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才機關:國立科學工藝博物館
人員區分:約僱人員
官職等:無
職系:無
名額:1
性別:不拘
工作地點:82-高雄市
有效期間:110/08/04~110/08/17
資格條件:
一、本館使命、願景、品質政策及服務態度
(一)、我們的使命
1.培養人人都是科學人。
2.讓「科工館」成為大家都喜歡來,常常來,來了還想再來的博物館。
(二)、我們的願景:以“科技生活化、生活科技化”、“科學體驗、體驗科學”,邁向綠博物館的願景。
(三)、品質政策:友善、專業、創新。
(四)、服務態度:微笑、熱忱、主動、耐心、當責。
二、資格條件
(一)、國內外大専以上畢業,電機、電子、資訊、控制等相關科系畢業。
(二)、具備具1年以上實際維護電機、電子、資訊、控制等設備等相關實務工作經驗(前項工作經驗為必要條件須具備,故請詳細敘明是類工作經驗並提供相關佐證資料或證照或作品等)。
(三)、須具備基礎文書處理軟體能力,包含:Word、Excel、PowerPoint等。另會使用LibreOffice者尤佳。
(四)、英文能力達到全民英檢初級或多益測驗350以上(新版多益測驗聽力110閱讀115以上)尤佳。
(五)、對博物館展示單元之維護及研發有興趣,勇於任事、負責盡職、積極樂觀並具服務熱忱。
(六)、須能配合假日輪值出勤。
(七)、個性積極且細心、良好溝通能力、配合度高、抗壓性強、活潑開朗,樂於學習,勇於接受工作挑戰者。
工作項目:
一、本館常設展示廳展示單元(電腦資訊、電子、多媒體、電機、機械設備、投影機、照明、木作…等)維護保養、檢查維修、紀錄及管理事項。
二、本館特展展示單元維護保養、檢查維修、紀錄及管理事項。
三、維修責任展示廳及大銀幕電影院輪值及臨時交辦事項。
工作地址:
高雄市三民區九如一路 720 號
電子地圖
聯絡E-Mail:cyt@mail.nstm.gov.tw
聯絡方式:
一、報名方式:
符合上述資格條件且具意願者,請一律以書面郵寄報名,於110年8月17日前(郵戳為憑)檢具相關證明文件,掛號寄至高雄市807三民區九如一路720號人事室陳小姐收,並於信封左下角註明『應徵展示組約僱人員』。
※報名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如下(請以A4紙張依序裝訂):
1.本館約僱人員甄選報名表(請務必至本館網站https://www.nstm.tw/下載使用)。
2.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3.男性如服完兵役或免服兵役者,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未服兵役者免付。
4.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
5.個人自傳(請務必清楚敘明資格條件中所應具備之能力及實務相關經驗、學識、家庭概況、其他學經歷、個人專長、報考動機、個人理念及工作期許)。
6.個人Email帳號及可聯繫之手機或電話號碼。
7.如有相關證照亦請檢附。
8.其他。
二、應徵者資格審查結果及甄選日期:
將於本館網站「最新消息區」公告且應徵者亦可憑身分證字號至本館首頁→「參觀資訊」「單一窗口服務」→「申辦進度查詢」→「求才處理進度查詢」(https://www3.nstm.gov.tw/careers/query.asp)。
三、甄選結果:於本館最新消息區公告錄取名單。
1.本次甄選正取1名,並視甄選成績擇優備取1名,備取期間自錄取名單公告之翌日起3個月內。
2.正取人員應於通知日起1週內至本館人事室完成錄取報到通知單回條簽署作業,逾期以棄權論,並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棄權者不得異議。
3.參加甄選人員條件如不符本館需求,本館得斟酌情況從缺之。
四、備註:
1.本職缺僱用期間至110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3級考試錄取人員分發報到前一日為止。
2.繳交之各項證件,如有虛偽不實等情事者,取消甄選資格;如經錄取,取消錄取資格。
3.另為提倡節能減碳,落實環保政策,未獲通知面試或錄取之應徵者如需返還書面應徵資料,可附信封及郵票寄回,或親至本館取回原書面應徵資料(申請時間自本職缺徵才公告日起3個月止,未提出申請者,書面資料將依規定銷毀)。連絡人:陳小姐;電話:07-3800089#8415。
