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角警署侮辱被捕手足極可恥
文:腸
魔警惡行層出不窮,要求北角警署內被羈留的市民一律穿著灰色衫褲,並以此裝束步出警署。
此舉非常可恥,完全違反基本人權,尤其是無罪假定及免受「有辱人格待遇」的權利。
正如歐洲人權法院於2008年的Samoilă and Cionca v Romania一案[1]中裁定, 強迫未經定罪的人身穿囚犯裝束上庭受審,相當可能向公眾發放錯誤信息,以為受審者肯定有罪,除非當局能證明該人本身沒有足夠衣物,否則此做法完全無理可據。
儘管案例多牽涉被羈留人士被迫身穿囚服出席法庭審判,但歐洲人權法院其後於Jiga v Romania案[2]強調,有關原則的重點,在於當局不得在公眾可見之處,對只是暫時被羈留的人士施加暗示罪責的措施或安排。
無論魔警本意是否如此,強迫被捕者統一裝束,客觀效果明顯是將他們標籤為有異於一般市民(甚至一般疑犯)的群體,損害其於公眾眼中的形象,無疑與無罪假定的精神徹底不符。
無論如何,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早於1994年[3]引用《聯合國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標準規則》指出,即使是已定罪的囚犯,亦不得被迫穿著「有辱人格或有失體面(degrading or humiliating)」的衣服。此乃所有政府都必須遵守的最低人權標準。被羈留人士在失去自由期間不被獲准穿著自己的衣服,正有違上述最低標準,構成《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7條(即《香港人權法案》第3條)所禁止的「有辱人格待遇」[4]。
圖:Stand News 立場新聞
[1] App No 33065/03 (ECtHR, 3rd Section, 4 March 2008) at paras 99-100 ('... N’ayant pas été démontré que les requérants ne disposaient pas des vêtements adéquats, la Cour estime que cette pratique était dépourvue de toute justification et qu’elle était susceptible de renforcer au sein de l’opinion publique l’impression de culpabilité des requérants').
[2] App No 14352/04 (ECtHR, 3rd Section, 16 March 2010) at para 100 ('... il convient toutefois de s'assurer que les mesures prises à l'égard des détenus à titre provisoire ne sont pas de nature à porter atteinte au principe de la présomption d'innocence. Le caractère public de la mesure constitue en l'occurrence un élément pertinent à prendre en considération ...').
[3] See Womah Mukong v Cameroon, Communication No 458/1991 (10 August 1994) UN Doc CCPR/C/51/D/458/1991 at para 9.3
[4] ibid at paras 2.3, 9.3.
聯合國 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標準規則 在 黃之鋒 Joshua Wong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投訴如黑箱 巡查如虛設 倡懲教參考外國監獄】
感謝邵家臻委托立法會秘書處進行研究,探討加拿大、愛爾蘭、新西蘭、荷蘭及挪威的監獄運作機制,對於改善香港在囚人士權益,尤其是針對目前猶如黑箱的投訴機制,以及形式化的太平紳士巡查制度,有很大借鑑作用。
今早,我們聯同Fernando Chiu-hung Cheung 張超雄、太平紳士劉慧卿Emily Lau、Charles Mok 莫乃光、香港人權監察 Hong Kong Human Rights Monitor及青少年囚犯人權關注組召開記者會,呼籲懲教署參考《監察懲教署投訴機制建議書》建議作改善。
在記者會裡,我提到自己在囚的經歷,管方往往會在太平紳士到訪前,要求囚友做清潔,由掃帚改用水槍加快「洗太平地」,更要在飯堂鋪上紅地毯,可見太平紳士的「突擊」巡查制度,均失卻突擊的意義及效果。
與此同時,目前在懲教署進行投訴,投訴人不單未能獲取被投訴人的書面供詞,署方更不會在投訴結果未能成立時主動提供不成立的原因及理據,種種狀況均說明香港的監獄與聯合國早在1955年頒布任《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標準規則》有一定落差。
