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績程序之正當法律程序】
今天是這個會期第一次質詢,考試院秘書長、銓敘部長也難得蒞臨立法院。我用這個機會,提出一個考績程序中關乎正當法律程序保障的爭議問題:
「對於擬予各等次考績(特別是丙等)人員,應否給予陳述及申辯之機會?得否偕同律師到場協助陳述意見及申辯?」
因為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4條第3項只規定:「考績委員會對於擬予考績列丁等及一次記二大過人員,處分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及申辯之機會。」,但諸如丙等考績等情形,就沒有明文規定,也造成實務操作上的困擾。
事實上,在2015年時,就曾經發生警政署在專案考績會議拒絕律師陪同當事人在場的爭議。
延伸閱讀:〈200法律人連署 要求警署撤銷男警蓄髮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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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部2016年的函釋(2016年6月6日部法二字第1054111436號函),更明文表示只有在擬予考績列丁等及一次記二大過的時候,才於處分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及申辯之機會和委任第三人到會。但「非屬影響當事人公務人員身分得喪變更之處分」(例如考績丙等),「機關自可本於權責准駁當事人所請」。
對於這個問題,銓敘部周部長的答案是:要給予當事人不利處分,就應該給予陳述意見的機會,也會在公務人員考績法中修法納入。周部長也當場同意,當事人可以偕同律師到場協助。
對於周部長甚至考試院,近年以來願意正視公務人員權益、勇於任事加強保障的做法,我非常高度地認同和肯定。
事實上,從政策面的角度,確實應該讓當事人在考績程序,就受到正當法律程序的保障。
首先,考評工作因為具高度屬人性,因此行政法院承認行政機關有相當的判斷餘地。司法審查範圍也只限於考績評定之合法性,而不及於妥當性。
因此,如果不能在內部程序就讓當事人有影響考績的機會,等到「不妥當」但「尚無不法」的考績作成之後,就沒有辦法透過司法救濟處理。
此外,依據實證研究,有律師參與法院的審判程序時,有助於審判的進行並減少法院的工作負擔。
同樣的,如果在於機關內部考績程序,就能及早發現並處理程序與實體問題,也可以避免將這些重要的工作留到保障事件和行政訴訟程序處理,進而減輕保訓會和行政法院的負擔。
然而,來自過去的保守見解和做法,仍不斷困擾著機關和公務人員。因此,除了質詢時提醒部長注意對於和正當法律程序不符的這號函釋和過去的作法,我也和陳椒華委員,一起以臨時提案,促請考試院注意公務人員的程序權利。
【追蹤律師考試變革檢討進度】
另外,今天也追蹤了律師考試分數門檻的檢討進度。
為了檢討律師考試400分的門檻是否合理,考試院秘書長在去年12月31日就表示,預計今年上半年召開與司法院、行政院間跨院際協調會。因此,我請秘書長說明目前的進度狀況。
依據劉秘書長的說明,去年年底以來,考試院就有跨院進行交流,上上禮拜也有工作小組的會議。此外,會議也會討論律師、司法官和法制人員考試的整合。
去年12月31日的考試院院會,考選部也提出「律師考試變革檢討報告」。我也請秘書長提供這份報告參考。
希望律師考試變革的檢討能儘速完成,讓律師的錄取標準早日回歸「資格考」的本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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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響人民權益重大的行政程序寄存送達 應增訂生效日】
❗(文長慎入,但是真的很重要)❗
相信大家一定有遇到行政文書的送達。這些文書,可能是一張交通事件裁決書,一張所得稅複查決定書,也可能是申請勞保給付的審定書。
法律上的「送達」,就是將這些文書依一定之方式,交付給收件人,或者讓收件人有知悉文書內容機會。
送達的方式有很多種,有由行政機關自行或利用科技設備的送達,有交給郵局的郵政送達,有囑託其他機關的囑託送達,有黏貼公告通知可以領取的公示送達,也有將文書寄存在公所或警察機關的寄存送達等等。
而一旦文書送達,就會相應發生一定的效果,例如行政處分生效、公法上請求權時效中斷等等,也涉及人民對這些行政行為不服的時候,要從什麼時候開始算可以救濟的期間。也因為送達涉及行政行為的效力和救濟,送達生效的時間點,就和人民的權益息息相關。
