嗨嗨大家,前陣子新北市勞工局發布新聞稿指出,有某間公司的女性員工在去年4月份時就告知主管自己將在8月份結婚,沒想到7月底時,公司卻以她所擔任的職務有縮減人力的需求,因此依照勞基法第11條第4款(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予以資遣,因此勞工憤而向勞工局提出申訴,後續該公司也因此被處以30萬元的罰鍰。
我們過去有分享過一些有關於「就業歧視」的基礎概念,但實務上過去常見因此被處罰的案例大多是以性別、年齡為主,本次是較為少見的被認定資方以「婚姻」為由而對勞方有就業歧視,因此我們就透過新聞中取得的資訊,來分析一下這個案例吧~
關於就業歧視
依照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規定,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因此如果雇主在面試過程、招募廣告、勞動契約或各項文件中有透露出因為上述的因素設定為聘僱、核薪、考績或甚至升遷的條件時,都有可能涉及就業歧視。
不少違反就業歧視規定的雇主,其實都不是因為犯了在徵人廣告上直接寫了「限OOO」的這種基礎錯誤,反而是因為間接的關聯性而遭到處罰。例如過去有些案例就是因為在招募廣告上寫了「徵洗碗阿姨」(性別歧視)、「限役畢」(年齡歧視)而遭到認定違法,或是在員工辦理育嬰留停時,便對其提出了過往不曾有的限制、要求,因此而被認定具有就業歧視的嫌疑。
因為員工結婚而有不當措施,涉及婚姻歧視
在本次新北市裁罰的案例中,雖然沒有太多細節的描述,但我們仍然可從新聞稿中簡單歸納出幾個該公司被認定違法的原因:
❶資遣結果與結婚事實有高度關聯性
在報導中可以看到資方已經事先知道員工將在8月份結婚,結果卻在7月底就將其資遣,很難不讓人聯想公司是為了規避給予員工8天的婚假而搶先資遣員工。因此從這個案例來看,當個別員工本身或家庭有出現特殊狀況時,公司反而應該要避免瓜田李下之嫌,避免省了小部分的人事成本,卻反而要付出高額的罰鍰。
❷無從舉證有人力縮編的事實
先不論當事人有無結婚的事實,當雇主要主張依照勞基法第11條各款資遣員工時,就必須能夠舉證確實有此法定事由,以第4款「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的規範來說,就必須符合這三個要件才有辦法實施資遣,例如舉出營業項目、經營技術或各部門有哪些調整與改變,並有試著去為員工媒合其他適當之職務,如果窮極一切都沒辦法為員工找到出路,最後才是不得已採用資遣方式終止契約。在本案例中,顯然資方應該是沒辦法舉出具有該法定事由的相關證明,才會被認定違法。
❸主管人員證詞
像這類的案例中,可能因為找不到一翻兩瞪眼的證據,就很難讓主管機關採集到足夠的事證來開出罰單,舉例來說,如果面試官在面試過程中口頭表示我們公司就是只要找女性員工,那求職者又該如何舉證來投訴該公司有性別歧視呢?(一般沒有人去面試會偷錄音的吧)
在此案例中,新北市勞工局有表明「公司管理人員證稱A女士工作經驗豐富且表現極佳,在該部門中僅選擇A女士1人資遣,顯不合理」(該主管似乎已經離職),因此這也就成為主管機關認定資方違反就服法的有利證據。
總而言之,通常會因為員工婚姻狀況進而對其做出不利的處分或措施,不外乎是因為有些公司可能會覺得員工有家庭的話,較難配合公司彈性調動職務、配合加班;然而,也有些公司會覺得員工未婚的話可能會不太穩定,甚至未來可能會因為婚姻而影響到職涯規劃而有太多不確定性。從這兩種極端的考量來看,其實都可以代表以「婚姻」作為判斷用人的標準是沒什麼意義的,未來會影響員工的穩定性、工作表現還是有太多的因素需要綜合考量,與其擔心這些問題又可能會面臨相關法律風險,還不如提高公司的薪資條件與福利,以提高員工留任的誘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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闖紅燈是如何行政訴訟勝訴撤銷罰單的?
請收聽本集節目~
哇從來沒認真聽過自己的聲音😆😆好有趣呀!來聽我們聊聊天吧!
闖紅燈還能申訴成功太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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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大家分享一個特別的經驗 #關於交通罰單申訴
現在看到的這三張照片,是凱莉爸去年在台中某處,被檢舉達人拍攝的疑似違規照片,後來我們就收到 紅燈右轉&未打方向燈兩張罰單!
我們家非常少有交通違規事件罰單,而駕駛好寶寶的凱莉爸,更是保持十幾年沒收到罰單的紀錄,所以一開始收到罰單時,阿木我就抱持「就去繳一繳吧!」的態度面對
直到後來我們父女兩細看這三張照片,以及仔細回想當天路段狀況,我們發現三個爭議點;
ㄧ、那個路段本來就有紅燈「可」右轉的燈號
二、這三張照片都沒拍到紅綠燈如何證明燈號違規?
三、如果我們違規屬實,第三張照片證明檢舉的人也跟著紅燈右轉!
於是我們父女倆決定根據我們疑惑的三個疑點,生平第一次對罰單提出申訴‼️申訴方式很簡單,可以直接向罰單所在地警局提出申訴,或是像我們直接上 #交通局全球資訊網,輸入案號及申訴理由後接著等待回覆😊
本來以為可能需要耗很久,但沒想到不到一個禮拜我們就收到第一封回信;希望我們可以針對我們提出紅燈可右轉燈號提出佐證,於是我們就到那個路口拍好拍滿燈號再寄信回去💪接著第二個禮拜,就又收到第二封裁決書,要開單警局查實違規真實情況;最後不到第三個禮拜,在罰單繳費截止日前我們就收到,#兩張罰單直接撤銷的回覆‼️也就是我們不用繳罰金了😮
以前申訴管道不明加上大家都怕麻煩,很多人可能就會像我一樣花錢省事,但我實際跑一次流程發現,根本可以大門不出就平反或是求證罰單的適當性!
所以阿木我特別分享這個經驗,除了是要提醒大家騎車開車上路,本來就應該遵守交通規則,但現在也的確因為檢舉達人的加入,導致有許多爭議罰單出現,所以各位用路人收到罰單時,如果有任何疑惑或是不平時,真的要把握權利求證一下啊!
另外也因為這個經驗,讓我意外發現我這幾年有好幾次溢繳的路邊停車費用,但這些溢繳的車費並不會特別通知你去退費,而是要自己時不時上交通繳費網查詢,或是打電話到相關單位詢問才知道,所以如有常常使用路邊停車的用路人,也可以順便查一下😅
不得不稱讚,現在行政效率真的好快好便民啊😊👍這真的值得肯定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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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要,我們還是要特別感謝東森的記者黃慧婷,謝謝她給我們獨家報導唷!第二要感謝的是高嘉瑜,謝謝她願意站出來聲援申訴人。
江亘松顧問(新聞事件男主角)之所以這一次要向媒體投訴,是因為他之前在高速公路上被開了一張超速罰單,他很不服氣,因為警察是用所謂的「測速槍」來認定駕駛是否有超速,完全不需要靠「照片」,單憑測速槍的數據顯示就可以判定,令人無法心服口服!
而且,早在去年,法院就已經有類似的判決,認為沒有照片,單憑數據顯示,就判定駕駛有超速,實為不妥。
而且,「有照相功能」的測速槍早就有了!只是比較貴,但是我們的交通警察卻不用那種有照相功能的(想當然耳一定是經費不足嚕!),如何令人信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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