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專法:還要再改至少本文所列的這些(而且每一條都可以再吵一次)。
修民法:只要改婚生推定和人工生殖法。(因為其他都跟性別無關)
但也希望大家關注性平教育啦
【轉友資訊-為什麼不要專法要民法?】
很多人可能不知道「立專法享同樣的權利義務」這件事有多複雜。
如果是以修改民法方式,直接把同性伴侶納入「配偶」的定義底下,這樣所有跟「配偶」相關的法律(權利義務的規定)就全部一體適用。
但如果是另立專法,那麼顯然就會出現一個新的身分關係定義,而非「配偶」。那麼所有跟「配偶」相關的法律(權利義務的規定)就全部都需要重新修法,這樣才能達成你所說的「享同樣的權利義務」。
而跟「配偶」相關的法律(權利義務的規定)有多少呢?我這邊大概列出一些,大家看看這需要花多久時間一一修法。
注意,這邊大概只佔了所有與「配偶」相關法律的約四分之一,還不是全部。
我知道這些東西長到你看不完,我也是。那為何還要拒絕民法支持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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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有同性伴侶,請祈禱你的另一半不會碰上人口販賣
因為在偵查或審理中你無權參與
*人口販運防制法第24條
人口販運被害人於偵查或審理中受訊問或詰問時,其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血親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家長、家屬、醫師、心理師、輔導人員或社工人員得陪同在場,並陳述意見;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時,亦同。
如果你的同性伴侶因病無法表達自己的意思
此時若有新藥試驗可能是一線曙光
但抱歉,你無權簽署試驗同意書
*人體研究法第12條
應依下列順序取得其關係人之同意:
一、配偶。
二、成年子女。
三、父母。
四、兄弟姊妹。
五、祖父母。
*人體試驗管理辦法
應依下列順序取得其關係人之同意:
一、配偶。
二、父母。
三、同居之成年子女。
四、與受試者同居之祖父母。
五、與受試者同居之兄弟姊妹。
六、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
如果你想捐器官給同性伴侶,抱歉不行
*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8條
摘取器官須注意捐贈者之生命安全,並以移植於其五親等以內之血親或配偶為限。
*人體器官移植分配及管理辦法第9條
待移植者與捐贈者以五親等以內之血親、姻親或配偶為限。配偶應與 捐贈者生有子女或結婚二年以上。但結婚滿一年後始經醫師診斷須接受移植治療者,不在此限。
如果你的同性伴侶不幸遇到土石流等天災
抱歉你拿不到任何救助金
*土石流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第7條
死亡或失蹤救助金,具領人順序為:
(一)配偶。
(二)直系血親卑親屬。
(三)父母。
(四)兄弟姊妹。
(五)祖父母。
如果你想登記自己的家為自用住宅
抱歉,不能登記到同性伴侶的名下
*土地稅法第9條
本法所稱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
你和同性伴侶有自用住宅想送給對方嗎?
抱歉,你的稅率會比較高,因為你們不是配偶
*土地稅法第28條
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你的同性伴侶是公教人員或公職人員嗎?
抱歉你拿不到撫恤金等等福利唷!
*公務人員退休法第18條
配偶與各順序遺族依下列規定共同領受撫慰金:
一、同一順序遺族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領受。但有配偶共同領受時,配偶應領撫慰金之二分之一,其餘遺族平均領受二分之一。
*公務人員撫卹法第8條
公務人員遺族撫卹金,應由未再婚配偶領受二分之一;其餘由下列順序之
遺族平均領受之:
一、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兄弟姊妹。
*公務人員遺族照護辦法第2條
本辦法所稱遺族,指依公務人員撫卹法規定受撫卹公務人員之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身心殘障受公務人員監護扶養之已成年子女。
註:本法包含協助辦理喪事、公家宿舍暫准其遺族繼續居住、每年春節端午及中秋三節慰問禮金、遺族遇有婚喪喜慶或重大病害之賀禮或賻儀、各機關需用臨時工作人員優先考慮在清寒遺族中遴選雇用。
*中央銀行人事管理準則第41條
本行職員之撫卹金及喪葬費,應由未再婚之配偶領受二分之一;其餘由下
列順序之遺族平均領受之:
一、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兄弟姊妹。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非資位現職人員退休撫卹辦法第19條
依本辦法領受撫卹金、撫慰金或喪葬費之遺族,依下列順序定之:
一、父母、配偶、子女及寡媳。但配偶及寡媳,以未再婚者為限。
二、祖父母、孫子女。
三、兄弟姊妹,以未成年或已成年而不能謀生者為限。
四、配偶之父母、配偶之祖父母,以無人扶養者為限。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非資位現職人員退休撫卹辦法第22條
領受撫卹金、撫慰金或殮葬補助費之遺族,依下列順序定之:
一、父母、配偶、子女及寡媳。但配偶及寡媳,以未再婚者為限。
二、祖父母、孫子女。
三、兄弟姊妹,以未成年或已成年而不能謀生者為限。
四、配偶之父母、配偶之祖父母,以無人扶養者為限。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從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第12條
領受撫卹金或死亡補償之遺族,其領受之順位如下:
一、配偶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孫子女。
五、兄弟、姐妹。
你和同性伴侶是中低收入狀態,照顧家中長輩
不好意思,拿不到津貼唷!
*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發給辦法第3條
請領本津貼之照顧者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二、(二)出嫁之女兒或子為他人贅夫者及其配偶。
如果你拿了同性伴侶的東西,沒告訴對方
結果對方以為被小偷偷走,跑去報警,以竊盜偵辦
後來才發現是你拿走,烏龍一場
但是抱歉,你還是竊盜罪唷!無法撤銷
就算你的愛人原諒你也一樣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十九章竊盜罪第324條
於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犯本章之罪者,得免除其刑。
前項親屬或其他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之間,犯本章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你想參與選舉嗎?
你的同性伴侶如果是公職人員,不能幫忙站台造勢唷!
異性配偶嗎?當然可以!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9條
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從事下列政治活動或行為:
四、在大眾傳播媒體具銜或具名廣告。但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只具名不具銜者,不在此限。
六、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助講、遊行或拜票。但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在此限。
你是公務人員嗎?你的同性伴侶發生大事情,你幫不了他唷!
不能留職停薪,也不能請假唷!
