構成要件要素(即法條明文)+不成文構成要件要素而
來。法文是最基本的構成要件要素來源,而不一定所有罪名都有不成文構成要件要素,之
所以會有不成文要素,有基於「刑法謙抑性」對於法條為限縮解釋(例如第165條湮滅刑
事證據罪犯罪主體不包含該證據所表彰罪名之正犯及共犯),亦有為避免法律漏洞而為擴
張解釋者(例如第144條投票行賄罪之行為客體不以行賄當時已有投票權者為限(90年第6
次刑庭決議參照))。
不成文構成要件要素通常需要學說多數見解及實務判例決議或解釋共同形成。無論如何,
本文誠摯建議,法條本身絕對是分析一罪構成要件的最重要依歸,就算不知或遺忘某個罪
名的不成文要件,確實解析法條文字仍能讓你達到極高程度的掌握,縱有誤差,雖不中亦
不遠。精熟法條後如有餘裕,應熟悉通說實務多數見解,如此則能立於不敗之地,至於有
些學者喜歡把自己當成立法者或大法官,時而提出自己「獨創」之見解或解釋,標新立異
,就個人而言我通常是持保留態度,姑且讀之,就算解題上有所引用,也不應放在主要架
構裡面。
原文所提二罪,就竊盜罪而言,法文為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
前項之規定處斷。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構成要件應為:
1.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
2. 不法之所有
3. 竊取(於他人始終不知之情況下以和平非暴力手段盜取)他人(通說此條保護被害人
對物之所有權與持有及監督權)
4. 動產或不動產(既遂時點通說實務採穩固支配說又稱掌握說,完成支配後又遺棄仍成
罪 / 為既成犯 / 不問財產權歸屬 / 不以有價物或非違禁物為限 / 電能熱能及其他
能量為準動產 / 客體為不動產者為竊佔罪)
就侵佔罪而言,法文為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構成要件應為:
1.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
2. 不法之所有(以一時借用日後返還之意思則不該當)
3. 侵占(為即成犯,於行為人將所持有他人之物變異為所有之意思時,即行成立,不以
實際上得財為必要)
4. 自己持有(通說及實務認為持有為行為人據法律或契約上之原因對物之持有)
5. 他人之物(指有形之動產不動產,單純之權利不為本罪客體)
由上開說明觀之,題例中乙以惡整甲為目的取走鑰匙,因不符合主觀構成要件「不法所有
之意圖」,故不構成竊盜罪,最明顯的例子為通說實務咸認「使用竊盜非竊盜」;此外,
其更非本於法律或契約上原因持有該物,自不該當侵佔罪。
本例應論以第304條強制罪「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
元以下罰金」,構成要件如下:
1. 以強暴、脅迫
2. 使人行
3. 無義務之事
4. 或妨害人
5. 行使權利(合法有效之權利 / 債權人行使自力救濟權利如顯有不當亦該當本罪 / 達
成妨害始屬既遂)
有疑義者,依題示乙係「趁甲不注意」取走其鑰匙,此行為是否該當「強暴」要件,應有
爭議,惟本文認為縱令此行為不該當「強暴」要件,乙事後「避不見面」之行為仍得該當
之,故仍成立本罪。類似適例為在等紅燈時以惡作劇之意圖取走鄰車鑰匙揚長而去,此亦
構成強制罪;或者在論述上應亦可謂「本於刑罰之謙抑性(或罪疑唯輕之原則),姑不對
「強暴」一詞做擴大解釋,以避免惡化行為人地位」,若採此說,則乙亦不構成強制罪,
惟甲仍得本於民法侵權行為相關規定對乙為適當請求。至於乙初始為「誤拿」,於知其事
實後拒不返還,本文認為仍得以上開方式解之。
最後補充一點,前篇版主回文有謂「竊盜罪的構成要件如下:未經他人同意,破壞其持有
支配關係,建立自己持有支配關係 + 造成他人財產權之侵害」,以及「侵占構成要件:
易持有為所有之行為 + 財產權被侵害的結果」,此應係謬誤。理由在於以上說明,並無
主客觀要件之區分,更未見法文根據,就規範涵攝上實極危險。最重要者,竊盜及侵佔二
罪之構成,並不以被害人財產權受有實際損害為限,茲節錄李允成著「與刑法有約解題趣
