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的 #新聞短打 來看一則科技業的消息,上週五美國法院判決蘋果公司不能禁止應用程式 (app) 開發商使用蘋果以外的金流服務,蘋果股價因而下跌3.3%。
為了維持iOS App Store 的平台收益,蘋果一向強迫程式開發商在程式中使用蘋果的購買機制與金流系統,同時對每一筆經過App Store 的金流收取最高達30%的手續費,被開發商戲稱為「蘋果稅」。
扣除三成手續費對許多手機遊戲開發商的獲利影響非常大,特別是比起Android平台, 蘋果App Store的影響力更大,不在App Store上架的應用程式就沒有辦法在蘋果手機上使用,因此開發商只能一邊罵蘋果,一邊繳交「蘋果稅」。
但這個情況可能出現改變。暢銷遊戲《要塞英雄 (Fortnite)》的開發商 Epic Games,去年八月初在《要塞英雄》中新增了遊戲內買裝備與寶物的機制,同時購買寶物的金流完全不經過蘋果。
蘋果在新版《要塞英雄》更新之後,認定 Epic Games 違反了 App Store的蘋果稅規範,將《要塞英雄》下架。Epic Games據此在全球多個國家興訟,控告蘋果公司藉由App Store 機制,涉嫌非法壟斷市場以獲取暴利,違反了反壟斷法(反托拉斯法,Anti-Trust Law)。
經過一年的法庭攻防,在美國的訴訟有了結果。美國北加州聯邦地區法院的判決是:第一,Epic Games無法證明蘋果 App Store 使用非法手段達成壟斷,法官認為「成功不代表違法」。但第二,蘋果 App Store 強迫開發商使用蘋果的金流系統,將會打壓其他金流服務,這部分就違反了反壟斷法,應該解除此項限制。
根據北加州聯邦地區法院的裁定,蘋果公司未來不得強迫開發商使用蘋果提供的內部購買機制,App Store的收益可能會受到影響;但同時,蘋果得以維持「不在App Store上架的程式,就不能在蘋果手機上使用」的現況。
多家媒體均認為蘋果輸了面子但保住裡子,Epic Games 則在幾個小時前提出上訴,希望解除蘋果對手機程式的限制,終結 App Store 的霸權。
無獨有偶,韓國政府在9月1日通過新法案,認為強迫綁定支付系統構成違法壟斷,禁止谷歌與蘋果強迫應用程式開發商使用他們的支付系統。在此之前,澳洲競爭與消費者委員會 (Competition and Consumer Commission) 8月中旬作出報告,認為兩大巨頭的下載平台需要接受監管,以確保自由競爭。
未來如果各國政府陸續效法,立法禁止蘋果與谷歌強迫開發商綁定支付系統的話,兩大網路巨頭的獲利模式將受到相當大的考驗。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5萬的網紅黃國昌,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1. 衛福部預告將放寬致癌除草劑嘉磷塞(Glyphosate)的容許標準,引起社會譁然。 請問衛福部,為何會啟動這個程序?為何沒公開申請資料?當初到底是誰決定替孟山都量身打造、放寬標準? ➡️世界衛生組織國際癌症研究中心、美國毒物與疾病註冊局的研究皆指出,嘉磷塞具有致癌風險。 ➡️孟山都生產含...
