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層腦力激盪好書《雜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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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思慢想」的作者又一力作:
#法官判刑跟醫師看診可能會差異很大?
#書呆子在陰天容易面試被錄取?
遠見雜誌精簡書摘與分析:
https://www.gvm.com.tw/article/79798
「新冠病毒持續襲擊全球,連防疫模範生台灣也難倖免。行為經濟學之父康納曼攜手兩位專家,推出重量級新書《雜訊》,深刻解剖人類決策上的缺陷,能為全球疫調提供最有力的參考準則。
最近,全球新冠病毒疫情似有捲土重來的跡象,尤其是曾有防疫典範美譽的台灣,竟也深受疫情重擊、社區感染升溫。難免讓許多專家憂心:各國政府是否低估疫情的強度?現在該怎麼調整,才能提高決策準度?
其實,每個人每天都有無數個判斷得決定,而偏偏同一個事件,不一樣的人,恐怕會有南轅北轍的結局。
例如,同一樁搶劫殺人罪,不同法官給出的量刑,往往大相逕庭。另外,企業員工的績效評估、大學入學面試、保險公司核保,與醫生看病診斷,只要換人處理,往往就有天差地遠的最終判決。」
#甚至連全球疫情評估都充滿雜訊
依波拉病毒爆發的決策:當時美國需決定是否該醫療專業團隊深入當地?
而武漢肺炎疫情肆虐全球、回到最初的當下,決策者該如何決定?
「決策需要審查員把關
幸好,這三位學者在書中強調,消除雜訊不需要知道完美答案,只要能讓系統裡的每個人,勉強維持中立的態度去下判斷即可。過程中需要一個審查員,揪出每個人習慣有的偏見,然後把大家一起拉到比較客觀的方向。
另外,針對未來做預估時,康納曼等作者認為,不會過度堅持己見,而是用開放心態學習的人或團隊,雜訊會比較少。因為他們較能看出自己的盲點,勇於修正,最後較能做出相對周全的決策。這樣的人,也較能擔當優秀的領導者。
席波尼指出,雜訊的負面衝擊不可小覷,可惜的是,仍沒有太多人正視它。很希望台灣讀者能受到本書啟發,感受到研究雜訊的重要。看來這個才剛被發掘出的人性判斷缺陷,亟需各界精英關注。」
#審查與跨界精英合作是最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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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次的翻譯是專業翻譯XD
網路上也很多書評介紹很不錯
首推「啾啾鞋」的解析影片:
https://youtu.be/cJn2Bihh-_E
同時也有7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34的網紅桃園市議員簡智翔,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智翔的議會質詢-新聞處(4/20)】 #出版品加強水情宣導 近來全台水情告急,面臨百年以來的大旱,今天首先想建議新聞處,在市府官方的出版品中,去加強省水、節水等宣導,除了對市民宣導,也可以對用水大戶等企業來宣導。 新聞處說明,目前已有透過桃園誌製作抗旱專題,經發局、水務局等單位有與企業界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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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全球兩件大事:一是DELTA病毒肆虐全球;二是貨櫃業猛爆型的收益考驗著全球的供應鏈.兩者之間互為表裡,牽制形成因果
新冠變種病毒之迅猛,考驗著國際生化製藥業,也考驗著各國醫護能量之應變能力,付出的代價是人命;猛爆型的貨櫃運輸業則考驗著全球民生供應鏈,當運費超過貨物本身的價格,或是運費超過零售的利潤時(最明顯受影響的是低價的民生必需品)那麼就會產生”斷鍊”.貨櫃運輸業扮演的就是供應鏈中的”熔斷機制”.
