趁著停電疫情之亂,有不好的東西混進來了。
你知道嗎,矯正署不久前已悄悄拍板通過了傅崐萁的假釋申請,不到一年,花蓮王已在今晚出獄,也成為台灣首位假釋中的立法委員。
先前,傅崐萁因為凱聚炒股案、合機炒股案和假離婚案,被判處3年10個月的有期徒刑,去年5月帶職入監。
今年4月初,傅崐萁申請假釋、昨日獲准,今天下午高院便火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花蓮外役監於收到裁定後,並於今晚放人。
我們很希望能夠尊重矯正署的裁量,但對於這樣離譜的光速假釋決定,實在難以令人接受。
不僅不到一年就能申請假釋,甚至第一次申請假釋就順利通過,我們只想問,一般受刑人會有這種待遇嗎?
我國刑事實務,是兼採假釋與縮刑兩種制度,假釋的要件,除了必須服滿一定刑期外,也須要具有悛悔實據。但是,悛悔實據是非常模糊的概念,過去就時常遭到批評,更容易被特權有上下其手的空間。
依照現行規範,傅崐萁累進處遇進到第二級後,就可以申請假釋,而若要讓受刑人像傅崐萁這樣光速假釋,矯正署除了需要讓第三級受刑人快速累進處遇到第二級,還要認定他有「悛悔實據」。
這樣的特級待遇,根本就是為了花蓮王量身定做,一般受刑人根本不可能擁有這樣的待遇。
另外,依據《地方制度法》規定,市長、議員等民選公職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是當然解職;然而,在規範立委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或《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中,卻沒有相關規定。
也就是說,出獄之後,傅崐萁就能回鍋立法院繼續他的工作,更能成為台灣第一位「假釋中」的立法委員。
對於以上的種種荒謬現象,時代力量已提出修法草案,主張增訂《公職人員選罷法》第73條之1,規範若立委被判刑確定,應予以解職。我們也期望立法院能盡快排審,別讓這樣荒謬的情況再度上演。
未來,我們會持續監督法務部進行改革,希望能杜絕權貴黑金的政治勢力持續破壞台灣的司法,早日找回人民對於司法的信任。
累進處遇制度 在 時代力量 New Power Party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正當全民關注疫情之際,矯正署悄悄拍板通過傅崐萁委員的假釋申請。
傅崐萁委員因炒股案遭判刑定讞,卻服刑短短不到一年時間即將獲得假釋出監,如此完全悖離民眾認知與期待的決定,時代力量雖然非常想要尊重矯正署的裁量,但實在無法接受。
⚠️為什麼花蓮王入獄不到一年就能申請假釋?#縮刑制度失衡問題
依據《外役監條例》第 14 條,受刑人隨著不同級別,可以縮短不同的服刑日期。比方說,同樣是實際服刑30天,第四級受刑人可抵為34日,第三級受刑人可抵到38日,第二級受刑人甚至可以抵到42日。
也因為這樣的規定,傅崐萁委員的刑期雖然是3年10個月,但實際服刑天數卻只有11個多月,甚至不到原刑期的三分之一,就被核准假釋出監。
(偽造文書案、凱聚炒股案、合機炒股案,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其中偽造文書及合機炒股部分已執行完畢)
⚠️為什麼花蓮王第一次申請假釋就通過?一般受刑人有這種待遇?傅崐萁有 #悛悔實據?
