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筆記系列》
刑事被告閱卷權的前世今生——被告閱卷權大步走
⭐ 本文難度:★★★★(4/5)法律研修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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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閱卷是什麼?很重要嗎?
法律規定,在訴訟或偵查中,在一些情況下,當事人可以「檢閱卷宗及證物」,通常簡稱「閱卷」,透過閱卷,當事人可以知悉其他當事人所提供的訴訟文件、證物,以利自己可以釐清整個訴訟情形,才能在訴訟中有效進行攻擊防禦。
在刑事訴訟中,如果被控以刑事罪名的被告不能適當的了解自己被控的依據以及證據,相對於追訴者,可能會處於資訊弱勢狀態,難以在刑事訴訟中為自己辯護,影響被告的防禦權。
大法官也在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37號、第762號解釋中說,如果不當限制被告的閱卷權,可能侵害被告憲法第16條保障訴訟權之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就讓我們來看看大法官說什麼,最近刑事被告的閱卷權又邁進了幾個大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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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大步:羈押審查閱卷權(釋字第737號解釋)
刑事訴訟法最一開始(23)只有規定「辯護人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後來(71)因為偵查不公開,增加限於「審判中」的文字,明文規定只有審判中可以閱卷,偵查程序中則不能閱卷。
但是,刑事訴訟程序中的「羈押制度」,會限制被告的人身自由,對被告的基本權有重大的限制。大法官於釋字第737號解釋中認為:「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應以適當方式及時使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獲知檢察官據以聲請羈押之理由;除有事實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等危害偵查目的或危害他人生命、身體之虞,得予限制或禁止者外,並使其獲知聲請羈押之有關證據,俾利其有效行使防禦權,始符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
現行(106)刑事訴訟法第33條之1即規定:「辯護人於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
不過,閱卷範圍不是毫無限制,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2項但書也規定:「但有事實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等危害偵查目的或危害他人生命、身體之虞之卷證,應另行分卷敘明理由,請求法院以適當之方式限制或禁止被告及其辯護人獲知。」但是,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3項但書規定:「但依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但書規定,經法院禁止被告及其辯護人獲知之卷證,不得作為羈押審查之依據。」也就是說,要嘛讓被告知道,要嘛不能用來作為羈押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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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大步:被告無論有無辯護人,都有權利知道卷證內容(釋字第762號解釋)
原本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前段規定:「無辯護人之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內筆錄之影本。」原本的用意是要讓因為沒有辯護人的被告,也可以獲悉卷證內容,因此請求的主體只限於「沒有辯護人」的被告。
不過,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62號解釋認為,未賦予有辯護人之被告直接獲知卷證資訊之權利,且未賦予被告得請求付與卷內筆錄以外之卷宗及證物影本之權利,妨害被告防禦權之有效行使,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16條保障訴訟權之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意旨不符。
現行(108)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規定,刪除「無辯護人」的要件規定。另外新增第3項,被告甚至可以在審判中經法院許可,在確保卷宗及證物安全之前提下直接檢閱卷宗及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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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大步:現在可以光明正大直接影印、掃描卷宗
原本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規定,可以「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但是現在科技發達,實務上早就鮮少人用抄錄的方式來閱卷,而幾乎是用「影印」的。
新法從善如流,把「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改成「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新增了「重製」的方法,現在可以光明正大直接影印、掃描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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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閱卷的時候,有什麼是需要注意的嗎?
