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七夕🎋
是一個由犯罪者的行為衍生出來的節日
相傳萬年魯蛇牛郎
因為太寂寞 聽從老牛的建議
跑到河邊偷看妹子洗澡
還把其中一位織女的衣服藏起來
甚至以此要脅讓織女跟他回家當他老婆
金價油~西變態(韓文發音)
然後織女還真的答應了…從此兩人跟老牛過著幸福快樂的日子
牛郎織女相愛觸怒了王母娘娘
但我看在現代牛郎應該直接上社會版
然後在dcard 被幹爆
首先
1 牛郎拿走織女的衣服
會成立刑法320條的普通竊盜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而且是老牛叫他做的 所以老牛成立教唆竊盜
2 威脅織女跟他結婚
以不歸還衣服作為要脅
強迫織女給他結婚
會成立刑法第304條的強制罪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3 牛郎織女相會踩喜鵲
雖然故事裡面的喜鵲好像是自願的?
但是不管是否自願 都不能做出傷害動物的行為
不然可能違反動物保護法
動物保護法第6條
任何人不得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
動物保護法第25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六條或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宰殺、故意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
二、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或第三項第一款規定,宰殺犬、貓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宰殺之動物。
最後王母娘娘把織女關起來
也違反了刑法第302條 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好的,看完這些
有沒有覺得其實當個守法的單身狗也不錯呢
祝大家情人節快樂啦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在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性別力百科 :權勢性侵
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因前項情形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在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包商過失導致50人死亡,
結果比鄭捷嚴重多了,
但是因為「不是故意」「是一個行為侵害數法益」,
在法律評價上會輕很多。
過失致死罪,頂多判5年,
過失致重傷,頂多判3年,
過失傷害,頂多判1年,
導致火車出軌,
如果是故意犯罪,
本來最重可以判到無期徒刑,
但因為他不是故意(以現在情況來看),
只能用過失犯處理,頂多判3年。
因為是一個過失行為(一次沒停好車),
在法律上沒辦法用數罪併罰,
只能用想像競合,
以上面的罪最重的法條的刑度處理,
過失致死罪頂多5年⋯⋯
大家可能會很氣,
覺得這個人做的事情導致的結果,比鄭捷還壞,
為什麼罪這麼輕,
沒辦法,過失犯罪在法律上就是會輕很多,
像昨天檢察官聲押,
理由也不是「重罪」(3年以上的罪),
而是認為「有逃亡串證之虞」,且「犯罪嫌疑重大」,
你就可以知道這個案子最後的結果,不可能判太重,
除非有證據顯示包商是故意的。
至於民事,包商肯定賠不起的,找台鐵還比較有機會。
刑法第183條:
傾覆或破壞現有人所在之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過失行為造成的結果也可能會很嚴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