職缺類別:
不須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職缺
* 請注意:本職缺啟用應徵人員調閱履歷功能,應徵者需同意開放履歷給徵才機關調閱 公務人員應徵作業說明
考勤軟體下載 在 Workforce勞動力量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嗨嗨大家,這是Workforce勞動力量與 法律百科 Legispedia 合作的第二篇貼文,上次我們談到了企業在面試、招募員工時要求提供身分證或其他證件的正當性,今天這篇貼文則是想來討論一下, 通常員工到公司工作應該是「人來了就好」,但如果公司要求出勤時應自行準備工作會使用到的設備或器具,這樣是否合理呢🤔
🐧勞資雙方有先講好,其實並無不可
依照勞基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6款規定,有提到「勞工應負擔之膳宿費及工作用具費」是勞動契約應約定的事項之一,而且綜觀勞基法或各項解釋令,其實也沒看到有強制規定雇主不得要求員工應自 行準備與工作有關的設備或器具,因此反面來說,勞資雙方只要事前充分溝通清楚是否應自備工具、需自備哪些工具以及分別負擔的費用,依法來說應該也不是不行的。
不過一般來說,提供勞務所需的設備、機器、材料或工具等業務成本,應該還是要由公司備置、管理或維護比較適當,如果要求員工要「連工帶料」的話,那其實實務上還比較偏向承攬性質,對勞方來說還不如當作下包商承攬案件比較划算(可參照勞動部製作的「勞動契約從屬性判斷檢核表」)。
那我們再來看看最常見的制服問題,雖然我們上面提到事前約定好各項工具的準備與費用負擔情形應該是沒問題的,但如果是企業經營時要求員工穿著的「制服」就另當別論了~依照勞動部89年10 月16日臺勞資2字第0043550號解釋令,有提到不管是雇主為了達到事業經營的目的,或是基於工作安全、勞動紀律的需要而要求員工制服,該費用都應該是勞務成本或職工福利的一部分,如果企業要求勞工負擔或分擔成本,顯然是不妥當的😅
過去就曾有公司要求員工如果任職沒滿半年的話就要自行負擔制服費,結果當真的有員工未滿半年就離職時,公司便從員工最後一個月的薪資中以「制服扣款」的名義扣發了440元,後來被主管機關認定違反勞基法第22條第2項,反而被處罰了2萬元的罰鍰(參照勞動部107年9月28日勞動法訴字第1070014986號訴願決定書)。
🐧雇主要求員工在家工作(WFH)的設備,宜由資方負擔
另外我們也想分享一下,這陣子因為疫情的關係,不少企業為了讓員工分流出勤或是減少到辦公室接觸人群的機會,都採用了居家辦公的作法,但也有不少勞資雙方因為過去沒有這樣的經驗,因此便衍生了不少的爭議,其中居家辦公的設備(例如電腦、電話、網路費用甚至電費...)應由誰負責,就成為常見的討論議題之一。 依照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發佈的「企業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持續營運指引」, 其中便有提到建議企業在生產營運方面,可添購機器或資訊設備以應付遠距上班或在家上班的需求,雖然這個部分寫得並不算明確,但如果參考上面提到有關制服負擔的解釋令,應該不難看出主管機關在討論這類的費用負擔情形時,大多還是會認為應由雇主支付。
如果再退到最後一步來說,假如員工家中並無相關居家辦公的設備,雇主也不願提供導致勞工實際上無法提供勞務,員工或許可依照民法第267條,主張因可歸責於資方的事由,致不能給付勞務,進而要求資方仍應照常給付報酬。
以上是有關企業要求員工自備工作所需用品的一些小小分享🙂總而言之,還是建議老闆們最好還是能幫員工打理好各項生產力工具,讓員工心無旁騖地付出自己的心力就好,這樣不僅能減少勞資爭議,也能提高營運與生產的效率。
看到這裡,不知道有沒有讀者會想到,若今天公司雖然有提供員工電腦等硬體設備,但是卻沒提供工作所需的特定軟體(例如繪圖、文書使用),甚至明示或暗示員工自行下載盜版軟體,是否會衍生其他法律責任或風險呢?關於這個部分,就請大家去 法律百科 Legispedia 那邊看看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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