卷宗、證物是審判的重要依據,為了避免卷證遺失,造成嚴重的後果,因此原則上只讓具有「專業能力」及「倫理規範」的「律師」檢閱。
根據各級法院刑事及少年保護事件律師閱卷要點,以下是幾個需要特別注意的:
第18點:
「律師閱卷應在閱卷室為之,不得攜出,並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對於卷證不得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污損或作其他記號。
(二)#裝訂之卷證不得拆散。
(三)卷內文件證物閱覽後,仍照原狀存放。」
第21點:
「律師得帶同助理影印、抄錄或攝影卷宗,助理應出示律師助理證及在閱卷登記簿上登記姓名。但 #不得僅由助理單獨在場影印、抄錄或攝影卷宗。」
而無論是被告或辯護人,按照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5項以及33條之1第2項都有規定,持有卷宗及證物內容之人,不能公開、揭露或就該內容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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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聲請閱卷
上法院打官司時,如果想說出完整的陳述、提出完整的訴狀,那就必須到法院聲請閱卷
,才能決定出最佳的訴訟策略。
✔閱卷:主要是看對造的筆錄與提供的證據
雖然說是「看」卷宗,但通常是影印,整個帶回去還是比較方便(另外有些卷宗可以聲請電子檔案,不過電子檔案似乎牽涉法院職員一段可歌可泣的故事…)
那要如何閱卷?不是本人也可以閱卷嗎?
目前我國在閱卷的規定上,民事與刑事並不一樣~看方法 ▶https://bit.ly/2T5wR7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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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咖郎 你是不是被告了 下集>
不是哥要富姦阿 我要謹慎發言才不會又被告 跑警局很辛苦的
踏進三峽派出所
報上我的名字後 坐在警局裡的休息區等待
雖然表面上很鎮定 但心裡其實很緊張
警局裡正在播放電影台的電影
似乎是在講日治時代的事
某人與律師代表阿寬看著電影內容討論
我有一搭沒一搭的回著 心神不寧
''你是咖郎嗎?''
迎面走來一位皮膚黝黑 壯碩的警察
''你好我就是 是陳警官嗎?''
於是我就被叫去辦公室的座位上
律師代表阿寬也跟著進來
''所以請問是什麼事啊?''
''你............最近有沒有用過dcard?''
我心裡一驚 驚的是竟然不是蔡正元
而是一個我完全沒想到的社群
''有註冊過 ''我誠實地回答
''來 這個 是不是你發的'' 陳警官遞給我一份影印紙本
我仔細一看
原來是我第一次用dcard發的文
已經是2015年的事了
那天有個學弟想要找房子
於是想起我曾經在某社區住過很長時間
於是問我那社區好不好
由於我真的住在那遇到不少事啊
詳情請見
https://www.facebook.com/yklocalman/posts/927899123971355
https://www.facebook.com/yklocalman/posts/928376823923585
於是很誠實地發文問說
''我之前住在某社區有遇到有人暴斃、有疑似毒販等等怪事,現在想請問大家還有聽說過啥事嗎?''
殊不知下面回應一個熱烈
還吸引幾位有''特殊感應能力''的網友上來分享住在那的奇遇記
靠邀 結果管委會上網搜到這篇文章
於是主委就告我妨礙名譽
指的是造成社區居民恐慌跟名譽受損
我想到這裡 頓時回想起那時與毒販戰鬥的日子
主委阿主委 我們幾年前還跟警衛一同大戰吸毒犯
聯合把這問題人物趕出社區
今天竟然落得如此局面
真叫人情何以堪
''所以這文章是你寫的?''陳警官問
''對 是我寫的 因為我想幫學弟問一下狀況''
''哀 你這個寫法 就是會讓人家美送阿''陳警官苦笑著說
''但是我寫的都是真的發生的事情啊''
''小兄弟 哪個地方不死人呢? 有些事是事實 但寫出來就是不太好''
其實我後來當了消防替代役
對於哪個地方不死人這句話還真得頗為認同
只不過有時會傳來傳去傳的繪聲繪影
''哀 我想主委應該是希望我把文章下架吧。''
''對阿 這個其實小事情啦 說有沒有妨礙名譽 我想告成的機會也很小 只是我們就把文章下架 到時候跟主委道個歉 應該就沒事了''
''所以我要回社區跟主委道歉嗎?''
