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鬥陣來關心】人民幣付款
作者:劉康身律師
年初新聞報導,國內某農會於2016年至2017年間曾以人民幣支付員工加班費,除有民代關切、農民陳情外,勞動部也表示此舉違法。
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1項規定「工資之給付,應以法定通用貨幣為之。但基於習慣或業務性質,得於勞動契約內訂明一部以實物給付之。工資之一部以實物給付時,其實物之作價應公平合理,並適合勞工及其家屬之需要。」至於法定通用貨幣,則應依中央銀行法第13條「中華民國貨幣,由本行發行之。本行發行之貨幣為國幣,對於中華民國境內之一切支付,具有法償效力」及「中央銀行發行新臺幣辦法」第2條前段「中華民國貨幣為新臺幣」認定。有關人民幣的法律地位,依照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38條第3項「大陸地區發行之幣券,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簽訂雙邊貨幣清算協定或建立雙邊貨幣清算機制後,其在臺灣地區之管理,準用管理外匯條例有關之規定。」2012年8月31日兩岸央行簽署「海峽兩岸貨幣清算合作備忘錄」、確定兩岸貨幣清算機制後,2013年2月外匯指定銀行即開辦人民幣業務。因此,人民幣目前視同外匯,僱主以非中華民國貨幣支付加班費,除非勞動契約內另有約定且人民幣可以認定為「實物」、「作價公平合理」且「適合勞工及其家屬之需要」,否則是有問題的。
不過,契約雙方約定以外國貨幣進行支付結算並不少見。民法第202條規定,以外國通用貨幣定給付額者,債務人得按給付時、給付地之市價,以中華民國通用貨幣給付之。但訂明應以外國通用貨幣為給付者,不在此限。因此,在商業交易上,契約雙方同意以外國貨幣做為支付工具,依民法之規定並無不可,倒是在新台幣為強勢貨幣的此時,如何與外國貨幣間合理折算匯率,應該在契約中訂明較妥。
(本文之內容不代表本所之立場或法律意見)
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5萬的網紅黃國昌,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1.內政部警政署今日書面報告指出,警方查緝選舉賭盤,賭資高達97億元,但僅查扣163萬元。 2. 保德金公司非法吸金案的葉海清,詐騙上千人、犯罪所高達上億元。2014年10月判刑7年4月確定後,但因關係良好,通緝四年至今仍未入監服刑。檢警真的有在認真追捕通緝犯嗎? 3. 台灣現行通緝犯查緝殘破不...
管理外匯條例 在 鄭運鵬專頁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讓行政罰沒入,也有發還的救濟機會】
10月7日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的議程為審查法務部及所屬預算,今天質詢的議程,是多年追蹤的老議題,不管是修法或是修憲,可說是屢戰屢敗。
95年2月,一位陳姓婦人出境前往日本,行李中攜帶日幣五千三百萬元現鈔出境,被沒入五千一百八十四萬元日幣(約新台幣1480萬元)。由於管理外匯條例中,最高罰則也不過是3百萬,但是忘了申報程序,卻被沒入1480萬,完全違反比例原則,也毫無救濟空間。
從法理來講,嚴格刑法沒收:有機會發還部分財物,寬鬆行政罰沒入:毫無機會發還還財物,反而更嚴格。
在旅客入出境攜帶現金、有價證券納入洗錢防制法規範後,行政罰沒入產生三個錯誤:
1,沒入後,反而沒有移送檢察官追查洗錢流向,防制洗錢應查未查。
2,沒入後,就算檢察官查無洗錢或法院判無洗錢,竟無救濟法條。
3,沒入後,可能弱勢當事人,在行政訴訟無救濟法條,可發回部分財物。
因此,要求法務部研擬將刑法第三十八條之二第二項之精神,納入行政罰法中,並於一個月內提出可行性評估及修法預定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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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行政罰沒入,也有發還的救濟機會】
10月7日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的議程為審查法務部及所屬預算,今天質詢的議程,是多年追蹤的老議題,不管是修法或是修憲,可說是屢戰屢敗。
95年2月,一位陳姓婦人出境前往日本,行李中攜帶日幣五千三百萬元現鈔出境,被沒入五千一百八十四萬元日幣(約新台幣1480萬元)。由於管理外匯條例中,最高罰則也不過是3百萬,但是忘了申報程序,卻被沒入1480萬,完全違反比例原則,也毫無救濟空間。
從法理來講,嚴格刑法沒收:有機會發還部分財物,寬鬆行政罰沒入:毫無機會發還還財物,反而更嚴格。
在旅客入出境攜帶現金、有價證券納入洗錢防制法規範後,行政罰沒入產生三個錯誤:
1,沒入後,反而沒有移送檢察官追查洗錢流向,防制洗錢應查未查。
2,沒入後,就算檢察官查無洗錢或法院判無洗錢,竟無救濟法條。
3,沒入後,可能弱勢當事人,在行政訴訟無救濟法條,可發回部分財物。
因此,要求法務部研擬將刑法第三十八條之二第二項之精神,納入行政罰法中,並於一個月內提出可行性評估及修法預定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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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內政部警政署今日書面報告指出,警方查緝選舉賭盤,賭資高達97億元,但僅查扣163萬元。
