趁著停電疫情之亂,有不好的東西混進來了。
你知道嗎,矯正署不久前已悄悄拍板通過了傅崐萁的假釋申請,不到一年,花蓮王已在今晚出獄,也成為台灣首位假釋中的立法委員。
先前,傅崐萁因為凱聚炒股案、合機炒股案和假離婚案,被判處3年10個月的有期徒刑,去年5月帶職入監。
今年4月初,傅崐萁申請假釋、昨日獲准,今天下午高院便火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花蓮外役監於收到裁定後,並於今晚放人。
我們很希望能夠尊重矯正署的裁量,但對於這樣離譜的光速假釋決定,實在難以令人接受。
不僅不到一年就能申請假釋,甚至第一次申請假釋就順利通過,我們只想問,一般受刑人會有這種待遇嗎?
我國刑事實務,是兼採假釋與縮刑兩種制度,假釋的要件,除了必須服滿一定刑期外,也須要具有悛悔實據。但是,悛悔實據是非常模糊的概念,過去就時常遭到批評,更容易被特權有上下其手的空間。
依照現行規範,傅崐萁累進處遇進到第二級後,就可以申請假釋,而若要讓受刑人像傅崐萁這樣光速假釋,矯正署除了需要讓第三級受刑人快速累進處遇到第二級,還要認定他有「悛悔實據」。
這樣的特級待遇,根本就是為了花蓮王量身定做,一般受刑人根本不可能擁有這樣的待遇。
另外,依據《地方制度法》規定,市長、議員等民選公職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是當然解職;然而,在規範立委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或《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中,卻沒有相關規定。
也就是說,出獄之後,傅崐萁就能回鍋立法院繼續他的工作,更能成為台灣第一位「假釋中」的立法委員。
對於以上的種種荒謬現象,時代力量已提出修法草案,主張增訂《公職人員選罷法》第73條之1,規範若立委被判刑確定,應予以解職。我們也期望立法院能盡快排審,別讓這樣荒謬的情況再度上演。
未來,我們會持續監督法務部進行改革,希望能杜絕權貴黑金的政治勢力持續破壞台灣的司法,早日找回人民對於司法的信任。
累進處遇修法 在 時代力量 New Power Party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正當全民關注疫情之際,矯正署悄悄拍板通過傅崐萁委員的假釋申請。
傅崐萁委員因炒股案遭判刑定讞,卻服刑短短不到一年時間即將獲得假釋出監,如此完全悖離民眾認知與期待的決定,時代力量雖然非常想要尊重矯正署的裁量,但實在無法接受。
⚠️為什麼花蓮王入獄不到一年就能申請假釋?#縮刑制度失衡問題
依據《外役監條例》第 14 條,受刑人隨著不同級別,可以縮短不同的服刑日期。比方說,同樣是實際服刑30天,第四級受刑人可抵為34日,第三級受刑人可抵到38日,第二級受刑人甚至可以抵到42日。
也因為這樣的規定,傅崐萁委員的刑期雖然是3年10個月,但實際服刑天數卻只有11個多月,甚至不到原刑期的三分之一,就被核准假釋出監。
(偽造文書案、凱聚炒股案、合機炒股案,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其中偽造文書及合機炒股部分已執行完畢)
⚠️為什麼花蓮王第一次申請假釋就通過?一般受刑人有這種待遇?傅崐萁有 #悛悔實據?