看看目前貨櫃業面臨的”瘋狂景氣”,不是當初發明貨櫃的人所可以想像:
*搶艙位、搶櫃子、戰“黃牛”;
*截單早、開港晚,預提費、落箱費再來一大筆;
*有的船公司壓了五百多個櫃子出不了,只能在外租倉庫,每月月租20萬;
*有的公司貨都備運好了,但接到客戶通知,說今年不出貨了,放到明年吧;
*有的貨海上一漂三個月,就是進不了港卸不了貨,**業務員天天被客戶追著罵;
中、美、歐、韓都已開始著手整治混亂的海運市場:
*中國修訂了《港口收費計費辦法》,督促口岸經營單位進一步清理精簡收費項目,明確收費名稱和服務內容,依法依規查處口岸經營活動中的涉嫌壟斷行為。
*美國政府則簽發了行政令,打擊“不公平和不合理的費用”,並對除ZIM之外的全球9大船公司開啟審計。(這10大船公司沒一個是美國的。)
*韓國政府則直接給中小出口企業發補貼、保艙位,並且要求本國最大的海運公司HMM增加臨時船舶。 另外,韓國公平交易委員會,正在對HMM、興亞海運等該國多家貨櫃船公司涉嫌哄抬運費的行為,進行審查,並擬定制裁措施。 運營商將可能支付相當於服務收入 8.5%-10% 的罰款;罰款總額目前並未披露。但據透露,這12家韓國貨櫃船公司將面臨約 4.4 億美元的罰款。
Alphaliner報告稱,2021年建造的 5,295 TEU的巴拿馬型集裝箱船“Orca 1”,僅在2-3 個月內,就從一家中國貨運代理那裡獲得了每天30 萬美元的驚人收入。這可為船東帶來2700 萬美元的淨收益,而這艘船造價僅僅4800萬美元,2~3個月的租船回報,就已經超過了建造成本的一半——這是一筆多麼巨大的報酬率!
7月28日,BIMCO和國際航運公會 (ICS) 聯合發布了最新的《海員勞動力報告》。報告顯示,如果要避免到2026年海員總供應量嚴重短缺,船員因疫情及人權之低落而退出航運市場.
缺船,缺人,缺港(疫情),缺櫃,缺陸運接續(海陸聯運中的卡車/火車),唯獨不缺錢(多印一點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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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心肝調查報告,是機密嗎⁉
引起軒然大波的好心肝特權疫苗案,台北市政府政風處完成調查報告後,只願意給市議員看5頁的「精簡版」,要看「完整版」,請到小房間,限時30分鐘,還不能拍照做筆記。
這到底怎麼一回事?讓我來告訴大家。
1⃣司法調查中就不能提供行政調查報告?
北市政府說,全案已進入司法程序,基於偵查不公開,僅能依照慣例在議長室限時閱覽。
首先要搞清楚的是,行政調查報告不等於司法調查報告。原本可以讓議員瀏覽的資料,不會因為「提供給司法機關」,就從可以瀏覽當然變成不能瀏覽。
不然我就把我的體重寫進告訴狀裡面,洩密就告!
第二,依據「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5條規定,受到偵查不公開限制的人員,是「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
台北市政風處和北市府相關人員,都不是司法警察(只有「廉政署」執行貪瀆或相關犯罪調查職務的人員才是)。既然不是受限制的對象,那在喊燒什麼?
這邊真正可能涉及的,是政府資訊不公開法,更正,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第2款:「政府資訊屬於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二、公開或提供有礙犯罪之偵查、追訴、執行或足以妨害刑事被告受公正之裁判或有危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者。」
然而,就算是真正法律定義上的偵查不公開,「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8條也規定在特定情形之下,在審酌公共利益之維護或合法權益之保護,認有必要時,偵查機關或偵查輔助機關得適度公開或揭露偵查程序或偵查內容。
所以縱使北市府認為透漏相關資訊給大眾「有可能」影響犯罪偵查,因此雖然自己不受相關法令的限制,還是想要少透露一點,那至少應該尊重承辦檢察官意見,而不是拿著不相干的雞毛當令箭。
2⃣內政部的函釋是行政機關拒絕提供資料的萬靈丹?
這個函釋說:「各級地方立法機關於符合若干要件情形下,有依法行使調閱文件之權;惟現行地方制度法並無地方立法機關得向有關機關調閱文件之相關規定……。現行民意代表個人行使之職權,一般僅有出席權、發言權、表決權、質詢權等,是故民意代表個人尚無得行使文件調閱權之法律依據。至若以一般人民身分請求行政機關提供行政資訊,當依行政程序法及行政資訊公開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意思是說,「民意代表個人」要調資料,不好意思,因為法律沒授權,就跟一般人民一樣。
你以為只有這個函釋嗎?
