肯亞與中國自1963年建交至今,基於所有中國邦交國必然承認「一個中國」原則。
而所謂「一個中國」原則內涵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憲法序言:「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神聖領土的一部分。」
與反分裂國家法第二條:「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 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國家絕不允許「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把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
共同明確定義,換言之,所有中國的邦交國,包含聯合國在內,均承認台灣為中國之一部分。
在此前提下,肯亞把在其境內從事犯罪行為的詐欺犯遣送至中國,完全是合乎國際法與國際現實的作為。試問肯亞有何立場與誘因在乎中華民國政府的抗議?更甭提世界上根本不存在的「台灣國政府」。
同時根據台灣法務部自己的統計資料:2011~2016年10月為止,49000人因電信詐欺遭起訴,最後僅34000人判刑定讞(僅起訴人數之69%),且其中約29000人被判拘役或6月以下(定讞人數之85%),3000多人被判1至3年刑期(定讞人數之8.8%),被判5年以上的只有8人(定讞人數之0.23%)。
也就是說,在台灣電信詐欺被抓到,高達3成機率根本沒事,就算有事被判刑,9成機率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成本如此低廉,難怪先前傳出詐欺犯中有人將基地轉回台灣。經濟學需求定律使然。
台灣法務部竟然好意思說:「...大陸地區無視台灣方面共同合作打擊詐騙犯罪的請求,獨佔證據資料,逕自偵辦審理此等犯罪,以致台灣司法機關無法徹底制裁兩岸詐騙集團,使之坐收免受追訴之漁利,本部深表遺憾」
從台灣如此高度輕判相關犯罪的機率來看,送到台灣才是「使犯罪者坐收免受或輕受追訴之魚利」吧?
法律人出身的邱太三還有臉說證人被搜索開直播是違反「偵查不公開」?笑死人!
刑事訴訟法245條第五項與「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五條明明規定:
「應遵循偵查不公開原則之人員,指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
根本不是規範被告或證人!
堂堂法務部長可以曲解法律到近乎為當官而出賣靈魂專業的地步,再佐以蔡英文政府與黃國昌等政客無視國際現實的「詐欺犯遣送回台」主張,探其本質也不過是為欺騙選票,一丘之貉也不為過。差別僅在於竊鉤者誅,竊國者侯。話說你們的同類都深耕大陸市場了,你們還在恐中?
不要到時候這群在中國服刑的詐欺犯回到台灣,台灣民進黨或黃國昌之流還欲為這群敗類主張「冤獄賠償」?!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171221/1077066.htm
竊鉤者誅竊國者侯法律 在 邱顯智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有錢判生,沒錢判死;輕放權貴,重砍弱勢。
這就是我們的司法?】
前天,趙藤雄在出庭時,當庭承認在林口A7、桃園八德合宜住宅案行賄內政部官員,於是二審判決稱趙藤雄「有悔意」,且由於趙藤雄承諾捐2億元給國庫,因此輕判他兩年,緩刑五年,免入監服刑。
看到這則新聞,我突然想起我先前的一位當事人。
我的這位當事人,是一個遊民,他沒有飯吃,露宿街頭,三餐不繼,後來想去偷剪電纜線來賣錢。於是他去了一個工地,偷偷剪了兩根各一公尺左右的電纜線,結果在剪第二根時,被工地人員發現,我當事人想要逃跑,被兩位工地人員阻攔,之後就發生扭打,他被打得鼻青臉腫。後來,檢察官依刑法329條,起訴我的當事人七年以上徒刑的準強盜罪,一審就判了他七年。
兩條電纜線,價值多少?大概是一根台幣一千塊,我的當事人為了兩千塊,坐了七年的牢。
今天一個遊民,窮到沒有飯吃,為了活下去,鋌而走險,想去偷價值兩千塊的東西賣錢,結果被判七年。另一方面,一個早已家財萬貫,不愁吃穿的大財團資本家,為了牟取更多利益,不惜行賄數百萬、上千萬,結果法律卻只判他兩年徒刑,還可以因為他捐了兩億給國庫,就給他五年緩刑,不需入監服刑。
合議庭讓趙藤雄得以緩刑的八大理由中,包括「已經年過70,長子又罹患重病,需要親情支持」,以及「過去不曾犯罪」,還有「支付公庫2億元…對社會做出正面、積極補償」等等,看了實在令人無奈。
面對弱勢,就鐵面無私,毫不留情,誰管你是否三餐不繼,是否孤苦伶仃;面對有錢有勢的人,就變成溫柔體貼,呵護備至,設想週到的暖男。竊鉤者誅,竊國者侯,有錢判生,沒錢判死,這就是我們的司法?
希臘神話中代表真理的女神Themis,一手拿權柄之劍,象徵法律的強制力,一手拿天枰,象徵公正,不偏不倚,雙眼用布條矇住,象徵不受偏見與利益蒙蔽判斷。
然而今天我們的司法,眼中卻只看到權貴,並用權柄之劍重砍弱勢者,天枰完全失準。先前的布農族王姓族人,因持獵槍狩獵而遭判三年六個月徒刑,也是這種荒謬現象的冰山一角。
在我們的社會裡,政治、文化與經濟上的弱勢,彷彿註定永遠位在真理女神手中天枰上最無足輕重,又最被壓迫的一端。
我們的法律,尤其是我們的刑法,是建立在階級的不平等對待之上的。身為一個律師,我認為這是不應該的,司法應該是修補與治癒社會傷口的工具,而不是加深社會階級落差。
因此,我認為我們應該嚴肅思考建立「人民參審制」,就如同歐美行之有年的陪審制,或是歐洲、德國的參審制,核心精神都是讓人民的聲音可以實際進入司法體制。
如果今天人民可以參與審判,就可以對許多艱苦人民在生存困境下做出的犯行有更多體諒、理解,也可以嚴格檢視像日月光、頂新魏家與趙藤雄這樣的財團、資本家,不至於讓他們在牟取暴利、剝削與壓榨百姓的同時,竟可以如此輕易地逃避刑責。
這樣的司法,才可能不再是輕縱權貴的失準天枰,才可能被期待真正實現公平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