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隔離檢疫者,因避免自己生命、身體受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的緊急難必行為,不會受罰! #有生命危險可以緊急避難不要猶豫快逃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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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市喬友大樓在6/30深夜發生大火,造成四人不幸罹難,我們要再次向所有罹難者家屬致上最深的哀悼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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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起悲劇中,一位罹難者在自己錄製的影片中說自己既緊張又徬徨:「我也不知道能不能跑,怕跑出去,又要叫我們罰錢了?但是不跑,我們會不會死在這火災當中?」沒想到他真的就因此罹難,令人鼻酸痛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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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遭遇無情大火、地震或其他天災,到底被隔離檢疫者(甚至是Covid-19確診者) 是否可自行離開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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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代力量副秘書長 張衞航律師表示,雖然〈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5條第1項規定:「違反各級衛生主管機關依《傳染病防治法》第48條第項規定所為之隔離措施者,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因此,若是正在隔離接受治療的確診者,未經允許而外出,則符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3條:「罹患或疑似罹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不遵行各級衛生主管機關指示,而有傳染於他人之虞者,可能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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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張衞航律師同時也要請大家放心,被隔離檢疫者可能被處行政罰鍰的部分,依〈行政罰法〉第13條:「因避免自己生命、身體受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的緊急避難行為,並不會被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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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被處罰!不會被處罰!不會被處罰!(很重要,所以要講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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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罹患或疑似罹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面臨意外災害或天災,逃生可能面臨刑罰部分,依〈刑法〉第24條第1項本文規定:「因避免自己生命、身體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的緊急避難行為,也不會被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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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被處罰!不會被處罰!不會被處罰!(一樣講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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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遭遇無情大火、地震或其他天災,危及自己生命、身體的時候,即使自己被隔離檢疫(包括確診者),請不要猶豫,以平常經驗法則的避難方式來保護自己,可以逃難時就盡快逃離,若災難現場已不容許往外跑,也請依據一般避難原則,確保自己的生命安全。
同時也有24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590的網紅陳泰源-房仲/主持人/歌手/作家/演講師,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210220中視+民視 屋主自售千萬小套房 竟收帶看費300元 中視原影→https://youtu.be/Z8OkSeMuYtM 民視原影→https://youtu.be/kzKeFhxI1EY 民視原址→https://www.ftvnews.com.tw/news/detail/202122...
「罰鍰的部分」的推薦目錄:
罰鍰的部分 在 張維倩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虐嬰業者告市府竟勝訴 婦幼律師來解答』
這兩個月來有許多的家長關心去年淯薪托嬰中心案的法院判決,尤其是看到媒體報導「虐嬰被重罰業者提告勝訴 新北市府將上訴」(聯合報2020.07.11),擔心是不是以後類似的案子,惡質的園所都會被判無罪,今天維倩就用法院的判決書來跟大家聊聊法院的判決吧!
🟢依據判決書來看,園方具體力爭四大點:
1️⃣#園方已善盡管理之責:園方認為托嬰中心之介紹手冊、人員考核表、良民證及核備文件、每月校務會議記錄、line群組訊息回報與處理、被告對托嬰中心評鑑公文及總評表、以及員工約聘書、新進人員訓練、教室內架設監視錄影機等,這些文件與資料證明園方有盡管理者的義務。
可是法院打臉:夏主任既然受任擔任托嬰中心之管理者,主任就代表托嬰中心監督管理托嬰中心之營運,但是該為主任其同為施虐者之一,法院認為托嬰中心並無自外於夏惠娟所為餘地,因此園方聲稱已盡選任監督責任而無過失的部分,確實是不足以採信!
2️⃣#市府沒有給與陳述意見的機會:業者說依據行政罰法第42條「行政機關於裁處前,應給予受處罰者陳述意見之機會」,本案市府並無給陳述機會是違法行為,不過遭法院否定了!
法院的認為中心內的老師、主任有虐待兒童行為,既經新聞媒體廣泛報導,在社會局人員執行稽查時,夏惠娟等均坦承不諱,客觀條件上已經清楚明白足以確認,並不需要給予托嬰中心陳述意見的機會。這代表新北市政府處理果決、調查明確,這點要給予市府同仁鼓勵!