香港作為國際都會,監獄制度理應追上國際水平。未來,我們聯絡申訴專員公署及懲教署署長會面,期望署方參考建議,改革懲教署投訴制度及監察,不要再讓監獄變成黑獄:
一、擴大申訴專員調查懲教署的職能
成立專責部門調查有關懲教署的投訴;突擊巡查懲教院所;公開所有投訴調查內容,並定期撰寫調查報告;定期向聯合國及特首提出改善懲教署之建議
二、民間及國際人權組織進行監獄探訪及調查
修訂《監獄條例》或制訂公開指引,賦予人權組織、國際組織權力進行監獄探訪及調查,如國際特赦組織香港分會、香港人權監察等,並可定期突擊抽樣檢查閉路電視片段
三、懲教署定期與關注囚權的組織及人士會面
懲教署至少每季或每半年與關注囚權的團體、組織、立法會議員及持份者會面,共同制訂改善監獄的政策及措施;長遠而言,應考慮於監獄中設立囚友委員會,成員由囚友之間互選,定期與署方會面反映意見
四、改善懲教署內部投訴機制
增加懲教署資源及人手,獨立處理內部投訴,並將投訴個案按嚴重程度分類,由獨立職員負責調查及跟進,直接向懲教署高層匯報,並設回覆調查結果時限;設立保障證人機制;延長投訴時限;所有口頭投訴均需記錄在案;建立統一紀錄存檔系統,以保障囚友及職員的權利,也方便跟進調查;於投訴上訴委員會中加入法官、人權組織、立法會議員等人士
五、改善太平紳士巡院機制
設立秘書處跟進所有投訴,並確保每次太平紳士都必須跟進上一次另一太平紳士探訪時收到的投訴或見聞;向太平紳士提供持續的巡院培訓及講座,並定期與關注囚權的組織會面
#在囚支援 #囚權
聯合國 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標準規則 在 Fernando Chiu-hung Cheung 張超雄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五年只有八宗投訴個案成立 懲教署投訴機制失效
爭取成立獨立監懲會 保障囚友在囚權利
去年8月因公民廣場案而入獄的眾志秘書長黃之鋒,曾於壁屋懲教所(少年犯倉)遭懲教職員以粗言穢語辱罵,及收到警告信的不公平對待;轉到東頭懲教所(成人犯倉)繼續服刑時,則被要求「剝光豬」蹲地回答職員提問。
黃之鋒早前就上述情況向懲教署作出投訴,懲教署近日回覆指投訴不成立,皆因被投訴者否認指控,又沒有獨立證據證明或否定事件屬實。黃之鋒再向懲教署投訴上訴委員會作出上訴,要求索取證人口供以作參考,並要求與上訴委員會主席及成員會面,表述上訴理據。
黃之鋒表示,兩次投訴的過程令人非常無奈。首先,如在獄中作出投訴,先要向該監獄的懲教署職員提出,不少囚友會擔心被秋後算帳而投訴作罷,他亦曾被職員「勸告」撤回投訴;第二,懲教署調查欠缺透明度,回覆有關投訴結果時,並未有詳情解釋調查內容,難以令投訴者提出新理據作出上訴;第三,當投訴者要求索取證人及被投訴者口供以作上訴參考時,懲教署指因私隱問題而拒絕要求,但及後當投訴者再三要求,懲教署才表示原來可以按《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查閱資料,此舉已反映懲教署以行政手段阻礙投訴者得到公平公正的申訴。
翻查懲教署年報,2013年至2017年的五年期間,懲教署投訴調查組展開調查的個案總數有576宗,當中包括使用非必要武力、行為不當、疏忽職守、濫用權力、紀律行動不公正、不滿院所的政策或程序等。
不過令人驚訝的是,五年來由懲教署投訴委員會批簽通過投訴調查組的調查結果總數有543宗,但證明屬實的只有8宗個案(1.5%),絕大部分個案都只是「無法證實」(54%)、「並無過錯」(9.2%)、「終止調查」(14.6%)、「無從追查」(8.5%)等。
工黨議員張超雄認為,現時懲教署的投訴調查組及投訴委員會均是懲教署人員,公眾無法知道兩個架構是如何組成;及至懲教署2016年8月成立的投訴上訴委員會,主席是由懲教署副署長擔任,上訴委員會成員雖然有非官方成員,但亦是由政府委任,公眾無法得知委任機制及標準,亦無法監察不同個案的調查結果。
社福界議員邵家臻則指出,懲教署署長林國良於本月一日獲特區政府頒發銀紫荊星章,以「表揚」他領導部門的「專業水平和多方面工作在香港和國際間獲得廣泛認同」,既然如此,林署長更理應帶領懲教署改革,令該署的運作以致囚友待遇方面,都達到《香港人權法案》及聯合國《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標準規則》的規定。
議員要求成立獨立監懲會,並就投訴個案撰寫公開的詳細報告,又呼籲懲教署以公開透明的方式去處理投訴個案,切勿再黑箱作業、自己人查自己人。
邵家臻
區諾軒 Au Nok-hin
Kenneth Leung 梁繼昌
黃之鋒 Joshua Wong
聯合國 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標準規則 在 聯合國《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標準規則》是 的推薦與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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