里長:有經費好辦事...
【"辦活動揪怪人" 里長槓市長:經費先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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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強制就醫"難度高 醫界立場兩極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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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視安全防護網 人力不足成首要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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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 #活動 #里長 #經費 柯文哲 #柯文哲 #柯P
同時也有6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5萬的網紅有話好說 PTSTalk,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屏東 #高樹鄉 #思覺失調 #精神疾病 #司法精神病院 #社區 📢關注議題,開啟對話 💪陪我們繼續,做不一樣的政論節目~ ▎訂閱《有話好說》:https://bit.ly/34xc9Vh ▎按讚有話 FB|https://www.facebook.com/PTStalks/ ▎追蹤有話 IG...
精神病強制就醫 在 TVBS 新聞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不要說有妄聽幻聽就有精神疾病,錯了!你只是有精神科症狀、不表示你有精神疾病!』
【王嫌精神病症明顯?仍需專業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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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你不順眼!北所雜役痛毆殺童嫌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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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強制就醫"難度高 醫界立場兩極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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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 #女童割喉案 #內湖割喉案 #精神疾病 #行為能力 #幻聽 #幻覺 #精神科 #症狀
精神病強制就醫 在 有話好說 PTSTalk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屏東 #高樹鄉 #思覺失調 #精神疾病 #司法精神病院 #社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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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賓:
李俊宏(衛福部嘉南療養院精神科主任)
金林(病患家屬、台北市心生活協會總幹事)
廖福源(伊甸基金會活泉之家主任)
💬 週一到週四晚間八點,歡迎到臉書收看直播,參與線上討論,有閒來坐!
🚩 感謝交大陳信宏校長帶領的自然語言處理團隊,提供 AI 中文字幕與校對服務。軟體開發初期錯誤難免,也請網友協助訂正幕錯字,提供 AI 更多學習機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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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強制就醫 在 3Q陳柏惟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今年 12 月 31 日下午司法院大法官即將針對「性侵犯強制治療」宣示解釋是否違憲,無論釋憲結果如何,我希望相關部會都已做好相應的準備。而因為本次釋憲的結果也和未來保安處分修法的方向有關,我也想在此就現行監護處分的執行,討論一下實務上會遇到的困難。
保安處放的制度需要通盤檢討
一般來說,精神病患者不論有無犯罪,理論上都要接受治療,但病患要接受治療到什麼程度,那治療病患究竟是誰的責任?聽到病人多數人都會覺得是醫生,但如果他有犯罪的狀況,主管機關應該是法務部、或者是法院。
過去曾發生過的案例,包括患者在強制就醫過程中攻擊警察、或在火車上和列車長爭執,結果警察被刺傷過世,對社會大眾來說這都會覺得很不公平、很不捨。除了牢獄的處分外,患者應該也要接受保安的處分,但現行保安處分的執行上也遇到一些困難。
像高雄凱旋醫院是台灣第一個有司法精神病床的醫院,收治很多病患,但曾發生醫事人員遭受恐嚇,甚至轉院的病患寫信威脅醫生、或是在院內發生衝突的,也有的評估報告建議病患不能繼續留在這裡,但最後無法變更執行處所,只能繼續留在那裡治療。
責任都在醫事人員身上
這等於我們把入監服刑的壓力,包含醫療的責任,全部放在醫事人員這方身上,部分犯罪者,也因為無法負擔醫療費用,變成醫院自己想辦法負擔。
我在這會期也提出了《保安處分執行法》的修正草案,希望未來的條文能包含幾個重點 :
1) 提供執行彈性:檢察機關成立評估小組,經評估、鑑定後由檢察官按受處分人情形,指定其中一款或數款執行方式。比如這間醫院真的不適合患者了,是否有個評估的機制,能讓患者轉換。
2) 評估續執行否:由評估小組每年鑑定、評估繼續執行或變更受處分人監護處分執行方式之必要。
3) 復歸社區銜接:檢察機關應於監護處分執行結束前 2 個月,召集受處分人戶籍所在地網絡單位,召開社區處遇銜接會議。
4) 補足戒護人力:由法務部於監護處分執行機構派駐戒護人力;另由檢察機關監視受處分者之社區行動。這某種程度來說,已進入民防或社區鄰里之間的守望相助了,當然最重要的是把戒護的人力補足。
5) 執行所需費用:執行監護處分所需費用,由法務部編列預算支應。支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由法務部會同衛生福利部定之。以及包括健保還有住院所需的相關費用,希望可以透過立法,讓行政部門一起來補全這個部分。
希望未來類似狀況的新聞可以越來越少,減緩社會大眾的焦慮,補全我們的社會安全網!3Q!
2020-12-22,總質詢,行政院 蘇貞昌院長,法務部 蔡清祥部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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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強制就醫 在 林銘仁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全球經濟受到武漢肺炎重大影響,台灣雖然控制住疫情,經濟上卻無法倖免,大家生計受到衝擊。
嘉義台鐵殺警案今年無罪的判決,引發很多討論跟民眾的擔心,加上今年隨機殺、傷人案件也大量發生,新北市在3月13日發生新店隨機殺人案、4月17日汐止也發生隨機傷人、6月11日又發生淡水刺傷女童案,新北市短短3個月就發生3起隨機殺人人案件,市府應更加重視並拿出作為。
經我多年來長期爭取,今年度新北市終於編列了一小筆400萬的專案經費,作為高風險精神病患居家治療的經費,針對嚴重且拒絕就醫、未按時服藥的病患,派遣專業醫師到家中診療,並可要求警察、社工陪同,以確保醫師安全。
我一向主張預防勝於治療,照護病人已經是十分辛苦的工作,若家中有拒絕就醫的病患對於家屬來說更是身心障的折磨,但依現行法規要進行強制就醫又十分困難,目前唯一比較可行的辦法就是醫師到府診斷。
我跟朱立倫要求多年,朱立倫使翁不願意編列向關經費處理居家就醫的問題,這一點我就得說侯友宜確實比朱立倫願意關心這個領域,雖然今年僅編列400萬,但至少有一個開始,希望藉由這個專案,可以減少更多社會案件的發生。
精神病強制就醫 在 【有精神疾病就該被強制送醫嗎?-我們與惡的距離(二)】... 的推薦與評價
你知道,即便不是確診病人,任何一個路人都有可能被強制送醫、住院嗎? ... 病人」也可以被強制送醫精神衛生法第32條不僅允許警察將有自傷、傷人疑慮的病人強制就醫, ... ... <看更多>
精神病強制就醫 在 [問題] 醫生違反精神衛生法?強制就醫、強制送醫- 看板LAW 的推薦與評價
事情是這樣的......
