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大電子研究所-智慧視覺系統設計實驗室 誠徵計畫研究助理1名
一、 職稱:計畫研究助理
二、 工作項目:
自駕車系統開發與設備電源系統配置設計、自駕車感測器與設備機構安裝設計,專案系統整合與場域驗證,以及主管交辦其他事項。
基本條件:
1. 機構金屬件設計繪圖(SolidWorks、AutoCAD、FreeCAD…)
備註:需有能力自行繪出工程圖給工廠製作機構金屬件
2. 系統線路配置與系統整合
3. 專案的相機與鏡頭的選配
4. PCB電路板Layout佈局(Altium Designer、OrCAD)
5. DIY基本工具操作:烙鐵、電鑽、電動起子、砂輪機
加分條件:
1. 工業配線(乙級或丙級)
2. 工業電子(乙級或丙級)
3. 室內配線(乙級或丙級)
4. 機電整合(乙級或丙級)
5. 具自駕車系統相關工作經驗
6. 具AOI影像檢測工作經驗
7. 具系統設備維修工作經驗
三、 僱用期間:自奉核後起聘,僱用期限依計畫執行期程。
四、 待遇:依本校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專任助理人員工作酬金支給標準表辦理(學士級34,120元、碩士級40,965元起薪),相關工作年資依本校規定辦理提敘。如具相關經驗者,薪資從優面議。
五、 福利:週休二日、享勞健保、年終獎金1.5個月(依到職比例計算)。
六、 資格條件:
(一) 學士或碩士學位畢業,電子、電機、資訊、機械等相關領域佳。
(二) 精通中英文
(三) 有助於業務執行之專長或證照
七、 上班時間:週一至週五、彈性上班時間(08:00-17:00或09:00-18:00)。
八、 特別休假:依本校約用人員工作規則之規定。
九、 應徵方式:意者請備妥下列資料 (請合併成單一檔案之PDF格式),並註明應徵職稱及工作項目類別,自即日起至110年1月31日前Email至韓小姐 / 927sugi@gmail.com。
(一) 個人履歷、自傳(附照片)
(二) 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應屆畢業生請附上成績單。
(三) 英文檢定成績或相關證照專長等證明文件影本。
※資料隨到隨審,合格者將通知面試,如資格不符者時,恕不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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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聘、約聘人員離職有沒有資遣費?】
最近同時接到雇主、勞工的諮詢,問我「約聘人員有沒有資遣費?要不要給資遣費?」這個問題說來簡單但也複雜,先從約聘人員的定義來說起,再來是定期契約的意義,最後法院是怎麼看這種案件的。
🎸什麼是約聘工?聘用人員?約聘勞工?
「約聘」的意思,說穿了是「短期、暫時、不長久」的意思。
一般的勞動契約不會寫服務年限,原則上會希望雇了人就用到退休為止,但在某些情況,雇主可能只有密集但短暫的勞動需求,因此只想雇用「短期」勞工,例如只簽一年一期的勞動契約,這一類的勞工就叫做「約聘人員、聘用人員或約聘勞工」。
「聘用人員」這個詞原本是出現在政府機關,因預算有限、非長期需求,不走正式的公務員任用流程,而依照「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來使用短暫勞動力,但民間也不少企業或雇主有相同的聘僱需求,因此「聘用人員、約聘勞工」現在被用來廣泛指稱「短期、暫時」的勞工。
🎸聘用人員、約聘勞工,不一定能拿資遣費
聘用人員、約聘勞工能不能像一般勞工一樣索取資遣費?這個問題要分兩階段來回答,簡單來說,如果你是政府機構的聘用人員,基本上是拿不到的;如果你是民間企業的約聘勞工,可能可以拿資遣費。
1⃣政府機構依照「聘用條例」雇用的勞工,不能拿資遣費
過去勞動部有一號函釋(勞動1字第0960130914號),明確指出政府依照「聘用條例」雇用的勞工 #不適用勞基法。
資遣費是勞基法保障的權利,既然政府聘用勞工不適用勞基法,那也沒辦法向雇主索取資遣費,只能依照公務員相關法令去索取離職金(參考勞動基準法第84條)。
2⃣民間企業的聘用人員、約聘勞工,可能可以拿資遣費
民間企業也可能有約聘需求,但民間企業就沒有「聘用條例」可以用,民間企業雇用約聘勞工必須遵守勞基法。依照勞基法第17條規定,不管是雇主歇業、虧損被迫資遣勞工,或是認為勞工不適任而主動資遣員工,勞工都可以向雇主索取資遣費。
(註:謝謝網友補充,現在大多數勞工已經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資遣費依照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計算,還是可以領資遣費,只是比勞基法規定的要少一些。)
但這有個例外:期滿離職。
勞基法第18條規定,如果勞工是因為契約到期,「期滿離職」的話,雇主就不需要給資遣費!
還記得什麼叫「聘用人員」嗎?
聘用人員特別的地方就在於契約有期限,屬於「定期勞動契約」,因此只要雇主不提前解雇你,等到你契約到期時讓你走人,你就拿不到資遣費!
同樣都是勞工,但一般勞工不會有期滿離職的可能性,雇主想踢走員工,勢必要付出資遣費;但聘用人員、約聘勞工基於契約的天性,雇主可以不提早資遣,消極等契約到期,一樣有踢走員工的效果,又不用付資遣費,對於聘用人員、約聘勞工來說相對不公平。
🎸如果你是民間的約聘勞工,卻被放置play等待離職,你還有一個機會可以討資遣費!