美國法院判決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月旦民商法雜誌第72期 📌從廣明案看美國反托拉斯法私人訴訟之爭點與因應策略/顏雅倫(成功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前言:
依據廣明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於美國之反托拉斯民事訴訟Hewlett-Packard Co. v. Quanta Storage Inc.一案之判決,廣明應賠償HP共計美金438,650,000元,此一甚至超過廣明公司總資產的鉅額損害賠償,在我國迅速引發熱議。雖然廣明在上訴法院判決出爐後十數天,已迅速與HP達成和解,但這樁舉國關注的案件對我國企業帶來的啟示與教訓,仍值深究。
有鑑於此,顏雅倫教授在本文進一步分析廣明案一審陪審團指示與裁決、一審修正判決與上訴法院判決,以我國企業在美國最常涉及的價格操縱損害賠償案件為例,觀察美國反托拉斯私人執行的特殊性,並於綜合分析後指陳我國企業面臨美國反托拉斯私人執行時應注意事項。
✏關鍵詞:價格操縱、卡特爾、反托拉斯私人執行、廣明、間接購買人、反托拉斯法域外適用
✏摘要:
本文擬以廣明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於美國之反托拉斯民事訴訟Hewlett-Packard Co. v. Quanta Storage Inc.一案出發,觀察美國反托拉斯私人執行(private enforcement)的特殊性,包括美國反托拉斯法被告連帶損害賠償責任、被告間無求償權,以及三倍損害賠償整體作用對訴訟風險及和解與否暨時間的影響與特殊性。本文並以廣明案為基礎,進一步剖析臺灣企業在美國最常涉及的國際卡特爾(特別是價格操縱)行為如引發相關反托拉斯私人執行訴訟時,應特別注意之核心議題,包括在美國卡特爾案件中反托拉斯公執行與私執行間之互動關係、美國聯邦反托拉斯法之間接購買人原則與部分州法允許間接購買人請求損害之衝擊與影響,以及臺灣零組件製造商就其所生產之零組件為跨國卡特爾(特別是價格操縱)行為且相關零組件組成之終端產品銷售至美國時,是否有美國反托拉斯法之適用等。
✏試讀
🟧廣明案發展概述
依據廣明案上訴法院判決與廣明案一審修正判決起始對本案發展之簡述,廣明係電腦光碟機(optical disk drives)製造商,其從2003年至2009年間,參與其他光碟機製造商之操縱價格共謀。而HP與其子公司於該段期間自廣明與其他參與此卡特爾之成員處購買光碟機並將該等光碟機整合入HP品牌的電腦中。而此一價格操縱共謀經包括美國在內之反托拉斯主管機關調查後,HP於2013年10月24日於美國德州南區地方法院對廣明、廣明美國子公司(Quanta Storage America Inc.,下稱「廣明美國」)與其他光碟機供應商起訴請求損害賠償。該訴訟因屬光碟機產品反托拉斯多州訴訟(Optical Disk Drive Products Antitrust Multidistrict Litigation)之一部分而被移轉至美國加州北區地方法院。而除廣明以外的光碟機供應商最後均和解,美國加州北區地方法院遂將HP對廣明之訴訟移轉回美國德州南區地方法院。2019年10月,歷經6天的陪審團審判,期間陪審團聽取了HP的損害賠償專家即經濟學家Dr. Debra Aron證言,Dr. Aron證稱依據其損害賠償計算模型,HP就光碟機被超額取價共計176,300,000元。而陪審團無異議裁決廣明參與光碟機卡特爾,且該價格操縱行為造成HP為光碟機多支付了176,000,000元。而美國德州南區地方法院於三倍損害賠償額再扣除HP與其他光碟機供應商和解之金額後,為准許HP之損害賠償請求共計438,650,000元的最終判決。
廣明於廣明一審修正判決出爐時,第一時間以公開聲明表示,廣明過去7年面對包含HP在內的7件美國聯邦民事訴訟案件,多以具象徵意義之金額和解,並曾在加州聯邦地方法院針對「間接購買者集體訴訟」原告取得勝訴。惟因廣明僅是索尼(新力)及飛利浦公司的代工廠,由其直接銷售與HP全球各地之分公司,並未直接與HP有任何交易,廣明亦無能力操縱價格。且美國司法部(U.S. Department of Justice, DOJ)及我國公平交易委員會均在事實上認定廣明與廣明美國並未違法而無任何處分行為。鑑於HP要求之和解金額高於向其他原告要求金額之數十倍,廣明亦依據2014年Motorola Mobility LLC v. AUOptronics Corp.