今天的主角是寄存送達。
行政程序法第74條第1項規定:「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
依據這條規定,如果不能在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甚至其他地方碰到受送達人,也不能對其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送達的時候,可以將文書放到公所或派出所,並在門口貼一張通知書、信箱放一張通知書,送達就立刻、馬上完成了。
沒錯,立刻、馬上。也就是說,如果受送達人在外地工作,或者剛好出國旅行,一回到家才發現哎呀好像有什麼公文要去派出所領,甚至通知單掉了等等原因而沒注意到,可能等到受送達人發現的時候,一切早就來不及了。(還有一種更瞎的,就是以為行政程序的寄存送達生效日和其他法令一樣,都是過十天才生效,然後算錯救濟期限……。)
其實,也有不少行政訴訟庭的法官,覺得這樣的規定可能違背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而違憲,因此聲請大法官解釋。
但是,今年11月20日作成的釋字第797號解釋,認為:「行政程序法第74條關於寄存送達於依法送達完畢時即生送達效力之程序規範,尚屬正當,與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無違。」
然而,在現代社會的生活模式下,寓居外縣市工作,或者短暫出國旅行等等短暫離開戶籍地的狀況,其實並不罕見。也不是每一個人的戶籍地,都有管理員收信或他人同住。因此一律丟幾張通知書就當作送達的作法,是不是妥當,也有問題。
事實上,大法官在釋字第797號解釋的理由書裡,也表示:「系爭規定所設寄存送達之程序及方式,固符合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已如上述,然為求人民基本權利獲得更為妥適、有效之保障,相關機關亦非不得參酌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及行政訴訟法第73條第3項等規定,就寄存送達之生效日或其救濟期間之起算另為設計,併此指明。」(順便一提,訴訟法上的寄存送達生效日,都是10天)
換句話說,如果認為要給人民權利更為妥適、有效的保障,在行政程序法上多個寄存送達生效日規定,其實會更好。
其實,關於行政程序法上寄存送達生效日的規定,法務部從2010年開始,就多次徵詢機關的意見。在2010、2015和2016年徵詢意見時,大部分的行政機關都認為增加生效日是好的(除了考選部),但到了2019年3月行政院會議結論,認為增加生效緩衝期不符合行政需求之後,大部分的機關也風向一轉,認為不要有生效日的規定比較好。
然而,依據黃虹霞大法官釋字第797號解釋不同意見書中的整理,這些機關如果不是將機關的方便置於人民程序保障之上,就是根本搞不清楚法律的要件。
例如,有機關認為增加作業時間,會造成行政成本。然而,對機關來說只是增加十天的作業時間,但對人民來說,卻可能是行政處分還能不能救濟的問題。
又例如說,考選部始終認為會嚴重阻滯試務工作。然而,考選部提出諸如「否准應考人身障應考權益輔助措施之申請通知」、「不予退費通知」和「應具備文件資料不全補正通知」等等行為,不是不可能影響考試工作(退費影響考試?),就是可以採取事後補正等變通方式辦理。
有些機關主張的理由,在法律上也站不住腳。
例如,銓敘部認為退撫案件應儘早送達生效,避免申領人於10日內發生喪失請領資格情事。先不論被寄存送達的申領人,不知道文書存在怎麼去請領的問題。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75條喪失申請退撫給與權利之事由類型:包括1.死亡 2.褫奪公權終身 3.犯內亂罪、外患罪 4.喪失或未具中華民國國籍 5.故意致該人員或具領受權之遺族於死。同法第70條第1項,並規定應命當事人於一定期限內繳還自應暫停、喪失、停止請領權利之日起溢領或誤領之金額。
除了申領人是否值得保護的問題以外,就算送達時生效,也多領不到多少錢。
也有機關認為,裁罰、限期改善、保全、限制出境等處分具急迫性及時效性。然而,保全或限制出境等處分,根本不是以送達受限制出境人為處分之生效要件。而「限期」改善的狀況,往往也是非急迫的情形。此外,如果真的有遇到急迫的狀況,本來也可以依據各個特別法或行政執行法第4章即時強制的規定,採取緊急或保全措施。
其實,各機關考慮的方式,太瑣碎也太先射箭再畫靶了。我建議還是要這樣思考:
1⃣行政程序法是普通法還是特別法?
