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界堅定支持政府全面防疫
疫苗接種專報醫界提供建議
建立台灣醫療防疫安全體系
-2021/09/22,立法院第十屆第四會期院會,由行政院蘇貞昌院長帶領各部會首長進行「新冠疫苗接種、整備、受害救濟」專報並備詢答。
-邱泰源委員理事長今日上台質詢,除了防疫相關工作外,並討論如何建立台灣更周全的醫療防疫及全民安全體系。
-詢答時,邱委員首先感謝 蔡總統、賴副總統、陳前副總統、蘇院長、各部會以及指揮中心同仁,一年多來帶領政府、支持醫界、團結全民、共同防疫守護台灣。
-邱委員身兼醫師全聯會理事長,一年多來定期召開全國性防疫應變會議,帶領5萬名醫師與其團隊支持政府全面防疫。
-疫情穩定時,醫界以SARS後醫療體系改革經驗,規劃兼顧醫療和防疫的分級分流體系,並刊登在國際學術期刊。醫師公會也不斷與世界各國交流,更得到世界醫師會強力支持台灣參與WHO的最大肯定。
-甫接任亞大醫師會總會長的邱委員,感謝 總統本月初親臨大會感謝醫護辛勞防疫的貢獻,亞大區19個國家代表皆深受感動。
-今年5月疫情侵襲,為維護醫院重症醫療量能,醫師公會全聯會即刻動員萬名基層醫師投入防疫工作,包括:社區篩檢、全民身心壓力醫療照顧、維持必要急慢性病醫療和全面疫苗接種等。
-今日疫苗主題,邱委員強調疫苗接種是防疫成功關鍵,醫界已由醫院、診所、社區接種站、機構、居家及團體六箭齊發,全力承接政府接種疫苗的任務。依國外經驗,未來社區診所將會擔任疫苗接種更重要角色,政府宜超前部署。
-今日開跑的疫苗校園接種,蔡總統非常關心,醫界也積極與衞生單位研議如何提供最專業及周全的接種流程,希望家長和學生都能放心。
-邱委員也提出醫師公會專家們對疫苗整備的建議,包括:1.如何確保未來三年疫苗供應無缺? 2.疫苗供應不上時如何可繼續接種? 包括混打政策等。3.代工規劃? 4.國家疫苗產業如何發展? 5.國衛院的良好研發及代工能力如何發揮?政府如何協助?6.ACIP應引入更多的醫療專業人才,相信對疫苗政策會更周全。
-最後,邱委員強調,台灣已建立更好的醫療及防疫體系,以過去的流感防治經驗,邱委員建議政府能規劃出長遠的目標與策略,如此可超越各界在枝節上的爭議,也讓全民更有信心。
-邱委員也期待全國持續團結防疫守護台灣,相信台灣一定可以很快回到正常的生活!(之軒)
同時也有19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9萬的網紅3Q陳柏惟,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月初,在武漢疫情持續擴大的危機下,我點出馬政府時期放寬中國人來台使用健保的資格疑慮,遭到攻擊說我不懂當時行政命令的背景,那今天用文字提出幾個問題,除了讓大家了解背景,也說明提出臨時提案的原因,重新研議廢止當年擴大認定的行政命令,守護台灣健保的永續性,是我身為民意代表的責任之一。 問題一、衛福部當...
立法院 第 十 屆 第 六 會期 在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法院認證原住民諮商同意權
#行政院儘速提出礦業法修法版本
今天第四會期正式開議,我提出的《礦業法》修正草案通過一讀,交付經濟委員會審查,希望行政院要趕快提出《礦業法》修法版本加速審查。
日前,長跑多年的原民與亞泥的行政訴訟案,最高行政法院確認居民勝訴,亞泥礦業權展限二十年失效,必須踐行原住民族基本法規定的諮商同意權。上一屆《礦業法》修法主要卡在原住民諮商同意權,怎麼做都沒有共識,現在法院認證要做,行政部門就趕快提案,不要再拖了。
蔡英文總統,曾經承諾2019年礦業法修法,依照立法院決議,目前所有礦業權展限案通通凍結,就等行政院送版本來和立法院的版本一起審查。
關於原住民諮商同意權,政府、亞泥、居民的「#三方會談」已在進行中,去年我也參加其中一場說明會,當地原住民很積極的提出他們對地方發展的看法,我也到台泥、亞泥等礦場考察,並舉辦三場小型座談,與社區民眾溝通。
民眾黨版《礦業法》全盤大修的特色:
一、#2050碳中和入法。既然國內龍頭廠商,台泥和亞泥都已加入全球水泥及混凝土協會GCCA之「2050氣候願景」,宣示2050碳中和,入法應該沒有大問題。(第六條)
二、礦場關閉計畫,應包含生態與環境復育與安全、產業文化資產保存與再利用、社區經濟發展,並協助廠內員工安置及上下游契約供應商員工轉型輔導。(第47條)
三、廠商回饋金法制化,加上公共利益、資訊公開、民眾參與之精神。(第61條第3項第4款)
四、第九屆委員會修法版本的協商成果。包括取消霸王條款、強制所有礦場補辦環評及原住民諮商同意等。
新會期新氣象,我會持續監督執政黨一拖再拖的「遲交作業」,包括拖了4年的礦業法、拖了5年的耗水費開徵,持續監督疫苗政策、紓困振興、氣候變遷法、營養三法,讓台灣邁向環境永續、健康永續的正常國家。
立法院 第 十 屆 第 六 會期 在 CNEWS 匯流新聞網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現在寵物數量已經超越小孩,動保議題不能忽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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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 第 十 屆 第 六 會期 在 3Q陳柏惟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月初,在武漢疫情持續擴大的危機下,我點出馬政府時期放寬中國人來台使用健保的資格疑慮,遭到攻擊說我不懂當時行政命令的背景,那今天用文字提出幾個問題,除了讓大家了解背景,也說明提出臨時提案的原因,重新研議廢止當年擴大認定的行政命令,守護台灣健保的永續性,是我身為民意代表的責任之一。
問題一、衛福部當年到底發布了甚麼樣的行政命令?
