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提醒,#搶轎 非幾個人隨機行動,已構成聚眾鬥毆罪要件,最重可判5年徒刑!!看更多詳細內容,請購買今日《蘋果》報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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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眾鬥毆構成要件 在 民意論壇:聯合報。世界日報。udn tv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增修襲警罪 執法有後盾
許福生/警大法律系教授兼主任(台北市)
鐵路警察李承翰執勤遭刺死,嘉義地院認定鄭嫌行為時有精神障礙,不能辨識行為違法,判決無罪,並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五年。這項判決引發各界譁然,冤死警察的母親說無法接受,且要讓警察有信心執法,不然大家以後怎麼做?
姑且不論本案精神鑑定爭議,以刑法妨害公務罪對於執勤員警安全之保障確有不足。目前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惟據統計,一○七年度以警員為對象之妨害公務案(起訴九九八件)占所有案件(起訴一○五一件)之九十五%,且在有罪判決(五二九人次)中,高達九十九%以上係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足見所有妨害公務案件係以警察人員為大宗,且不分行為手段之危險程度,多以易科罰金了事。對此,襲警行為應加重處罰,讓警察能勇於執法。
警察為保護社會安全最重要之防線,工作性質特殊,第一線執勤員警常面對暴徒,如鐵路警察李承翰殉職案,凸顯警察工作危險性極高,需較一般公務員享有更多法律保障;若發生員警遭襲受傷,甚至殉職之案件,亦會讓民眾對於社會安全產生恐懼,影響對政府施政之信心。為維護執勤員警之生命身體安全,確實有必要從法制面加重襲警罪之處罰,以捍衛警方執法尊嚴,保護百姓,維護社會治安。
香港將襲警罪採取獨立罪名,處罰「襲擊、抗拒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任何警務人員或在協助該警務人員的人」。德國刑法除妨害公務罪外,另有妨害公務加重條款,即針對攜帶武器或其他危險工具或透過一種暴力活動而致受攻擊者陷於生命或特別健康損害之危險等情形特別嚴重者,可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如此規範,均可做為我國對襲警行為加重處罰之立法參考。
呼籲立法者儘速針對襲警罪修法,襲警罪採取加重刑度方式,作為警察執法後盾,降低員警遭不法之侵害。如同去年底推動刑法放寬聚眾鬥毆案件構成要件,達到有效壓制街頭等場所聚眾鬥毆之情形,以有效維護執勤員警安全。
聚眾鬥毆構成要件 在 梁律師的執業日記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跟大家分享上週刑法修正的條文~
剛好今天早上上課時有討論到聚眾鬥毆罪關於「聚眾」之定義,不過這次修正的條文是刑法第149條及第150條,不是第283條喔!
修正後的條文
第149條:「意圖為強暴脅迫,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 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二次,而不解散者,在場助勢之人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八萬元以下罰金。首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50條:「
意圖為強暴脅迫,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而施強暴脅迫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加重其刑至 二分之一:
一、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之。
二、因而致生公眾或交通往來之危險。
犯前二項之罪,自動或受該管公務員制止命令而當場停止其行為者,在場助勢之人,不罰;下手實施者,得減輕其刑。」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3008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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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有效抑止群眾鬥毆事件,爰修正刑法第149 條公然聚眾不解散罪、刑法第150 條 ... 本罪構成要件有所認識而有意為之,應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依刑法第55 條想.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