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早安:
本粉專收到警職讀者分享新聞:https://bit.ly/3DlMhvu (截圖新聞來源- 公視新聞網 PNN )
關於大安分局偵查隊「栽槍」疑雲,案件偵查中(報載涉嫌偽造文書、槍砲彈藥管制條例等罪嫌),事實不明我們先不討論。
我們要討論的是公視這則新聞有一點內容應該要更正:
三年前新北 #斬手騙票案 不只是「疑似」竄改通知書送達日期,也不是「涉嫌」而已。而是 #確有此事,該案已經於前年起訴並於去年經新北地院、高等法院認定判決 #全部有罪確定。
該案為我們《扭曲的正義》(P.161以下討論該案背後績效制度的結構性弊端)作者在新北地檢任內承辦案件,起訴書送出後旋即也送出辭呈離職。
依照《扭曲的正義》書中的說明、以及判決書事實欄「案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偵查起訴」的記載,該案顯然係由檢方主動挖掘(而非如新北警之前新聞稿吹噓的「自清」),清查轄內所有分局「斬手專案」期間的拘票聲請案,過濾出六起證據明確案件並起訴之案件。
該案承辦期間新北警進行各種「新聞操作」攻擊檢方,揚言「法律見解不同」、「力挺被告員警」。
該案發展於作者離職後「急轉直下」,隔年初,新北地院判決被告6人全部有罪,其中4人不服上訴高院,於高院審理期間均改口認罪,經判決全部有罪但給予緩刑之寬典。一審判決有罪後,新北警馬上施展「#次元切割刀」,火速將6名被告員警送懲戒。
從這個故事可以看出警方高層誓死捍衛績效、不見棺材不掉淚、見到棺材再切割的醜態,以及長期以來警界由上到下積非成是的結構問題——這不只是單一個案問題,而是我們集體公民要思考的:是誰促成了這種只講求數字和表面工夫的績效文化?
關於騙票案經過,可以參考:
- 吳忻穎,《#扭曲的正義:檢察官面對的殘酷真相,走向崩潰的檢警與媒體》 ,第161-178頁(第七章 偉大的專案,盛大的績效--專案績效造出來的孩子—「騙票」),聯經出版:https://bit.ly/3q3vNjP
- 〈為績效而瘋狂:警界偵查實務的「騙票」秘密(上)〉:http://bit.ly/2P4YLjy
- 〈為績效而瘋狂:警界偵查實務的「騙票」秘密(下)〉:http://bit.ly/38E8eG8
- 中和警「踹頭」爭議:私刑或正義?讚聲下的法治國危機 EP08(下)|「騙票」是什麼?績效至上與英雄主義如何催化違法執法 ft. 吳忻穎 https://bit.ly/3ajvLvW
- 〈先挺警察犯罪,再送基層懲戒?「斬手騙票案」中新北警局的切割刀〉:https://bit.ly/32a3gQA
緩刑期間犯罪 在 陳政宏律師-不可不知的法律事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犯罪一定要入獄嗎? 』
觸犯刑事法律理應為自己行為負責,但是否犯罪就一定得入獄坐牢?
常在新聞看到檢察官或法官做出緩起訴處分或緩刑宣告,又是什麼意思?
對此,犯某些微罪,立法者為使犯罪人能改過自新,便設計一些刑事政策,使其不一定須入監執行
法律分析:http://www.forever-wind.com.tw/
#緩起訴處分
如果觸犯的是「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認為合適,就可以給予「緩起訴處分」。也就是暫時不會起訴他,若經一段時間未再犯罪或有其他撤銷的情形,他原來所犯的罪就不再受到處罰。
通常檢察官的附加條件是 #向國庫繳納處分金 #向被害人道歉或賠償
#緩刑
即是犯罪人已被法官判刑,但暫時不須執行,如果在這段緩刑期間經過後沒有被撤銷,就不用服刑了。
通常法官的附加條件也是 #向國庫繳納處分金 #向被害人道歉或賠償
#易科罰金
若符合某些條件(#輕罪)及在法律規定的刑度之下(#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即可改成向國庫繳錢代替坐牢。
#易服社會勞動
社會勞動即是指若被宣判得易科罰金而未聲請者,可以做無酬勞的勞動服務,來代替之。內容包括清潔整理、居家照護、弱勢關懷、淨山淨灘、環境保護、生態巡守、社區巡守、農林漁牧業勞動、社會服務、文書處理、交通安全以及其他各種無酬且符合公共利益之勞動或服務。
緩刑期間犯罪 在 管碧玲 (kuanbiling)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修法重罰,抓到就關3年以上,
船舶、設備沒收!
溯及既往,即日起實施,
————嚴防偷渡成為疫情破口,
日前,外交家雜誌宣稱台灣再度戰勝疫情,從每日確診病例發展看起來,台灣內部守住疫情,算是做到了!
這段時間以來全國人民高度配合防疫,在69天降回二級。但國際間武漢肺炎病毒不僅仍在肆虐,還不斷變異為更具傳播性的病毒,一波波感染難以平息。這不禁擔心的是境外移入的管制,會不會產生漏洞?!
守好境外,太重要了!看到各國在變種病毒肆虐下,疫情延燒再度威脅經濟,我們完全不能鬆懈
我們可以用最嚴格的邊境防疫措施,在機場、港口阻擋變種病毒襲擊,可是蓄意在這段期間闖關的偷渡,最容易成為變種病毒入侵的大破口;7/20台南查獲的偷渡,船上11人高達6人確診,研判可能皆為Delta變種病毒,情形不可謂不嚴重。
但面對疫情期間的偷渡,我們只能用現行法處置,我認為不夠!現行法令對偷渡行為,沒有「抓到就關」的設計,或3年以下、或5年以下,抓到了不必關的所在多有!甚至最近一件(去年九月)36人偷渡的判決,勾結人蛇集團的船長竟緩刑免關,就是一個例子!
我認為必須在疫情這個非常時期,以特別法的嚴厲條款,對偷渡這種可能的防疫破口,加倍重罰,用「抓到就關」的「3年以上」刑罰,赫阻犯罪,並且溯及既往到今年8月1日!
我在下會期一開議就會提出,於肺炎防治特別條例增訂對偷渡及協助偷渡營利者的重罰!由於下會期開議後,要到10月中旬才有可能處理法案,因此我提案增訂條款,將抓到就關,還可以沒收船舶、設備的條款,回溯至8月1日起實施。
8月1日開始,膽敢偷渡危害全國人民健康與性命,你就試試看!
如果我的法案過了,你們就嚴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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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
增訂第14條之一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有下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金。
一、未經許可或未經查驗入國。
二、以船舶或其他設備搭載前款人員進入我國限制或禁止水域。
意圖營利而犯第一項之罪,加重其刑至1/2。
供第一項犯罪用之船舶或其他設備得沒收之;經判決沒收確定,得視個案情節需要拍賣或變賣,或專案報准依下列方式之一處置之:
一、無償留供公用。
二、廢棄。
三、為其他適當之處置。
增訂第19條第3項
本條例增訂第14條之一自中華民國110年8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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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期間犯罪 在 刑事案件的被告,受到法院判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 的推薦與評價
因為故意犯其他罪,而在緩刑期內被宣告6 個月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確定。 2. 緩刑期間內因為過失犯罪,而且被宣告有期徒刑確定。 3. 沒有完成法院的指定任務,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