*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
公務人員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留職停薪,除第一款各機關不得拒
絕外,其餘各款由各機關考量業務狀況依權責辦理:
二、本人或配偶之直系血親尊親屬老邁或重大傷病須侍奉者。
三、配偶或子女重大傷病須照護者。
四、配偶因公派赴國外工作或進修,其期間在一年以上須隨同前往者。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
五、因配偶分娩或懷孕滿二十週以上流產者,給陪產假五日,得分次申請。但應於配偶分娩日或流產日前後合計十五日(含例假日)內請畢。
六、因父母、配偶死亡者,給喪假十五日;繼父母、配偶之父母、子女死亡者,給喪假十日;曾祖父母、祖父母、配偶之祖父母、配偶之繼父母、兄弟姐妹死亡者,給喪假五日。除繼父母、配偶之繼父母以公務人員或其配偶於成年前受該繼父母扶養或於該繼父母死亡前仍與共居者為限外,其餘喪假應以原因發生時所存在之天然血親或擬制血親為限。喪假得分次申請。但應於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
*公教人員保險法第28條
一次死亡給付,應由亡故被保險人之配偶領受二分之一;其餘依序由
下列受益人平均領受之:
一、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兄弟姐妹。
*公教人員保險法第34條
被保險人之眷屬因疾病或意外傷害而致死亡者,依下列標準,給與喪葬津
貼:
一、父母及配偶,給與三個月。
二、子女之喪葬津貼如下:
(一)年滿十二歲,未滿二十五歲者,給與二個月。
(二)已為出生登記且未滿十二歲者,給與一個月。
發生天災,你的同性伴侶出了事
抱歉你不能自行決定不上班,必須吃自己的假
*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第13條
天然災害發生後,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自行決定停止上班及上課,於事後陳報機關、學校首長:
二、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配偶、直系親屬有重大傷亡或失蹤。
三、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及其配偶、直系親屬所居住之房屋因受災倒塌或有倒塌之危險,或遭受重大損失時,為處理善後。
你的同性伴侶不幸被害,你對司法判決不服
抱歉你無權提出抗告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62條
少年行為之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對於少年法院之左列裁定,得提起抗告︰
被害人已死亡或有其他事實上之原因不能提起抗告者,得由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提起抗告。
如果發生類似高雄氣爆的事,同性伴侶沒有災害救助金
*水災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第7條
災害救助金具領人資格如下:
一、死亡或失蹤救助金,具領人順序為:
(一) 配偶。
(二) 直系血親卑親屬。
(三) 父母。
(四) 兄弟姊妹。
(五) 祖父母。
你是計程車司機嗎?不准開計程車接送同性伴侶進入機場
*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第25條
一般計程車駕駛人,得駕車進入航站停車場後向勤務警察說明事由,並填寫接送親屬登記表經當場審核符合規定後於停車場接送親屬。
前項親屬僅限駕駛人及其配偶之五親等內,以查核國民身分證 (必要時應帶戶口名簿) 為憑。
你的同性伴侶熱心參與消防等民防演練或是天災的救災嗎?
他是消防、社政、衛生、建設(工務)單位員工與村、里、鄰長嗎?是鐵路、公路、港口、航空站、電信、電力、煉油及自來水公民營事業機構員工嗎?
演練或真實出勤時,出了事,你沒有任何保障
*民防法第9條及第10條
參加民防團隊編組人員,因接受訓練、演習、服勤致傷病、身心障礙或死亡者,依其本職身分有關規定請領各項給付。
遺族請領前條第二項撫卹金之順序如下:
一、配偶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孫子女。
五、兄弟姊妹。
*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37條
遺族請領前條第二項撫卹金之順序如下:
一、配偶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孫子女。
五、兄弟姊妹。
你的同性伴侶不幸因病喪失行為能力嗎?
抱歉你不能當他的監護人
*民法第14條
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
若你的同性伴侶不幸被殺害,或被侵犯
你無法請求賠償、補償或救助
*民法第194條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民法第195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
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6條
得申請遺屬補償金之遺屬,依下列順序定之:
一、父母、配偶及子女。
二、祖父母。
三、孫子女。
四、兄弟姊妹。
你和同性伴侶一人工作,一人顧家嗎?
那你無法幫對方健保納保喔!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2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保險對象:指被保險人及其眷屬。
二、眷屬:
(一)被保險人之配偶,且無職業者。
你的同性伴侶若牽涉刑事案件,你無權為他找律師
你也無權在法庭上協助他
他接受偵訊時也不能陪同
覺得檢察官有不對的地方,你也無權提出
*刑事訴訟法第27條
被告得隨時選任辯護人。犯罪嫌疑人受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者,亦同。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得獨立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選任辯護人。
*刑事訴訟法第35條
被告或自訴人之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或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於起訴後,得向法院以書狀或於審判期日以言詞陳明為被告或自訴人之輔佐人。
*刑事訴訟法第233條
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獨立告訴。
*刑事訴訟法第248-1條
被害人於偵查中受訊問時,得由其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家長、家屬、醫師或社工人員陪同在場,並得陳述意見。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時,亦同。
*刑事訴訟法第319條
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但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或配偶為之。
*刑事訴訟法第484條
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
若你的同性伴侶不幸遇害,屍體勘驗或解剖時不需要通知你
*刑事訴訟法第217條
檢驗或解剖屍體及開棺發掘墳墓,應通知死者之配偶或其他同居或較近之親屬,許其在場。
你的同性伴侶在臨終時,你無權替他決定是否接受安寧醫療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7條
末期病人無簽署第一項第二款之意願書且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由其最近親屬出具同意書代替之。
前項最近親屬之範圍如下:
一、配偶。
二、成年子女、孫子女。
三、父母。
四、兄弟姐妹。
五、祖父母。
六、曾祖父母、曾孫子女或三親等旁系血親。
七、一親等直系姻親。
小倆口買房大不易,希望政府房貸補貼嗎?
