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動轉:【所謂「政治綁架經濟」】
2016年,南韓宣布將於本國境內部署薩德反導彈系統;中國不高興,遂以「限韓令」報復,禁止南韓藝人到中國演出、禁止南韓電影於中國上映、禁止南韓綜藝節目在中國網站播放。
2019年,蔡英文明確向「一國兩制」說不,並表示台灣與香港抗爭者站在同一陣線;中國為打擊蔡英文威信,宣布「鑒於當前兩岸關係」,禁止陸客赴台灣自由行。同日有中國官媒指「實現祖國完全統一是不可阻擋的歷史大勢」。
2020年,澳洲政府向國際社會倡議,以調查化武之規格,派獨立監察人員調查中國在這次疫情的所作所為;中國駐澳大使成競業接受澳媒採訪時威脅,若然澳洲政府堅持調查,中國民眾可能會抵制澳洲產品,或者不去澳洲旅遊。
還有日本呢,每隔三朝兩日就被中國人所謂「反日浪潮」折騰一趟,都煩厭到懶得提了。
然後中國今日指控我等香港人「政治綁架經濟」,你說好笑不好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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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用英文商務合約範例
【主 編】黃帥升│萬國法律事務所資深合夥律師
【共同作者】呂康毅.林誼勳.吳欣陽.陳文智.陳肇鴻.郭厚志.崔建昌.曹銀石.張 磊.歐欣達.蕭 飛.薛景文.孫永蔚.潘誼鎂.張恆睿.臧韻雯.龔昭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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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書結合台灣、中國、香港、新加坡、澳洲及英國等地從事英文商務合約撰擬之法律工作者之專業知識與實務經驗,希望有助於國內企業正當權益之保護。
✔內容分為兩大部分:第一部分為英文商務合約之基本條款;第二部分介紹各種常用之英文商務合約:包括買賣、售後租回、保密及競業禁止、技術授權及商標授權、加盟契約、藥品授權等合約,讀者可先瞭解合約基本條款,然後再進一步詳細理解特定之交易條款,本書並於附錄提供國內企業於跨國商務合約談判之建議、國際仲裁制度以及仲裁條款擬定之方針、以及進行投資併購交易中法律盡職調查介紹以及建議,對於從事涉外商務活動之國內企業而言,實為一本頗具實用價值之工具書。
【章節簡介】
🔺壹、前 言
🔺貳、英文合約之基礎認識
一、合約之名稱、成立與目的
二、合約法之基本概念
三、合約之架構(一):外部結構
四、合約之架構(二):內文結構
五、常見英文用語意義及強度
六、常見拉丁文用語
🔺參、基本條款
一、合約之前言(Preamble)
二、定義條款(Definition)
三、適用優先順序及完整合約條款(Preference, Entire Agreement)
四、合約效力及內容範圍(Contract Effectiveness)
五、表述、保證與承諾(Representation, Warranty, Undertaking)
六、合約之履行(Performance)
七、違約、賠償責任、合約終止及責任限制(Breach, Liability,Termination, Limitation of Liability)
八、合約之修改與轉讓(Amendment, Assignment)
九、紛爭解決、法院管轄與準據法(Dispute Resolution, Jurisdiction, Governing Law)
十、其他(Miscellaneous)
🔺肆、特殊合約之架構及主要條款
一、貨品買賣(Sale of Goods)
二、承攬與買賣混合契約(Sale Contract)
三、資產買賣(Asset Purchase)
四、銷售後租回(Sale and Leaseback)
五、代工生產合約(Original Equipment Manufacturing/Manufacturer, OEM)
六、工程合約(Construction)
七、企業合併協議(Merger)
八、合資協議(Joint Venture)
九、聯貸合約(Syndicated Loan)
十、保密及競業禁止合約(Confidentiality and Non-Competition)
十一、技術授權合約(Technology License Agreement)
十二、商標授權合約(Trade Mark License Agreement)
十三、加盟契約(Franchise Agreement)
十四、藥品授權合約(Pharmacheutical Product License Agreement)
🔺附 錄
壹、跨國商務合約談判之建議
一、前 言
二、談判的準備(Pre-Negotiation)
三、談判的進行(Actural Negotiation)
四、談判的收斂(Post-Negotiation)
五、結 語
貳、國際商務契約中之仲裁條款
一、國際商務仲裁協議之內容
二、仲裁協議之有效性(validity)
三、仲裁協議條款之效力
四、仲裁地與實體準據法之選擇
五、仲裁程序之進行
參、國際仲裁之新趨勢──兼論國際投資仲裁
一、前 言
二、國際仲裁作為爭端解決之途徑
三、國際商務仲裁之新趨勢
四、國際投資爭端解決
五、結 論
肆、投資及併購交易中法律盡職調查之介紹
一、簡介與查核範圍(Introduction and Scope of Report)
二、報告摘要(Executive Summary)
三、報告本文(Report)
四、期中報告
五、報告附件
六、結 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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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業禁止英文 在 侯漢廷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沉澱許久,檯面上政治人物,髮夾彎、自打臉、雙重標準,我想關鍵問題,是缺乏理念、為了權位而沒有標準的因人設事。在黃煌雄、侯友宜、蘇貞昌等事情都相同,下面僅以管中閔案為說明。
■沒有標準的因人設事
有沒有資格擔任台大校長,選評規則訂得清清楚楚,遴選委員會投票、校務會議通過,多數老師支持,就現有標準,已符合台大校長資格。
但民進黨不滿意,新設立了重重標準,沒有主動揭露利益、疑似赴陸兼職、不出面說明誠信有問題。先射箭要卡管,再畫靶羅織罪名。如果要拿「主動揭露利益」原則說事,那蔡英文同樣沒在競選總統時揭露他是宇昌公司董事長,應該下台。可見民進黨提出的標準,本是不合理的標準。
然而,一個人有沒有能力擔任校長,和他有沒有揭露自己曾擔任董事、有沒有到大陸學校演講,沒有任何邏輯與因果必然性。有能力去大陸演講的人,是壞蛋不能當台大校長?一個宅男足不出戶沒去過大陸,更有能力當校長?
