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動保法不知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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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彙整台灣各地的動保案件向律師事務所的提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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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若情侶分手,男方將動物棄養至其他朋友處,朋友又棄養至外,動物本身並無晶片的情況下,誰有法律責任?
答:棄養可處罰3~15萬元罰鍰,男方、朋友(如果朋友有同意收容後棄養)均應負責。
10月彙整台灣各地的動保案件向簽約律師事務所提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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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雇員於下班時間自己牽狗出去玩,結果咬傷民眾,飼主是否有法律責任?
答:倘若未盡監督管理責任,造成所飼養的動物咬傷別人,涉及刑法過失傷害罪及民法賠償責任。
※ 刑法第284條規定第1項規定: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 民法第190條規定第1項本文規定:動物加損害於他人者,由其占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2. 寵物美容業者不慎讓動物跑出去遭到車禍撞死,飼主是否有法律責任?
答:寵物美容業者應依據契約、侵權行為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飼主無責任
※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3. 毒狗案因涉及黑金,104年7月犯案後一直對受害家屬與警政機關、農政機關、司法機關施壓,導致最後獲判無罪,受害家屬都沒有收到,請問能於法提出何種自救?
答:上訴期間的計算,是以收受判決書開始起算,所以不會有未收到判決書卻逾越上訴期間的問題。至於施壓的部分,建議可以向政風單位申訴或是監察院舉發。
※ 刑事訴訟法第349條本文規定: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
4. 棄養動物的飼主假借動物咬人通報公部門捕捉,飼主是否有法律責任?
答:目前恐無法可罰;棄養的部分可處罰3~15萬元罰鍰。
※ 動物保護法第29條第1款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棄養動物。
5. 動物被捕捉至公立收容機關後咬傷人,飼主是否有法律責任?
答:無。至多寵物遭沒收。
※ 動物保護法第7條規定:飼主應防止其所飼養動物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
※ 動物保護法第32條第3款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逕行沒入飼主之動物:三、違反第七條規定,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或身體,致造成他人生命或身 體傷害之動物。
6. 一位餵養流浪動物的愛媽被鄰居據證檢舉疏縱動物,當地農政機關前往開勸導單,但流浪動物並非愛媽所有,僅為愛媽定期除蚤、餵食、結紮,於法愛媽是否有法律責任?
答:倘若遭認定是飼主,卻未妥適照料,可處罰新台幣3,000~15,000罰鍰。
※ 動物保護法第30-1條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 處罰之: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十款規定,未達動物受傷狀況,經限期 令其改善,屆期仍未改善。
7. 郵差、送瓦斯、送貨的人員若常遭固定幾戶人家所飼養的動物攻擊,於法將如何自保? 將向哪個機關檢舉?
答:倘若遭到攻擊,可以向當地縣市政府檢舉,依法可沒收。倘若雇主未盡管理監督責任,可能涉嫌刑事過失傷害罪、民事賠償責任。
※ 動物保護法第7條規定:飼主應防止其所飼養動物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
※ 動物保護法第32條第3款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逕行沒入飼主之動物:三、違反第七條規定,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或身體,致造成他人生命或身 體傷害之動物。
※ 刑法第284條規定第1項規定: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 民法第190條規定第1項本文規定:動物加損害於他人者,由其占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8. 大廈管理委員會是否能出立”禁止飼養任何動物”公告? 如何檢驗是否符合程序、若違法則向哪個單位舉報?
答:倘若有處罰規定,必須有規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授權,如果未經授權,或是規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有違反平等權、侵害財產權等,主要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救濟。
9. 大廈管理委員會是否能出立”禁止餵食任何流浪動物之公告” 如何檢驗是否符合程序、若違法則向哪個單位舉報?
答:同前。
10. 遺棄自家剛出生的動物是否違法? 飼主是否有法律責任? 、若違法則向哪個單位舉報?
答:棄養可處罰3~15萬元罰鍰,可向當地縣市政府檢舉。
※ 動物保護法第29條第1款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棄養動物。
11. 若違反交通規則致撞死動物後逃逸,是否涉及肇事逃逸? 例如: 超速、闖紅燈、逆向、蛇行、超越雙黃線、未禮讓行人等導致發生意外,撞死動物後加速逃逸是否違法? 、若違法則向哪個單位舉報? 若無違法可否民事求償?
答:
1. 無人受傷或死亡之車禍事故肇事逃逸,依法可處罰新台幣1,000~3,000罰鍰,並吊扣駕照,可報警處理。
2. 可以要求民事賠償。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個月至三個月。
※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12. 若自家有晶片動物走失,被路人拾獲後通報動物救援隊前來捕捉,但因動物緊張在點交時脫逃,而又逃脫後發生交通事故導致車禍,車損將由誰負責?飼主該向誰求償? 事故車該向誰求償?
答:車禍事故責任必須依據該車禍事故個別判斷,不過因為飼主未盡管理監督寵物致走失,難以脫責。
13. 若動物侵入地下停車場啃咬踩踏多輛車輛造成車損,但因捕捉不到而又脫逃,請問車主依法向誰求償?