法務部2010年2月10日的法律字第0980044215號函釋說:
「關於立法委員國會辦公室洽請機關提供政府資訊部分,因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並無規範立法委員「個人」向行政機關索取資料等規定,從而,立法委員『個人』雖係基於問政之需要,以個人或國會辦公室名義請政府機關提供資訊,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有政資法之適用。」
從地方民代到中央的立法委員都一樣,不好意思,因為法律沒授權,就跟一般人民一樣,依照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辦理。
簡單講,在這些行政機關的心中,無論中央到地方,民意代表在法律上都沒有比人民更多的調閱權。只有透過委員會或院會的決議,才能調閱行政機關的文件原本。
非常的荒謬。
無論是中央或地方,民意代表的職權就是監督政府。然而,民意代表通常是在資訊不對等的狀況下問政。文件調閱,則是取得原始正確資訊、拉近資訊不對等最起碼的方法。
然而,行政機關常常援引政府資訊公開法的規定,拒絕提供資訊。特別是有些行政機關,動輒用「政府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內部單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當作拒絕的理由。
哈囉?民意代表不能知道這些瞎爆的決策是怎麼做成的,那是要監督什麼?
3⃣組了調閱小組就看得到資料嗎?
首先,要能順利組成調閱小組或調閱委員會。這件事情還真的不容易。
翁茂鍾案爆發以來,我多次在院會提案,要求成立全院調閱委員會,而不是只限於司法委員會的調閱小組。
每次提案,必被否決,從無例外。
上週五紓困預算審查,時力黨團提案:「要求指揮中心將前揭隔離政策(3+11)相關,發給相關部會之公文,以及公文發出前含決行章、各層級批核意見之未清稿公文等文件於一週內提交本院衛環委員會」。
遭民進黨多數否決。
為了釐清疫苗UA審查標準訂定的過程、公開審查標準的時程、相關內部討論及行政程序等事項,時力黨團提案下會期成立「我國國產疫苗緊急使用授權(EUA)審查調閱特別委員會」。
一樣,遭民進黨否決。
至於好不容易組成的翁茂鍾案調閱小組,上會期僅開過「一次」會議討論要調閱的內容,調閱到的內容仍然相當不足。經過陳椒華委員的爭取,才決議讓調閱委員會在下個會期繼續運作。
4⃣為什麼不提修法讓國會具備調查權?
提啊,哪次不提。時力黨團從2016年開始,每一屆都會提出讓國會具備調查權、聽證權的修法。
不只時力,朝野各黨在這一屆也都有提出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的修正草案。
既然朝野有共識,在野時大聲疾呼,執政後是不是應該也要排審相關法案,讓立法院的調查權、聽證權可以真正落實在成文法上?而不是繼續放任行政機關拿著雞毛當令箭。
在野時大聲疾呼,完全執政後更應該加速通過。這,是面對政策,最起碼該有的政治誠信。
5⃣地方議會和議員怎麼具備不打折扣的調查權?
還是一樣,要修法。不論是透過地方議會的自治條例,或是從中央立法規範,都是可以思考的方向。
總之,不論是要看到好心肝調查報告,還是要看到原汁原味的翁茂鍾案資料,我們都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呱吉,一起加油‼
精簡審查 在 桃園市議員簡智翔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智翔的議會質詢-新聞處(4/20)】
#出版品加強水情宣導
近來全台水情告急,面臨百年以來的大旱,今天首先想建議新聞處,在市府官方的出版品中,去加強省水、節水等宣導,除了對市民宣導,也可以對用水大戶等企業來宣導。
新聞處說明,目前已有透過桃園誌製作抗旱專題,經發局、水務局等單位有與企業界溝通製作文宣,至於與市民溝通的管道上,僅有在桃園誌露出。
智翔則繼續建議,由於桃園誌在溝通上相對被動,無論對企業界還是市民的溝通,市府必須更積極,新聞處若統一製作文宣、社群圖卡等資訊,也能增加溝通的效率,再請新聞處多努力。
#以新聞發布代替活動
智翔作為市議員兩年多來,常覺得市府在工程進度的宣傳上,常舉辦記者會,但一項工程的記者會,包含了開工、動土、上樑、啟用完工等,在樽節支出的原則上,是否可以改以新聞發布方式取代,減少無謂的支出?
雖然新聞處也提到,過去便有減少實體記者會宣傳的討論,但智翔認為在數量上要有明顯的變化,其實有的工程規模也不大,可以將宣傳的過程精簡;有的工程若有里長、市議員等幫忙宣傳,也能達到一樣的效果。
智翔也認為,只要工程建設能滿足市民的需求,那追根究底不用特意宣傳,市民們與使用者們自然會知道建設為生活帶來的便利與好處。
#公民會館活用
桃園區公民會館的活用,智翔詢問最新的進度,根據新聞處規劃,公民會館採委外經營,一樓做藝文與旅遊資訊充電站;二樓做展覽空間;三樓則是公民租借空間。
那麼在營運的租借上,新聞處是否有詳細的規劃? 以及審核上是否有明文規定?
