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也是看法白才知道:台灣警察會說:「你所說的都將成為呈堂證供」嗎
如果有看過香港警匪片,會發現警察逮捕犯人的時候,會順便說一句「你所說的都將成為呈堂證供」。
這句話是什麼意思?台灣警察抓犯人,也會這樣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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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蘭達警告
「你所說的都將成為呈堂證供」 是來自美國的「米蘭達警告」,規定警察檢察官在逮捕、訊問犯人時,必須告知他們相關權利,包括有權行使沈默、可以請律師等等:
You have the right to remain silent.
Anything you say can and will be used against you in a court of law.
You have the right to talk to a lawyer and have him present while you are questioned.
If you cannot afford to hire a lawyer, one will be appointed to represent you before questioning, if you wish one.
這段話大概的意思是,告知被告「你可以保持緘默、任何陳述的內容都將送上法庭作為不利於你的證據、你可以選任辯護人在場或提供法律諮詢、如果你請不起律師,可以在訊問前請求指定辯護人幫你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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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怎麼說?
類似的東西在台灣,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叫做「告知義務」。這是在要求法官、檢察官、司法警察在訊問被告的之前,有一些事情一定要先跟被告講:
1⃣️ 被告的犯罪嫌疑和所犯的罪名。如果之後變更罪名,必須再告知一次。
2⃣️ 被告可以保持緘默,不需要作出違背自己意思的陳述。
3⃣️ 被告可以選任辯護人。如果是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可以請求法律扶助的人,可以請求。
4⃣️ 被告可以請求調查有利於你的證據。
講完這一套「告知義務」之後才能開始訊問被告。這是為了保護被告的訴訟權,讓被告知道他在訴訟上的權利。
雖然概念相似,但台灣警察並不會說「你所說的都將成為呈堂證供」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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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被警察抓了,該怎麼辦呢?
📖 延伸閱讀:龍建宇|Ep2:ㄜㄧ警察找我去警局喝茶,好可怕喔!
https://plainlaw.me/2016/06/10/legal-life-ep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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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白話文運動
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42的網紅為人民辯護邱顯智,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在這個過程中,台灣一個很新興民主國家,或是一個還沒辦法做到轉型正義的國家。所以才會說,在這兩三年的過程中疲於奔命啦,他(陳為廷)這樣講很輕鬆啦,但是那是班班血淚,比如說有一張相片是我跟為廷跟秀春姐,其實秀春姐不知道在我們面前流過多少眼淚,一個家,被劉政鴻拆掉,之後還說天賜良機,他們從台北回來的時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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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日話題:當司法淪為政治壓迫的儀式,反抗是否仍然可能?
2021/9/5
【明報專訊】在今日香港,每日讀着匪夷所思的法庭新聞,畫幼童畫冊要還押,一句有無限詮釋的口號就係分裂國家情節嚴重,大概除了有權拘捕和有權審判的人以外,已無人相信政治案件還有公平審訊的可能。
然而莊嚴肅穆的法律程序,每日仍一絲不苟地進行着,用優雅文句專業術語寫判決,將一個個公民未審先送入監獄、重判異見者;但,偶爾,如果認罪認得早、求情信夠可信,如果警員證供真係矛盾到超過人類可接受範圍,還是會有好消息。
也還有法律界權威說,香港法治95至99%運作正常。
誠然,在一般人的想像中,司法淪陷並不是現在這樣,要到法官對政權言聽計從,警、檢、官全部都係佢嘅人,一條龍將異見者直送監獄個個判足10年才算——香港還遠遠沒到那一步,辯方仍可據理力爭、與控方互有攻防,有些法官還會講斥責控方/警方證人的人話;而「小勝」仍有,暴動、非法集結不是輕判、甚至無罪,國安案都有得保,政權眼中釘鄒幸彤昂首走出法院。公平審訊不可得,但「較佳」結果仍可能,官始終有「好壞」、「釘放」,律師辯才經驗都有高低長短,辯護策略、技術性疑點,求情內容……從輕發落,仍然可期。
但what if 這套仍有「希望」的司法制度,才對威權政體最有利?一啖砂糖一啖屎來回反覆,不斷將針對全社會的恐懼擴大,同時向被告發放「未絕望,仲有變數」的信息。
手足的一線生機,令司法也彷彿仍未徹底崩塌;而當重點只在被告的最大利益(最短刑期),審訊就只剩下認罪與否、如何避過定罪元素,行為和說話的意義可以有幾模糊,求情,見感化官幾有悔意,保釋條件講到幾盡……
當掌握被告生殺大權的法院,成為政權壓迫系統的一部分,已無人可以在司法制度中看得見達至公義的路徑,但個人利益最大化的路徑卻相當清晰:它正在誘使被控告者將個人利益置於首要、唯一的考慮,與運動、甚至過去的自己割裂開來。在此過程中,透過被告自我否定,消解受審事件的政治意義,將符合政權敘事的新現實強加社會。政治案件被告選擇走上個人利益最大化的路徑,就要參與政權劃定的「法律」框架,無可避免被融入政治壓迫正當化的程序。
由此,政治犯身上,似乎出現一個兩難:自己的best interest,與自己對行動/所信之事的理解,在法律程序中必然衝突。身處此結構當中,面對結果已定的政治審訊,我想知道,反抗是否仍然可能?