某天本人跟親屬吵架後被警察帶到精神科急診室...
然後本人多次跟急診室精神科醫生表明拒絕治療...
醫生他沒有鳥我,也沒經過什麼審查會,沒多久我就被綁起來帶到精神病房了,警察當時
也在場...
請問這醫生是不是違法了?
精神衛生法第五章第41條「嚴重病人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經專科醫師診斷有全
日住院治療之必要者,其保護人應協助嚴重病人,前往精神醫療機構辦理住院。
前項嚴重病人拒絕接受全日住院治療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指定精神醫療機構
予以緊急安置,並交由二位以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專科醫師進行強制鑑定
。但於離島地區,強制鑑定得僅由一位專科醫師實施。
前項強制鑑定結果,仍有全日住院治療必要,經詢問嚴重病人意見,仍拒絕接受或無法表
達時,應即填具強制住院基本資料表及通報表,並檢附嚴重病人及其保護人之意見及相關
診斷證明文件,向審查會申請許可強制住院;強制住院可否之決定,應送達嚴重病人及其
保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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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之前有打傷我、我都流血了,他卻沒被強制就醫。
我根本沒傷人卻被強制就醫。
這社會真是惡人先告狀先報警先贏啊。
這種未審先判的手段實在是很惡劣...
搞不好你生氣時也算是精神病,哪天你跟人起爭執時就踩到地雷,被強制送醫了~~~
只要有人把你抹成精神病,報警把你強制送醫,你就會被關在精神病房,被強迫吃藥,而
且報警的人還不用承擔任何後果跟成本,醫藥費是被強制送醫的人自己要付的!!
如果沒健保你就倒大楣了,全額自費沒健保,醫藥住院費將近10萬台幣!!
我查了一下,強制就醫跟強制住院確實是兩回事。
當時我不懂精神衛生法才被設計,護理師有叫我在文件上簽名,該文件可能是自願住院同
意書吧,所以該案件已不適用精神衛生法第五章第41條,我已經反應拒絕治療了,醫療人
員看我不懂專法利用資訊不對等設計我,虧我這麼信任醫療人員......
如果你認為自己是正常人,但跟親屬關係不好,可能會被報復強制送醫,有些醫生故意用
資訊不對等設計你,把你送到精神病院,請熟悉精神衛生法,並堅持送審查會審查,請勿
任意簽下任何文件,該文件可能是自願住院同意書,到時被綁入精神病院,你就啞巴吃黃
蓮,有苦說不出。
流程就兩張圖簡單解釋,第二張是向法院聲請提審
有什麼關聯?
而且我剛出院第一天就把藥給停了,到現在一年多了,也沒再回診了。
希望我沒發病QQ(指藥物副作用)
跟你的狀況差不多?
依照精神衛生法第四章32條「強制就醫」的負責認定人是警察,台灣的警察有醫學背景嗎
?警察都是先送再說,哪管這麼多啊,只要看你不爽或為了報復你,用精神疾病的名義,
就可以叫警察把你強制送醫。
依照精神衛生法第五章41條「強制住院」的負責認定人是醫生或審查會,醫生為了避免蹚
渾水,都是用設計或威脅哄騙的手段讓當事人自己簽下自願住院同意書,這樣的制度還有
醫學專業在嗎?
法律條文上的緊急安置也只是表面上的好聽話而已,實際上一樣是綁起來關在精神病房。
(這部分是合法的,也太扯了)
(精神衛生法第五章第37條)
兩位專科醫生鑑定也是幌子,這都是同家醫院的同事,都會互相包庇、不會介入太多。
審查會也是幌子,審查會拿到的書面資料也是當事醫生提供的,又不是審查會直接會面當
事人,如果資料跟事實不符,那這根本就是黑箱作業!
順便介紹一下如何提審:
https://reurl.cc/Y1ZN34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網站(其他地區自己找)
https://reurl.cc/b518Nr
本人聲請提審狀(新北市)
https://reurl.cc/WdpQVO
為他人聲請提審狀(新北市)
https://reurl.cc/4R2ex2
抗告狀(新北市)
聲請提審應以提審書狀陳明下列事項:
1.聲請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及住所或居所;他人為聲請時,
並應記載被逮捕、拘禁人之姓名、性別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2.已知逮捕、拘禁之原因、時間及地點。
3.逮捕、拘禁之機關或其執行人員之姓名。
4.受聲請之法院。
5.聲請之年、月、日。
寫完送到地方法院(到院送狀或郵寄)。
如果提審沒過,聲請人或受裁定人不服駁回聲請之裁定者,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
狀敘明理由,抗告於直接上級法院。
※ 編輯: b0986 (223.140.217.179 臺灣), 04/08/2022 09: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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