抱歉,同性伴侶沒有
*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第9條
申請自建或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
一、中華民國國民。
二、年滿二十歲。
三、符合下列家庭組成之一:
(一)有配偶。
(二)與直系親屬設籍於同一戶。
女性同志伴侶,你的另一半如果要生產
你連提出陪產假的權利都沒有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
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五日。
繳所得稅時,你就算幫同性伴侶一起扶養他父母
或者同性伴侶的醫藥花費、災害損失,全部不能列舉為扣除額
簡單的說,你們要繳的稅比較多
*所得稅法第14-2條
*所得稅法第16條
*所得稅法第17條
若不幸同性伴侶死亡,你對他的死因有疑慮
你沒有權利要求屍體解剖,驗明真相
*法醫師法第10條
屍體經檢驗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醫師應以書面建請檢察官為解剖屍體之處分:
一、死者之配偶或直系血親請求解剖。
想替同性伴侶辦信用卡副卡?抱歉不行
*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21條
發卡機構於受理信用卡申請時,應確認申請人之條件如下:
二、附卡申請人:
(一)應年滿十五歲。
(二)須為正卡持卡人之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姊妹或配偶父母。
(三)申請時須檢附身分證明文件。
同性伴侶不幸感染傳染病身亡,被政府屍體解剖
你不會獲得任何喪葬補助費
*屍體解剖喪葬費用補助標準第2條
因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致死屍體,經中央主管機關施行病理解剖檢驗者,每一個案給付喪葬補助費新臺幣三十萬元。
*屍體解剖喪葬費用補助標準第3條
前條喪葬補助費之請求權人,依下列順序定之:
一、配偶。
二、直系血親卑親屬。
三、父母。
四、兄弟姊妹。
五、祖父母。
六、曾祖父母或三親等旁系血親。
七、一親等直系姻親。
住在化工廠旁嗎?碰到毒物外洩,同性伴侶沒有補償
*毒性化學物質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第5條
毒性化學物質災害救助金具領人資格如下:
一、死亡或失蹤救助金,具領人順序為:
(一) 配偶。
(二) 直系血親卑親屬。
(三) 父母。
(四) 兄弟姊妹。
(五) 祖父母。
從軍的同性伴侶,軍人保險保不到唷!
發生事故,也領不到任何撫恤金
*軍人保險條例第6條
退伍給付、殘廢給付及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以被保險人本人為受益人;死亡給付由被保險人就下列親屬中指定受益人:
一、配偶。
二、子女。
三、孫子女。
四、父母。
五、兄弟姊妹。
六、祖父母。
*軍人撫卹條例第4條
領受撫卹金之遺族,依下列順序定之:
一、父母、配偶、子女。但配偶以未再婚者為限。
二、祖父母、孫子女、寡媳及鰥婿。但寡媳及鰥婿以未再婚者為限。
三、兄弟姊妹,以未成年或已成年因身心障礙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
四、配偶之父母、配偶之祖父母,以無人扶養者為限。
同性伴侶碰上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災害
國家不會給你救助
*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第7條
災害救助金具領人資格如下:
一、死亡或失蹤救助金,具領人依下列順序定之:
(一)配偶。
(二)直系血親卑親屬。
(三)父母。
(四)兄弟姊妹。
(五)祖父母。
你的同性伴侶是外國人,你們想成家嗎?
護家盟說只要戶籍登記在同一戶就等於成家(扯淡= =)
不過抱歉,外國人不能登記我國戶籍
*國籍法第4條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具備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要件,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三年以上,並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亦得申請歸化:
一、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配偶。
青年農民正夯,你的配偶有一塊農地,一起耕田打拼
抱歉你還是不能加入農會
*基層農會會員資格審查及認定辦法第2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設籍農會組織區域內,實際從事農業,申請加入基層農會為會員者,依下列規定認定之:
一、自耕農:以本人、配偶或同戶直系血親所有農業用地供農、林、漁、牧使用,面積○.一公頃以上,或以依法令核准之室內固定農業設施,面積○.○五公頃以上,從事農業生產者。
繳了大半輩子的強制汽車責任險
萬一車禍身亡,你的同性伴侶領不到半毛保險理賠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1條
本法所稱請求權人,指下列得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之人:
二、因汽車交通事故死亡者,為受害人之遺屬;其順位如下:
(一) 父母、子女及配偶。
(二) 祖父母。
(三) 孫子女。
(四) 兄弟姐妹。
你在同性伴侶的農地上耕作嗎?
抱歉就算你這樣務農,仍舊不能加入農保
*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 第2條
從事農業工作之農民(以下簡稱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應具備下列各款資格條件:
四、自有或承租農地依法從事農業工作連續經營滿一年,合於下列各目情形之一者:
(一)自有農地者:以本人、配偶、同戶滿一年之直系血親、翁姑或媳婦所有農地從事農業生產者。
你是教師或軍人嗎?發生一些重大事故,不論好事或壞事
你無法申請留職停薪也無法請假喔!
*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 第4條
教育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其申請留職停薪,服務學校、機構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不得拒絕:
三、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並以本人或配偶之一方申請為限。
五、本人或配偶之直系血親尊親屬老邁或重大傷病須侍奉。
六、配偶或子女重大傷病須照護。
七、配偶因公派赴國外工作或進修,其期間在一年以上須隨同前往。
*教師請假規則 第3條
教師之請假,依下列規定:
五、因配偶分娩者,給陪產假三日,得分次申請。
六、因父母、配偶死亡者,給喪假十五日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第9-1條
軍官、士官有下列情形之一,得申請留職停薪,除第一款不得拒絕外,由權責機關考量任務需要辦理:
一、任職一年以上,為撫育三歲以下子女者;其申請以本人或配偶之一方為限。
你是現役軍人嗎?抱歉你的同性伴侶不享有水電優惠
你退休死亡後,同性伴侶也拿不到撫慰金
*現役軍人家屬用電優待付費辦法 第3條
本辦法所稱家屬,係指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第三條規定之範圍:
一、配偶。
二、直系血親。
三、其他依法規受其撫養而共同生活之人。
*現役軍人家屬使用自來水優待付費辦法 第3條
本辦法所稱現役軍人家屬,其範圍如左:
一、配偶。
二、直系血親。
三、其他依法現受其扶養而共同生活之人。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36條
遺族之範圍及領取一次撫慰金之順序,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之規定。
*民法第1138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你是替代役男嗎?同性伴侶若在國外生病或死亡,你不能探病或奔喪!
就算對方在國內,你也不能請假
對方想看病,也沒有補助
*替代役役男出境管理辦法 第3條
替代役役男於服役期間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檢具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出境:
二、配偶或直系血親病危或死亡,須出境探病或奔喪。
*替代役役男請假規則 第6條
替代役役男因下列親屬死亡,核給喪假,其規定如下:
一、父母、養父母或配偶死亡者,給假十五日。
二、繼父母、配偶之父母、配偶之養父母或子女死亡者,給假十日。
三、曾祖父母、祖父母、配偶之祖父母、配偶之繼父母或兄弟姊妹死亡者,給假五日。
*替代役實施條例第20條
替代役役男除本條例另有規定者外,享有下列權利:
八、其家屬就醫之補助,比照常備兵家屬就醫相關規定辦理。
*替代役役男權利實施辦法 第10條
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家屬,指替代役役男之下列親屬:
一、配偶。
二、直系血親。
三、其他依法規受其扶養而共同生活之人。
你的同性伴侶正在當替代役嗎?
