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日市政】工務處 結案感謝狀(1930) 案由(1617)
緣起:
【一日市政】工務處 感謝狀(1617)
根據市民反應,紅瓦里重慶二街, 148巷、186巷、212巷、242巷,地勢低窪,雖然有進行社區排水系統更新整建,瞬間強降雨和颱風期間,仍有積水問題,影響居住品質。地點如圖示。
感謝工務處郭處長、水利科科長,立即回應,已經請顧問公司,進行工程評估,配合重慶路二段,打通南京路道路連接工程,設置溢流箱涵,解決強降雨和颱風所造成的積水問題。
我們會繼續追蹤列管。
結案:
感謝工務處蘇處長,指派同仁,排入工程進度,已於重慶一街與重慶二街口埋設過路涵管,將灌溉溝渠的水排往另一側溝渠,並設置大型移動式抽水機,以降低颱洪來臨時水利溝渠水位及淹水災害。如圖示。
再次代表市民朋友,感謝工務處全體同仁,將人民的小事,當作政府的大事,讓政治可以落實到每天的生活,解決人民的問題。
結案評估表 在 時代力量 New Power Party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去年7月,國防部軍備局工程營產處少將張大偉,涉嫌以修改空軍指揮部福興園區整建統包工程招標規格,宣稱可從中替中工創造利潤,而向投標廠商中華工程(簡稱中工)索賄4500萬元。
該案經時代力量前任立委黃國昌舉發後,引起社會各界關注。
新北地檢署於8/26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起訴起訴軍備局少將張大偉,中工董事長沈華養及高層沈慶光等人。
福興營區為空軍作戰指揮部所在地,是空軍作戰最高指揮管制單位,並肩負協調友軍聯合作戰。空軍作戰司令部於2017年以「興安專案」辦理「公館營區營舍整建統包工程」,以提升國軍戰力及改善工作環境。該工程由中工公司以29.8億元得標。
根據新北地檢署新聞稿指出,張姓處長於2017年承辦公館營區統包工程標案,涉嫌主動聯繫孫姓建築師,找營造廠合作投標統包工程,並暗示可以從中協助,表示其索賄之意。孫男隨後拜會中工公司高層,希望中工公司參與標案。
中工高層雖初步同意,但表示需經內部評估,有獲利空間才願意參與此案。而經過計算後,認為本案單坪造價僅10.4萬元,進一步透過孫姓建築師向張姓處長表明要11.5至11.6萬元才願意參與。而張姓處長得知後,指示下屬以減少樓地板面積等方式,將單坪預算提升至11.6萬元。
公開招標之後,張姓處長為了收賄,配合中工要求,修改招標規格,其操作的過程,首先由張姓處長以通訊軟體指示採購承辦人,要求增加每坪單價。
接下來,採購承辦人進而轉達張姓處長的指示給空軍作戰指揮部後勤處徐姓上校,並由徐姓上校向空軍作戰指揮部提案增加每坪單價。 而後續,空軍作戰指揮部也開會因應,決定減少進駐人數、減少坪數、增加單價。
最後,張姓處長以政策指導命令「空軍通航資聯隊台北通信資訊大隊」改遷入新通航聯隊營區,以減少400人進駐福興營區。
令人懷疑的是,在修改招標計畫書的過程中,涉入的真的只有張姓處長一人?尤其是空軍作戰指揮部「開會因應」並做成決定的過程,有誰參與了會議,並做成這項決議?
此外,張姓處長修改招標規格只有透過口頭交代?難道過程中真的沒有任何公文、簽呈或者留下會議紀錄?
更令人質疑的是,國防部發生這麼重大的弊案,在去年7月被踢爆後,新北地檢署竟一度草草結案,以涉案人罪嫌不足為由將全案不起訴。直到今年新北地檢署重啟調查,並提出新的事證,才讓這起重大弊案再度曝光。
這起案件,時代力量認為國防部必須出面說明以下問題:
1.修改招標規格的過程中,空作部的開會過程有誰參與?涉及不法的真的只有張姓處長一人?
2.案件發生後,國防部難道不用針對制度的缺失進行檢討?還要任由官員創造圖利索賄的空間嗎?