乙案(以下稱「Motorola Mobility案」)中美國聯邦第七巡迴上訴法院之見解,主張廣明並無直接銷售與HP之交易行為,美國法院對於廣明之製造與銷售行為欠缺管轄權。廣明並表示此案縱使經美國第五巡迴上訴法院二審審理後仍判決廣明敗訴,仍有上訴至美國最高法院的可能性。且縱令此案經美國司法程序確認,HP仍需親自至我國法院執行,我國法院仍可依民事訴訟法第402條規定,以美國法院無管轄權或美國法院判決內容或訴訟程序違背我國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等為由不承認該美國判決。故廣明仍將透過美國與我國司法程序捍衛其自身與股東權益。
廣明就廣明一審修正判決之損害賠償金額提出上訴,但並未就其責任認定為上訴。原亦為廣明案一審修正判決之敗訴被告廣明美國,則並未提出上訴。而如前述,廣明案上訴法院判決於2020年6月初駁回廣明對廣明案一審修正判決之上訴,但部分廢棄美國德州南區地方法院之執行命令。廣明於2020年6月7日就此發布重大訊息,廣明重申依Motorola Mobility案理由,依據美國外國貿易反托拉斯改進法(Foreign Trade Antitrust Improvement Act, FTAIA),「由HP美國境外子公司採購,於美國境外組裝,再由HP美國公司購買售給美國消費者之光碟機」並不適用美國反托拉斯國內法,但美國第五巡迴上訴法院僅以證據法之理由判定HP專家證人之證詞可信度足令陪審團作出判決,而認為毋庸就本案是否適用Motorola Mobility LLC v. AU Optronics Corp案提出解釋。廣明不認同美國第五巡迴上訴法之判決理由,以及該判決與其他巡迴上訴法院見解差異造成美國法令遵循之無所適從,故將向美國第五巡迴上訴法院提交「複審請願書」(Petition for Rehearing)與「聯席更審」(Rehearing En Banc),亦會針對上訴本案之美國最高法院之程序與委任律師進行討論。(本文未完…)
🗒全文請見:從廣明案看美國反托拉斯法私人訴訟之爭點與因應策略/顏雅倫(成功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月旦民商法雜誌第7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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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法院判決 在 北美智權報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營業秘密法引入美國「不可避免揭露原則」之停看聽
除了專利侵權訴訟,營業秘密侵權訴訟亦成為當代高科技公司間競爭的必要工具。智慧財產法院100年度暫字第5號民事裁定即為一例。最後,本案裁定顯示雖原告舉出數件美國法院判例,但被告也提出數件美國法院判決,此更代表「不可避免揭露原則」在美國法中是不確定的概念。該原則的適用應須停看聽。
美國法院判決 在 黃國昌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1. 衛福部預告將放寬致癌除草劑嘉磷塞(Glyphosate)的容許標準,引起社會譁然。
請問衛福部,為何會啟動這個程序?為何沒公開申請資料?當初到底是誰決定替孟山都量身打造、放寬標準?
➡️世界衛生組織國際癌症研究中心、美國毒物與疾病註冊局的研究皆指出,嘉磷塞具有致癌風險。
➡️孟山都生產含嘉磷塞的除草劑導致被害人罹患癌症,2018年美國法院判決孟山都應賠償2.89億美金。
➡️美國公民團體要求聯邦政府EPA調降嘉磷塞容許量,美國國會議員亦提案跟進。
➡️奧地利禁止使用嘉磷塞作為採收前乾燥劑、越南及斯里蘭卡也禁用嘉磷塞。
當全世界都呈現禁用嘉磷塞的趨勢,請問衛福部為何反而放寬既有標準?
2. 更離譜的是,2016年食藥署驗出燕麥產品含有違法超標嘉磷塞殘留;若以衛福部現在預告放寬的標準檢視,過去這些含有超標嘉磷塞殘留的產品,未來將全數合格。對此,我要求衛福部承諾做好把關工作、不要輕易放行致癌農藥,讓民眾安心。
⛔附註:
2019-4-25 請大家一起捍衛食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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