昨天立委質詢,依據什麼標準,管中閔不能當校長?教育部長潘文忠回答:校長要「具高尚品德」,立委質詢,「去大陸就是沒有品德嗎?」潘卻反問,管應向社會說清楚。
你知道我知道獨眼龍也知道,若有管中閔違法的具體證據,早就一擊斃命,怎會拖泥帶水至今?只好再為管中閔量身訂做當校長的資格:要「具高尚品德」,但何為高尚,由民進黨裁量。請教民進黨:葉俊榮公然說謊稱只去大陸一次,是否符合品格高尚?
所以,原先擔任校長的標準,已被民進黨踐踏,取而代之的新標準,全由民進黨決定。依據與民進黨的交情與仇視度不同,一百個候選人能有一百種標準,因人設事。讓所有制度形同虛設。
■缺乏理念、為了權位
民進黨卡管的表面理由,是因為管涉嫌前往大陸兼職,核心思想是「反中」;但是當葉俊榮前往大陸,民進黨卻多種理由開脫,說「符合規定」;國民黨也要求民進黨以同樣標準,全面清查部會首長赴陸情況。
兩黨都未能邏輯一致、貫徹理念。
明眼人都知道,重點不在管中閔與葉俊榮去幾次、報備否、演講或授課,而是你這個政黨對「中國大陸」的態度。
全面執政的民進黨,如果把對岸當敵國,也認定學者去對岸是一種「統戰伎倆」,那就該讓葉俊榮下台,或者,讓所有行政部會首長、立法委員,自行公開過去十年以來赴陸的行程,包含天數、地點、目的、訪談內容,攤在網路上供民眾檢視。所有接觸大陸的人,皆以高標準檢驗自己,才符合民進黨「台灣為主」的「台灣價值」。民進黨先做到了,要求管中閔,才有道理。
民進黨不做,因為「反中」只是追求權位的口號。如果民進黨是在野黨,肯定樂意要求國民黨官員公開赴陸紀錄。然而現在執政了,反中只針對國民黨、針對柯文哲,卻不針對自己。
所以,民進黨「反中」是假的。
當民進黨擎「反中」大旗,欲陷管中閔於罪,國民黨除了凸顯民進黨荒謬、批評葉俊榮等應該被禁止以外,未能釜底抽薪從論述上批評民進黨。如果要求全面清查官員赴陸資料,不啻對民進黨拿香跟拜,認同赴陸是不正確的。
當然,這也是缺乏理念的緣故。
■我的主張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4條規定,專任教師不得在外兼課或兼職。教育部98年12月2日台陸字0980203497號函規定:「現行與大陸地區公立學校交流政策,關於『研究、教學人員交流』部分,僅限於一般交流常態之短期客座講學,請勿涉及聘任我方人員擔任教職或研究職務事宜。」這是箝制台灣教師赴陸授課的主要法規。
我主張,修法廢止該函釋,取消讓台灣專任教師不得赴陸兼課兼職的限制。只要不妨礙本職教學研究工作、對本職無產生不良影響、教師是否前往大陸及時數、是否有競業禁止,由各校自行與老師規定即可(如台大規定一周不超過八小時)。不需要動用到法律層級加以限制。
學校老師能不能到大陸上課,不具行政職並非公務員、不洩漏國家機密、老師能多賺錢、宣揚校方成績,弘揚台灣學術成就,只要校方沒意見,有何不可?國家還要限制人民賺錢不成?還是民進黨政府對人民沒有信心,對台獨沒有信心,認為幾個老師去上課,就能把台灣賣了?
如此,不論是管中閔還是葉俊榮,赴陸教學交流,不分藍綠,值得鼓勵!能者多勞,在兼顧台灣本職同時,向大陸發展,大鳴大放,就是好事。在大陸教出許多「友台學生」,對長久兩岸發展,更是利大於弊。
當葉俊榮部長都曾前往大陸授課,面對31項惠台措施之際,民進黨政府又有什麼資格阻攔台灣的教師、台灣人去大陸發展呢?如果台灣薪水夠,誰願意離鄉背井?如果台灣能得到尊重,誰又願意遠走他鄉?民進黨數月重大成果唯有「卡管」,能留住多少人才?提振多少薪資?期許朝野能趁管中閔及葉俊榮爭議之時,速速修法,取消這不合時宜無謂的限制,還台灣教師以自由、讓有意願的台灣人,找尋出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