結案評估表 在 吳玉琴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今天和台灣全國兒少安置機構聯盟夥伴,一起針對即將定案的「兒少替代性照顧政策」召開公聽會。
台灣於2016年簽署《兒童權利公約》(The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of Children,CRC),並於2017年11月首次邀請國際兒童人權委員審查我國兒童權利現況,為回應國際審查之結論性意見「去機構化」,政府於今年四月提出「替代性照顧政策草案」,以「去機構化、發展家庭式照顧」為替代性照顧政策方向。
要發展非機構式服務,很好。但寄養家庭數這十年來的趨勢呈現減少,兒少機構大約滿足每年60%的安置兒少需求。台灣應該要站穩自己的發展脈絡。
希望透過今天的公聽會,讓兒少安置實務界的夥伴和社家署、地方政府深入溝通兒少替代性照顧政策,在執行上應該要注意的事。
六點會議結論:
✅1. 在評估兒少安全與家外安置必要性及返家評估、返家準備計畫時,應以兒少最佳利益為考慮,避免開案過嚴或結案過鬆,切勿以降低家外安置數量及比率為設定前提。
✅2. 機構安置兒少返家評估及返家後追機制中,應邀請安置機構代表參與,已充分反應受安置兒少需求。
✅3. 政府應發展多元化安置服務,同時須確保安全安置床位數。家庭式照顧與機構安置不應該只能擇一發展,兩者沒有衝突,政府應發展建置多元化安置照顧服務資源,確保替代性照顧所需之安全安置床位數量,讓不同類型的個案可以選擇其合適的照顧模式。
✅4. 類家庭式住宿照顧單位是以建立類似家庭照顧的模式,有助於照顧者與兒少建立依附關係,並針對兒少需求提供個別化服務,該項照顧模式在轉型過程中應被認可。在優化替代性照顧的服務模式,提供類家庭式住宿照顧時,政府亦應同時協助機構因應勞動基準法的規定,並在補助制度上回應經營成本的增加。
✅5. 因應特殊兒少的安置,衛福部在補助相關跨專業服務費的規劃,不應有安置人數比例限制,只要有需求都應該可以申請。
✅6. 有關兒少權法施行細則第10條的法定安置順序,造成兒少轉換安置頻繁的問題,建請衛福部朝向該款次為多元安置選項,而非安置順序研議修正,並於今年底完成研議。
🔆安置盟政策建議
(1)對於社家署提到已經辦理十四次的替代性照顧政策工作小組,安置盟認為其中的機構代表性不足,也造成在制訂政策期間及之前,安置盟無法與政府做更多的討論,最後只能召開公聽會。所以對話是很重要的。
(2)兒少安置機構是從宗教慈善到專業要求一步一步走來,事實上從民國93年兒少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制定後,至今已經18年。目前安置機構中所有的生輔員,在職前就要接受360小時的訓練,但是寄養家庭服務主要照顧者只需接受20-24小時的職前訓練。從兒權法施行細則第10條的順序,是從親屬、重要他人、寄養、再到機構;但若要定義專業,哪一個比較專業?
(3)從兒權法施行細則第10條的安置順序排下來,安置機構常常是承接最後最困難或多次轉換的個案;但是政府提供給安置機構的資源、配套措施卻是最不足的。
(4)政府替代性照顧政策中對去機構化及機構轉型策略不明,讓安置機構處於很多的不確定性之中。然而,安置機構轉型與定位存在很多可能性,如何善用這些資源、並且合理地定位安置機構中已經發展58年類家庭式的服務模式,是必須的。
(5)去機構化不等於關掉安置機構,去機構化乃是去機構式的教養,而目前76%的兒少安置機構都已經是類家庭式的照顧。且家庭式的照顧跟住宿式的照顧,不應該是擇一發展,它們沒有衝突,政府應該發展多元的安置服務。
(6)政府應該積極輔導還沒有成為類家庭式的機構,以及輔導有些能夠成為專業型住宿照顧模式的機構,讓現在仍安置在醫療機構、護理之家的兒少,能夠到安置機構來,有正常的生活。
(7)安置順序不應該是固定的SOP,故安置盟建議修法:兒權法施行細則第10條不應是安置順序,而應是多元的安置選項。
(8)當個案結束安置以後,回到各縣市,建議政府不要再以地方自治的理由,造成後追、自立資源的不一致,讓兒少接受到的幫助有所不一。
(9)替代性照顧政策應有具體量化的目標、執行期程、輔導指引、資源配套。安置盟希望聽到的不是口號,也希望政府不要拿著CRC的旗幟,滿足自己的政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