答:倘若有飼主,由飼主負責,如無,則主要是管理委員會、保全公司,不過必須依據規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保全合約判斷是否有管理維護責任。
14. 嚴重精神官能症患者長期以貓勒索網友,支付飼料費、就醫費等,期間長達一年半,最後以網球拍打死貓,並上網直播過程,再將貓丟到垃圾車載走,如此虐殺動物將如何法辦? 由打個機關來承辦? 向誰報案?
答:涉及虐待動物,最重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 動物保護法第25條第1款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 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六條或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宰殺、故意傷害 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
15. 出國託運動物若經運輸瑕疵,運輸籠破損等理由逃出: 若遭輾斃、向誰求償?
答:由受託人負責,此部分主要依契約責任處理。
16. 出國託運動物若經運輸瑕疵,運輸籠破損等理由逃出: 若從此消失、向誰求償?
答:同上。
17. 若家暴同時對家庭動物下手,以動物死活來控制被害人是否違法? 如何舉報?
答:
1、涉及虐待動物,可處罰新台幣3,000~15,000罰鍰。
2、另外可能涉嫌家庭暴力行為,可申請保護令。
※ 動物保護法第30-1條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之: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十款規定,未達動物受傷狀況,經限期令其改善,屆期仍未改善。
18. 將狗送到公立收容所之後被安樂死,請問是否違法? 哪個單位違法? 如何舉發?
答:還是有部分情形可以給予安樂死,如果有違法,可向縣市政府陳情。
19. 若將狗或貓的四肢用繩綁住、拋入河溝或馬路上致死意圖明顯,是否違法? 將向誰舉報?
答:涉及虐待動物,可處罰新台幣3,000~15,000罰鍰,如因此使動物死亡,最重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 動物保護法第25條第1款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 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六條或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宰殺、故意傷害 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
※ 動物保護法第30-1條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之: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十款規定,未達動物受傷狀況,經限期 令其改善,屆期仍未改善。
20. 若情侶分手,男方將動物棄養至其他朋友處,朋友又棄養至外,動物本身並無晶片的情況下,誰有法律責任?
答:棄養可處罰3~15萬元罰鍰,男方、朋友(如果朋友有同意收容後棄養)均應負責。
※ 動物保護法第29條第1款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棄養動物。
21. 以十字弓射死有腳環的金剛鸚鵡是否違法? 違法那些法令? 若知道是誰所為該向誰檢舉?
答:涉及虐待動物,最重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屬於刑事案件,可以報警處理。
※ 動物保護法第25條第1款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 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六條或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宰殺、故意傷害 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
以上 ,看完10月號律師的解答後,#您是不是對於動物保護法相關衍生的法規有了更進一步的認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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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結: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30904/2575065.htm
內文:
記者黃宥寧/台北報導
千金難買好鄰居!北市天母某社區管委會控告,簡姓女住戶不定期徘徊各樓層敲打毀損住
戶門戶、放任家狗吠叫,甚至無故對住戶潑水、恐嚇並作勢毆打、咬傷住戶、威脅騷擾管
理員等脫序行為,嚴重侵擾住戶居住安寧,經勸喻竟加劇其行為,不得已只好訴請強制遷
離。士林地院請求有理,判准遷離。
犎e會主張,簡女無法控管個人精神狀態及情緒,且無家人陪伴管束,從2020年10月15日
起,不定期有徘迴在各樓層敲打毀損住戶門戶、放任家狗任意吠叫、連續敲擊東西製造噪
音、大聲喧囂謾罵、深夜在頂樓摔花盒影響住戶安寧作息、妨礙住戶進入大門、無故向住
戶潑水、騷擾老人小孩、撕毀公告、恐嚇並作勢毆打、咬傷住戶、威脅騷擾管理員、擊破
管理室玻璃等脫序行為,嚴重侵擾住戶居住安寧。
且經歷屆管委會委員口頭勸導,她仍未改善,社區2020年12月2日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已決議要求簡女改善,並於同年月18日寄出存證信函,書面勸諭她改正,豈料簡女竟故意
加劇脫序行為,管委會只好在2021年12月15日決議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住戶規約訴請簡
女強制遷離。
簡女委任律師提出多點稱,2020年11月11日的區權會並未合法召開而表決,且12月2日以
臨時動議提出議案,不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2條要件;且管委會今年4月10日以存函
通知改善,應追蹤受通知後3個月內是否有改善,但去年12月28日竟決議稱「未改善,錯
置時空」因此認請求強制遷移,不符法定要件。
更指出,管委會未能證明簡女經管委合法促請改善而於3個月內仍未改善,同時說,簡女
與各別住戶雖有糾紛,但管委主任委員明知她身心條件不利參與公眾事務,竟利用自身與
其他住戶聯結較緊密優勢,挾多數意見對簡女訴請強制遷離,請求聲請駁回。
法官據管委會提出的錄影光碟、照片、存證信函等,認簡女持續有多起違反居住安全環
境衛生行為,違反自律公約行為,持續期間甚長,次數過於頻繁,對象非特定,部分甚可
成立刑事犯罪,已嚴重妨害大廈住戶居住品質,顯然情節重大,判簡女應搬離。
心得:
已看了好幾起成功判例!住戶規約把規矩寫清楚,再對於這種惡霸戶蒐證,趕出社區沒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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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1.10.46.48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ome-sale/M.1693807876.A.55A.html
※ 編輯: ipipwrong (101.10.46.48 臺灣), 09/04/2023 14:1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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