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方違約,沒有履行交易,賣方竟然會把簽約金100萬美元退還給買方?
簽約金 退還 在 林智群律師(klaw)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中信兄弟跟五虎的賽局>
中華職棒季後賽開打在即,
中信兄弟卻傳出主力球員被晾在一邊的情況,
引起媒體跟球迷議論紛紛~
中信兄弟對於
為何把五個月薪加起來超過300萬的主力球員晾起來
一開始並沒有表示意見,
後來勉強擠出"紀律"兩個字,
壹週刊此時爆出若干球員疑似有桃色糾紛的報導,
時間點非常巧合,
不得不讓人懷疑,
是否就是因為桃色糾紛或與教練不合,導致五個球員被冷凍~
對於這個事情,
依法論法的話,有幾點要注意!
1.冷凍可以,冷凍期間,錢要照給!
老闆給錢,不讓員工做事,
是老闆拒絕接受員工提供的勞務,
不可歸責於員工(球員),當然還是要照給錢~
2.如果是桃色糾紛,事情調查清楚後,
球團確認球員有桃色糾紛後,
是可以根據合約第21條第3款,
提前中止合約,要求球員退還溢領的報酬,
甚至可以要求球員將簽約金*3的金錢退還給球團~
其實k對這個條款是有意見的,
第3款所謂其他影響職棒健康形象之不正行為,
實在很模糊,球團的裁量權很大,
說你有,就有,這樣的條款對球員並不是那麼公平!
可是他就存在在那裏,球團就是可以用~
3.如果是跟總教練不合的話,
球團是否可以依照第21條規定提前終止契約?
我認為不行!
因為每個總教練的戰術重點不一樣,
怎麼使用球員的方式也不同,
今天教練不愛用林智勝,覺得他有名氣但防守不好,
那也是總教練的決定,
林智勝一點錯都沒有,
你說他有沒有故意不充分發揮其身為球團一員之技術能力?
沒有阿!
是你球團決定不讓我上一軍打季後賽的,怪我囉?
4.那球員可否主動提前終止契約?
是有契約第20條規定這個,
不過有兩個部分要考慮,
(1)球團決定不把你放進季後賽名單,
嚴格講不能算是無正當理由未安排球員參加比賽,
畢竟球團本來就有決定選擇哪個球員打季後賽的權力,
(2)就實際面,以台灣棒壇內球團勢力遠大於球員的環境,
我很懷疑有哪個球員敢引用這個條款主動終止契約!
跟中信兄弟主動終止契約後,
其他球團基於默契,大概也不會想要這個(勇於衝撞的)球員吧?
不然帶壞了自己球員怎麼辦?
總之,
對球員而言,目前能做的,就是靜觀其變,也只能靜觀其變,
球團方面,只要錢照給,就沒有任何違約問題,
只是我懷疑中信的耐性可以持續到什麼時候,
自己不想用的球員(不管甚麼原因),
中信會繼續支付款項到什麼時候?
如果真的不想用這幾個球員,
球團也不可能一直燒錢,提早終止契約是早晚的事情~
到時候要觀察的,就是終止契約的事由,
我認為涉及桃色糾紛那幾個球員,會比較危險,
因為契約條款是站在球團那邊的,你很難挑戰他,
如果是林智勝的情況,
球團要提前終止契約,是比較有難度的!
相關契約條文:
職棒球員契約第20條(選手提前終止契約)
球團有下列情形之一時,選手得提前終止本契約:
一、遲延給付選手之報酬達十四日以上者;
二、無正當理由連續長期間未安排乙方參加訓練、比賽或其他活動。
職棒球員契約第21條:
球團在下列情形之一時,得提前終止本契約,選手除應退還已收取未到期之報酬外,並應將簽約金加二倍退還球團:
一、選手違反本契約、球團規定、中華職業棒球聯盟規定者;
二、選手故意不充分發揮其身為球團一員之技術能力者;
三、犯罪、重大違紀、賭博、鬥毆、酗酒或其他影響職業棒球健康形象之不正行為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