嗨嗨大家,不知道各位有沒有注意的一則新聞「行員37天內結婚4次離婚3次,銀行不准假還遭罰」,在人資圈引起了一些討論,今天我們就來分享看看這個案例的背景,藉此讓大家重溫一下婚假的規範~
這則新聞的大意是某位銀行員工在結婚時向公司申請了第一次婚假(八天),在婚假結束後又立刻辦離婚並在隔日再次跟同一人結婚,就這樣連續結了又離、離了又結、結了又離⋯⋯直到最後,累積共結婚4次、離婚3次,而據此向公司申請4次婚假共計32天,但公司只核准第一次結婚的8天婚假,該名當事人便向勞動局檢舉公司違反勞基法第43條規定,而在經過勞檢後公司也因此受到處分,但又經銀行提起訴願,訴願會則認為勞動局並沒有調查行員是否濫用權利或違反誠信原則就開罰是有疑慮的,因此便撤銷原處分,要求勞動局60天內做出新處分,讓銀行成功撤罰。
💍有關婚假的規範
我們過去在部落格中有撰寫過「超詳細懶人包!婚假使用說明」這篇文章,其中便有提到如果勞工離婚後再婚而既有結婚的事實的話,公司仍然應給予婚假。然而本件的情況相當特殊,一般社會大眾可能會認為當事人在請完婚假後又馬上離婚、再跟同一人結婚,可能主要的目的就是希望取得更多婚假天數,假如這樣的方式是可行且合法的話,這個員工很可能發明了「薪水永動機」,唯一的工作就是每隔一段時間跑到戶政事務所辦結婚離婚就好了😂但事情當然沒這麼簡單,否則訴願會也不會因此撤銷勞動局的罰單了。
💍權利不得濫用原則
依照民法第148條第2項規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這也是我們一般常聽到的「誠信原則」與「權利不得濫用原則」的依據,因此勞資雙方在運用各項權利時,仍然要在合理的範圍內行使,否則即有可能會被法院認為無效(但通常會從嚴認定)。
在本件的爭議中,除了從外觀上來看勞方的行為有符合權利濫用的可能性之外,依照臺北市政府 110年2月2日府訴三字第1106100210號訴願決定書所載,資方認為該名當事人「連續申請4次婚假均是與同一人離婚後旋即再結婚,係無法律真意之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依法應屬無效,該等無效之結婚行為並非勞動基準法第43條規定得請假之正當事由,訴願人自得不予准假⋯⋯」。因此,資方其實是認為勞方第二次以後的結婚是根本性地無效,而不具有可請假的正當理由,所以才會拒絕給予後續的假期。
除此之外,在訴願決定書中也有看到勞動部的解釋令(系統查不到😅可能是勞動局開罰前覺得抖抖的所以發去問的),其中也有提到如果兩人在離婚時並無此「真意」,而只是形式上辦理離婚的話,該離婚情形應為無效,可往後滑參考第三張圖片節錄的內容。
總而言之,訴願會最後是認為勞動局應該詳加調查本案的勞工當事人是否有權利濫用或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情況,再加以判斷公司是否真的應受到處罰,因此而撤銷了這次的罰單,但勞動局未來是否會再次開罰或不再處分,可能還需要再關注是否有後續的消息。
看到這次的案例,不禁讓我們想到以前有部分讀者認為我們喜歡把簡單的事情弄得太複雜,但就是因為實務上真的有可能出現這種極端的案例,所以才需要實事求是啊🥺🥺🥺無論如何,看來這項「薪水永動機」的發明是不管用了啦,大家還是乖乖地上班,真的有需要時再以正當理由請假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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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單查不到 在 邱顯智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顯智rookie year總回顧】EP.03「終結左手領補助右手繳罰單的客運亂象」2020-09-29
明天就要收假了,你,會搭公車上班嗎?你,會開車騎車上班嗎?如果答案是會,你一定要特別關注在路上跑的公車客運。
這些客運業者,年違反勞基法、公路法,罔顧駕駛勞動權益,更危及乘客及用路人安全的亂象,早已成為道路上最危險的交通工具。
我質詢蘇院長時,也獲得蘇院長的積極回應。新的一年,技看看行政部門,願不願意、能不能夠拿出積極手段了。
#客運業者左手領補助右手繳罰單
以桃園客運、三重客運、基隆客運這三家縱橫北台灣的違規大戶來看。
桃園客運:五年來違反公路法162次(開罰133.2萬元)、勞基法37次加上一次專案勞檢(開罰1,779萬元)。但是,在這五年之間,桃園客運領取中央、地方補助共計4.63億元。罰款總額只占補助的4.13%,根本不痛不癢。
三重客運:五年來違反公路法108次(開罰97.2萬元)、勞基法13次加上一次專案勞檢(開罰263萬元)。同樣的,在這五年之間,三重客運領取中央補助6,493萬元。罰款總額又只占補助的4.05%,根本九牛一毛。
基隆客運:五年來違反公路法189次(開罰170.7萬元)、勞基法27次加上一次專案勞檢(開罰192萬元)。
為什麼業者肆無忌憚,屢次違法仍不改善?答案很簡單,因為這些罰款只是交通部給的補助款項的零頭。桃園客運五年來接受中央、地方的補助共計4.6億元,三重客運四年來接受公路總局補助共計6,493萬元。這四年來,交通部一共發了43.81億元給全台灣的客運業者。
以車輛汰舊換新為例,最高可補助購車費用的49%,此外還有營運虧損補貼、防撞警示系統、擴大徵才就業安薪方案補助計畫,連客運上的電子驗票機都有編列預算。
#交通部補助不能只給蘿蔔沒有棒子
這些數字顯示,客運業者高度倚賴政府補貼,政府則讓業者負擔公共運輸的任務,給予相應補貼。政府與客運業的關係,其實有政府委託私人辦理公眾運輸事務的特質,難道不該督促業者守法,維護道路安全嗎?
