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對他人拍照、錄影是否會構成肖像權侵害?
👉🏻 小陳與老王是同一社區管委會的委員,某日於管委員會議中老王因不滿擔任會議主席之小陳,在開會過程中違反議事規則,違法作成決議,故自行以手機錄影進行蒐證,小陳當下以老王侵害其肖像權為由提出抗議,事後並對老王提告…
⁉️ 試問老王之行為,是否有侵害小陳之肖像權?老王可能面臨何種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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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委會決議違法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想趕走惡鄰?你可以這樣做】
抽菸、亂丟垃圾、噪音汙染…惡鄰的行徑層出不窮。但你知道,你有機會依法趕走惡鄰,讓他搬離社區嗎?
🎸依照「惡鄰條款」,你可以訴請法院強制遷離社區住戶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2條規定,如社區住戶有積欠過多社區費用、違法使用住宅範圍或是違反規約情節重大,經管委會促請改善後3個月,社區就可以依照區權人決議,訴請法院將該住戶強制遷離。
🎸哪些情形,可以訴請強制遷離?
根據22條,可以強制遷離有3種情況:
1⃣積欠依本條例規定應分擔之費用,經強制執行後再度積欠金額達其區分所有權總價百分之一者。
這裡的費用,包含社區訂定的公基金、共用部分的管理修繕費用等。
要注意的是,積欠費用必須「經強制執行」,且「再度積欠達其總價百分之一」,才可以強制驅離。意味著惡鄰雖然欠管理費、公積金費用,但要欠的夠多,才能訴請驅離。
2⃣妨害建物正常使用,經罰鍰後仍不改善
正常使用的情況,包含規約對於專有、共用部分的使用規定,或是在逃生通道堆置雜物,妨礙出入等。
妨害建物正常使用,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9條,各地政府是可以裁罰的。如果政府裁罰後,惡鄰仍未改善,就有權訴請驅離。
3⃣違反法令、規約情節重大
規約就是你的「社區規約」,例如社區規約禁止營業、禁止養寵物等等。
但,怎樣叫做「情節重大」?法律並沒有寫清楚。不過,我們可以從幾個實際案件來感覺一下法院的標準。
🎸曾經判准遷離的案件
第一個案例是「喧囂」。
某惡鄰自102年起,不分晝夜的大聲敲打金屬,發出巨大聲響、尖銳刺耳,偶爾亦有木棒敲擊、撞地板、大聲唱歌或鋸東西的聲音,每日至少三、四次,每次約15秒至1分鐘。102年11月,區權會曾決議請警方介入處理,但惡鄰仍未改善;而管委會在106年5月時更寄存證信函給惡鄰,要求改善,但惡鄰仍置若罔顧,因此在106年11月時召開區權人會議,決議管委會訴請法院強制遷離。
在這個案件中,管委會提出了多位住戶證詞、錄影檔案,以證惡行惡狀,法官最後採信,判決惡鄰應遷離該房屋。
(參考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度上字178號民事判決)
第二個案件是「髒亂」。
某惡鄰在105年4月起,被住戶檢舉有亂丟垃圾、屋內臭味飄出的環境問題,而飼養寵物又未清理排泄物,導致該樓層的公共空間髒亂,又有大量蟑螂出沒。管委會分別於4、5月間開出三張勸導單,但惡鄰都沒有改善,於是在10月時召開區權人會議,決議訴請法院遷離。
在這個案件中,管委會提出住戶證詞、住戶連署書以及管委會勸導單,還有新竹市政府、動保防疫所的會勘紀錄和勸導函令作為證據,最終使法院相信情節重大,判決惡鄰應該遷離該屋。
(參考高等法院106年度上字904號民事判決)
🎸想要訴請惡鄰遷離,可以,但請記得兩個重要的條件。
第一,「時間」。
依法要3個月未改善,才能訴請遷離,而時間越久,或許也越能讓法院相信「情節重大」;
第二,「區權人決議」。
訴請遷離,必須由管委會來實行,並不能透過你自己告。
而且,必須經過「區權人決議」才能達成。意味著這個問題要是整個社區多數人都認同的,而不是少數住戶之間的紛爭。
千金難買好鄰居,好不容易找到房子,卻必須跟惡鄰相伴,真的很可惜。
如果你身邊也有惡鄰,除了忍氣吞聲以外,不妨試試看惡鄰條款,找回屬於你的居住安寧!
