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陸續接獲二十多位年輕男性陳情,遭多家婚友社訪問推銷,#未提供合約審閱期、#未明確告知而向資融公司辦理分期貸款、#疑似安排女槍手相親、#想解約卻索賠高額違約金。
以本案 #戀愛生活館 為例,入會費「兩年五萬元」,如欲解約:
*入會七天內:違約金50%,只退費50%
*入會兩個月內:違約金80%,只退費20%
*入會三個月內:違約金90%,只退費10%
*入會超過三個月:無法退費
昨日陪同豐原鄉親出席消保官協商,本案繳交入會費兩年五萬元,入會不到兩個月只安排兩次相親,提出解約,卻遭業者要求賠付80%違約金即四萬元,僅願退費一萬元,我們主張,提前終止繼續性服務契約,應依比例退費(入會費兩年五萬元,等同一個月兩千餘元,本案加入不到兩個月解約,依比例應付費四千餘元而退費四萬餘元始合理),不同於一次性買賣契約,無法接受業者索賠過高違約金,雙方落差高達三萬元,最終消保官協商不成立。
因多家婚友社均存在過高違約金問題,故,我們決定提告,#交由法院來認定:坊間婚友社普遍存在解約索賠高額違約金,究竟是否合理❓
昨日消保官協商不成立,今日旋陪同豐原鄉親至法院遞狀,提告業者及配合分期貸款之資融公司。期盼杜絕爭議,為在不同婚友社想解約卻遭索賠高額違約金之眾多消費者,爭取解套,解除經濟負擔。
♦️ #違約金酌減
依民法第252條規定,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酌減至相當之數額。亦即,雖有約定違約金,仍可向法院爭取酌減,並非只要違約,就一定要依照約定之數額,給付違約金。而法院通常係依據一般客觀事實、社會經濟狀況、當事人所受損害情形、債務已一部履行等為衡量標準,決定違約金是否過高,而債權人須證明確實受有所約定違約金額之損害。
♦️再次呼籲❗如遇訪問推銷加入婚友社,簽約前,務必先將契約攜回家審閱,詳細確認契約全部條款、是否向資融公司辦理分期付款以及是否簽署本票,切勿匆促決定、當場簽約,以免入會後想解約,卻遭索賠高額不合理違約金,而任憑宰割。
♦️如有相關問題,歡迎私訊我,我全程義務協助,包含協助撰寫存證信函通知解約、陪同出席消保官申訴及消費爭議調解、協助提告解約退費等。
#交友媒合服務糾紛
#婚友社糾紛
#如曾在任一婚友社擔任過女槍手者,歡迎私訊我,全程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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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友社糾紛相關案例
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4380603398625485&id=100000276031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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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司法正義聯盟
#親民黨台中市黃朝淵服務團隊
#免費選民服務專線0928225530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120的網紅舒翠玲,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客家事務局竟在活動尚未做好整體規劃、且議會尚未審議預算時,就自行招標發包,完全漠視預算監督及預算法的精神! 📍議會做了以下附帶決議: 1.活動延期至112年再舉辦 2.以現有場館展覽為主 3.若要興建館舍須以永久性為主 導致PCM設計標不得不停止,但若停工超過6個月又須給付廠商違約金!客家事務局求...
給付違約金 在 邱顯智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今天上午十點,我和 王婉諭委員、 吳玉琴 委員、 吳怡玎委員、 蔡壁如 委員以及 張其祿委員,一同出席巢運:無殼蝸牛全面進化 「政府不要繼續擺爛!儘速辦理疫情租屋紓困!」線上記者會。
疫情肆虐下,租屋族的生計受到極大的衝擊,我也在記者會上提出三點訴求,包括 #租金補貼納入紓困方案、 #修正紓困特別條例,以及 #落實租賃市場調查。
1⃣租金補貼儘速納入紓困方案。
時代力量在紓困4.0協商中提案請內政部針對因疫情生活陷困的租屋者,訂定租屋補助紓困方案。
提案通過後,內政部卻拿出今年度住宅租金補貼的擴大方案虛應故事,補貼金額雖然從每月2,600至5,000元調整為每月2,000至8,000元,#實際上卻要到2022年才會開始補助。
崔媽媽基金會於6月10日推出「弱勢家戶租金紓困計畫」,一個月內就累積了154件的申請案,申請民眾96.5%都具備弱勢身分,#有半數為低收入戶與中低收入戶。
在疫情之下,除了一般勞工收入受影響,社會弱勢的處境更是雪上加霜,#這個群體多半不是紓困方案所涵蓋的對象,在 #沒有收入、#領不到勞工紓困 的情況下,租金補貼納入紓困刻不容緩。
2⃣延長積欠房租終止契約期限、讓房客得和房東「無痛解約」。