一、法院作為威權體制的一部分:The legitimacy paradox
(或者這篇文將來要拿去呈堂呢……所以我更需要認真地、引經據典地討論這個問題:)一個仍享有「獨立」地位的司法體系,為何會「自主」地傾向威權,成為政權壓制意見與反抗最關鍵的工具?
在香港的公共論述中,「法治」往往與「公義」直接掛鈎,但不同時空、地域的前例已顯示,法治、司法獨立、程序公正、政治審判與威權統治,可以並行不悖,甚至相互依存。如果法院不能為政權所用,早就落得如公民社會其他範疇一樣的下場;威權之下,法院本就無遺世獨立、做「公義最後防線」的條件。
學者M. Shapiro如此描述威權下法院面對的Legitimacy paradox(正當性悖論):
「法院若挑戰政權的不公義,會引發政權加強箝制,無法保持獨立而失卻正當性;但法院若迎合政權,則會在公共眼中不再獨立,同樣失卻正當性。即使法院取得平衡,維持到自身的正當性,這份正當性卻只會令威權整體更具正當性。」[1]
① 面對政治檢控 無知即力量
目前政權瘋狂清洗公民社會不同範疇,祭出的說辭是「法律」(「我哋只有一把尺就係『依法辦事』,總之你犯法我哋就會執法」,蕭澤頤),手法是拉晒啲人上法庭直接還押,或以此為威脅。
不同威權政體的例子告訴我們,政權的合法性來源(革命功績/經濟成果/意識形態)愈疲弱,就愈須倚仗「法律」、「法院」、「法治」,利用程序與「法」的正當性,解決自身無足夠能量處理的政治問題,迴避政治後果。與不確定性較大的選舉或隨時反噬的暴力鎮壓相比,具有「超然政治之上」光環的法院,是成本最低的選擇。
於是政權不斷將政治問題推向法院,法院則一邊強調「只處理法律問題」,一邊被迫作出各種政治判斷:徐子見或危害國安而鄒家成不會,難道是沒有政治判斷的司法認知?「水炮車係權威嘅象徵」,又如何不是一個政治判斷?「只僵化地引用法律條文,不看條文及裁決是否符合法治精神,本身就是一個政治決定」(戴,2018)[2]
但既偏離法律範疇,法院又有何權威去做這些判斷?即是不計其政治立場有否偏頗,香港法官對政治的「司法認知」,分分鐘連一個中學生都不如(否則點會問李立峯「集會唔係有組織者嘅咩」或稱「不相信防暴警會眾目睽睽下說出『阿sir做嘢唔×使你教』」)。結果,法庭往往全盤接受控方版本,還自詡專業公正、不受民粹左右;政權則用法院判決為政治打壓正名,以「尊重司法獨立」為名,神化法官及裁決,壓制質疑。
② 為免被人推翻,先要自我推翻
威權政體往往牢控立法、修憲權力,一旦法院判決偏離其掌控,即可透過修改法律,推翻法院判決。要確保法院「醒醒定定」,唔使用劍亦唔使提法官有老婆仔女,只需讓法院知道自己的判決隨時可以被政權無效化就夠。若判決無人尊重,法院的存在亦無意義;為了維持自己剩餘的獨立、自主與權威,法院有誘因順從政權(但無乜誘因諗人權)。
於是我們不時見到「我輕判你,一陣DOJ又覆核㗎啦」,以及「一陣人大釋法咪仲大鑊,香港發展嘅空間又會再細咗」,裁判官選擇直接重判,高院上訴庭和終院選擇在人大出手前先自我調節。於是,港澳辦副主任鄧中華盛讚香港法院「對國安法形成了正確認識,特別在保釋、陪審團,指定法官制度……較好地落實了立法原意」。
直頭摸頭讚你乖。「如何判決不至引來政權干預」,與「如何判決才能讓政權滿意」,其實是同一回事。在威權法治下,法官究竟有否「捍衛法治」的意圖,都改變不了他們正在將政權對異見者的壓迫正當化的事實;而香港法官連僅餘的人權保障空間亦不善用,更令人質疑其正在利用社會對釋法的疑慮,積極地迎合政權。當你為了保存自己而無制限地妥協時,你想保存的早就被你親手斷送了。
③ 選擇性裁決 鞏固無力感