2009年10月1日衛福部發布衛署健保字第 0982600357 號公告,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十六條公告以探親(三)、探親(四)或探親(五)事由申請來臺之中國人士,經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許可發給前揭註記事由之臺灣入出境許可證,為《全民健康保險施行細則》第十六條所稱「經本保險主管機關認定得在臺灣長期居留之證明文件。」
白話來說,這個公告擴大認定身分為探親(三)、(四)、(五),拿有居留證明文件就能夠使用台灣健保,但這樣行政命令攸關全台灣人共同打造的健保制度,只用行政命令就能擴大認定,我認為不合理。
問題二、當年行政單位基於甚麼樣的理由,認定這項行政命令的發布不需要經過立法院的監督?
根據團隊詢問衛福部的說明,當年這個行政命令的發布是為了配合同年 6 月 9 日,立法院修正通過《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中第十七條之附帶決議為「本法通過後兩個月內,基於人道及兒童少年最佳利益考量,行政院應協調相關部門,針對大陸配偶前婚姻之未成年子女來台探親居留及定居問題,研議修改許可辦法。」該案以修正《大陸地區人民進入台灣地區許可辦法》於立法院第 7 屆第 4 會期第 5 次會議交本院內政委員會審查。
但重點是,以上的許可辦法內容中,立法院是審查身分的居留與定居問題,但並沒有提到使用台灣健保的配套,但衛福部在當年僅依配合其他已經過審查的法令 來當作行政命令發布的原由,卻未依同法第六十條送達立法院並提報立法院會議,我認為衛生福利部不能基於許可辦法已送立法院提報,就認為公告不需經立法院備查或審查。
問題三、臨時提案的用意是甚麼?
我用前面兩個問題來釐清了當時背景,以及行政程序的瑕疵,簡單來說,用行政命令擴大認定卻不受國會監督,我覺得不合理。
台灣健保經過20幾年的努力和眾多醫護人員的付出,才有今天讓大眾安心使用的成績,這是全民共同的努力,尤其在武漢肺炎疫情加劇的同時,牽涉到這樣重大全民福祉的調整,我們更應該謹慎來處理和看待。
提出這項研議廢止的臨時提案,就是想讓當年的瑕疵能重新被討論,並請行政單位對這項行政命令的發布的程序,提出說明和檢討,再看我們能夠如何在守護台灣健保的永續性上,做出實質的努力,我能夠理解這是前人所遺留的問題,但身為民意代表,攜手和政府共同解決問題是我的職責,也是我們能夠讓台灣更好的方式。
感謝共同提案人 王定宇 前輩,以及其他16位參與連署的前輩與盟友,還有很多我要學習的地方,批評指教建議對我和團隊來說都很寶貴,再次感謝你們的期待,持續努力,3Q
影片只有1分鐘但文超長
謝謝你們看完
#3Q陳柏惟 #中二立委 #台灣基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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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 第 十 屆 第 六 會期 在 Kolas Yotaka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一、審查委員趙正宇等16人擬具「土地徵收條例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審查委員李昆澤等17人擬具「土地徵收條例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審查委員陳明文等17人擬具「土地徵收條例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審查委員趙正宇等18人擬具「土地徵收條例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審查委員劉世芳等18人擬具「土地徵收條例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審查委員顏寬恒等18人擬具「土地徵收條例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七、審查委員李彥秀等16人擬具「土地徵收條例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八、審查請願文書4案。
立法院 第 十 屆 第 六 會期 在 陳其邁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人民做主
公民投票法,在2003年我擔任立法院民進黨黨團幹事長時推動立法,但因居於國會少數,以致成了公投法成了鳥籠公投。過去共六案的全國性公投,皆因「雙門檻」設計問題遭到否決,阻礙人民落實權益。其他更有10案被公審會駁回。
面對過去的鳥籠公投,民進黨這次修法有以下重大修正,希望落實人民做主:
1.降低投票至18歲
世界大部分民主國家,其公民年滿十八歲即擁有選舉權,同為民主國家的台灣,更應將投票年齡下修至18歲,讓更多年輕人得行使公民權。
2.廢除公審會
刪除公投審議委員會之組織,並明文規定僅由「中選會」,負責關於公民投票「程序事項」之審查,保障人民直接行使創制權、複決權。
3. 電子提案及連署系統之建立
在科技發達的今日,電子認證系統亦已日漸完備,我們有責任建置電子系統,來大幅減輕提案人之負擔,便於人民公民投票案的推動進行。
4.降低連署門檻
將提案門檻從千分之五修正為萬分之一;就成案後的第二階段連署,從百分之五修正為百分之一點五。
5.降低通過門檻
修正為有效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數,且有效同意票達投票權人總數四分之一以上,即為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