''不用啦 你出庭的時候再說就好了''
''我....我還要出庭?''聽到出庭我瞬間傻眼
''對阿 到時候在偵查庭上你就巴拉巴拉''
熱心的陳警官教了我一些流程
''好啦 我們做筆錄囉''陳警官拿出一台攝影機
挖靠筆錄欸 小弟活了2十幾年 第一次做筆錄
於是就開始念了基本資料 要我回答
問文章是不是我寫的
為什麼要寫
是故意的還是怎樣
跟主委有沒有私人恩怨等等等
回答到一半
我瞄到陳警官手上戴著我客戶賣的三鐵錶
於是就在筆錄做完後
自然地問了一下陳警官
''欸警官有在跑步喔?''
''有阿怎了?''
''你手上的三鐵錶新買的喔?''
''對阿 你也有在跑步喔?''
''沒有啦 我剛好在幫那間公司做行銷跟公關企劃''
''喔真的假的?!''
''對阿 他的新一代要出了捏 ''
''啥?! 欸欸小隊長 這個同學在幫某公司工作啦 他說新一代要出了''
對面突然站起一位瘦瘦高高的警察
走過來對我說''喔 你在某公司工作喔?''
''他們算是我們的客戶啦''
''喔 這錶很好用捏 警察好多人買''小隊長過來拍拍我的肩膀
''欸 來來來 阿昌仔 這孩子在幫某公司工作拉''
小隊長又叫了某位看起來有在跑步的警察一起過來
於是現場突然變成名片交換及產品發表會
警察們拿著網路上各項產品介紹要我一一分析給他們聽
只跑步要用哪隻錶
有在游泳要用哪隻錶
手環量心率可以幹嘛
甚至開放警察大大們提問 只差沒有請大家圍著我坐一圈
挖賽簡直是學以致用 儼然成為超級推銷員
最後小隊長又拍了拍我的肩膀說
''阿你這個案子吼 就是誤會嘛 偶們也不是故意的阿 對不對''
''對阿 我其實真的是無心的''我回答
''叟以就要展現偶們的誠意 你要巴拉巴拉巴拉巴拉''
小隊長熱心地給予我許多建議
於是我手上拿著大家的名片 仔細把這些建議記下來
''好啦 接下來就是等偵查庭會寄信給你 你再依時間出庭''
小隊長又拍了拍我肩膀
於是就這樣 坐著律師代表阿寬的車
離開警察局
結束了這個荒謬的刑案嫌疑人事件
欸不對......還沒結束
接下來還有偵查庭 想必又是另一個故事的開始
最後 特別聲明
知道我曾經住哪個社區的粉粉
請不要在回文出現任何與社區名字有關的文字喔 我會刪文
畢竟社區的名譽需要你我共同維護優 >.^
<那段戰戰兢兢的外宿時光 上>
今天偶然聽到很多租房子鬧鬼的故事
讓我不禁想到大學在人稱超不乾淨的社區住了三年的日子
不得不說 住在這裡的日子 真的發生很多詭異的事
但你如果是我粉粉 應該已經習慣聽到我會遇到怪事了吧
而今天想講的是其中最讓我印象深刻的尖叫事件
整件事 莫過於有段時間
半夜總是會聽到女人淒厲的尖叫聲
每天晚上 差不多兩三點 就會出現非常非常尖銳的叫聲
而且很詭異的是 都只叫一聲 就繼續陷入寂靜
常常 睡到一半會被突如其來的尖叫聲給嚇醒
打開門 卻又聽不到任何聲音
一度以為是自己幻聽
直到有一次 半夜三點
一聲超級大聲的尖叫 害我又再度從床上彈起
本能似衝出去打開門
這次卻看到隔壁房的男老師也打開門
''你也有聽到喔?'' 我看著睡眼惺忪的男老師
''有阿 每天晚上都在叫 吵死了''老師邊說邊揉眼睛
''我還以為是我幻聽勒''
''哪可能幻聽 我都有聽到阿''
突然
又一聲超大聲的尖叫
我突然雞皮疙瘩都毛起來
因為聽起來叫聲就從我們這樓傳出來的
我跟老師面面相覷 眼睛瞪的超大
''欸 好像是我們這層欸'' 老師壓低聲音說
’’對阿 好近的感覺’’
結果兩人又屏氣凝神的等了一下