2⃣原則上應否給予人民程序保障?
3⃣大多數狀況下,有10日期間是否會窒礙難行?
4⃣例外狀況,得否於個別法令另定之?
如果上面的答案都是「Yes」,那就在行政程序法上,讓人民基本權利獲得更為妥適、有效的保障吧。
質詢影片看這裡👉https://youtu.be/H-CmXrNULB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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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律二試倒數一個月
(最下方有送#刑訴筆記 的活動!)
10/17、18就是司律二試~
先恭喜通過一試的考生,剩下最後一哩路了💪沒有通過一試的朋友也不要氣餒,適度放鬆、調整心情後,再思考自己的下一步~
今天想跟大家分享,我在二試前一個月如何短期衝刺,迎戰二試✍️
📍1. 製作#考場筆記
考試範圍那麼大,人的記憶力有限,幾個星期甚至幾個月前看過的東西,當然不可能完全記得了!尤其是寫申論題,更需要記得許多實務學說見解,所以在製作一份考前用來「#回復記憶」的筆記很重要!
做考前筆記有幾個重點✨
1. 記下易考的關鍵字,考前反覆背誦
2. 筆記內容可以用解題書來製作,最能去蕪存菁!
3.筆記份量要確保自己能在考前的休息時間內看完,才不會因為看不完越看越慌張啊!
📍2. 放下參考書,看解題書
考前衝刺階段,讀書只能讀重點!重點會是什麼呢?就是「歷屆考古題」以及「近期的研究所考試題目」!
所以讀書方法應該是以解題書為主,因為裡面的解答都是針對考過的題目!只在看不懂老師寫的答案、或有想延伸了解的地方,才翻找參考書!
📍3. 照著考程表,實際寫至少兩屆的考古題
記得去年我在考前一個月時寫了第一份考古題,當下真的是shocked !因為國考的考程真的非常可怕,一張考卷寫不停寫兩三個小時,真的非常挑戰😭所以考前空下幾天,從頭到尾跟著考程寫一次歷屆,是很重要的💪
除了讓自己知道考試當下可能面對的問題,不管是生理上或心理上的,並提前做準備!也讓自己習慣長時間的作答,更了解國考的考試類型!寫完歷屆後,可以上考選部看「評分要點」,看看出題老師希望學生寫的內容跟你寫的一不一樣、差在哪裡!
📍4. 最重要的:強化心理素質
司律考試的射倖性真的很大,申論題評分也較主觀。我必須說再往後這個月,每個人都可能會掉入懷疑自己、覺得自己做不到、想放棄的情緒漩渦!記得我去年考前兩週也是完全念不下書,常常莫名的哭,很想放棄😭
但其實不會只有你很崩潰,其他人也都很緊張!考前幾天,每個人的實力其實已經固定了,差最多的是「抗壓性」,如何在面對壓力的環境下,發揮自己100% (甚至120%)的實力,才是最重要的!
如何有好的心理素質❤️?我覺得除了自己要盡量#正向思考,更重要的是有位「陪考人」,能在你走不出去低落時,及時拍拍你、拉你一把,並告訴你:他相信你做得到!(像是我很感謝我爸媽當時考前幾天上來台北陪考,給我很大的鼓勵!)
請記得不要讓自己一個人承受壓力,偶爾依靠一下身邊的家人朋友吧!
以上幾點我過去準備的小感想,希望有幫助到大家!Sunny祝大家考試順利、金榜題名!一個月後一起上岸吧🙌
🎊送筆記活動:#刑訴筆記
筆記頁數總共27頁,很好攜帶到考場!基本上就是我去年刑訴考科的考場筆記!主要參考黎台大刑訴解題書(好書!)~有需要的朋友可以幫我做2個動作喔🙌 再私訊我~
1. 臉書看到的朋友,請幫我公開分享貼文~
2. 標記2位朋友在留言區,留下任何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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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選部申論題答案 在 陳翰基老師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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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啥這麼重要的國家級考試 申論題竟然沒有解答可以參考
考選部網站只有提供選擇題的答案而已...
這樣怎知道閱卷到底公不公平 說不定內部黑箱作業XD
還是這就是人生阿 人家打幾分給你就是幾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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