3️⃣#公告名稱部分:業者認為違規時應該只需要被公布機構名稱,並不需要連負責人的名稱都一併公布,但市府說,同名稱之托嬰中心得以並存於不同行政區域,且時有此情形,導致混淆不明確之虞。故被告公告機構名稱時一併公告負責人名稱係為避免民眾混淆,以致恐慌。這個部分法院也補充,立法目的是為防免受罰之兒少機構藉由改換名稱方式續為經營,似不能據以解釋法文內所謂「名稱」之範圍。所以法院認證是可以公告負責人名稱的!
4️⃣#罰鍰的部分:由於裁罰的部分各縣市政府都會有裁量權,因此這個案件新北市府已經有針對違反兒少法第83條第1至4款制定了一個裁量基準,分別是:
A.第一次違規:罰6至14萬、公布名稱、限期1個月改善
B.第二次違規:罰14至22萬、公布名稱、限期1個月改善
C.第三次違規:罰22至30萬、公布名稱、限期1個月改善
D.屆期未改善或違反情節重大者,勒令停辦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
E.命其停辦而拒不遵從或停辦期限屆滿未改善者,設立許可主管機關應依第一百零八條第二項規定廢止其設立許可。
因此法院認為市府在發現第一次違規就罰最重確實跟裁量標準不一致,認為市府有過失,因此在這個部分准許了園方的請求撤銷!!!
整體來說,法院的判決多半都認為市府當初的裁處是對的,民眾不用過於擔心說類似的事件惡質園所不會受罰,但是,這樣的判決在處裡罰鍰與停辦的部分,倒是給了市府一個警惕,市府確實需要加強稽查的動作,讓處理準則符合制定的法律規範,才不會讓惡質業者有機可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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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連結🔽
虐嬰被重罰業者提告勝訴 新北市府將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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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鍰的部分 在 廖子齊 新竹市議員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水資源公園,獸鋏出沒注意⚠️
持有、濫用獸鋏,代價絕對成千上萬💵
踩到就會見骨的獸鋏,竟然出現在去年舉辦新竹市兒童藝術節「風的運動場」、位於香山區的水資源公園。
真的難以想像,孩子玩耍、毛孩奔跑的公園裡,竟然藏有如此兇器。
13日民眾在 #新竹大小事,貼文表示有狗在水資源公園被獸鋏傷害,最後經由浪愛傳遞志工的搜救,將狗狗送往醫院治療。
這樣使用獸鋏的捕捉行為,已經違反中央現行《動物保護法》第30條第七項:違反第14-1條第一項,使用禁止之方法捕捉動物。最高可罰七萬五千元。
或許關注動物保護的朋友有印象,我們新竹市議會在今年04/25通過、由議長提案的《#新竹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由於針對獸鋏的法則比起中央的動保法,更進一步的針對「獸鋏持有人」開罰,意即不以使用為必要、只要是未經許可的持有,罰則為三千以上,一萬五千以下。
也就是說,若能順利找到嫌疑人,發現持有未經許可的獸鋏,就可開罰,防止獸鋏被未經許可的持有人不當使用。
令人傷心的是,影響《新竹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誕生的苗栗叔姪販狗案,昨天因直接證據不足,一審宣告無罪。這凸顯出動保法舉證的困難,我們《新竹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在此刻顯得較為完備。
也正因為法規內容有涉及罰鍰的部分,必須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核定,經過近五個月的時間,由議會立法通過的《新竹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終於在09/12正式發布實施。
一部進步的法,需要行政單位相關措施的支持,不管是此次事件發生地、水資源公園的獸鋏掃蕩,到全面宣導新法比母法更進一步的三點重點:
☑️加強飼主責任,規定寵物外出應使用牽繩、箱籠或其它防護措施;
☑️雇主有宣導、防止勞工宰殺或食用犬貓之責任;
☑️禁止未經許可持有獸鋏。