新聞處答覆,在委外契約內有規定,一樓的使用上要求設置桃園民產區,另外也提供桃園老城區的導覽服務及觀光資訊,智翔也建議,若是要服務到桃園觀光的遊客,從火車站周遭到公民會館的路標得多加設置,協助將旅客引導至公民會館, 讓公民會館完成觀光任務的活用。
智翔也提醒,經營與租借審核上,雖然規劃上新聞處也要求要能夠與桃園在地做連結,但審核標準的明文化,能讓有意願的業者更加清楚規範,也能保障雙方權益,這點有賴新聞處後續將其補上。
另外,三樓公民租借空間部分,若是開放市民使用,是否也能將其放上桃園的租借系統,方便市民租用? 這點新聞處則說明,由於涉及非營利、營利的差異,會與資科局、民政局協調,讓公民會館的空間在上架租借系統時,可以分開價位來讓市民選擇。
最後則是策展的審核標準,新聞處如何來處理? 新聞處也回答,未來委外經營的程序上,會由經營單位自行審查,再報備新聞處,第一年新聞處會從嚴審查,若無問題往後才會改為備查。
智翔也請新聞處會後再提供相關的審核標準,若還有尚未明文化的規範,再麻煩後續新聞處努力將其完備了。
🎞完整質詢影片請看:
https://youtu.be/ukWWD_8FYnA
🎞youtube頻道請搜尋:桃園市議員簡智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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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大學化南新村位於北市文山區新光路一段65巷1至93號,興建於1960年代,曾住過多名政大教授,保留初期政大復校的教育文化記憶;建築群分為甲、乙兩區,住宅為二層樓加強紅色磚造雙拼建築,建物內部空間精簡,反映1960年代經建條件,而區間留設小公園,形成極富特色的鄰里景況。
不過,由於政大學院空間不足,校方擬在化南新村興建法學院大樓,當地居民反對,向文化局提報文資,訴求全區保留,文資委員也多次前往會勘
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辦法
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文化部文授資局綜字第10630079121號令訂定
第一條本辦法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聚落建築群之修復及再利用,應基於文化資產價值優先保存之原則,並保存主要紋理、原有建築式樣、風格與外在形貌或重要之開放空間、環境與景觀。
第三條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應符合其聚落建築群保存及再發展計畫之規範,優先保存聚落建築群原有生活形態與無形文化。
第四條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包括下列標的:
一、聚落建築群之建築、構造物。
二、聚落建築群整體空間紋理。
三、聚落建築群保存再利用之必要公用設備、公共設施。
第五條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其辦理事項如下:
一、修復或再利用計畫。
二、規劃設計。
三、施工。
四、監造。
五、工作紀錄。
六、其他相關事項。
第六條前條第一款修復或再利用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依據保存及再發展計畫之保存強度分區、分級設定,擬定修復或再利用範圍及內容。
二、現況調查,包括擬修復或再利用範圍內建築物群之環境、景觀、結構、構造與設備、損壞狀況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調查。
三、文化資產價值與再利用適宜性之評估,原有建築形式工法之調查。
四、景觀維護方針、修復或再利用原則、方法之研擬。
五、必要之現況測繪或圖說。
六、修復或再利用所涉建築、土地、消防與其他相關法令之檢討及建議。
七、依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第四條所定因應計畫研擬之建議。
八、修景、環境設施整建整備、防災系統設施之設置建議。
九、修復或再利用實施期程及經費概估。
辦理修復或再利用計畫,應置執行主持人一人,並應具開業建築師、相關執業技師或經依法審定之相關系、所助理教授以上資格。
第七條第五條第二款規劃設計,應依前條修復或再利用計畫為之;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必要調查之資料整理分析。
二、規劃及設計方案之研擬。
三、現況之測繪、圖說繪製及必要差異分析。
四、必要景觀與設施保存之設計。
五、必要之結構安全檢測及補強設計。
六、施工說明書之製作。
七、工程預算之編列。
八、依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國家公園法、建築法、消防法及其他相關法規適用之檢討。
九、依前條第一項第七款之建議研提之因應計畫。
辦理規劃設計,應置執行主持人一人,並具開業建築師或相關執業技師資格。
前項所定之開業建築師或相關技師,其參與執業之範圍,應依建築法、建築師法及技師法之規定辦理。
第八條第五條第三款施工,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原有構件、文物種類及數量之統計。