萬一不幸死亡,你拿不到撫恤金
*替代役實施條例 第32條
替代役役男死亡時,除依下列規定給與一次撫卹金外,每年給與五個基數之年撫卹金:
前項第一款死亡者之遺族,為父母或配偶,第二款死亡者之遺族為獨子之父母,或無子女之配偶;其年撫卹金得給與終身。
你和同性伴侶是公司的股東嗎?
抱歉你不能像其他人一樣,和另一半股份合計,商場上吃虧囉!
*票券金融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9條
主要股東,指持有票券金融公司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者;主要股東為自然人時,本人之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之持股,應計入本人之持股。
你的同性伴侶是海事人員嗎?
萬一海上的發生意外,你連他的遺物都拿不到!
當然也拿不到補償!
*船員服務規則 第30條
船長將屍體海葬時,應舉行相當儀式及採取不使屍體浮起之措施,並將詳細情形記錄,儘可能為其拍攝遺照,剪留遺髮及保管財物送雇用人轉交其配偶或直系親屬。
*船員法第45條
船員在服務期間非因執行職務死亡或非因執行職務受傷、患病而死亡時,雇用人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平均薪津二十個月之死亡補償。
*船員法第47條
船員遺屬受領死亡補償之順位如下︰
一、配偶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孫子女。
五、兄弟姐妹。
都更正夯,你不小心被都更了嗎?
拿了補償金若是轉入同性伴侶戶頭,會被課稅唷!
*都市計畫法第50-1條
公共設施保留地因依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徵收取得之加成補償,免徵所得稅;因繼承或因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者,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
勞保繳了半天
你的同性伴侶要是懷孕、流產等,拿不到生育給付
若是因病失能,你和同性伴侶領的就是比人家少
死亡了你的伴侶也拿不到喪葬津貼
更別說遺屬年金給付了
勞保根本白繳!
*勞工保險條例第31條
被保險人合於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請領生育給付:
一、參加保險滿二百八十日後分娩者。
二、參加保險滿一百八十一日後早產者。
三、參加保險滿八十四日後流產者。
被保險人之配偶分娩、早產或流產者,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勞工保險條例第54-2條
請領失能年金給付者,同時有符合下列條件之眷屬時,每一人加發依第五十三條規定計算後金額百分之二十五之眷屬補助,最多加計百分之五十:
一、配偶應年滿五十五歲且婚姻關係存續一年以上。
二、配偶應年滿四十五歲且婚姻關係存續一年以上,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
*勞工保險條例第62條
被保險人之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時,依左列規定,請領喪葬津貼:
一、被保險人之父母、配偶死亡時,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三個月。
*勞工保險條例第63條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時,除由支出殯葬費之人請領喪葬津貼外,遺有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受其扶養之孫子女或受其扶養之兄弟、姊妹者,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
你是勞工嗎?同性伴侶不幸身亡,抱歉不能請喪假
吃自己的事假,被扣薪水吧!
遭遇職業災害身亡,同性伴侶拿不到死亡補償
*勞工請假規則第3條
勞工喪假依左列規定:
一、父母、養父母、繼父母、配偶喪亡者,給予喪假八日,工資照給。
二、祖父母、子女、配偶之父母、配偶之養父母或繼父母喪亡者,給予喪假六日,工資照給。
三、曾祖父母、兄弟姊妹、配偶之祖父母喪亡者,給予喪假三日,工資照給。
*勞動基準法第59條
四、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給與五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
其遺屬受領死亡補償之順位如左:
(一)配偶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孫子女。
(五)兄弟姐妹。
時機歹歹,你和同性伴侶都失業了嗎?
你們領的失業補助或生活津貼會比較少喔!
*就業保險法第19-1條
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退保後,於請領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期間,有受其扶養之眷屬者,每一人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六
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十加給給付或津貼,最多計至百分之二十。
前項所稱受扶養眷屬,指受被保險人扶養之無工作收入之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身心障礙子女。
你的同性伴侶是文創工作者嗎?
他的著作權在過世後,就沒有任何保障了唷!
*著作權法第86條
著作人死亡後,除其遺囑另有指定外,下列之人,依順序對於違反第十八條或有違反之虞者,得依第八十四條及前條第二項規定,請求救濟︰
一、配偶。
二、子女。
三、父母。
四、孫子女。
五、兄弟姊妹。
六、祖父母。
*著作權法第18條
著作人死亡或消滅者,關於其著作人格權之保護,視同生存或存續,任何人不得侵害。但依利用行為之性質及程度、社會之變動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違反該著作人之意思者,不構成侵害。
*著作權法第84條
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對於侵害其權利者,得請求排除之,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以上
這邊大概才四分之一,如果你想另立專法,又號稱「專法享同樣的權利義務」。例如專法稱呼為「同性伴侶」,那麼你就必須把上述那些法律也修改,在「配偶」後面再增加「同性伴侶」字眼。
為何歐洲各國立了同性伴侶法之後,還紛紛又將同性納入婚姻配偶制度?就是因為伴侶法看似給予了與「配偶」相同的權利義務,但實際上根本不是那麼一回事。所以很多國家伴侶法通過了,結果同志還是繼續走上街頭,因為政治人物當初承諾的「伴侶專法享同樣的權利義務」根本就是騙局一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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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選舉與政見
站路口、掃市場、握手拜票,為什麼新政治選舉有時看起來跟傳統政治人物沒什麼差別?
選舉就是一個追著人跑的過程,選民在哪,候選人就要到哪。舉凡路口、市場、學校前、宮廟口、乃至各種大大小小的地方活動,紅白帖是一般人最耳熟能詳的印象,但其實除了紅白帖外還包括鄰里活動、感恩餐會、園遊會、地方演出、神明誕辰等千百種場合。
對新人來說,要把握每個人潮聚集的時候向大家宣傳、介紹自己,或推廣主打的議題與政見;而選民看的,除了候選人的個人特質之外,很大程度也是你有沒有「誠意」來露臉參加這些活動。
或許有人會不以為然:選舉是看政見又不是比出席,但基層這樣的生態其實不是沒有道理。畢竟,政見要靠人來落實,選舉最後其實選的是人而不是選政見。講個更直白的,很多民眾經歷過選舉不知道多少次了,看了這麼久什麼樣的候選人、什麼樣的場面沒看過?所以對他們來說,與其聽信華麗的選舉語言,不如看這個人到底跑得勤不勤快、有沒有心,更重要的:未來我有需要的時候找不找得到人?