2. 保德金公司非法吸金案的葉海清,詐騙上千人、犯罪所高達上億元。2014年10月判刑7年4月確定後,但因關係良好,通緝四年至今仍未入監服刑。檢警真的有在認真追捕通緝犯嗎?
3. 台灣現行通緝犯查緝殘破不全,根本沒有真正公告供民眾指認。日前法務部陳明堂次長竟表示,公告通緝犯「有個資保護疑慮」。這個法務部次長簡直莫名其妙,當官當到連《刑事訴訟法》第86條的規定:「通緝遇有必要時,並得登載報紙或以其他方法公告之。」都忘了嗎?
4.我已多次質詢:《刑法》增訂棄保潛逃罪,法務部的立場為何?《吹哨者保護法》草案何時送來立院?法務部還要拖延打假球到何時?
5. 在慶富弊案中,檢察官早已掌握律師楊明勳收錢協助慶富集團,利用非法地下匯兌將錢送至中國。如此明確地違反《律師法》、《管理外匯條例》,法務部卻沒有交付律師懲戒、也沒有發函給金管會依法裁罰,法務部為何要包庇?
附註:
2018-10-16 「保障司法威信公平正義 棄保潛逃要有制裁罰則」時代力量黨團記者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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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15 財政、司法聯席會議:權貴犯罪輕鬆逃亡 法務部消極怠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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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14 周哲宇落網了,葉海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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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01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不肖律師淘汰與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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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日前質詢賴清德院長,我指出許多重大金融或經濟犯罪所得洗到中國隱匿,主張「執行嚴查、全面追究」,賴院長也表示認同。
然而,就慶富詐貸案為例,起訴書已明確指出陳偉志等人如何透過紙上公司詐貸洗錢犯罪事實,但仍有許多詐貸洗錢的共犯未被起訴。
北檢偵辦中資炒股案,我曾質疑為何不起訴中國商人任國龍?犯罪所得是否有掌握?北檢不願回應,卻透過媒體私下放話表示「另案偵辦、已掌握金流」;但同樣的問題,金管會顧立雄主委卻表示:「犯罪所得已匯出境」。涉及投資大眾如何求償的重要問題,竟然有相矛盾的答案,對此,我要求法務部盡速說明清楚。
2.慶富詐貸案造成納稅人上百億損失,日前要求第一銀行向涉及詐貸洗錢李維峰求償,第一銀行今天表示上周已提起訴訟。
3.我曾公開質詢,雄檢早已掌握律師楊明勳協助慶富集團,利用非法地下匯兌洗錢至中國、自己還抽成的非法行為,為何雄檢無具體作為?沒想到法務部今日還是一問三不知。
律師楊明勳行為已違反金管會主管《管理外匯條例》,金管會有無收到法務部調查局通報?金管會是否依據該條例進行裁罰?
附註:
2018-10-5 賴清德內閣施政總質詢:臭不可聞的慶富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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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3 財政委員會:慶富弊案求償與喬貸款秘密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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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3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違法洗錢與慶富內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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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9-19 中資坑殺台灣投資人 北檢為何不訴追」記者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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