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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哪裡染的?(#鋼鐵少女)
同時也有9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52的網紅立法委員吳玉琴,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邀請考試院秘書長、考選部部長、銓敘部部長及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主任委員列席報告業務概況及立法計畫,並備質詢。...
考試院秘書長 在 Yahoo!奇摩新聞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Yahoo論壇/奔騰思潮】
民進黨立委好意思問:為何每年1500名(較年輕的)公務員離職?為何35歲以下的公務員在中央機關只占20%?
公務機關的「理想缺」都被「老人們」佔著,剩下的不是偏遠地區就是職等報酬較低的「不理想缺」。雖然說年輕人找工作,一開始沒魚蝦也好,但只剩「不理想缺」可以撿的現狀,公務機關如何留得住年輕的人才?
#鐵飯碗 #公務員 #年輕人 #職等待遇 #Yblog
考試院秘書長 在 邱顯智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考績程序之正當法律程序】
今天是這個會期第一次質詢,考試院秘書長、銓敘部長也難得蒞臨立法院。我用這個機會,提出一個考績程序中關乎正當法律程序保障的爭議問題:
「對於擬予各等次考績(特別是丙等)人員,應否給予陳述及申辯之機會?得否偕同律師到場協助陳述意見及申辯?」
因為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4條第3項只規定:「考績委員會對於擬予考績列丁等及一次記二大過人員,處分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及申辯之機會。」,但諸如丙等考績等情形,就沒有明文規定,也造成實務操作上的困擾。
事實上,在2015年時,就曾經發生警政署在專案考績會議拒絕律師陪同當事人在場的爭議。
延伸閱讀:〈200法律人連署 要求警署撤銷男警蓄髮懲戒〉
https://reurl.cc/WEAplk
銓敘部2016年的函釋(2016年6月6日部法二字第1054111436號函),更明文表示只有在擬予考績列丁等及一次記二大過的時候,才於處分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及申辯之機會和委任第三人到會。但「非屬影響當事人公務人員身分得喪變更之處分」(例如考績丙等),「機關自可本於權責准駁當事人所請」。
對於這個問題,銓敘部周部長的答案是:要給予當事人不利處分,就應該給予陳述意見的機會,也會在公務人員考績法中修法納入。周部長也當場同意,當事人可以偕同律師到場協助。
對於周部長甚至考試院,近年以來願意正視公務人員權益、勇於任事加強保障的做法,我非常高度地認同和肯定。
事實上,從政策面的角度,確實應該讓當事人在考績程序,就受到正當法律程序的保障。
首先,考評工作因為具高度屬人性,因此行政法院承認行政機關有相當的判斷餘地。司法審查範圍也只限於考績評定之合法性,而不及於妥當性。
因此,如果不能在內部程序就讓當事人有影響考績的機會,等到「不妥當」但「尚無不法」的考績作成之後,就沒有辦法透過司法救濟處理。
此外,依據實證研究,有律師參與法院的審判程序時,有助於審判的進行並減少法院的工作負擔。
同樣的,如果在於機關內部考績程序,就能及早發現並處理程序與實體問題,也可以避免將這些重要的工作留到保障事件和行政訴訟程序處理,進而減輕保訓會和行政法院的負擔。
然而,來自過去的保守見解和做法,仍不斷困擾著機關和公務人員。因此,除了質詢時提醒部長注意對於和正當法律程序不符的這號函釋和過去的作法,我也和陳椒華委員,一起以臨時提案,促請考試院注意公務人員的程序權利。
【追蹤律師考試變革檢討進度】
另外,今天也追蹤了律師考試分數門檻的檢討進度。
為了檢討律師考試400分的門檻是否合理,考試院秘書長在去年12月31日就表示,預計今年上半年召開與司法院、行政院間跨院際協調會。因此,我請秘書長說明目前的進度狀況。
依據劉秘書長的說明,去年年底以來,考試院就有跨院進行交流,上上禮拜也有工作小組的會議。此外,會議也會討論律師、司法官和法制人員考試的整合。
去年12月31日的考試院院會,考選部也提出「律師考試變革檢討報告」。我也請秘書長提供這份報告參考。
希望律師考試變革的檢討能儘速完成,讓律師的錄取標準早日回歸「資格考」的本質。
考試院秘書長 在 立法委員吳玉琴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邀請考試院秘書長、考選部部長、銓敘部部長及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主任委員列席報告業務概況及立法計畫,並備質詢。
考試院秘書長 在 黃國昌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1.今年四月,我質疑銓敘部抄襲考試院考察報告,連標點符號都一模一樣。沒想到銓敘部到現在還未更正,考試院秘書長卻幫忙護航,辯稱是「現狀描述、且有註明出處」,不算抄襲。
2.《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有關確保職場安全應有的核心規範,完全付之闕如。我多次要求保訓會盡速提出修正草案,請問保訓會到底還要拖延多久?
3.警察特考立定跳遠測驗,由「兩次擇優」改為「一跳定生死」,影響考生權益。對此,考選部長表示將研議恢復「兩次擇優」可能性。
附註:
2018-5-28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https://ppt.cc/fLu4Ax
2018-4-30 司法法制委員會質詢
https://ppt.cc/fcwUbx
考試院秘書長 在 吳志揚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對退撫新制納入離婚的配偶可分退休金,志揚認為恐立即引爆公務員「離婚潮」,而7月1日後則可能有「不敢結婚」或「不敢離婚」等現象發生,且此法亦可能會影響《民法》親屬編中「剩餘財產請求權」的安定性,再婚的公務員也恐有前後任配偶爭產的疑慮。我要求考試院應把相關問題釐清清楚,也要做出Q&A,針對離婚、再婚、單身的公務員可能碰到的狀況進行宣導,才不會引發公務員恐慌。
自由時報:離婚可請求分配年金 吳志揚:恐釀公務員離婚潮
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23897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