都該隨著法規的頒布而有積極相應的作為。
也歡迎市民朋友分享對新竹市動物保護的觀察和建議。 #新竹值得更好,我們一起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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衷心感謝 #浪愛傳遞 的救援和照片提供🙏
時代力量對條例提出的臨時動議
https://fb.com/539566816572890
《新竹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
https://law.hccg.gov.tw/NewsContent.aspx?id=179
新竹高人氣公園驚傳獸鋏、毒餌害狗
http://www.tanews.org.tw/info/17680
苗栗叔姪「領養流浪狗」賣人宰殺,法院判無罪
https://pets.ettoday.net/news/1558020
罰鍰的部分 在 陳泰源-房仲/主持人/歌手/作家/演講師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210220中視+民視 屋主自售千萬小套房 竟收帶看費300元
中視原影→https://youtu.be/Z8OkSeMuYtM
民視原影→https://youtu.be/kzKeFhxI1EY
民視原址→https://www.ftvnews.com.tw/news/detail/2021220F06M1
【中視新聞/楊世旭、陳采沂】
緊鄰公園,環境相當幽靜,位在台北市中山區基湖路的歐風社區,這裡其中一間五樓套房,有屋主打算脫手。
屋主在售屋網上打著小豪宅的標題,其實要賣的是12坪的套房,屋齡16年,社區分2棟共88戶,平均成交價84.3萬元/坪,屋主總價開1350萬等於每坪112.5萬元高於市價,更特別的是屋主附帶要求,有意看房的買方每次要收取300元帶看費。
房仲業者/陳泰源:「這是我第一次聽到,非常罕見,這個屋主應該是一朝被蛇咬十年怕草繩,他可能是過去有被其他的仲介騷擾過,才想說設立這樣的一個帶看費的機制。」
由於一般都是由社區大樓的管委會出面向房仲或買方收取帶看費,而且每次大約200元,但屋主自己收帶看費,連房仲都聞所未聞,雖然目前並沒有法源禁止,但屋主有收費,依法就得繳稅,否則被檢舉又不補辦稅籍登記,最高可被處3萬元以下罰鍰,不過屋主帶看房,奇怪的要求還不只這一樁。
房仲業者/陳泰源 表示:「有屋主在疫情之前就已經要求看房民眾你要實名制了,要確定你買得起我的房子,我才讓你看房。」
只能提醒民眾如果有要看房,一定得睜大眼睛,務必事前得和屋主再三確認,免得還沒買到房先看出一肚子氣。
【民視新聞/羅翊菱、劉毓琦】
大直套房求售!屋主每坪開價高出行情30萬 看房還要先收300元
看小套房要先預繳300元看屋費,您願意嗎?最近在售屋網站有一筆資料,位於台北市大直的5樓套房,總坪數12坪,屋主開出每坪112.5萬元,比周遭平均行情高出近30萬,同時還特別強調,民眾每看一次房,就會先收300元帶看費,有房仲表示,這還是第一次見到。
這間位在台北市大直的5樓套房,屋齡13~16年,社區規模沒有很大,總坪數僅12坪,屋主開出每坪112.5萬,總價共1350萬,比周遭每坪平均成交價高出約近30萬,價格更貴、看屋還要收費,民眾反應很兩極!
這位屋主有點屌~ 每坪開價高出行情30萬 看房先收你300元
就怕引發爭議,屋主同時也在網站上備註,目前是自售狀態,還說如果一般委託房仲銷售,房仲每帶看一組也要給管委會300塊,如果有10組客戶,順利售出,3000塊就會退給房仲,沒賣出則恕不退還,因此收帶看費並無不妥。
只是管委會收費會開發票,證明有收到款項,這位屋主卻不見得能開發票,恐怕所得部分也有爭議。
房仲陳泰源說,「屋主自然人像仲介收帶看費,這是我第一次聽到,有領固定薪水仲介他就會被店長要求,每一個禮拜或是每個月要帶看幾組客人,這個屋主被這樣仲介不斷騷擾覺得怕了,所以才故意開了這個的條件,一坪平均單價破百萬以上,是明顯高於行情滿多的,他有沒有真的賣房子,售屋的動機有沒有這麼成熟,我是持一個問號。」
這件出售案PO在網上,立刻吸引大家關注,除了屋主收取帶看費不尋常,加上開價又高出行情許多,是真的要賣房子?還是炒話題?引發聯想。
陳泰源youtube→https://youtu.be/hinlsXQnKSo
部落格→https://taiyuanchen1223.blogspot.com/2021/02/210220-300_21.html