因此的確許多人會把候選人的出現當成一個篩選指標,而像我這樣的新人要做的,也就是用行動證明我有這個決心與毅力,未來如果當選會重視地方,為大家努力!
(同時政見也是很用心的!以下文長一次看)
☞ 政見好讀版:http://bit.ly/2JOkw37
——————時代台北共同政見
#托育!新手爸媽不煩惱,台北放心托
台灣少子化嚴重,公共托育設施不足,私立托育費用過高,家長不敢生,生了又養不起。
1. 全面盤點台北市校園閒置空間,推動台北市公立國小及國中校園至少都設置一間「公共托育家園」或「非營利幼兒園」,提升公共托育數量,讓家長別再為了進入公共托育而到處求助無門。
2.改善托育人員、幼教師、教保員的工作環境與條件,鼓勵優秀年輕人從事相關工作,配合公托數量提升來增加師資及人員數量與品質。
3. 增進現行保母登記制的管理功能,建立保母「考核及獎勵制度」,獎勵優秀保母,淘汰不適任的保母,讓家長安心。
4.建置私幼資訊網站,將收費、設備、師資等相關資訊透明化,讓民眾得以公開比較,避免私幼隨意哄抬漲價。
#教育!早上睡得飽,健康學得好
台灣中小學生每天7點半就需到校,參加朝會或考試,一直到傍晚5點才下課,上課時間長達9.5小時,遠超過其他國家。例如鄰近日本大約是6小時。根據專家學者調查,將近7成的台灣學生不想到學校的原因是「睡眠不足」;研究更指出,長期睡眠不足導致學生注意力難以集中,學習能力下滑,更易引發情緒管理問題,導致身心疾病。
1. 中小學生8點30分到校,讓學生有充足精神,提升學習意願與效率。
2. 中小學校全面取消朝會,增加學生自主時間。
#長照!家中長輩, 台北幫您擔
家中長者的照顧,多由家屬及外勞來負擔。然而,針對重度失能的長者,現行政府提供的喘息服務一年僅提供21天,一個月平均休不到兩天,讓家屬承擔巨大的照顧壓力。時代力量台北市議員候選人共同主張:
重度失能者由政府每週提供一次喘息服務,讓照顧者家屬至少每週休息一天,並且納入外勞聘僱家庭,舒緩家屬及勞工的照顧壓力,提升照顧品質。
並且,居家服務是最多人使用的服務項目,因此,提高居家照服員人數與服務品質,是落實長照體系健全的重點。
1、應確立長照服務人力的培育與留任機制,除了提升薪資待遇,也應積極規劃多元的升遷管道,鼓勵一定年資以上的照服員升任機構負責人,把專業人才留住!
2、另外,照服工作無法久任的原因之一,在於「傭人化」,也就是說照護的「專業人員」經常被當成「傭人」來使用。我們主張,應該要提供「照服人員」優良的職場環境,並積極宣導照服人員的專業性,提升民眾對居家服務及照服員的認識,讓照護員得到工作認同感和社會尊重,吸引更多人投入居家服務職場,同時提升照顧品質。
#議會!專業問政,市民看得到
議員於議會的問政應公開透明。同時,應強化市議會的幕僚部門,加強市議會專業監督市府的能量。時代力量台北市議員候選人共同主張:
1. 比照立法院,台北市議會各委員會開會時,應全程線上直播與全面製作即時記錄。
2. 強化市議會法規研究室,設置市議會預算研究室。
3. 主動公開議員政治獻金細目及財產申報紀錄。
#勞動!簡化勞動檢舉,台北好工作
勞動法令未徹底落實,就無法充分保障民眾工作權益。也有許多學生打工族投入職場前未了解自身權益,而遭受不平等待遇。
1. 勞檢申請便利化。優化台北市線上勞檢申請系統,降低申請阻礙、提高申請意願。
2. 把關勞檢,強力監督。目前勞檢實際處分率只有26%,為確實保障勞工權益,應加強勞動檢查,補足勞檢人力、增聘勞檢員。查獲違法即應處罰,並提高處罰基準。
3. 保障學生打工族,強化勞動權益意識。為保障學生打工族的權益,高中校園設勞動諮詢專員,提供勞動諮詢服務;高中每班每年至少安排一次勞動權益課程。
#城市!精進市容,台北好形象
台北市身為國際化的首都,卻缺乏清晰的形象,城市的歷史紋絡被雜亂的廣告看板、遮雨棚、鐵窗、纜線所淹沒。
1. 台北市政府應針對各區歷史街區及歷史建物周遭,推動組成在地市容委員會,凝聚符合該地歷史脈絡的市容標準。例如:廣告看板的規格、搭設規範、鐵窗規格等。
2. 編列相關經費,協助各區原有設施之改善。
3. 增加對於歷史街區保存與維護之預算。
——————在地方的政見與政策觀察
#長照 :老了就變成家庭負擔的觀念應該被翻轉。
預計在2025年,台北市的高齡人口將佔20%以上,每5人就有一位高齡人口。有8成以上的家庭必須同時兼顧工作和照護長輩,如果跑醫院就得請假去醫院顧,一但出院沒人接手又要請假,找政府幫忙卻不知道找哪個窗口,也不知道申請資格限制……最後還是自己請假最快。長期下來不管是職場壓力、對經濟還是體力都是很大的負擔,影響了很多家庭的身心健康。
讓資源更平均的做法,除了落實在地老化整合社區服務,還有建立跨部門平台做資源調度。我更希望推動更多高齡友善的公共空間,以及發展在地據點,例如鼓勵鄰里與社區藥局合作。整合資源從小地方接起來,讓長輩安心,讓負責照顧的人放心,長輩不再是家庭的負擔,會是我在市議會把關長照政策的方向。
[影片] 1分鐘講長照
https://www.facebook.com/votewucheng/videos/597840430630411/
#居住:包租代管提升社會住宅比例,讓青年住得更沒有壓力
如何讓台北成為一個更宜居的城市?我和團隊拜訪了崔媽媽基金會詢問現況。現在租屋市場的普遍狀況,無論是去社區布告欄撕紅紙,或是上網媒合,都是屬於「地下交易」,也就是無法讓房東的收入變成所得申報。台北市有租金補貼,只是申請門檻高,但公共住宅又是需要審慎評估的長程計畫。其實,任何政策工具都難以在短期間發揮效果。因為台灣的租屋市場大概只佔整個房屋市場的10%左右。除了年輕人之外,獨居老年人以及行動不便者更是弱勢,房東通常不願意租給這些相對麻煩的房客。相對而言,年輕人收入變高的可能性較高,搬家的能力也比較高,可選擇的條件也比較多。
就理想來說,應該從建構居住安全網,到發展租屋市場,進而可以完善整個居住市場機制;而要讓這個過程成為可能,除了看得見的軟硬體:公宅與租金補貼之外,更必須要從資訊揭露、金融調控、稅制改革等大處著手,才能真正保障每一個人的居住權利。
#公宅:需要市議會和地方的支持,這正是議員能出力的地方
推動公共住宅,會遭遇到地方上許多的質疑與阻力,這是合理的,突然增加大量外來居民和你共享原有的空間,生活或多或少都會被影響。如果一味追求硬體面的效率而忽略了軟體與之中「人」的因素只會激起反彈,反而造成反效果。以健康公宅為例,健康公宅藉由增加社福設施,一面減低公宅對居民的負面觀感,一面讓原有生活更加便利,我認為這就是對市府和社區都雙贏的策略。推動公宅不只是市府的責任,也需要市議會和地方的支持。有許多現任議員選上之前說一套,投票表決卻反對公宅。未來進入市議會,我也會支持與協助,來推動公共住宅在北市的規劃。