根據我國現行刑事實務,是兼採 #假釋 與 #縮刑 兩種制度,而假釋的要件,除須服滿一定刑期外,尚須具悛悔實據。但是「悛悔實據」屬於不確定法律概念,除屢被各界批評,我們也曾批判此概念缺乏客觀、透明的標準,容易讓特權有上下其手的空間。
依現行規範,傅崐萁 #累進處遇 進到第二級後就可以申請假釋,而如果要讓受刑人像這次傅崐萁這樣光速假釋,矯正署除了需要讓第三級受刑人快速累進處遇到第二級,還要認定他有「悛悔實據」,但這樣的待遇,一般受刑人不太可能享受得到。
針對這次「外役監受刑人不到一年即可申請假釋」,中間所存在 #縮刑制度的失衡問題,監察院調查報告已提出檢討。時代力量去年四月也提出《外役監條例》相關修法,要求繳回不法所得作為「悛悔實據」條件之一,可惜最後在審查時因行政機關反對阻擋而無法通過。
更令人憤怒的是,傅崐萁不只光速假釋,還能 #回鍋立法院繼續當立委。
依據《地方制度法》規定,市長、議員等民選公職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是當然解職,然而在規範立委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或《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中,卻沒有相關規定。
為了杜絕這樣的漏洞,時代力量也提出修法草案,主張增訂《 公職人員選罷法》第73條之1,規範 #若立委被判刑確定應予以解職。期望立法院盡快排案審查,別讓這樣荒謬的情況再度上演。
司法公信力近日因為翁茂鍾案,已經在民眾心目中岌岌可危,時代力量要求政府拿出魄力杜絕權勢與黑金,也請立法院儘速排審時代力量提案的反黑金權貴相關法案,否則權貴司法永遠沒有被消滅的一天。
累進處遇修法 在 陳志明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為什麼那些貪污的人 笑起來這麼自信開朗
Youtube 連結:https://youtu.be/2uzsp2EOKr8
【文稿:曾增升 剪接:林仲倫 拍攝:曾增升 監製:陳志明】
最近有兩個案子的制度漏洞,引起大家對於貪汙治罪公平性的討論。一個是因為案子過了追溯期,悄悄返台、大宴賓客的朱婉清,以及法院判決定讞 入監服刑不久後,就申請外役監的林益世,今天讓我們透過這兩個 個案來了解一下,貪汙及外役監的現況。
2016年的11月21日,在海外逃亡的前中央廣播電台董事長朱婉清,悄悄地回到台灣,並在慶城街豪宅內宴客。朱婉清在2000年被指控任職央廣董事長期間,侵占公款,10月到案說明,否認犯行,檢方讓她以50萬元交保,也在交保當天,朱婉清連夜就買了頭等艙的單程機票去美國,一去就是十幾個年頭。
朱婉清當年在中央廣播電台公職內之貪瀆行為,是犯了貪汙治罪條例,檢察官也是用此條例將她傳訊,問題是,為什麼在她逃亡之後,卻以一般「侵佔罪」起訴?通緝時效只有十年,通緝加重四分之一之後總共12年6月,正因為如此,她才能在2016年回台囂張宴客,把當年貪汙的1660萬納入自己的口袋。
【專欄】朱婉清為何能回台囂擺? http://t.cn/EioSckW
朱婉清的誇張和囂張 http://t.cn/EioSnhm
連方瑀閨密朱婉清 躲過通緝時效悄悄返台 http://t.cn/EioCTAu
目前的貪汙治罪條例,對於由政府出資捐助設立的財團法人董事長,以及相關專任人員,在實務以及個案上,有規範上的漏洞,讓這些明明是政府派任的人員,在觸犯法令時,卻得以用相對較輕的罪名起訴。
因為以上種種因素,時代力量立委最近開始研擬,要對貪汙治罪條例第二條條文做修正,將原本的條文內容,再做強化。由政府出資捐助設立的財團法人董事長,以及相關專任人員,在政府編列預算補助的公共事務行為,都必須明確列入原本條文內所列定的公務員資格,以做為條文的強化,防止有心人士鑽漏洞,來逃避司法審判。