分則篇」第193~194頁及第290頁之說明以供參考:
「很多同學誤以為本罪是結果犯,因而加以闡述被害人受有財產上損害的結果,甚至寫了
行為與結果有因果關係及客觀歸責,那就是誤解本罪性質才會違犯這樣的大忌…普通竊盜
罪係侵害個別財產之犯罪,其侵害財產利益之內容,為所有權人任意行使此種權能的事實
地位(自由處分),亦即侵害被害人針對特定物體本身的持有利益,至於其整體財產是否
減少並不是重點,即使整體財產沒有損害,行為人依然會成立犯罪。」
「普通侵佔罪係侵害個別財產之犯罪,其侵害財產利益之內容,為所有權之利益,也就是
所有權的事實上功能,蓋因侵佔罪的客體原本就在行為人之持有下,此與竊盜罪保護法益
為所有權及持有利益有所不同。至於被害人整體財產是否減少並不是重點,即使整體財產
沒有損害,行為人依然會成立犯罪。」
以上分享,歡迎批評指教,如有冒犯敬請包涵。
※ 引述《P55555 (大仁)》之銘言:
: ※ 引述《culminate (家教小王子)》之銘言:
: : 甲乙為同班同學,彼此不合,某日乙至甲家中討論報告事宜,乙趁甲不注意時拿走其鑰匙
: : ,以惡整甲,之後經甲發覺,懷疑鑰匙為乙所偷,便著急聯絡乙,而乙卻避不見面,試問
: : 乙是否成立竊盜罪,又若乙是誤拿甲之鑰匙,無歸還之意,是否成立侵佔罪?
: : 竊盜罪成立要件以行為人有不法所有意圖為必要,主觀上,乙是利用把甲之鑰匙拿走的手
: : 段以遂其惡整甲的目的,這樣構成要件還能該當嗎?還是說,只要是破壞他人持有建立自
: : 己持有即已足?
: : 侵佔罪實務見解認為自己持有他人之物必須是雙方有契約關係,而依題示,乙並不是因為
: : 法律上的原因而持有甲之鑰匙,所以乙不成立侵佔?
: : 結論乙無罪
: : 我歸納出來是這樣,但感覺怪怪的,請問有人有想法嗎?
: 竊盜罪(刑320)的構成要件如下:
: 行為: 侵害法益:
: 未經他人同意,破壞其持有支配關係,建立自己持有支配關係 + 造成他人財產權之侵害
: -----------------------------------------------------------------------------
: 客觀上:
: 乙未經甲之同意取走其鑰匙的行為,破壞甲對於鑰匙持有的狀態,
: 建立自己持有鑰匙的支配關係,造成甲的財產權遭受侵害的結果。
: 主觀上:
: 乙明知取走鑰匙係未經甲之同意,且有意為之,對於甲之財產權之
: 侵害亦有體認,甲具有竊盜之直接故意(刑13、320)。
: 小結:
: 乙未有阻卻違法事由,違法且有責,構成竊盜罪。
: ------------------------------------------------------------------------------
: 侵占(刑335)構成要件:
: 行為: + 結果
: 易持有為所有之行為 + 財產權被侵害的結果
: -----------------------------------------------------------------------------
: 客觀上:
: 乙誤拿甲之鑰匙,有民法上返還之義務,乙無意返還,為易持有為所有之行為 +
: 造成甲的財產權遭受侵害的結果。
: 客觀上:
: 乙明知且有意為之,具有侵占之故意。
: 小結:
: 乙未有阻卻違法事由,違法且有責,構成侵占罪。
: -----------------------------------------------------------------------------
: 結論:
: 題目多作,才容易第一眼看到題目後,判斷成不成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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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longreen (61.223.43.133), 09/05/2015 12:4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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