二、各項現況之清理、清點、核對及設計書圖與現況不符事項之記載。
三、依修復原則及設計書圖執行各項保存、修復及仿作等工作。
四、有關施工之傳統匠師或專業技術人員、重要分包廠商與設備商資格文件及名冊之備置。
五、修復構件之量測及彙整。
六、原用材料之保存、修復或更新及品質之管理。
七、原有文物、重要風貌、設備保護措施之執行。
八、施工中因重大之發現所為對業主之通報。
九、依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將竣工書圖及因應計畫送土地使用、建築及消防主管機關建檔。
施工廠商於第五條第三款施工中,應置工地負責人,並依其他法令或契約規定置相關人員。
第九條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之施工工地負責人,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具一年以上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或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相關工程經驗。
二、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理之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訓練,並取得結業證書。
前項修復或再利用工程經費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者,並應領有營造業法所定工地主任執業證。
工地負責人於施工期間,應確實到場執行業務。
第十條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工程內容中,其保存強度分級高者,原有建築與景觀形貌,應由具備傳統匠師資格者施作。
第十一條第五條第四款監造,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施工廠商辦理之原有構件及文物種類、數量統計之監督。
二、清理、清點、核對各項現況之督導,並查對設計書圖與現況不符事項及其後續之建議。
三、傳統匠師或專業技術人員、重要分包廠商及設備廠商相關資格文件之查對。
四、對施工廠商執行修復構件量測成果之校驗。
五、施工廠商辦理原用材料保存、修復或更新與品質管理工作之督導及查驗。
六、施工廠商執行原有文物保護措施之監督。
七、施工廠商依修復原則及設計書圖,執行各項保存、修復及仿作等工作之監督。
八、施工廠商現況施工中重大發現提報之查對及建議處理。
九、施工廠商依第八條第九款規定,辦理竣工書圖與因應計畫建檔之協助及督導。
第十二條第五條第五款工作紀錄,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修復或再利用範圍之建築物群之環境、景觀、構造與設備、損壞狀況施工前後修復狀況之紀錄。
二、參與施工人員與匠師施工過程、技術、流派紀錄及其資格文件。
三、採用科技工法之實驗、施工過程及檢測報告紀錄。
四、修復工程歷次會議紀錄、重要公文書、工程日誌、工程決算、驗收紀錄及其他必要文件之收列。
五、修復成果綜合檢討與建議。
第十三條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工程之進行,應受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前項指導監督,主管機關得邀集機關、專家或學者召開工程諮詢或審查會議。
前項諮詢或審查會議,得為規劃設計之審查、協助審查廠商書件、指導修復工程進行、審查各項計畫書圖及其他必要之諮詢。
第十四條因應聚落建築群之特殊性或非屬聚落建築群整體性之修復或再利用者,經主管機關審查核定後,其修復及再利用得依實際情形簡化,不受第五條至第十二條規定之限制。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精簡審查 在 蘇貞昌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和總統進行精簡迅速的午餐會,迅速地檢討問題,也討論如何解決問題。
我們談起豬瘟防治,希望儘快增加人力和機具,增加機場通關的效率,尤其防疫視同作戰,希望大家暫時體諒,多排幾分鐘的隊,為守護台灣豬豬產業盡一份心力。
總統和我也特別討論最近幾起家暴與虐童事件,身為行政首長,我們不能只是跟大家一起生氣。不只要即刻處理個案,讓加害者受到嚴厲懲罰,讓受害者得到幫助,還要立即檢查關懷制度上的漏洞。像是幼童有沒有按時打預防針、是不是有營養不良狀況,第一線的地方政府都能及早關懷、及早介入。
除了事前預防,行政院在去年9月也已經將刑法修正案送立院審查,其中特別增加了處罰凌虐幼童致死、致重傷的刑責。 我會和黨團積極溝通,希望立法院優先審查,盡速三讀。
我想告訴民眾,多關心你的鄰居,與其在事件發生後憤怒圍毆,遇到鄰里有家暴、虐童跡象的事件,勇於幫忙打113,才能讓完整的社會安全網發揮最大的功能。
#接地氣 #會做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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