罰鍰的部分 在 陳光軒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1.以往各管線單位申請挖掘時,依規定先進行「假封層」,也就是我們俗稱的「假修復」,並繳納路面修復費,後續由行政機關依路面狀況統一派工刨除修復,卻造成「蛇狀假封層」橫行,不但延宕路面修復速度,並導致許多交通事故,尤其對機車族危害最為嚴重,以頭份市的民族路為例,從我第一屆擔任議員起就從來沒有平坦過,常常被大家戲稱「天下第一爛路」、「馬路,果然試騎起來像是在騎馬的路」
台中市在2015年時就開始實施,面沿道路縱向挖掘應按損害範圍進行「車道刨封」;路面沿道路橫向挖掘則應依施工長度以3.5公尺寬度進行刨封,這樣將從原先「蛇狀假修復」改為「全車道修復」,希望即時恢復路面品質,確保行車安全。
2.管線單位違反自治條例罰鍰明年編36萬元,前一年度罰鍰決算是54萬元,很明顯遠遠超過我們的設想,管線單位遵守我們自治條例的狀況也很差,建請修正自治條例加重罰則,減少管線單位違規濫挖。
3.配合人手孔蓋地下化或人手孔蓋的「微創開孔工法」,即便有些孔蓋因一些必要的因素無法順利下地,但透過新的「微創開孔工法」則可以有效減少孔蓋升降造成的方形切割對路面平整帶來的影響。
4.依據苗栗縣挖掘道路埋設管線自治條例第二十條所示,挖掘道路施工前,申請人應依道路復舊需求蒐集現場資料,並邀集相關管線機構至現場進行管線套繪,確認管線位置。
另,第三十條管線機構應將所屬現有及計畫之管線埋設資料,依本府規定之年限及指定之座標系統、數值資料檔格式,提供或傳送本府建立公共管線資料庫。違者依第三十三條開罰(五、違反第二十條規定,未於施工前進行管線套繪確認管線位置、未停止挖掘並進行協調、未依期限修復路面或修復平整度未符合標準。)
以最近頭份市施作綠網建置工程、汙水下水道工程……等工程為例,縣府是否針對管線單位不同的測量問題是否有個別輔導,我們經常看到施工單位有探挖、試挖以釐清管線所在的方式再做施工,一方面浪費時間,二方面也增加了誤挖管線的風險。苗栗縣挖掘道路埋設管線自治條例訂於民國 92 年 12 月 15 日,至今已經17年了,為何我們的圖資建置的狀況並沒有想像中的完整,我想請教目前苗栗縣管線圖資有多少筆資料、目前有管線的地區建立圖資的補正率 ? 預計何時建置可達100% ?
為減少管線施工誤挖,高雄市今年新建置3D公共管線圖資系統,以3D資訊分析與施工前了解管線是否衝突,預計年底上線測試,究竟苗栗縣針對這個部分,我們有沒有具體的作為 ?
罰鍰的部分 在 張耀中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保麗龍飲料杯禁不禁?台中市議員張耀中、何敏誠、黃守達今天質詢指出,市府在2014年5月制定「台中市發展低碳城市自治條例」,規定連鎖飲料業應禁用一次性保麗龍杯,並附帶罰則,但至今還能在坊間買到保麗龍盛裝的手搖飲,自治條例通過6年,執行成效和稽查作為顯然不彰。
張耀中指出,根據「台中市發展低碳城市自治條例」,經市府公告之商店禁止使用保麗龍及其複合材質飲料杯及餐具,禁止範圍包括百貨公司業及購物中心、量販店、超市、連鎖便利商店、連鎖速食店、有店面的餐飲業及連鎖飲料販賣業,違反規定,先施以警告,再違反者可處1200元至6000元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張耀中說,保麗龍幾乎萬年不化,常傳碎裂片污染海洋,因質量輕體積大,資源回收業者不願回收,即使回收都採焚化處理,保麗龍一旦沒完全禁用也未被回收、有效焚化,將成為「萬年垃圾」,市府應遵循自治條例管制禁用。
環保局說,經查目前全市百貨公司、購物中心、量販店、超級市場、連鎖便利商店、連鎖速食店、店面餐飲業及連鎖飲料店等,保麗龍杯使用數量已較往年減少,針對部分業者有使用保麗龍杯及其複合材質飲料杯及餐具,將盡速召開說明會並派員輔導,宣導業者避免使用,減少環境危害。
罰鍰的部分 在 2021年大法官釋字第808號【刑罰併處社會秩序維護法罰鍰案】 的推薦與評價
2021年大法官釋字第808號【刑罰併處社會秩序維護法 罰鍰 案】 | 同一行為受刑事處罰後,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8條但書另處罰鍰 部分 之規定,是否違反法治國 ... ... <看更多>
罰鍰的部分 在 罰金或拘留,即不得再處以行政罰之罰鍰;刑罰由法院裁處沒收 的推薦與評價
有關刑罰與行政罰競合之處罰,依行政罰法第26條及歴來大法官釋字503、604、754、808 ... 3、如刑罰未處罰,行政機關得就行政罰部分加以處罰,即沒有一事不二罰之疑慮。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