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拉法加海戰中,西班牙艦隊上的西班牙大旗,1805年
特拉法加海戰(Battle of Trafalgar)1803年拿破崙統治的法國與英國為首的第三次反法同盟再次爆發戰爭,拿破崙計劃進軍英國本土,為牽制住強大的英國海軍,拿破崙派海軍中將維爾納夫率領的法國和西班牙聯合艦隊與英國海軍周旋。1805年10月21日,雙方艦隊在西班牙特拉法加角外海面相遇,決戰不可避免,戰鬥持續5小時,由於英軍指揮、戰術及訓練皆勝一籌,法西聯合艦隊遭受決定性打擊,主帥維爾納夫以及21艘戰艦被俘,但英軍主帥霍雷肖·納爾遜海軍中將也在戰鬥中陣亡
在隨後到來的風暴中,許多正被拖回的作為英國戰利艦的被俘法西軍艦相繼沉沒於海中,而英國軍艦卻無一損失。此役之後,法國海軍精銳盡喪,從此一蹶不振,拿破崙被迫放棄進攻英國本土的計劃。而英國海上霸主的地位得以鞏固,也開始了100年的大英帝國全盛時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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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4年9月,距離新公司成立還有一段時間,而柏格尚未決定要如何命名。
因緣際會下,柏格發現自己先前買下的版畫。
這幅版畫,是柏格在1974年夏季,購自一位古董版畫經銷商。
每幅畫,背後都是一個故事。
柏格說自己一向對神秘永恆的大海所著迷,當初版畫商精準地找上門,讓柏格看了一些同時代英國海戰的同類版畫,畫作大多數的時空背景在拿破崙戰爭時期,跟英國軍事戰役、威靈頓公爵率領軍隊凱旋歸來有關的版畫。
而柏格的老闆,摩根先生正是用「威靈頓」的名字,創立他的第一檔共同基金。
這些版畫當中,柏格最喜歡的主題是1798年納爾遜爵士在尼羅河口之戰所乘坐的戰艦—英國戰艦「先鋒號」。
這是英國納爾遜爵士的艦隊。
柏格翻閱《大不列顛1775-1815海戰圖鑑》(Naval Battles of Great Britain 1775-1815)這本圖鑑,閱讀到尼羅河口之戰時,深受感動。
納爾遜爵士的艦隊,在只損失一艘英國巡防艦的情況下,幾乎擊沉法國的每一艘戰艦,創造至今似乎是歷史上最徹底的海戰勝利,完結了拿破崙征服世界的美夢。
納爾遜的捷報快傳到英國海軍司令總部,捷報下端「尼羅河口外,英國戰艦先鋒號」的艦名正下方,就是納爾遜爵士的簽名。
柏格沒有絲毫遲疑,當下便決定以「Vanguard」作為即將創立的公司名稱。
https://pgfinnote.com/vanguard-na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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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版國安法 沒有「撈過界」
王瀚興/律師(台北市)
近日港版國安法上路,引台灣批評聲浪稱:打壓言論自由、擴張審判權、刑度過高、違反罪刑法定云云。然就法言法,恐非精確,試以台灣法制申言之。
有謂港版國安法,恐開「因言獲罪」大門?我國刑法第一百條:「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以強暴或脅迫著手實行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無期徒刑。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等語。
如與港區國安法第廿二條第一款規定相比較,同者為:皆須行強暴、脅迫,破壞憲政體制、顛覆政府;異者為:我刑法規定,強暴僅須一定「有形力」行使,失之過寬;港版國安法尚須,嚴重干擾、阻撓、破壞…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攻擊、破壞香港特區政權機關履職場所及其設施,「使政府失能」,情節嚴重方成罪。立法類似我刑法,並無「文字獄」,亦無違罪刑法定。
或稱前開行為罰則太重?港區國安法第廿二條第二款與我刑法第一○一條二者比對,同者乃:首謀加重刑度,僅為參加者,刑度較低。異者為:我刑法對暴動內亂最高「死刑」,對參加者,最高刑度為「無期徒刑」,較港區國安法規定罪行重大者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顯失之過苛。同為「暴動內亂」,我號稱「民主法治」,刑法居然比中國「專制國家」嚴苛,批評者不是大搞雙標?
或稱:港國安法包山包海,台人在台亦會被牽連?然比較港區國安法第卅八條與我國刑法第五條。皆將「領域外」涉及內亂、外患罪,仍納入自身管轄,兩者皆無「撈過界」;所異者,若領域外對內亂外患管轄,叫做「管太寬」,我刑法前開規定,乃保護主義與世界主義之立法例:從妨害公務、性侵、加重詐欺,鉅細靡遺,豈不是侵害「世界」人權?足見批評之無稽。
十八世紀特拉法加海戰,英與法西大戰,英方完勝;但英軍獲勝緣由,因統帥納爾遜戰死,說法莫衷一是。最末,西班牙參謀官報告:「戰略為納爾遜制定,但細節為部屬自行裁決」,陳述客觀切實,為英海軍戰史家所納。總之,即便敵人,尚需公正評論,法律當否,一字之差,失之千里,台人對港版國安法:用謾罵、懶人包、情緒勒索代替法學討論,只是自欺欺人,還比不上敗戰,據實以告的敗戰艦隊啊!不是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