除了補足法律約束的職務範圍之外,今天還要跟大家談談另一個可以說是貪汙者最愛的制度漏洞,也就是外役監。
前行政院祕書長林益世,因為貪汙治罪條例被判刑定讞,入監服刑四個月後,就申請移轉到外役監獄。我們可以看到這些利用權力的高官,將自己原本應該要負的刑責,利用法律的漏洞來逃避、減少刑期。這也是為什麼外役監的受刑人,會被媒體報導說,日子過得很「爽」、工作輕鬆,配偶還可以來住,假日還可以回家看家人,根本就是在坐爽牢,而引發爭議。
涉貪案纏訟6年多 林益世今早發監執行 http://t.cn/Eioacje
林益世申請外役監沒過還要開庭 法官:您不方便了 http://t.cn/EioaQYV
什麼是外役監,簡單來說,外役監是一種較為開放、低度戒護的監獄類型。它沒有像一般監獄那樣的高牆圍繞,不會將受刑人整日的活動限制在室內。而且,「外役」指的就是在監獄外工作。外役監會讓受刑人在沒有監獄人員監視、也沒有上手銬腳鐐的情形下,在室外工作。另外只有外役監受刑人可以在國定假日回家看家人,實務上稱之為「返家探視」。不同刑期、不同累進處遇級別的受刑人允許返家探視的次數,從三個月一次到每個月一次不等。
外役監的原意是希望讓表現良好的受刑人逐步適應社會生活。但根據統計,外役監的受刑人確實有錢有勢的人較多。以2017年的數字來看,一般監獄中,貪汙治罪條例的受刑人比例只有0.8%。但在三個外役監裡,貪汙治罪條例的受刑人比例高達23.6%,是外役監裡比例最高的犯罪類型。
外役監還有一個讓罪犯最趨之若鶩的福利,那就是:在外役監服刑,可以大幅縮短刑期,最多可以每月縮短十六日,等於你坐牢一個月,可以縮短半個月的刑期,這也是為什麼常看見刑期未滿一半的官員或是政客,可以出獄的荒謬景象,這跟政府的反貪腐訴求,完全背道而馳。
所以時代力量也在草擬修正案,要對於外役監條例第四條,以及第十四條的條文做修正。其中對於第四條第三項的「圈悔實據」,提案修改成
「有具體事實、足認已承認犯行並誠心悔過」,將原本比較空泛的條文說法,改為比較實質的用語。
另外,對於累犯不得參加外役監遴選的規定,時代力量則是提案增加
「犯貪汙治罪條例之罪,或重大經濟犯罪,其依法應沒收或追徵之犯罪所得,尚未追回者」,不得參加遴選。
另外對於第十四條的條文內容,則是增加了「犯貪汙治罪條例之受刑人,不適用之」的內容,也就是希望可以將貪汙之人,排除在可縮短刑期的規定之外,以確保外役監不會變成貪官汙吏的樂園。
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監所小百科 https://www.jrf.org.tw/articles/1496
不滿「朱婉清案」當年判過輕 黃國昌呼籲修法:反貪污制度漏洞要修補 http://t.cn/Eioo7Nk
不讓朱婉清逍遙、林益世爽坐牢 時代力量要修法限制 http://t.cn/EiooHpd
國家每年都會編列大筆預算,去補助政府出資設立的社團法人,這些官派的董事長、專任人員,如果沒有盡到自己的職責義務,反而貪贓枉法,還利用法律的模糊地帶,明明是貪污,卻只用了一般的侵占罪名起訴,這樣的貪汙治罪條例,根本無法讓貪官汙吏受到該有的制裁。
另外,外役監原本是為了表現良好的受刑人研擬的條文,讓他們在比較長的刑期結束之前,可以因為表現良好而申請外役監獄,提前調適自己的心態,好面對日後出獄的生活。如果被那些有錢有勢的罪犯,拿來當做輕鬆服刑,以及縮短刑期的工具,這樣對於原本是希望幫助受刑人回歸生活的外役監,完全扭曲了原本的意義,也希望國家立法單位可以監督草案的修改進度,不要讓這些原本應該要用來保護國家法治、保護人民權益的法律條文,變成少數貪官污吏的樂園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