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第718號解釋宣布《集會遊行法》中有關緊急性與偶發性的集會、遊行許可規定違憲,應自2015年1月1日起失去效力,未來這兩種集會遊行不得採事前許可。
凱道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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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與憲政發展專題邱靖芳同學報告
解釋字號 釋字第 718 號 【緊急性及偶發性集會遊行許可案】
解釋公布日期 民國 103年3月21日
解釋爭點
集會遊行法申請許可規定未排除緊急性及偶發性集會遊行之部分,違憲?
解釋文
集會遊行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室外集會、遊行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未排除緊急性及偶發性集會、遊行部分,及同法第九條第一項但書與第十二條第二項關於緊急性集會、遊行之申請許可規定,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不符憲法第十四條保障集會自由之意旨,均應自中華民國一0四年一月一日起失其效力。本院釋字第四四五號解釋應予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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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就算不是世界上最後一個需要轉型正義的國家(雖然還沒建國),至少也會是充滿最多離奇案例的地方,不如說中華民國執政機器裡面的所有小角色小零件,都可以成為其他面臨清算的威權集團份子的脫罪教材啊,幹。
前天是我最後一次開323佔領行政院的庭,原本以為只剩下發表言詞辯論,應該很快就可以結束,但是開庭前律師跟我說,今天可能會很久,因為還有四個證人,法官想要一次開完。
開庭之後,看了螢幕上的證人資料,才知道,原來今天四位證人都是當天在行政院執行勤務的警官,當時或者是隊長,或者是分隊長、副隊長。他們都是檢方申請傳喚的證人,用來證明當天我在現場「煽惑」群眾「犯罪」,犯「侵入住宅」之罪。
開庭過程,我越想越覺得奇妙,323、324這件事,竟然會是警察來「證明」當天的參與者有罪,而不是反過來,由當天施暴的警察來接受法律的調查。
聽這些警官一個接著一個發表證詞、接受檢察官與律師的來回訊問,原本以為自己應該對警察已沒什麼憤怒情緒的我,還是不由自主地陷入憤怒、煩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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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警官的證詞,再再讓我想到,德國哲學家Hannah Arendt所謂的「惡的平庸性(The banality of evil)」。
每一個警官坐上證人席,律師都會問他們一個問題:「你們在行政院,有跟現場群眾對話過嗎?有理解他們為什麼那天晚上到那裡嗎?」
每一個警官都說,他們不了解,也不曾試圖去理解。那不是他們的工作。他們的工作是按照「長官」的命令,到現場驅離群眾,以及逮捕那個「拿著麥克風、大聲公」在「煽惑他人犯罪」的人。
證人都說,他們看到魏揚先生拿麥克風,在現場煽惑、鼓動群眾,律師問他們「請問魏揚先生具體如何鼓動、煽惑」,這些警官也僅能模糊指稱我要群眾「留下來佔領行政院」。但是,現場群眾一度達到上萬人,幾乎全部都是自發性地來到現場,這是為什麼?他們都是被「煽惑、鼓動」嗎?這些警官完全不曾試著去理解,對他們來說:一群人佔領行政院,有個人拿著麥克風,這就構成了「煽惑/被煽惑」的關係。
事實上,到了324凌晨警方驅離行動越來越激烈時,現場麥克風幾乎完全沒電,唯一可以使用的大聲公,在當時眾聲紛雜的行政院廣場,它所能夠傳遞的聲量其實也微不足道。現場最大的聲響,是數千群眾口中高呼的「退回服貿,捍衛民主」。這同時也是這群人當天晚上在那個現場的原因,不是因為誰煽惑他們,是因為他們有著明確的理念與訴求。
但是,現場指揮官及員警們不會去聽到底群眾在吶喊什麼,即使如此巨大的呼喊不斷地在他們耳邊重複,他們不會去看,也不會去聽,他們所關注的只是「找到一個拿麥克風的人,把他抓起來」。
每個證人作證結束後,當法官問我「被告是否有問題要詢問證人」時,我都很想問他們一個問題:你們當天晚上有沒有打人?
每個警官來到法庭,坐上證人席,被問到是否瞭解為什麼群眾會佔領立法院,被問到是否有跟民眾交談,他們都說:「這我不理解」、「這不是我處理的範圍」、「這不是我的工作」、「這不是我可以決定的,是現場指揮官決定的」、「我沒有交談,我也不理解他們為什麼來」。
如果是這樣,那麼我想請問:你有沒有打人?你為什麼可以在你「不理解」的情況下,就把這些人認定是在「犯罪」,然後對他們施暴?
局長不用去理解到底為什麼這些人來佔領行政院,隊長、分隊長、副隊長也不用理解這些人為何要佔領行政院,基層員警更不用理解。他們什麼都不用理解,卻可以說「你犯罪」、驅離你、毆打你。
這難道不荒謬嗎?這些執行驅離任務的員警,沒有聽見人民的聲音,也不想聽到,即使它不絕於耳。他們只看他們想看到的,只聽他們想聽到的,他們只看到有人佔領行政院,只看到有人拿著麥克風宣講,只聽到長官告訴他們「這是犯罪,逮捕、驅離這些人」。
這樣的證詞,真的讓我不寒而慄,不論是在納粹德國時期,或是在台灣的白色恐怖時期,這樣的辯詞都絲毫不陌生。人類歷史上,最大的邪惡,關鍵不在於上位者如何無能、滿懷惡意,而總是在於這種姑息、冷漠、盲從,以及人與自身良知判斷力的疏遠及斷裂。這就是邪惡的平庸性。所有人都說「這個東西我只是按照長官說的做」,不會去問這樣做是否是對的,總之做就對了,「這不是我的責任,長官要我做的」。
說不定連方仰寧都會說,這是江宜樺要我這樣做的,誰知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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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想一個狀況,如果今天警察在路上看到兩個路人在打架,警察難道不會上去制止,然後問「發生什麼代誌?」、試圖理解嗎?還是他們會直接認定其中某個人是「犯罪」?如果連一般的民眾糾紛,警察都會試著去理解,那麼為什麼今天有這麼多人佔領了行政院,警察會認為他們可以不用理解、就可以說這些人在「犯罪」?