「正當性」不過一重外衣。法院對抗爭共同體真正造成的傷害,遠不至於此。
政治壓迫的司法化(Judicialization of oppression)將打壓針對少數、個別人的特例,轉化為可穩定地恆常操作的系統;最穩定的不是僵化地有殺錯無放過,而是充滿彈性、可鬆可緊,令人愈觸摸愈觸不到,但又無法脫離其威脅,已足以透過恐懼牽制整個社會(簡單來講,即係國安法啲保釋咁)。
一個「自主」的法院,全權掌握對任何人任意趕盡殺絕的權力,但又始終保留「放過」個別人的可能性,令焦點從檢控和羈押本身的正當性,轉向研究怎樣的官司策略,才能成為個別被放過的人:只是一個「可能」,足以耗盡抗爭陣營絕大部分資源、關注、心神、情感能量,甚至意志。
最折磨人心的從來不是恐懼,而是「希望」:無力感會在反覆的徒勞嘗試與無常的滅頂之災中生根,直至行動的可能被徹底蠶食。
二、不要被政權奪走詮釋敘事的權力
「一場政治審訊,是在一個可見的場域,由對立的各方就法律秩序規範正當性爭辯,而不僅僅關乎當前司法框架下官司的勝敗。」[3]
一場審訊所影響的,遠不只是一個抗爭者個體的命運,關鍵政治案件尤其——營造恐懼與不確定,消耗民間社會,建構政權要的敘事,改寫集體記憶,徹底改造一個社會的政治空間,才是威權下政治審訊的作用。
法院之所以對政權重要,還因其「展示」的功能:政權要你消失、要你沉默,還要你自我推翻、背棄同儕,即使毋須像蘇聯show trial一樣對黨國感激涕零,也要你以順從來認可這套儀式。它從不需要你心悅誠服,違心的配合,正好助其維繫以恐懼牽制所有人的壓迫系統。「留得青山在」實是一場無限滑坡,達至個人最低刑期之法,也包括成為控方證人。如果看一場官司不僅僅關心刑期長短,認罪和配合與否的決定就包括你是否要對政權編造的「事實」,在法律程序中給予無條件的認可,讓法院亦因而免卻自身監察及制衡政權的責任,繼續扮超然。
唔知唐英傑判九年,多少人反應是「早知就應該認啦,扣三分一好過」?唐的想法只有他自己知道,但決定不認罪時,他想必衡量過敗訴要承受的後果。因是經審訊定罪,法院就必須在判辭中清晰交代理據,於是條文本身的缺陷,法官對政治問題的獨斷,對基本人權的無視,對政權敘事的投誠,對合理質疑的左閃右避,都在判辭中一清二楚。
這是一份根本無法自圓其說的判辭,「賣飛佛」是「因為兜多咗幾個街口所以情節嚴重」!
即使被困囿於這個系統,也不等於我們與政權的分歧,只能體現在程序與細節之中。我對「法治」並無任何執念,所謂法治精神,只是一個社會如何理解何謂「公義」的載體;而在司法是否合乎公義的問題上,政權抑或法官,都沒有凌駕任何公民之上的權威——普羅百姓(ordinary men)對法院的檢驗和監督,是普通法制的基礎。
今日香港法院所維護的而非公義,而是政權的利益;法院對法律與「事實」近乎絕對的詮釋權力,也非來自對法律/法治的權威理解,而僅僅來自一言不合就可以全無合理解釋將異見者收監的制度暴力。當法院的權威,要靠拿攝錄機對準公眾席,隨時將旁聽公眾收監的威脅來維持,這座法院還有何正當性可言?
政權正努力地以司法改造,消滅抗爭敘事,但在它放棄司法作為合法性外衣——轉為閉門審訊——之前,它都必須給予被審判者說話的空間。就在此空間中,我們要與政權爭奪的正當性的話語權,不容政權壟斷對公義的詮釋,不容審訊歪曲記憶與事實,不容法官迴避自身真正的責任。
政權利用司法與其他工具散播恐懼與無力的目的,是改變「香港」之所以為「香港」的一切意涵,徹底否定「香港」的存在。而我們每一個行動與選擇,都在抵抗與反擊政權對香港的強行扭曲,重新定義香港之所以為香港的本質。
這本就是一個永不會完成的使命。
Best interest是什麼?
