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東森直銷火熱
我的東森股票也是直接起.....(捂嘴拖走....)
你是不是也有點心動想加入直銷的行列呢
其實所謂「多層次傳銷」的行銷手法已經存在非常多年
安麗 nu-skin 艾多美 賀寶芙等等都是常常聽到的直銷公司
只要你看到朋友的臉書突然開始莫名正向
開始說自己人生自己掌握 出現做自己的主人 雙事業雙成功 財富自由 藍鑽 老鷹 幾個關鍵字
大概就是開始做直銷了....
直銷最厲害的部份莫過於行銷的話術
讓你身不由己就覺得哇賽老子要發了
馬上簽約帶貨回家
但簽了約睡個覺隔天起來喝杯牛奶突然就清醒了
看著家裡堆滿衛生紙洗面乳有的沒的 這時候怎麼辦呢
如果加入直銷後悔了
根據『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0條到第23條規定,在一定期間內都可以以書面通知傳銷事業解除或終止契約。
根據法律規定
🐤加入直銷組織最多可以於6個月內退貨
🐤原則上公司不得拒絕會員退貨
🐤公司必須以傳銷商購買價格的90%買回傳銷商所持有之商品
🐤公司可以扣除因銷售產品所發的獎金或報酬,以及產品價值的減損。
🐤多層次傳銷事業不得向傳銷商請求因該契約解除或終止所受之損害賠償或違約金,也不得不當扣除獎金或報酬。
加入直銷之前真的要想清楚,是否真的適合這一套體系
如果後悔了,也請依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及時間,趕緊向傳直銷公司解約喔
#做直銷後悔了怎麼辦
#權麒法律事務所
#陳宇安律師
法條補充
第20條(傳銷商解除或終止契約之法定要件)
傳銷商得自訂約日起算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多層次傳銷事業解除或終止契約。
多層次傳銷事業應於契約解除或終止生效後三十日內,接受傳銷商退貨之申請、受領傳銷商送回之商品,並返還傳銷商購買退貨商品所付價金及其他給付多層次傳銷事業之款項。
多層次傳銷事業依前項規定返還傳銷商之款項,得扣除商品返還時因可歸責於傳銷商之事由致商品毀損滅失之價值,及因該進貨對該傳銷商給付之獎金或報酬。
由多層次傳銷事業取回退貨者,並得扣除取回該商品所需運費。
第21條(傳銷商解除或終止契約後之權利義務)
傳銷商於前條第一項期間經過後,仍得隨時以書面終止契約,退出多層次傳銷計畫或組織,並要求退貨。但其所持有商品自可提領之日起算已逾六個月者,不得要求退貨。
多層次傳銷事業應於契約終止生效後三十日內,接受傳銷商退貨之申請,並以傳銷商原購價格百分之九十買回傳銷商所持有之商品。多層次傳銷事業依前項規定買回傳銷商所持有之商品時,得扣除因該項交易對該傳銷商給付之獎金或報酬。
其取回商品之價值有減損者,亦得扣除減損之金額。由多層次傳銷事業取回退貨者,並得扣除取回該商品所需運費。
第22條(多層次傳銷事業不得請求因契約解除或終止所受損害賠償或違約金)
傳銷商依前二條規定行使解除權或終止權時,多層次傳銷事業不得向傳銷商請求因該契約解除或終止所受之損害賠償或違約金。
傳銷商品係由第三人提供者,傳銷商依前二條規定行使解除權或終止權時,多層次傳銷事業應依前二條規定辦理退貨及買回,並負擔傳銷商因該交易契約解除或終止所生之損害賠償或違約金。
第23條(多層次傳銷事業不得阻撓傳銷商辦理退貨)
多層次傳銷事業及傳銷商不得以不當方式阻撓傳銷商依本法規定辦理退貨。
多層次傳銷事業不得於傳銷商解除或終止契約時,不當扣發其應得之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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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職籃會出現這種狀況的根本原因在於兩聯盟各自登山,不合作訂出薪資透明、球員名
單等統一的規範,使球團不知道球員當前的行情無法公開報價,球團違規挖角或球員跳槽
也沒有相關懲處。
而既職籃沒有特別規範,一切就是回歸民法,依549條第一項當事人之一方可隨時終止委
任契約;依第二項若造成他方損害則須負賠償責任。
故秉聖完全有權單方面解約、台新也有權簽他,若法院認定有造成攻城獅的損害就賠償。
在職籃制度完備之前,台新與秉聖做出如此選擇本就是他們的權利。台新身為資方願意不
惜重本加碼搶人;秉聖身為勞方,既然簽的是可單方解除的委任契約,有企業給你好非常
多的待遇,並會提供法律資源協助可能的賠償問題,是有多奴才不會去?
Q1.攻城獅說不可單方解約,要尊重合約精神?
A:職籃既無特別規範,一切回歸民法就是有權單方解約,若法院最後判賠就賠,那就是有
合約精神。
商場競爭既無違法,就沒道理要求球團不能不計重本的搶人、球員不能追求更好的待遇,
在職籃制度完善前,這就是他們的權利。
Q2.為什麼不買斷、交易、坐下來好好談?
A:不論是要高額買斷金還是用小台小曹換,都難以談出雙方滿意的結果。那上法院就是最
有利的選擇,法院判多少就賠多少,說不定還真的認定獅的合約無效。
Q3.在台新之前都沒球團這樣做,先例一開不就大家都這樣搞?
A:其他球團沒這樣做的主因是評估後認為並無需要,而不是不能做。除了富邦、中信等少
數球團,多數球團根本沒有這樣的財力願意不惜重本加碼搶人,甚至去面臨可能的賠償問
題,而值得這樣爭取的球員也寥寥無幾,且大多都已在少數球團手中了。
多數球團無能力像台新做出如此選擇,而富邦在P已經輕鬆三連霸,中信在T第二年也是一
路輾壓奪冠,自己都一堆好球員打不到球了,根本沒有必要付出那麼大的代價再去搶人或
留人。
秉聖案是先例也是特例,不可能成為常態,若還是擔心會再次出現,老話一句看要合併還
是兩聯盟合作訂好規則,不然就是可能出現這種狀況。
Q4.如果台新秉聖都沒錯,現在為何如此逆風?
A.承前所述,職籃既無統一規範一切回歸民法,台新與秉聖就是有權如此做。不論道義上
如何,獅明明已多次收到秉聖希望終止合約的意思表示,卻仍強行官宣、拼命限動tag連
發佔得先機,被ig婉拒後再發聲明說不是可單方解約、要尊重合約精神、指責台新惡意挖
角等等,加上廣大P迷、知名球評與主播未審先判直指大聖違約猴子,似已形成難以改變
的輿論風向,使人不去細究問題的本質與根源在於職籃制度的不完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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