經過這場開庭,我真的對身為執法人員的警察在處理大型陳抗時的作法感到絕望。當中有一個警官,表示自己當天晚上參與了第一次針對我的逮捕過程,他在敘述過程時,還強調他們在執行逮捕前「特別脫掉了警察背心以免被認出」。這種顯然違反<警察職權行使法>的作為,這位警官竟然可以如此理所當然地在法庭上說出來。
此外,現場作證的警官指稱323佔領是未經申請的非法集會遊行,律師當即舉出2014年3月21日的第 718 號大法官解釋文,並詢問警官是否知道這個解釋文。第 718 號大法官解釋文認定<集會遊行法>關於集會遊行申請許可的部份條文由於未排除「緊急性及偶發性集會遊行」而涉及違憲,「緊急性及偶發性集會遊行」應被視為人民的基本權利。孰知,檢察官當場提出異議,表示「警察不是法律人員,不需要知道釋字718號」。律師反駁,警察是執法人員,自然需要知道這些法律。警官則回應,這號釋字在3月21日做出,佔領行政院於3月23日發生,「警察單位接受到這個訊息有時間差」。
當下我聽了真是哭笑不得,這個不論是對人民集會遊行權利或是警察單位執法方向都有如此重大影響的大法官解釋文,警察機關竟然未當即教育、宣導。難道說,323行政院佔領事件發生的當下,下驅離命令的江宜樺、方仰寧,都不知道這號解釋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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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我在此案被起訴的罪名,「煽惑他人犯罪」。
首先,這是一個嚴重侵害人民言論自由的法條,根據檢察官的論告書,指出「刑法上所謂煽惑,凡勸誘他人使生某種行為之決意,或對已有某種行為決意者加以慫恿鼓勵,均足當之」。也就是說,假使我今天自主地決定我要做某個事情,你跟我說「好,我支持你去做這件事」,甚或你跟我一起去做這件事,都該當煽惑犯罪,如果用這個標準,318或323期間台灣不曉得有多少人該當煽惑犯罪這一 條罪。
另外,這條罪名完全忽略了人民的自主性。從318往前看,在反服貿運動或更早的許多社會運動中,台灣社會的不滿與民怨就已經因為各種爭議政策而不斷在積累,包含土地徵收、強拆迫遷、剝削勞工,或如服貿這種爭議性的、涉及主權疑慮的經貿協議。人民觀察到這個國家運作方式出了問題而感到憤怒、不滿,覺得「這個社會不應該是這樣運作的」而站出來抗爭,這是群眾自主意識展現。民怨高漲是客觀事實,這些年眾多爭議性的政策也是客觀事實,張慶忠在3月17日三十秒通過服貿也是客觀事實,站出來抗爭的群眾反映了客觀存在的「社會不滿」。若說這些都是「被煽惑」,我認為這對於抗爭群眾來說是一種侮辱:你現在是在否認我對於生活的疑懼嗎?在否定我所切身感受的困境與判斷嗎?
3月23日晚上,在得知行政院表示一定完成驅離後,我們在行政院現場開了一場記者會,向行政院、現場警察指揮官喊話。我說,聽說今天行政院下定決心要驅離,但現場指揮官有這個能力與機會去選擇不讓現場流血,台灣有機會目睹從1980年代民主化以來的另外一波民主化,就是我們和平地度過這個夜晚,讓政府透過有誠意的溝通方式來解決這個問題,「革命是要推翻體制,但不一定要流血」,革命是根本性扭轉某些結構、或者顛覆某些行事邏輯,不一定要用流血的方式來完成。假設那天晚上行政院願意不驅離,而選擇花時間跟現場群眾對話,瞭解他們為何而來,願意接受什麼樣的方案,這將會是台灣民主化的重大事件,然而,當天晚上江宜樺及現場指揮官否決了這個可能性,他們選擇下令驅離。
我必須強調說,在這樣的情況下,行政院為了維持所謂的「法秩序」,選擇下令強制驅離,不僅僅陷現場群眾與員警於生命安全的危險之中,同時也置現場指揮官及員警於傷害民眾的道德及法律風險中,到底誰在煽惑犯罪?我認為,煽惑犯罪者,無疑是馬英九、江宜樺與方仰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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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佔領行政院案,經過將近三年的審理過程,將於4月10日宣判,除了感謝無數公益律師的無私投入、義務辯護之外,也呼籲大家重視這個即將到來的判決,我們堅持所有行動者在當天的行為乃是出於抵抗權的行使,因此該當無罪。除此之外,對於當天晚上國家暴力、警察執法過當的行使,也應持續追究相關指揮官與施暴員警的責任,讓這場行動的轉型正義得以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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