當然,被拋入「政治犯」身位, 不等於就有在政治審訊中頑抗的責任;法庭不是唯一的戰場,也無人有義務犧牲自己的best interest去嘗試開拓。
但這個討論的缺口在:究竟所謂一個人的best interest是什麼?在律師、官司與法庭的語境,它必然等同獲批保釋或最低刑期,因而必然和運動對立。
「唔好諗其他嘢啦,你都要諗吓自己」都聽唔少。於是我好認真咁「諗自己」:究竟我的best interest是什麼?
是自由地說話,是在一個真正開放的公共空間,與其他自由的人建立有意義的連結;是始終可以用批判的精神思考任何現象,挑戰一切定見,即使自詡為歷史必然,不以人的意志轉移的巨大結構;是體認自己一切行動的意義,不因任何強制或壓迫而扭曲。
所以我必須直面這一個戰場。
法院要如何面對它的paradox,是法院的責任和決定(吓,唔使幫你諗埋啩?);但於我,那個政治犯面對、諗自己定諗個運動的paradox其實係假的。政權及為其所用的司法機器正試圖將我從共同體中割裂出來,再透過抹殺我作為個體的存在,否定共同體的存在;若我始終拒絕被抹殺、拒絕自我否定,拒絕成為政權營造恐怖的一部分,透過固守自身,就同時固守了共同體的一部分,令其不至消亡。
自我正是已突破壓迫的姿態所定義,而「香港」的存在,就是有一個個仍未被威權同化的個體的自我所組成。即使因隔阻而無法感應到共同體是否仍然存在,即使眼見她已破碎成無數相互拉扯的平行現實,要重新找到她,其實只需反照自身便可。
身處各異的困境中,每個人的best interest都不同,只有自己知道最適合自己的方向和角色是什麼。不論在怎樣的紛擾與壓迫下,依然忠於自己,就是一個人可為自己、同時為自己所認同的共同體能做的最重要的事。而兩者,本就無從分割。
[1] Shapiro, M. (2008). Courts in Authoritarian Regimes. In T. Ginsburg & T. Moustafa (Eds.), Rule by Law: The Politics of Courts in Authoritarian Regimes.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 戴耀廷(2018)《法治的挑戰: 威權下的思考》
[3] Schervish, Paul G. (1984). Political Trials and the Social Construction of Deviance. Qualitative Sociology. Vol.7
文˙何桂藍
編輯•王翠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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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是看法白才知道:在餐廳大撒蟑有什麼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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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幾天,台北市的某間餐廳,被人潑灑上千隻蟑螂。
在進一步釐清事實前,我們針對媒體報導所得到的資訊來判斷當事人可能犯的刑法法條(就先不討論組織犯罪的問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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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嚇危安罪?
刑法的「恐嚇罪」是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類的事情恐嚇他人(法律上叫做「惡害通知」),而且讓對方感到害怕。
過去曾經發生過有人對鄰居丟死蟑螂並罵「最好不要出門否則殺你全家」,被法院判決成立恐嚇罪(但重點是後面那句死全家,丟蟑螂只是輔助)。
跟蟑螂有關的恐嚇行為還有,某個人對鄰居說「我刀準備好了,下來我就給你死」,但後來卻在法院抗辯他其實是在跟蟑螂說「給你死」,法院當然不相信有人會對著蟑螂自言自語卻不殺死蟑螂,所以判決成立恐嚇罪。
丟活體動物的話,實務上比較常出現的其實是毒蛇,通常是為了討債,而行為人也都成立恐嚇罪(哇靠被丟毒蛇的話我一定嚇到烙賽)。
不過從過去來看,丟蟑螂似乎不會成立惡害通知,畢竟雖然上千隻蟑螂會讓人嚇到烙賽,但距離類似要你去死的恐嚇還有一段距離,恐嚇罪恐怕很難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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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暴暴辱?
有人認為,這會成立刑法上的強暴侮辱。
2020 年,唷如恩為了討債,跑到債務人家丟雞蛋、排泄物和蟑螂,法院認為,丟雞蛋、蟑螂、排泄物算是對被害人使用強制力,而藉這個手段進行侮辱,因此成立刑法上的強暴侮辱罪。
當然還是要看當事人怎麼想的,但如果照這個案例來看,強暴侮辱罪滿有可能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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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罪?
內政部長徐國勇表示,丟蟑螂導致餐廳無法營業,也妨害他人行使權利。
但這其實也很難成立,當事人如果是要弄裡面的警察,而不是餐廳的話,很難成立強制罪的故意。
如果是要搞餐廳的話,當事人看起來比較像是要強暴侮辱,成立強制罪的可能性也很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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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公務?
