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是人不是神
#只要是人都會犯錯
#護理人員也是夠辛苦的歷經三年的訴訟
◆最高法院 109 年台上字第 2370 號刑事判決
#原判決此種理由顯然是 狗咬呂洞賓救人被當壞人。
#此種判決理由猶如指導 國民遇有他人發生車禍只要報警通知救護車即可
#縱使有救護之能力 也不應留在現場協助救護
#固然世風日下人心不古 但難以想像有此種獨善其身莫管他人瓦上霜之心態
拳能律師詹傑翔
#拳能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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縱使有救護之能力 在 林智群律師(klaw)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最高法院認證的恐龍判決!
律師寫的上訴理由跟靠腰,
竟然被最高法院完全引用支持。
原判決理由:「案發當日為夜間,衡之一般人騎車經過車禍發生現場,若非肇事之人,若欲救護,實可報案或通知救護車救護,衡情豈有在車禍現場無肇事之人或路人停留之際,折返車禍現場救護,徒遭人指為肇事之人之風險。」因此推論被告為肇事之人,否則無須折返車禍現場救護。
意思就是被告你自己莫名其妙決定回頭救人,
你可以打110報案啊,你可以打119叫救護車啊,
要不是你是肇事者,怎麼會這麼熱心?
所以呢你一定是肇事者。
律師上訴理由:
「原判決此種理由顯然是狗咬呂洞賓,救人被當壞人。此種判決理由,猶如指導國民遇有他人發生車禍只要報警通知救護車即可,縱使有救護之能力,也不應留在現場協助救護。固然世風日下人心不古,但難以想像有此種獨善其身莫管他人瓦上霜之心態,居然由法院表現在判決心證理由上,甚至以此種理由為不利於被告之推論,……。被告於案發當日載著女友曾oo,曾女為護理人員,巧因被告超車經過被害人旁,偶然發現被害人倒地,身為護理人員之救助意識促使曾女要求被告回頭看看。曾女以其專業為被害人檢查,認有緊急送醫必要。詎料被告竟因曾女此種見義勇為、救人一命之善行,遭污衊為加害人。更難料法院竟以其詭異之道德標準,認定被告若非肇事者,何必回頭。此種推論若將本案換成被告逕自離開現場,法院是否亦可推測『被告若非肇事者,何必慌忙逃逸現場?』綜上所述,原判決理由欄認定類此說法,縱認定被告有罪,也不應該出現在法院認定事實之判決理由中,此種違反國民感情,毫無論理邏輯基礎之判決理由,……難使國民對司法產生信賴。」
意思就是
我回頭救人,
法官你說我是肇事者,不然幹嘛回頭?
我直接騎走離開現場,
法官又可以說你一定是肇事者,不然幹嘛離開現場?
話都是你在講!
最高法院全文引用上訴理由並在其後作出結語:「原判決對證據證明力自由判斷之心證理由難謂合於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
意思就是
反正難聽話律師都講了,
我也覺得這個判決怪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