卻只聽的到依稀的蟬叫 一片寂靜
後來 我上了ptt三鶯版詢問這件事
很意外的 原來好多人都有聽到
有人說是女人的尖叫
有人說是打噴嚏的聲音
有人說聽起來很像被砍的聲音
有人說是打砲的聲音
眾說紛紜下 讓我越來越搞不懂情況
唯一能確定的是
聲音真的離我很近很近
直到有一天
我的房間門突然出現摳摳摳的敲門聲
一打開門
下集待續
筆錄可以影印嗎 在 犀利檢座- 《刑事法筆記系列》 刑事被告閱卷權的前世今生 的推薦與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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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完筆錄後,警員要我的檔案再補充完整一些,隔天再自行列印三份帶到警局再給我報案證明單。 ... 16 F 推l225: 可以委託律師去法院提告,不用出影印費! ... <看更多>
筆錄可以影印嗎 在 [發問] A2需要做筆錄嗎? - 看板TPC_Police 的推薦與評價
各位大家好
小弟的母親上個月遇上了車禍
車組承辦員警的處理過程讓我覺得有些疑問 特來此請教
事情發生在10月3日中秋節下午
家母騎乘腳踏車 外出運動 在離家不到兩分鐘的路口被撞
對方是個剛拿到駕照的十八歲年輕人
我方綠燈直行 對方闖紅燈 直接從左方側撞到家母的腳踏車
現場完全無對方的煞車痕 只有地面上的刮地痕
家母受傷倒地 由路人打電話通知救護車 以及打給我
我到現場後立刻打電話110報案 請交通隊車組前來協助
車組有前來測量並畫了現場圖
對方無酒精反應 並在警訊中坦承自己闖紅燈
我方由於送醫 所以並未製作筆錄
車組員警當場請我方家屬至醫院看家母傷勢如何 隨時與他連絡
當天就辦理了住院手續 住了幾天醫院
出院後 我有至交通隊找車組承辦員警 詢問我方是否需要製作筆錄
員警先是詢問我們是否已經在談私下和解 如已完成和解就不需要做筆錄了
而且對方已經坦承闖紅燈 事實明確 也不是各說各話的狀況
沒必要做筆錄
我向員警表示
由於對方擺爛 一點都不積極談和解 所以目前尚未和解 並且考慮控告過失傷害
員警就表示
那也不需要急著現在做筆錄
而且對方已經坦承闖紅燈 事實明確 也不是各說各話的狀況
沒必要做筆錄
到時候如果我需要請初判表的時候 那就要做筆錄了
而且控告過失傷害的時候還要再做一次
到時候一次做 這樣就不需要跑這麼多趟
當天覺得員警講的有道理 就回去了 打算請初判表的時候再來做筆錄
這幾天滿一個月了 前天打電話至車組 承辦員警休假
昨天聯絡上了
承辦員警還是沒請家母去做筆錄
只說 不需要請初判表啊 幹麻要請初判表 誰跟你們說需要初判表??
你們要是需要轉送調解的話 我就替你們轉送就好了
所以初判表 員警還是未給我們
只用上述的理由 以不需要來告訴我們
想請教各位
承辦員警這樣處理是正常的嗎?
車禍到現在已經一個月了 家母仍然未做筆錄
這種A2案件 我方真的不需要做筆錄嗎??
另外再請教各位 要是要上調解委員會或是後續調解不成控告過失傷害
需不需要用到初判表這種東西???
謝謝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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