#交通:行人安全、機車族與停車位
政策出發點,以車或以人為考量就會有不同的結果。隨著高齡化人口結構下來,體貼長者的行人穿越需求會逐漸擴大,而汽機車的路權設計也應該調整,讓城市移動更合宜、便利。
一、行人
在光復和基隆路口這裡,要去對向早市買菜的居民為了省時間都要斜切著走。大型路口由於路幅太寬,綠燈通行的秒數不夠長,其實很容易讓行人忽略安全。雖然短秒數對機車族來說可以少曬一點太陽,但行人的安全也要考慮到,很多長者過馬路沒辦法說加速就加速。
目前為了解決這個問題,台北市交通局的因應方式是:
1.在大型路口延長秒數,像是信義路從30秒延長到38秒。
2.設置手動綠燈延時裝置,按了按鈕就能延長15秒。目前在測試中,預計擴大設置地點以醫院、公園等行動緩慢族群有需求的地方為主。
除了最直覺的延長秒數,將路寬縮小或增加行人庇護區也是可行的方法,但無論是工程、經費都是未知的挑戰。未來我也會繼續關注交通和行人安全方面的議題,再和大家分享。
二、機車
一直以來,政府都沒有把機車路權放入改革的範圍,以汽車為主規劃好汽車走哪裡,剩下的才給機車走。在政府的腦袋裡面,機車族其實並不重要,媒體也經常形塑機車是危險交通工具的刻板印象。久而久之,機車族變成道路上的次等公民,不但機車能夠行駛的路面縮減,停車位也被劃掉。但是事實上,機車是一般人普遍最常用來移動的重要交通工具,現下狀況卻是最大宗的機車族的道路權益普遍不被重視。
我認為未來市政府應該檢討「快車道禁行機車」和「機車兩段式左轉」這兩項政策,並篩選重點道路優先試解禁,以車速分流來取代車種分流的舊思維,讓機車騎士可以更安全得駕駛,重新規劃汽機車的動線,我認為這絕對會是大家生活有感的政策!
三、停車位
以台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提供的數據來看的話,建物附設車位與登記車數量比,松山區48%比較缺乏停車位,而信義區68%則相對充裕,高於台北平均59%;不過事實上,停車位不患寡而患不均。考量到區域特性,信義計畫區發展較晚近,不論在建物附設停車位與公共車位數都規劃較完善,但與在地居民的生活地域不見得重疊,我在地方上走動時仍常收到在地里民反映停車位不足的問題。例如很多車位是辦公大樓或公司附設停車場,一般人停不進去。數據的表現是一回事,但每個人每天生活最直接的感受又是另一回事,綜觀市府未來規劃白皮書,會以減少路邊和巷弄的停車位,增加公共停車場的方式來替代,但我認為公共停車場的收費必須要在民眾能接受的合理範圍,以減輕汽車通勤族的負擔。
四、天橋與市容
以前交通動線的考量是以車輛為主體,原本是為了確保人車分道的安全考量,然而這樣的立體穿越道路設施,其實不只推嬰兒車的民眾、高齡長者和身障人士的使用不便,天橋墩柱佔據人行道轉角空間也讓動線、視線不良。目前在信義區有5座、松山區有1座要拆。我認為,既然評估過在地使用率不高,拆除不只讓行人能用的空間變寬,更有利於營造無障礙友善的通行環境,也可以省下每年的維護費用。政府對天橋的去留應該有一致的判斷標準,對於行人路權、交通和市容景觀才會整體提昇。
五、捷運
捷運東環段的目標是以大東區的概念發展東側捷運系統建設,填補目前文湖線、松山線、板南線、信義線之間的南北連結缺口,並在未來連結捷運南環段跟北環段,進一步提升大台北地區大眾運輸的整體效能。
捷運局的目標是在今年底完成可行性評估,並且送交通部、行政院審議。接著再經過環評、路線規劃、都市計劃變更等流程,順利的話,預計在十年內通車。
讓台北市的大眾運輸網絡更加完善,當然是市民所樂見。不過我3月親自到捷運東環段說明會時,現場里民反應十年的施工期實在太長,提出希望能縮短時程的心聲。另外,居民關心的面向也包含:交通黑暗期的配套措施、施工道路周邊商家的補償、住家結構安全的確保、工地旁國中小學生上下課的交通安全等。交通是與所有人生活息息相關的一環,我們會持續研究如何在推動建設和周邊市民的負擔之間取得平衡。
#藝文:釋放更多空間、創造更豐富的可能
在台北,永遠不用擔心找不到表演可以看。這幾年小型展演空間的起落,逐漸讓大家關心起經營法規和制度,政府應該鼓勵更多的空間和業者投入,一起促進藝文產業的發展。文化空間的經營,如果遇到相關問題,去詢問公務機關常常發生公務員不清楚、部會間也一問三不知的情況;由於一間藝文空間牽涉的法規百百種,例如最知名的消防法規,和文化局、都發局、建管處等,都職掌不同業務規範,也很複雜,這需要跨部會的整合協調,如果能有一套SOP,就能協助業者解決問題。針對Live house、展演空間等休閒娛樂場所,要成立單一窗口,跨局處委員會,提供業者相關法令的輔導與諮詢;當然也需要從中央推行,全面逐步檢討相關土地使用分區、消防、建築管理、娛樂稅等法令。
*寫了那麼多,就是因為好的政治可以在各方面讓大家的生活更好。關注什麼議題也可以讓我們知道、政見內容也歡迎補充,我們一起在體制內增加更多議題的能見度。
無論是政策研究或在地經營,我都會全力以赴,而實踐的機會,決定權在各位的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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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見很長我知道!留言有圖文一張看完版)
聲請假處分費用 在 連郁婷 新竹縣議員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法律便利貼
#便利你和我
【愛不對人但結婚了怎麼辦之小孩何處去】
家事案件最常見的就是小孩的歸屬該怎麼辦,這是最令人心疼的一部分,畢竟不管是爸爸還是媽媽,相信都是心頭上的一塊肉...不過問題來了還是要面對,勇敢的面對問題,才能真正解決問題,希望這篇法律便利貼可以給有需要的朋友們參考參考,法律上對於小孩的歸屬是怎麼判斷的。
一、 什麼是親權?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未滿20歲)的保護及教養權利,同時也是義務(應行使的權利及應負擔的義務)。親權原則上由父母「共同」行使;一方不能行使時,由他方行使。
二、 親權和監護權差在哪裡?