討資遣費的機會是:告訴法官你簽的根本是「不定期契約」!
你可能會覺得奇怪:聘用人員不就是簽定期契約,怎麼還能跟法官說是「不定期」呢?
這是因為,並不是所有勞動契約都可以簽「定期契約」的。
依照勞基法第9條,只有臨時、短期、季節性或特定工作可以簽定期契約,如果有繼續性的工作,應該簽不定期契約。
定期契約依法不用給資遣費,有些雇主就會濫用這個機會,把「不定期契約」拆成「定期契約」來用,明明你的工作內容、工作條件與正規勞力沒什麼差別,也不具有定期特性,雇主卻偏偏用1年1聘的方式,分好幾年聘。
這時候,雖然契約上是有期限的定期契約,但依法 #該簽的是不定期契約,雇主就有濫用契約規避法律責任的疑慮,因此你可以向雇主主張不定期契約的權利(也就是資遣費),如果雇主不從,進一步提起訴訟向法官主張。
📌實務上,法官會「從實認定」到底契約該定期還是不定期,不會單純依照契約上寫的「服務年限」就判斷對錯。
舉例來說,「清潔工」就有法院認為是不定期勞動,不可以簽定期契約規避責任(參考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新勞小字第4號民事判決)
另一個案例則是機械工廠的勞工,某雇主和勞工簽半年期契約,但加起來也是簽了3年,甚至有發放年終獎金;雖然雇主辯稱是臨時有訂單增加才雇用,但從勞工實際工作內容來看,根本是工廠的日常業務,最後法院判決屬於不定期契約,雇主要給資遣費。
(參考高等法院100年度勞上易字39號民事判決)
🎸約聘勞工也是工,除了政府聘用人員、經公告不適用勞基法的職業以外,也是受到勞基法保障的,雇主只有在合法簽定定期契約、期滿離職的時候,才不用給資遣費。
如果是提前終止契約,或是違法簽定定期契約,勞工可以在訴訟中主張自己的權利,討回屬於自己的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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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才機關
國立屏東大學
人員區分
其他人員
官職等
職稱
專任助理
職系
名額
1
性別
不拘
工作地點
90-屏東縣
有效期間
107/03/16~107/03/22
資格條件
(一)國內外碩士學歷,資訊相關科系畢業佳。
(二)積極主動、認真負責,具服務熱忱且工作配合度高。
(三)具耐心及良好溝通協調能力。
(四)熟悉電腦文書處理、公文撰寫、經費核銷等行政庶務。
(五)性別不拘,男性須役畢。
工作項目
(一)計畫約用人員(專、兼任助理)任用業務。
(二)其他交辦事項。
工作地址
國立屏東大學研究發展處(屏東縣屏東市民生路4之18號)
電子地圖
聯絡E-Mail
聯絡方式
(含檢具文件)
(一)聘僱期限:自107年4月1日起至107年12月31日止(依計畫期程及表現考核續聘)。
(二)薪資待遇:依據教育部支給標準表辦理(含年終獎金,未滿一年者依比例計算)。
(三)應徵方式:檢附以下文件,於公告期限內(郵戳日期為憑)掛號郵寄至:90003屏東市民生路4-18號研究發展處收,並請註明「應徵研究發展處專任助理」。
1.履歷表 (格式如附件,郵寄紙本並傳送電子檔至cyc430@mail.nptu.edu.tw,主旨請註明「應徵專任助理」)。
2.最高學歷證書影本。
3.其他有助審查之資料,如:專業證照、工作經驗證明等。
(四)徵選方式:完成報名程序人員,經書面審查符合資格條件且符合本校用人需求者, 由本校通知參加面試;初審不合格或未獲錄取者不另行通知,所寄附件資料亦不退件。
(五)聯絡人:國立屏東大學研究發展處陳小姐 (08)7663800分機14104
(六)相關報名資訊及表件,請至本校網頁瀏覽及下載http://www.ads.nptu.edu.tw/files/13-1064-83630-1.php?Lang=zh-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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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想太多,约聘就好好做事就好。 钱的事情等考上正式的再说吧。 0. 引言 ...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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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個問題想要請教各位先進。
我在去年4月進某單位擔任約僱人員,是留職停薪的人員職代。
本來預計留職停薪兩年,我當初面試時也說是2年缺,但因為契約一年簽一次,所以先簽
到去年12/31,但也有註明若被代理人復職契約便終止效力。
後來,被代理人提前復職,12/1上班,所以我只做到11/30,公文是發解僱,12/1生效。
有去查了相關法規,查到下圖的部分
本來以為是可以照在職月份比例領,但我的狀況又不算資遣。
今天有問了人事,人事說沒有做到12月就是沒有年終。
雖然也不想再麻煩人事,但是想要請教像這樣契約本來是到12/31,因為被代理人提前復
職,而在12月前離職(也不是自願辭職),除了事前預想而去跟對方商量能否延幾天復職
之外,是不是就沒有其他可以保障年終的方式了?
其實原單位大家人都很好,也不想造成大家困擾,我在問之前也做了最壞的心理準備。
只是因為差了兩天,難免多少會有點委屈,不知道有沒有符合這類狀況的相關規定?還請
各位前輩解惑,感激不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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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Servan/M.1610554916.A.903.html
※ 編輯: nanakosun (42.74.243.188 臺灣), 01/14/2021 00:31:10
※ 編輯: nanakosun (42.74.243.188 臺灣), 01/14/2021 00:3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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