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要輔以該發行公司的獲利情形呢?因為發行公司沒賺錢,特別股股東還是有可能拿不到股利,尤其是「不累積特別股」,如果今年分配的股利低於約定的股利水準,未來年度也拿不到之前發行公司積欠的特別股股利。所以佑佑希望這間公司除了殖利率要符合一定條件外,獲利情形也要穩定或增加。』
最近手上的現金部位稍多,又顧慮後市可能會有劇烈回檔而不想加碼股票,特別股確實是供停泊資金的選項,感謝 林帝佑的分享~
(但為什麼不把有沒有累積也整理在表格裡呢? ^^a)
「累積特別股積欠股利」的推薦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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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積特別股積欠股利 在 [問題] 每股帳面價值特別股股利- accounting - PTT職涯區 的推薦與評價
聽函授老師是說在計算的時候特別股權益等於清算價值+ 積欠股利而積欠股利是對累積而言的若是非累積必為零那以下有一題<節錄> 假設XX公司當年度淨利300000 除提撥法定公 ... ... <看更多>
累積特別股積欠股利 在 Re: 積欠累積特別股的股利是或有負債嗎- 看板Accounting 的推薦與評價
IAS 37對或有負債的定義為:
(a) 因過去事件所產生之可能義務,其存在與否僅能由一個或多個未能完全由企業所控制
之不確定未來事件之發生或不發生加以證實。
(b) 因過去事件所產生之現時義務,但因下列之原因而未予以認列:
(i) 並非很有可能需要流出具經濟效益之資源以清償該義務;或
(ii) 該義務之金額無法充分可靠地衡量。
1.尚未宣告之積欠累積特別股股利,因為尚未宣告,所以企業未負有現時義務,不符合
(b)定義
2.尚未宣告之積欠累積特別股股利,雖然屬可能義務,但是其存在與否並非由「一個或多
個未能完全由企業所控制之不確定未來事件之發生或不發生加以證實」,因為積欠累積
特別股股利義務之發生,係由企業「宣告發放股利」以證實義務之存在,而宣告與否是
企業可控制的未來事件,故亦不符合(a)定義。
準此,尚未宣告之積欠累積特別股股利,須要附註揭露,但不屬於IFRS定義下之或有負
債,與過去我國GAAP之規定不同。
若有謬誤,請板上先進不吝指正!
※ 引述《yoyotn (冷靜)》之銘言:
: ※ 引述《yoyotn (冷靜)》之銘言:
: : 郝強前年上課時說
: : 因為沒有保留盈餘可宣告 不是負債 不必揭露
: : 陳世華去年講義上寫應附註說明
: : 請問哪個做法正確
: : 謝謝
: 郝的意思說 是一定要付的 所以不是或有負債
: 所以在資產負債表上看不到 也不必揭露
: 陳世華說 教科書上寫屬於或有負債
: 他說的教科書應該是鄭丁旺或林恵真
: 現在可以確定要揭露 但屬於或有負債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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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240.238.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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