我認為,要讓客運業者面對問題,不再違法的釜底抽薪之計,就是針對違法業者,減發甚至停發補助。然而,公路總局在9月27日告訴我:「尚無依違反公路法及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酌減補助之規定」。
毫無疑問,這就是現行補助要點的缺漏,交通部一定要強化手上的政策工具,讓業者領取補助的同時,務必遵守相關法令。
#其實公路法可以重罰停業廢照
完全沒辦法要求業者,也不盡然。公路總局的裁罰懲處,不足以嚇阻業者也是一個問題。
依照公路法規定,違反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罰鍰9千至9萬,這個9千的最低額,從2002年至今沒有調整過。
更驚悚的是,公路總局決大多數的案件,都只罰最低額9千元。然而,同樣是超時工作,勞基法的罰鍰卻是2萬至100萬,面對累犯還可以加計罰鍰。
再者,依照公路法第47條以及77條,業者違法限期未改善,可以停照甚至廢照。結果這10年來,汽車客運業者只有四件被吊扣牌照1個月到3個月,而這個吊扣牌照只是針對違規的車輛,業者還是可以使用其他車輛營業。也就是說,公路總局從來沒有針對汽車客運業者予以停照或廢照。
對此,蘇院長表示:「涉及公共安全、司機勞動條件,政府會嚴格要求,如果有涉及作假,就是偽造文書,他會責成交通部長,把邱顯智列的事項嚴查,如果有這種現象一定要有效遏止。」
#公路法違法紀錄應公開上網
面對嚴重違法的客運業者,民眾如果想要自保,搭乘安心的業者車輛,可以如何選擇呢?答案是:完全沒有資訊揭露。只能透過監理服務網,查詢法人違反道交條例的資料。
勞動部有「違反勞動法令事業單位(雇主)查詢系統」,環保署則有「列管污染源資料查詢系統」、「列管事業污染源裁處資料」以及「即時監測資料」,消防署則有「消防安全檢查重大不合格場所一覽表」,但是,今天民眾所搭乘的公車或是國道客運,有沒有違反公路法的紀錄,被罰了多少錢,網路上完全查不到!
#別讓客運駕駛成為馬上路的不定時炸彈
最後,我要再次提出「駕車時間」的荒謬規定。〈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19-2條規定:「每日最多駕車時間不得超過10小時」。這等於是讓客運駕駛每天都加班,如果加上整備時間,每日工作時間動輒超過12小時,這是一個文明國家對待客運駕駛的方式嗎?這是一個有勞基法的地方嗎?
我必須說,是誰讓這些司機冒著超時加班的風險,在公路上變成不定時的炸彈?就是長年放任不作為的公路總局!
因此,我問蘇院長:「每天都要加班的車安全嗎?」院長回答:「這件事情真的很需要被重視,不能被大家認為無政府,我們一定會嚴加處理」。然而,可惜我講到這邊,質詢時間就中止了。
以上這些問題存在已久,透過這次質詢的機會,我希望蘇貞昌院長帶領的行政團隊,拿出魄力,重視公共運輸的安全,重視客運駕駛的勞動權益,好好整頓屢罰不怕的業者!
我們的訴求:
🔈呼籲交通部🔈
l 公路總局應檢討累犯業者之補助金額,視違法情節調降甚至刪除。
l 修改公路法第77條及第79條,制定公共運輸駕車時間不得高於8小時。
l 比照勞動部及環保署,公佈違反公路法及汽車運輸管理規則之業者名單。
l 落實公路法第47條、第77條及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28條,勒令累犯業者部分停業,直至改善。
l 比照勞基法,違反公路法第77條應至少處以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之罰鍰。
🔈呼籲勞動部🔈
l 不得將駕駛排除勞基法第36條之適用
l 針對工時相關違法的裁罰上限,應再提高
l 針對交通運輸業之專案勞檢,應再提高檢查頻率及次數
影片連結: https://youtu.be/E90AdkLdFZ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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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單查不到 在 Z9 的看板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攤販駭客 因為名下無財產 開罰再多也沒用 #但繼續擺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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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資料顯示,李家去年就被開了1360張罰單,劉家被開1207張,今年截至10月,劉、李兩家更是合計被開出4433張罰單。兩年下來,他們兩家早已積欠國庫1050萬元。
然而,警方在外界的陳情壓力下,終於在今年5月,首次把兩家罰單移送到行政執行署新北分署,並且強制執行李家57萬元,不過劉家雖也移請18萬元罰鍰的強制執行,但由於一直都查不到財產,至今仍沒扣到半毛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