時代力量多次表示 #應修正紓困特別條例,減輕受疫情影響的租屋族壓力,納入現行欠房租2個月以上可終止契約,#延長為4個月。
德國的國會在去年的3月25號就修正民法施行法240條,規定在面對疫情的衝擊下,出租人不得因承租人連續兩個月未繳房租,即終止租約趕人。
我國卻遲遲沒有訂定出相關規範,因此我再次呼籲 #內政部及 #法務部 #盡快針對延長終止契約期限研議相關規定。
除了延長終止契約期限,讓不動產承租人可以和出租人協議和#無痛終止契約,對承租人的權益保障亦十分重要。
不少不動產租賃契約,會約定承租人如果要終止租約,#必須給出租人違約金或者剩下租期的租金。也因為這些條款,出租人其實享有非常有利的地位,也沒有太多和承租人談判的動機。
面對這樣的狀況,應該要讓承租人有和出租人談判減少租金或延期清償的機會。如果雙方不能達成協議,也要讓出租人可以 #終止契約,而且 #不用給付違約金或押金等負擔。
從崔媽媽基金會提供的資料可見,在疫情升為三級後,5月的法律諮詢案中有12.59%為疫情案件,6月更是暴增到28.4%。相較於2020年前半年疫情案量的月平均數約佔總案量2.3%的比例。
其中,今年5月至6月 #終止租約 及 #押金返還 爭議相關的諮詢案件量的月平均值(54件),竟為2020年1到6月同類案件的6.75倍(8件)。
3⃣為掌握補貼對象,即時制定相關政策,中央主管機關應即刻進行租屋市場調查。
我國由於對租屋市場掌握程度不足,#導致政府面對疫情卻無法即時制定相關政策,並對不動產出租人做出有效的管制,以致於房客在疫情期間租金片面被房東調漲的情事頻傳,進一步使房客的困境更加嚴峻。
我也多次在內政委員會質詢,要求內政部落實住宅法第47條,#確實進行租賃市場的調查,以掌握國人居住需求以利進行有效且即時的相關法制作業。
⚠疫情期間,繳不出房租、店租怎麼辦:https://reurl.cc/xGWVz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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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麗華惡意曲解法令,勞動部應即拿出主張】
文/綠黨副秘書長 李春祥
107年美麗華公司無預警解雇多名美麗華高爾夫球場員工,引發連續12天的罷工,最後雙方簽訂團體協約,明訂資方要使用外包人力前,必須跟美麗華工會協商,如果違反必須給付違約金600萬元。
109年美麗華公司擅自使用外包人力,經勞動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認定違反團體協約,同時妨礙工會運作,因此美麗華工會依據當時的團體協約提出違約金訴訟。
沒想到,美麗華公司董事長黃世杰竟然「搏歹筊」!在110年的4月8日無預警告知所有員工,要把美麗華公司分割到三家美杏、杏美與杏中公司,同時,工會理事長黃文正和數名幹部與會員竟然以企業併購法第16條「新舊雇主商議不留用」為由,直接終止勞雇關係,但這四家公司董事長,根本都是黃世杰同一人。
美麗華公司的動作明顯是玩弄法律程序,惡意打壓工會,並藉此逃避違約金訴訟責任。事實上,因應美麗華公司分割到三家子公司,美麗華工會也經過會員大會決議,修改章程更名為「美麗華開發(股)公司暨子公司企業工會」,但美麗華公司卻刻意以工會不適格為由,拒絕與工會進行調解和協商。即便新北市政府再次發給工會證書,資方仍不改其藉口,因為瓦解工會、拒絕協商本身就是美麗華公司這一連串動作的目的。
公司方面悍將拒絕新北市勞工局調解,美麗華工會於5月11日開始罷工,其間勞工局於5月14日邀集勞資雙方重返談判桌,但美麗華資方不但未出席協商會議,甚至同日針對罷工會員祭出「解雇令」,此舉違反工會法第35條相關規定,美麗華工會合法罷工期間,勞雇關係依然存續,會員參與罷工行動並非曠工,自無繼續曠工三日問題。資方毫無協商誠意,繼續公然違反法令之行為,應予譴責。工會於5月17日上午推派2人代表,至勞動部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表達捍衛勞工合法罷工權利訴求。
不良企業主將勞動部及新北市勞工局當做是塑膠做的,恣意玩弄法令,不尊重勞資協商程序的法律意義。如果這樣濫用企業併購法,就可以閃躲團體協約違約金的責任,順便解雇工會成員,無異是台灣工會運動的災難,勞工團結權也將全部化為烏有。勞動部應嚴正看待,立即拿出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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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家事務局竟在活動尚未做好整體規劃、且議會尚未審議預算時,就自行招標發包,完全漠視預算監督及預算法的精神!
📍議會做了以下附帶決議:
1.活動延期至112年再舉辦
2.以現有場館展覽為主
3.若要興建館舍須以永久性為主
導致PCM設計標不得不停止,但若停工超過6個月又須給付廠商違約金!客家事務局求償紀錄不勝枚舉,為何不能夠先做好規劃再執行,而是要一而再的走回頭路浪費人名納稅錢?人民的納稅錢不是用來蓋蚊子館以及給付違約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