監護權是指監護人對於被監護人可以行使的權利及應負擔的義務。有沒有發現和親權超級像!父母就是未成年子女的當然監護人,但例外情形如父母離婚時,監護權歸於父或母之一方,則他方即無監護權,但他方之親權仍存在,只是「暫時停止」。
三、 未成年子女是指幾歲?
按民法規定,未成年子女是指未滿20足歲;在離婚的情況,法院酌定親權時,如未成年子女已經高中(滿16歲),都會尊重子女之意思,由他們決定要與父或母同住、生活。
四、 如果不想與對方共同行使呢?
爸爸或媽媽原則上不能剝奪未成年子女享有父母共同愛他的權利。但如果父母不繼續共同生活達6個月以上時,能在不離婚的前提下,父母其中一方可以請求法院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將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交由其中一人,但另一人仍能得到「探視權」。
如果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重大事項權利之行使不一致時,也可以請求法院依「子女之最佳利益」酌定。
另外離婚(詳見離婚篇)時,法院判斷未成年子女親權也會以「子女之最佳利益」認定。
五、 什麼是「子女之最佳利益」?
原則上法院會審酌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來認定未成年子女之親權應歸屬爸爸或媽媽。而訪視報告是由專業之社工人員,透過訪問的方式,各別到爸爸和媽媽所住的地方訪談,也會另外和未成年子女訪談,訪談過程中,社工人員會依未成年子女之意願而單獨訪談或和同住的家人一起訪談,且不會由爸爸或媽媽干擾未成年子女之真正意願,因此專業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對法官有一定的可信度。
六、 訪視報告內容有哪些?
訪視報告會詢問:
1. 爸媽雙方於婚姻過程中之感受、雙方經濟、生活及身心狀況,包含與未成年子女相處的過程等;
2. 照顧未成年子女之意願為何(如未成年子女是幼兒的話,則基於幼兒從母原則,會優先將子女認定予母親);
3. 如未來要探視未成年子女,希望的安排;
4. 照顧未成年子女的能力及與未成年子女有何互動;
5. 居家環境,是否乾淨、清潔;
6. 父或母單獨照顧未成年子女,有無他人協助,如兄弟姊妹或爸媽(第二照顧者)能支援;
7. 依手足不分離原則,如有數名未成年子女,也會一併考量同住;
8. 如未成年子女有足夠表達能力,社工人員亦會詢問未成年子女之意願,或者未成年子女的老師等。
最後社工會根據上述資料,整理出一份報告及評估建議,以便法院評估這個建議來酌定親權,以符合子女之最佳利益。
通常訪視報告會把上述列再一起,然後分左右兩欄(爸爸一邊媽媽一邊),進行比一比那種,只是缺少誰勝這樣而已。然後看誰綜合起來比較優良(勝比較多),就判給他。
七、 什麼是探視權?
探視權又稱會面交往,即父母因離婚或未同居達6 個月以上,未成年子女由父或母之一方照顧時,未同住之另一方也能與未成年子女見面、互動的權利。如果雙方協議或法院酌定之會面交往時間有爭議,或該會面交往有妨礙未成年子女之利益時,也可以聲請法院重新審酌!
八、 對方藉故不讓我看小孩,我該怎辦?
可以向法院聲請假處分,暫時停止對方的監護權,並向法院聲請改定未成年人監護人。
九、 未成年子女的扶養費?
親權有另一個重點即扶養費,也就是父母應負擔的義務之一(就算是兩邊協議離婚,也記得要請求這一塊的費用啊!)。
原則上法院會考量行政院主計處家庭收支報告來認定每一個未成年子女所需要之扶養費,並由父母均分。
但實際上養小孩不能單憑主計處這個最低生活所需來判斷,有些法官會比較耐心地確認每一個支出,如補習、保險等,實際列出未成年子女所需之扶養費,再由兩人分擔,這樣基於個案去認定對未成年子女比較有保障。
此外,法院通常會考量兩人資力、擔任照顧者一方所需花費的精力較大等,會有比例上的調整,因此也非絕對。
總之,寫完這篇的同時,也是希望大家用不到這個便利貼囉(照這邏輯其實每集便利貼應該都不想給大家用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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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假處分費用 在 完成提存後聲請假扣押執行。 二、假處分 - Facebook 的推薦與評價
四、須繳納假扣押、假處分裁定聲請費新台幣一千元。 ... 一、書寫假扣押、假處分裁定聲請狀,向管轄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但已起訴者,則向現受理案件之法院民事庭聲請 ...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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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撤銷假扣押、假處分之裁定。 第98-6 條 下列費用之徵收,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其項目及標準由司法院定之: 一、影印費、攝影費、抄錄費、翻譯 ... ... <看更多>
聲請假處分費用 在 Re: [問題]撤銷假扣押要否繳納費用? - 看板Lawyer 的推薦與評價
撤回假扣押、假處分「執行」是不用繳納裁判費,
但是要撤銷原假扣押、假處分「裁定」就必需要繳納裁判費1千元。
會需要撤銷裁定通常是為了取回擔保金而為,
不過從撤銷裁定著手程序上會麻煩許多,
所以會在本訴和解時請求對造(受擔保利益人)提供返還同意書,
或是於和解時對造(受擔保利益人)於法官前表明同意返還經記明筆錄等方法。
至於是要撤回執行還是撤銷裁定,下方引用了一則法律座談會提案供參。
後學非律師,不過在事務所打滾好一段時間執行一些實務與各位大律師們分享,
希望能有所助益,如有不妥之處,我再自行刪文。
會議次別: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95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 第 23 號
會議日期:
民國 95 年 12 月 13 日
座談機關: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資料來源: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95 年法律座談會彙編(民國96年1月版)第
109-113 頁
法律問題:債權人對債務人之財產聲請假扣押裁定,並已實施假扣押執行,債權人就
假扣押保全之請求提起本案訴訟,本案訴訟並已終結,債權人聲請返還提
存物時,是否仍須撤銷假扣押裁定及撤回假扣押執行?
