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通常是寫某人要給某人多少錢,
不過有些事情就不是給錢的問題,
比如:
漏水,那就是某人應該容忍某人進去修繕。
會面交往,就是爸爸什麼時候可以去帶小孩,媽媽要配合。
這種就是「行為或不行為」的訴訟,
如果判決確定,當事人還是要遵守法院判決,
該配合的就是要配合。
那如果不配合呢?
執行處可以課予怠金,就是罰錢的意思,
可是這年頭執行處也是很保守,
像會面交往,
如果媽媽一直說小孩不願意跟爸爸出去,
那執行處也是要尊重小孩意願。
不過如果爸爸已經證明
小孩不是怕跟爸爸出去,
而是害怕媽媽失望,特別是那個衝突場面,
那執行處還是會要求媽媽配合,
不配合,就是罰錢了。
我手上剛談成的兩個案子,
一個很順利,爸爸也看到小孩了,
一個媽媽就是一直不配合,一直說小孩怕爸爸,
(這個媽媽,這裡面最不成熟的就是你啊!)
最後執行處只能開罰5萬元,
有一次就有兩次,無三不成禮,
一個月兩次探視都不配合,罰兩次就10萬元,
不知道媽媽可以堅持到什麼程度。
#小孩不是你的私人物品
#他有爸爸的
#意志力跟金錢的拉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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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預立遺囑,有哪些眉角不可不知?可不是白紙黑字就可以,小心不要立了無效的遺囑喔!
生命的長度無法預測,自己辛苦打拼累積一生的資產,不可能算好在過世的那一天剛好用完。
當然,多數的人一定希望,到離開人世的那一天,都可以衣食無虞,所以,儲蓄與財務管理就是讓你不至於老來無所依的基本要件,照這樣推論下來,每個人在死亡來臨時,或多或少多都會有積蓄,這時候,難免你就會想要把自己辛苦攢來的錢,留給對自己好,或自己愛的人。
我想很多人都知道,遺產在民法上是有規定的法定應繼分的,如果被繼承人沒有立下遺囑,那麼,依民法規定,配偶會依下列順位跟其他親屬共同繼承遺產: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也就是兒子、孫子,親等近者優先繼承)。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如果先順位沒有拋棄繼承,後順位就沒有權利繼承。
另外因為配偶有夫妻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關係,所以還可以在跟所有的繼承人分遺產之前,先拿一份婚後財產差額的一半,扣掉這部分之後,繼續跟其他順位繼承人分遺產。
當配偶跟直系血親卑親屬共同繼承時是每個繼承人平均分配,譬如說,夫妻雙方有三個孩子,夫先過世,那麼,妻除了可以先請求婚後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之外,還可以就剩下的遺產跟三個孩子們一人分四分之一。
當夫妻雙方沒有生育孩子時,夫先過世,妻跟公婆或大伯小叔大姑小姑(第二或第三順位)同為繼承時,也是先請求婚後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不過在此之後,還可以先分遺產的二分之一,剩下的二分之一,由同一順位的繼承人平均分配。
最後,如果妻是跟夫的祖父母(第四順位,不分內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繼承的話,那妻在請求婚後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後,可以先分走遺產的三分之二,剩下的三分之一由夫的祖父母依人數均分。
假設夫都沒有這些順位的繼承人親屬,那就是由妻拿走全部的遺產。
但是,如果夫不想按照法律規定來分配他的遺產,可以預立遺囑,按照自己的意思來分配,目前民法規定的訂立遺囑方式,有下列幾種:
(在此要提醒大家特別注意,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遺囑,是有可能被法院認定無效,回歸民法的法定應繼分分配的方式,千萬不要以為自己自行隨意寫下的遺囑或是生前千交代萬交代的身後事,法院就會認有效。)
1.自書遺囑
遺囑人親自書寫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且親自簽名;如果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及字數,再另行簽名。
這樣的遺囑,看起來雖然簡便,但是因為沒有證人,常常被繼承人們質疑真實性,而引發爭奪遺產的大戰,先前就看過一個案例,因為立遺囑人的書寫語氣、句讀,不像過往的書寫習慣,驗筆跡也無法驗出,而造成法院判決遺囑無效的案例。
2.公證遺囑
遺囑人指定二位以上的見證人,在公證人面前由遺囑人口述遺囑的意旨,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再由公證人、見證人及遺囑人同時簽名,遺囑人如果因身體障礙不能簽名的話,由公證人將其事由記明,就可以用指印代替。
