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害者從未意識到自己的錯誤,只會用很多方式狡辯甚至更甚的欺負,加害者多數是不會認錯的,還會反過來覺得是旁人的錯。
例如轟動韓國的素媛案加害者,出獄時將雙手背在背後(一副權威者姿態),而受害小女孩一家搬到哪,加害者縱使坐牢,他的太太也會尾隨被害女孩家庭跟著搬家。而加害者出獄後,仍然住在與女孩一家步行五分鐘能到達的地方。
又最近翁立友性騷擾鄭家純一案,一堆人喊要鄭家純去告,但現實的刑法,加害者都是以證據不足被結案。
告訴對受害者是很漫長精神傷害,一次又一次的提告,各種荒謬的庭訊,聽著檢調說著所謂一罪一罰的邏輯,以往加害者的傷害與反蒐集的證據,是如此的不堪一擊。
現在大家說怎樣是確定性騷擾,但真正上到檢調,這案子多數在檢調就被終結,縱使進到家防中心系統,還會因為「特殊」身份而被不了了之。
#是時候檢討關於性騷擾防治法和男女性別平等法與一直未過的跟騷法。
否則有證據又如何?連人證都不傳的庭,或是把你的案子像走形式一樣的過水的庭,加大加害者的狂妄與猖狂,而縱使再勇敢挺身而出的被害者,仍然承受最多的輿論壓力和攻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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