管委會決議違法 在 林智群律師(klaw)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管委會有沒有權利決定特定房客不得進住社區?>
香港電競公司HKE在臉書上指控,去年12月與業主達成協議,同意旗下HKA八名選手入住南港的「華固奧之松」住宿,也承諾不會作為訓練選手之用,不料1月初選手要入住時,竟遭大樓管委會企圖阻擋,甚至強加各種苛刻條件,例如「訪客不得留宿」、「不得多於三人同時使用健身房」,最後甚至取消選手們入住大廈的權利,理由竟是:「電競選手是會吸毒、打架生事和令大廈治安轉壞的社會渣滓,他們搬入我們社區會影響樓價。」,疑似歧視的理由引起HKE公司強烈不滿。
恩,電競選手這個新興行業告訴我們,
打電玩打得好,是可以賺錢的,
甚至出國比賽為國爭光,也是光榮的,
要調整的,是管委會老人們的思維,不是電競選手~
那管委會有沒有權利決定特定房客不得進住社區?
其實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基於住戶自治原則,
都很尊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住戶大會)的決定,
管委會權力大或小,端看區權會的決議,
有的社區區權會給管委會很大的權力,
甚至訂定規約,要求住戶如果要裝鐵窗,養貓養狗甚麼的,
都要管委會同意,不然不能做,
這種情況下,管委會權力就會大得不得了~
不過管委會權力再大,也有一個限度,
那條線叫做法律!
如果管委會的行為違反了刑法,
管委會成員也是要吃官司的~
讓我們來看一個判決
(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459號)
案情很簡單,
就是某啟智中心要搬進某社區,
社區住戶擔心有身心障礙者同住社區,
將降低社區生活品質致房價下跌賤賣(理由怎麼都一樣?),
而以智能障礙學員入住社區有攻擊危及社區安全之虞,
反對啟智中心學員遷入居住。
管理委員會一方面向內政部陳情,
一面以啟智中心不能提出
智能障礙學生不會攻擊他人危及安全之保證、
未配合辦理住戶登記及未提出敦親睦鄰計畫等為由,
禁止啟智中心輔導老師及學員等人進入社區居住~
管委會手段如下:
1.命令駐衛保全人員阻止學員進去,
2.對於進去的學員則以暴力手段將其拉扯出社區,
3.老師跟學員們想開車從車道進去,
也遭到保全人員以遙控器強行阻止
4.對學員住處予以斷水斷電!
導致智能障礙之兩個學員因先前多次難以回家之經驗,
不願離家,2 人乃仍留在20號住處不敢出門,
依賴家中所存乾糧食物度日,在無電可用之情況下,
仍艱困地在屋內生活,欲藉此宣示入住家園之決心,
終因水塔存水用盡,歷時5 天始離開社區住處。
法院審理後,
認定管委會成員構成強制罪,
判有罪,拘役80天,得易科罰金,緩刑兩年(很輕吼!)
判決提到,
被告與官邸社區住戶同因無知所生之畏懼及歧見,
擔憂智能障礙者會妨害生活之環境,
被告三人身為社區管理委員會之主要幹部,
囿於職務上之壓力,不惜以妨害他人權利之方式,
一方面主張自己有不受住居侵害權利,
另一方面卻同樣侵害被害人等居住權利。......
本院雖能理解被告等當時選擇抗爭手段之情境,
惟不能全然諒解被告歧視智能障礙人士,
及妨害被害人行使身為「人」
而得與被告同等享有正常人得主張之權利之行為。...
被害人因為被告等違法的抗爭及阻擾行為,
「回家的路」竟長達2 年之久。
在法治福利國家,
當一個人不論其心智係正常或有身心障礙,
連想要回家的路都如此艱困及漫長,
且必須在被迫斷電斷水毫無基本生活品質的情況下仍勉強生活,
始能宣示自己有住居的權利,
本院赫然發現,原來社會的慈悲,竟如此嚴重欠缺,
人與人間的信任與信賴,竟如此脆弱,....
結語:
要多用大腦阿!
不用大腦的時候,大腦被偏見充斥的時候,心會變硬的!
管委會決議違法 在 請問一下, 管委會推翻區分所有權人大會的決議是否違法呢? 的推薦與評價
小弟居住的社區(約350戶), 於今年二月底舉行的區分所有權人大會上, 由區分所有權人投票表決通過任用A物業, 時至昨日, 管委會都還沒有與A物業簽約3/31晚間於社區大廳遇 ...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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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請問規約上第一條所載之內容是否有無違法? 因為有此條文,所以我們社區的管委會認定區權會上之決議無需發送紙本給區權人亦無需公告住戶周知。謝謝! 說明:...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