根據我國現行刑事實務,是兼採 #假釋 與 #縮刑 兩種制度,而假釋的要件,除須服滿一定刑期外,尚須具悛悔實據。但是「悛悔實據」屬於不確定法律概念,除屢被各界批評,我們也曾批判此概念缺乏客觀、透明的標準,容易讓特權有上下其手的空間。
依現行規範,傅崐萁 #累進處遇 進到第二級後就可以申請假釋,而如果要讓受刑人像這次傅崐萁這樣光速假釋,矯正署除了需要讓第三級受刑人快速累進處遇到第二級,還要認定他有「悛悔實據」,但這樣的待遇,一般受刑人不太可能享受得到。
針對這次「外役監受刑人不到一年即可申請假釋」,中間所存在 #縮刑制度的失衡問題,監察院調查報告已提出檢討。時代力量去年四月也提出《外役監條例》相關修法,要求繳回不法所得作為「悛悔實據」條件之一,可惜最後在審查時因行政機關反對阻擋而無法通過。
更令人憤怒的是,傅崐萁不只光速假釋,還能 #回鍋立法院繼續當立委。
依據《地方制度法》規定,市長、議員等民選公職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是當然解職,然而在規範立委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或《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中,卻沒有相關規定。
為了杜絕這樣的漏洞,時代力量也提出修法草案,主張增訂《 公職人員選罷法》第73條之1,規範 #若立委被判刑確定應予以解職。期望立法院盡快排案審查,別讓這樣荒謬的情況再度上演。
司法公信力近日因為翁茂鍾案,已經在民眾心目中岌岌可危,時代力量要求政府拿出魄力杜絕權勢與黑金,也請立法院儘速排審時代力量提案的反黑金權貴相關法案,否則權貴司法永遠沒有被消滅的一天。
累進處遇制度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受刑人可不可以提早出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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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年前的昨天,「華岡之狼」楊文雄考上台大社會系,但因爲假釋未通過,無法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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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人畏懼,華岡之狼
1992 年,楊文雄在台北市士林、北投區的陽明大學、文化大學和台北縣淡水鎮淡江大學等地,鎖定女大生,接連犯下強盜、竊盜、強制性交、強制猥褻等罪。而因為文化大學別稱「華岡」,所以又被稱為「華岡之狼」。
1996 年,士林地方法院判決,楊文雄總共犯下 25 起性侵案件,判處有期徒刑 16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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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坐牢不用坐到滿?
楊文雄入獄服刑後,在獄中自學苦讀,後來成功考上台灣大學社會學系,但法務部不願讓他「假釋」出獄,最後楊只能被迫放棄入學。
那「假釋」是什麼呢?為何對犯罪者這麼好,還可以不用坐牢?
假釋制度源起於英國,主要是為了使「改過向善」的受刑人,能夠提早回歸社會。在符合法定的條件下,讓受刑人可以在刑期屆滿前,提前離開監獄。不過,如果在假釋期間,受刑人違反法律規定,那麼他就必須重回牢獄服完剩餘刑期。
所以,在假釋期滿前,其實受刑人實際上都還沒「完全」地自由,只是提前離開監獄,有限制的重新復歸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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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釋也不是毫無限制
刑法第 77 條規定,如果是被判「無期徒刑」,必須服刑 25 年,才「有機會」可以假釋,(下次再說無期徒刑很好假釋的,先算一下你的人生有多少個 25 年);有期徒刑則是服刑超過 1/2 才可以申請假釋(不過,曾經在某次針對監所人員的訪問中得知,法務部其實有個「內規」,服刑未滿 2/3 之前通通不准假釋)。
服刑年限只是第一道門檻,受刑人提出申請後,必須審查受刑人有沒有「悛悔實據」(大概的意思是有沒有乖乖坐牢)以及其他相關條件,作為假釋准駁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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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幕重重的假釋
法務部之所以不讓楊文雄假釋通過,社會觀感可說是主要因素。但是,「社會觀感」是一個難以量化的標準,用這種難以客觀量化的標準作為判斷依據,是不是已經讓法務部擁有過大的權力?
此外,現在的假釋規定和「累進處遇」綁在一起,所謂的「累進處遇」可以用集點卡的概念來理解,就是等級越高,在監所裡的待遇也會提高。但越高的等級點數就更難累積,而假釋和累進處遇綁在一起,反而讓受刑人越接近假釋標準時,在監所裡更是動輒得咎,深怕一個不小心違規,失去了假釋的機會。
監獄的目的是教化犯人,讓受刑人在出獄後能夠順利復歸社會。假釋制度的用意,是促進監獄的教化功能,但當我們現行的假釋制度成為一種「恩惠」,真的能「教化」犯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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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白話文運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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