討論意見:甲說:依民事訴訟法第 104 條第 1 項第 3 款之規定,只須訴訟終結
後,即可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無庸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及
撤回假扣押執行。(最高法院 92 年度台抗字第 19 號裁定、臺灣
高等法院 95 年度抗字第 35 號、95 年度抗字第 580 號裁定參
照)
乙說:依民事訴訟法第 104 條第 1 項第 3 款之規定,聲請返還擔保
金者,不但須本案訴訟業已終結,債權人尚須撤銷假扣押裁定及撤
回假扣押執行,始得依該條款之規定請求返還擔保金,否則假扣押
執行尚在,相對人若係行方不明,未能及時行使權利,損害即有繼
續發生之可能,對相對人並非有利。(最高法院 95 年度台抗字第
318 號裁定參照)
丙說:(乙說之修正說)依修正後之強制執行法第 132 條第 3 項規定
:「債權人收受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後已逾 30 日者,不得聲請執
行。」訴訟終結後,早逾 30 日,即無庸撤銷假扣押裁定,只須撤
回假扣押執行,即可依該條款之規定請求返還。
初步研討結果:採乙說。
審查意見:(一)民事訴訟法第 104 條乃有關訴訟費用擔保物返還之規定,其第 1
項第 3 款所謂訴訟終結,當係指訴訟費用所屬本案訴訟之終結,
至於保全程序之擔保,依同法第 106 條準用前開規定,所謂訴訟
終結,應係指保全程序之終結,要與保全程序所保全請求之本案訴
訟終結無涉。而保全程序始於保全裁定之取得,迄於保全程序之執
行,是保全程序之終結,即應包括保全裁定之撤銷及其執行程序之
撤回。惟若保全裁定依強制執行法第 132 條第 3 項規定,已不
得再聲請執行者,則無再為撤銷之必要。
(二)提供最高法院 87 年度台抗字第 234 號、92 年度台抗字第 379
號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90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第 24
號提案為參考資料。
研討結果:(一)提案機關同意法律問題第 3 行「本案訴訟並已終結」之後增「(
未全部勝訴)」7 字;丙說第 5 行第 4 字「尚」修正為「只」
字。
(二)照審查意見(一)通過。
參考資料:
資料 1
最高法院 87 年度台抗字第 234 號民事裁定要旨:
民事訴訟法第 104 條第 1 項第 2 款所謂訴訟終結,在因假扣押或假處分所供擔
保之場合,因該擔保係為保障受擔保利益人因假扣押或假處分所受損害而設,倘執行
法院已依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為假扣押或假處分之執行,則在供擔保人撤回假扣押或
假處分之執行前,受擔保利益人所受損害仍可能繼續發生,損害額既尚未確定,自難
強令其行使權利,必待供擔保人已撤回假扣押或假處分之執行,始得謂為訴訟終結。
資料 2
最高法院 92 年度台抗字第 379 號民事裁定要旨:
民事訴訟法第 104 條第 1 項第 2 款所謂之訴訟終結,固應包括撤銷假扣押或假
處分裁定及執行程序終結在內,惟保全程序之執行具有緊急性,須迅速實施始符保全
之旨,故強制執行法第 132 條第 3 項規定債權人收受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後已逾
30 日者不得聲請執行。是以假扣押或假處分之供擔保人如於收受假扣押或假處分裁
定已逾上開期間而未聲請執行時,該裁定即喪失執行名義之效力,供擔保人既不得再
以該裁定為執行名義聲請執行,自難以其尚未聲請撤銷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即謂其
不得依民事訴訟法第 106 條準用同法第 104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定期催告受
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
資料 3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90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第 24 號提案:
法律問題:債權人即假扣押執行聲請人於其本案訴訟受敗訴判決確定後,乃催告債務
人即相對人如因受假扣押執行而受有損害,應於 20 日期間內行使權利,
逾期未行使,但債權人亦未撤回假扣押執行之聲請,法院能否准其依民事
訴訟法第 104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之聲請,返還擔保金?
討論意見:甲說:(肯定說)。依民事訴訟法第 104 條第 1 項第二款規定,供擔
保人於訴訟終結後,即得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並未規定須
於撤銷假扣押裁定並撤回假扣押執行後方得為之。題設情形,法院
應予准許(參見附件 1:最高法院 80 年度台抗字第 413 號判例
)。
乙說:(否定說)。於訴訟終結後,若因假扣押所供擔保之情形,因該擔
保係為保障受擔保利益人因不當扣押所受損害而設,倘扣押法院已
依假扣押裁定實施扣押之執行,則在供擔保人撤回假扣押之執行前
,受擔保利益人所受損害仍可能繼續發生,損害既未確定,自無強
令其行使權利之理,故法院不應准許(參見附件 2,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抗字第 645 號、86 年度台抗字第 53 號裁定)。
審查意見:採乙說。
研討結果:照審查意見通過。(經付表決結果:採甲說 27 票,採乙說 32 票。)
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第 104 條第 1 項第 2 款。
提案機關: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95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 第 23 號)
參考法條:民事訴訟法 第 104、106 條(92.06.25)
強制執行法 第 132 條(89.02.02)
※ 引述《greenteas (躊躇)》之銘言:
: 依據民事訴訟法規定(77條-19),撤銷假扣押、假處分裁定,要繳納費用一千元。
: 但是本人在辦理撤銷過程從沒發生此一費用問題(通常是談好了由債權人主動撤銷),
: 法院也沒要求繳過。
: 日前在北院辦理遞狀時,收狀人要求繳費,之後討論後用仍然收狀,
: 只蓋印未繳裁判費辦理,之後也順利取得撤銷之裁定。
: 到底究竟要不要繳納費用,產生相當大疑惑,拜託各位專業道長解答,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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