有人提到,因為當時是警察的聚餐,所以對警察丟蟑螂可能犯了妨害公務罪。
不過,妨害公務罪的前提是在「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假設你看到一個下班後在家裡附近遛狗的警察而揍他,因為他這時候並不是在依法執行職務,所以只會成立單純的傷害罪。
同樣的道理,聚餐中的警察應該不是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公務員,所以對他們丟蟑螂並不會有妨害公務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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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了想用聽的嗎?最新一集法客電台聊了這件事。
另外母親節要到了,台南一名 58 歲的母親,聲稱患有關節病變、憂鬱症等病無法工作,還得扶養高齡 90 歲的媽媽,要求前婚姻所生的子女支付扶養費,不過子女主張該名母親對其子女不聞不問 29 年沒有盡扶養義務。
在法律上,什麼情況子女不需要對母親負扶養義務嗎?若未盡扶養義務,會被告遺棄罪嗎?
現在打開你的 Podcast app 聽這一集:https://reurl.cc/qmEr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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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集精彩重點】
✓ 潑蟑螂犯什麼罪?
✓ 和蟑螂有關的判決,司法蟑螂?蟑螂律師?
✓ 司法黃牛是什麼?沒有律師執照可以幫別人辯護嗎?
✓ 關於扶養義務及遺棄罪
✓ 遺棄直系血親尊親屬因而致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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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白話文運動 #法客電台 #Podca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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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個過程中,台灣一個很新興民主國家,或是一個還沒辦法做到轉型正義的國家。所以才會說,在這兩三年的過程中疲於奔命啦,他(陳為廷)這樣講很輕鬆啦,但是那是班班血淚,比如說有一張相片是我跟為廷跟秀春姐,其實秀春姐不知道在我們面前流過多少眼淚,一個家,被劉政鴻拆掉,之後還說天賜良機,他們從台北回來的時候,他是跟他的丈夫去瓦礫堆裡面撿拾他們的衣服,跟信件還有他們的藥。他們說,那其實不是拆房子,是在踐踏你的尊嚴。
張大哥是個疼太太的人,所以早上起來就開始擦地板,煮好早餐,請太太下來吃早餐,30年來。太太懷孕時,很想吃新竹肉圓,所以他就冬天時騎著偉士牌去新竹買肉圓給他吃。因為秀春姐的姊姊住新竹,有時候會去找他姐姐,回來之後,冷天嘛,他丈夫牽著他的手說,冬天很冷,把你握得暖一點。這都是他跟我們說的。所以,我跟陳為廷,或是其他律師或其他學生,為什麼會覺得說想要來做點事情,是因為你就站在這些人的眼淚旁邊,你就看這些人在流眼淚,我有時候會覺得,這是年輕人齁…因為他已經六十幾歲了,他已經沒有力氣出來跟國民黨車拼,所以我們可能需要出來幫他做些事情。
所以,在這種情形之下,為這些學生比如說,陳為廷丟到劉政鴻,幫他辯護我是很光榮啦,比王建民更準,這個叫「霸王硬上香」,你把一個人拆房子逼死之後,還硬要進去人家靈堂裡面給人汙辱,所以他丟他鞋子,我們幫他辯護。因為我們也瞭解,我跟他類似的地方是,我們都是艱苦人出身,第二點是我知道他沒有錢可以繳律師費嘛,不然他要請誰?就是說替他們辯護是很光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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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司改會等團體全力救援的徐自強案,今天更九審開庭。為釐清案情,法院出奇招,問徐自強是否願意和已經死刑定讞的原案共同被告黃春棋「對質」。
本影片為徐自強在法庭外接受報社記者訪問時的狀況。報社記者問他,是否擔心如果在法庭上對質,黃春棋會「提出尖銳的問題甚至吵架」。 徐自強表示不會擔心;其實他個人有很多話想問黃春棋,也很希望知道黃春棋到底想問他些什麼。不過因為涉及法律程序問題,還是要由律師們討論決定。
徐自強的義務辯護律師林永頌、尤伯祥、陳建宏等人表示,大法官釋字582號解釋,以及刑事訴訟法上規定,法庭上的交互詰問程序,並不是對質的概念。因為原來的同案被告黃春棋已經死刑定讞,在更九審是證人的身分,而且已經拒絕作證或為證詞具結。如果在法庭上讓兩人「對質」,恐怕會產生被告與證人雙方在法庭上對罵之後,被告或律師卻無法進一步詰問證人的狀況,損及被告的權益。因此他們還需要審慎考慮。
(攝影:吳東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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