公證人必須通過國家資格考試,律師跟一般民眾都不能當公證人,此外,最好在立遺囑時同時錄音或錄影,可以減少往後的爭議,我們也看過,即使找公證人來公證遺囑,還是有不在場的繼承人,質疑遺囑內容是否為立遺囑人的真意,懷疑公證人是否有跟其他家人串通,或是未確認立遺囑人的身份,所以依舊纏訟多年的。
還有個案例雖然經公證人公證遺囑,也錄音錄影了,但因為錄影過程遺囑人都使用嗯嗯的回答方式,居然在身後的遺產糾紛中,法院認定這樣無法知道遺囑人的真意,所以遺囑無效。
3.密封遺囑
遺囑人在遺囑上簽名後密封,於封縫處簽名,並指定二位以上的見證人,向公證人提出,如果不是本人自寫,要說明繕寫人的姓名、住所,由公證人在封面記明該遺囑提出之年、月、日及遺囑人所為之陳述,與遺囑人及見證人同行簽名。
4.代筆遺囑
遺囑人指定三位以上的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的意旨,見證人其中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可以按指印代替。
另外,民法有規定遺囑見證人不能夠是下列身份:
一、未成年人。
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
三、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四、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五、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
5.口授遺囑
如果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像是病榻前),不能用其他方式來立遺囑者,才能例外使用口授遺囑,方式如下:
一、由遺囑人指定二位以上之見證人,口頭陳述遺囑意旨,由見證人其中一人,將遺囑意旨作成筆記,並記明年、月、日,與其他見證人同行簽名。
二、由遺囑人指定二位以上之見證人,口頭陳述遺囑意旨、遺囑人姓名及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口述表示遺囑為真正,並口述見證人姓名,全部予以錄音,將錄音帶當場密封,並記明年、月、日,再由見證人全體在封縫處同行簽名。
口授遺囑因為是生命危急的特殊應變方式,所以法院規定從遺囑人能依其他方式立遺囑開始起算三個月內會自動失去效力。且要由見證人其中一人或利害關係人,於遺囑人死亡後三個月內,提經親屬會議認定遺囑的真偽,對於親屬會議之認定如果有異議,可以聲請法院確認。
看到這裡,大家是不是覺得在台灣立遺囑真的是要過五關、斬六將呢?千萬不要大意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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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ndaymotivation
每當有專訪或是座談會上,總是會被問到一個問題。
可以請詠然告訴我們,影響你最深的一句話?
往往我都會視當時的情況做回答,但我最常回答的一句,就是「放棄只要一句話,成功卻要一輩子的堅持。」
這句話從我13歲就放在心裡,而出處正是來自戴晨志博士的書中。
在我19歲的某次專訪,有位記者大哥請我寫下影響我最深的一句話,我就像很多時候一般,寫下「放棄只需要一句話,成功卻需要一輩子的堅持。」在我寫完之後,記者大哥問我:
「妳才19歲,有什麼樣的成功,需要妳努力一輩子?而且網球最多只會打到三十幾歲,為什麼會這樣去形容呢?」
我當時也愣了一下,因為從來沒有人問過我這個問題。我想了想,回答他:
「我努力拿下的每一個冠軍後面,都還有下一個冠軍等著我,我不能鬆懈,也不能自滿。而且我在拿了一個冠軍之後,必須要成為配得上那個成績的人,我的言行、我的格局都必須跟得上我的成績。甚至我希望在我退休後,我還可以繼續進修、可以學習、可以分享,我不想因為從網壇退休後,就不再有更大的延伸,所以我相信這樣的成功需要一輩子的堅持。」
記者大哥聽完,點點頭說:「我懂妳的意思了,妳所謂的成功,並不是僅在網球場上,而是妳的人生。妳比我想像的成熟好多。」
其實我當下也不知道為什麼自己會這樣回答,甚至是在記者大哥做了結論之後,我才發現,原來自己說的是這麽回事...
我想,這也是閱讀給我帶來的禮物吧!從小就喜歡看書,不知不覺也累積了好多別人的故事、學習到了自己都沒發現的智慧,以至於某天需要用到的時候,還讓自己驚了個喜呢!
回想起來那時候的自己,雖然依然青澀,卻說出讓大人驚訝的話語,我想那是在閱讀的潛移默化中體會到「格局要大,眼光就得放得遠。」,才會說出如此的答案。
有時候,「先提升自己的內在格局,就能改變外在環境。」,而不是窮煩惱外在環境帶來的困擾,這樣的反向思考,或許能幫助我們在面對很多突如其來的考驗下,找到意想不到的解答。
所以我們一起多閱讀吧,一起「借人之智,修繕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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