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娘,你一定不相信,像我這樣的知識分子也會用上家暴保護令吧!
我沒有什麼自抬身價的意思,只是我想很多人──包括我自己──結婚前都以為打老婆這種事情,只會發生在酗酒或是失業的男人身上。
是他讓我知道,並非如此,原來即使位居一家公司的高階主管,也會有情緒控管的問題。
我到底做了什麼嚴重的事,他竟然會動手打我?
當然,動手就是不對,沒有任何理由!可是他動手的那一晚,我居然想了一整夜,是不是其實我不對在先,所以他「不小心」不對在後?
他是個單親家庭的孩子,或許,他的孩子氣還在,所以一時無法克制自己,就做錯了。他都抱著我跟我道歉了,應該是值得原諒的。我那時也不應該說:「你跟你爸一樣不負責任!」即使他公事繁雜,常忙得無法接手機又從來不回電話,甚至應酬時看到我的連環叩也直接掛掉關機。
難道在婚前,我不知道這點嗎?
真的是不知道!
談戀愛時,他要是漏接了我的電話,一定急急忙忙打來道歉,怎曉得結婚後就變了調,所以我才難以適應。
那天,他語帶抱怨地對我說:「我的工作壓力很大,你沒事不要打電話給我,增加我的困擾。」
「我打給你就不會是沒事。沒空你先不要接就好,但晚點有空時,你不能回個電話嗎?說不定我找你是急事,搞不好我發生車禍了,又或者你媽出了什麼事,你不會擔心嗎?」
我不是要詛咒他母親,可能是當下說不出什麼像樣的理由,加上我對他母親在他心中的重量一清二楚,所以一時情急,口不擇言。
「不要把我媽扯進來,她很明理,不會像你這樣無理取鬧。」
「我哪有無理取鬧?請你接電話就叫無理取鬧,那你這樣一出門就像斷了線的風箏,是不是太過分?你跟你爸一樣不負責任!」
這就是他第一次動手之前,我說的最後一句話。我一開始只是想讓他知道,像他這樣大半夜不回來、又聯絡不上,有多讓人心急。他卻想起了在他五歲時,就跟別的女人在外同居的父親。
他最後一次看到父親是爸媽簽離婚協議書的時候,在那之後,父親就以他母親是單獨監護為藉口,不來看他,也不付扶養費用,就像爸爸的責任用一紙離婚協議書就可以無條件斬斷似的。
他幾乎沒提起過父親,唯一一次是我提到想生小孩時。或許他對於「父親」這個角色的定位很質疑,所以忿忿不平地說出了對他父親的評價。
「我問過律師,即使我母親單獨監護,我父親也有給付扶養費的義務,他過去的不負責任,我隨時可以去提確認扶養義務不存在之訴,以免以後他流落街頭,依老人福利法被送進安養中心安置,我還得幫他付安養費用。」
我知道他心中始終放不下,為了想讓他知道我有多在乎他三不五時的失聯,而同時點名了他的摯愛和至恨。
是我的錯,我一開始這麼想。
然而後來我才發現,我是錯了,但錯在應該讓他知道動手是多麼嚴重的事情!而不是在他說完抱歉以後,就以為他認真地自我檢討了,還抱著他說,是我講了不該講的話。
當然,每個人都應該有機會反省跟改過的,但起碼關於動手,第二次就不可原諒了。
我不想重複那一次的對話。不管我說了什麼,都不應該是他第二次動手的理由。
他不了解沒關係,我想法官會告訴他,所以我離開了。去派出所提出聲請保護令的要求後,員警幫我製作家庭暴力事件調查紀錄表,之後,分局的家庭暴力防治官打電話通知我去撰寫保護令聲請狀。
我拿到了暫時保護令,不久,法院也主動通知我開通常保護令的庭。我知道我可以要求隔離訊問,但我沒有,我要在法庭上親自看法官告訴他,他不可以再對我施加暴力,我也不想再收到他一天幾十則的道歉訊息。
我想夠正式了,有效期間一年的通常保護令,禁止他對我實施家庭暴力,也不能對我有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的聯絡行為,他還得去上認知教育輔導課程。警察還會依保護令,保護我去取回我的車子,及我個人生活、職業或教育上的其他必需品。
我本來希望在我找到律師辦妥離婚的事情之前,他能夠反省自己是怎麼失去我的。如果有下一個女人,他應該學習去擺脫他幼時的夢魘,而不是加諸在無辜的人身上。
結果他根本沒學乖!他以為求愛簡訊就不受那紙保護令所限制嗎?我關機了,這是我第一次這樣回敬他。
以往,我從不認為公平與報復是一種好的溝通方式,但是律師,我不曉得還能怎麼做,連法院的保護令也可以不遵守嗎?如果他不去上課學學怎麼尊重別人的身體,那我到底還能拿他怎麼辦?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違反法院依保護令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三、遷出住居所。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也就是說,如果你去報警,他是有可能會被判刑的,而且違反保護令是非告訴乃論之罪,之後如果撤回告訴不影響檢察官起訴。不過,以他的情節,應該是罰金的可能性比較高。」
那律師娘,你覺得呢?我應該去警局對他提出告訴嗎?這樣一來,他就會有前科了……
「這不是我們可以幫你決定的,但或許你可以請他『摯愛』的母親幫忙,嘗試打開他的心結。
「倒是你呢?在曾經的暴力陰影下,你走出來了嗎?
「永遠不要忽視暴力的嚴重性,從第一次開始,就要懂得保護自己,不是面對每一次的暴力,你都有機會像這次一樣走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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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女人就一定要做家事呢?」
這是他們住在一起時,最常爭執的一個話題。
「從小到大,我媽從來就沒有讓我洗過一個盤子、刷過一次馬桶,我從來沒有動過一次手,但是我們家永遠都這麼乾淨整潔,連我要上床睡覺了,都還聽得到我媽在洗洗刷刷的聲音。為什麼你就不能像個一般的女人一點?」
在他們同居的三年裡,這些話他起碼說過一百次,或許每次的抱怨不是完全相同,但是萬變不離其宗,就是要她做一個乖巧的傳統女人。
「那你怎麼不去娶你媽?」她沒好氣地回。
雖然她是自由工作者,但是收入並不亞於在外正常上、下班的他。兩個人的收入差不多,憑什麼要她像對老太爺一樣地侍奉他?況且,在家工作不代表不用上班,雖然她發一篇文只要一、兩個小時的時間,但是蒐集資料作為素材、上網瞭解社會生態,也是屬於她工作的一部分。
平常他去公司時,她一邊帶小孩,一邊要寫作,就已經夠煩的了;他一回家,褲子一脫、襪子一丟,就坐在沙發上看電視,什麼都不幫忙,還嫌她做的菜不好吃,地掃得不夠乾淨。
憑什麼一樣有收入,家務卻要她一個人扛?枉費她每次都在部落格上大聲疾呼女性當自強。
「你根本就不需要我。」他們分開的時候,男人這樣告訴她。
光是她的部落格和廠商合作的廣告收入,以及平常跟雜誌合作的撰稿收入,她可以自己快快樂樂地過下去。
於是他搬了出去,還聽了他媽的話,對她提起請求裁定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監護權的家事訴訟。
後來,她常常暗自檢討,如果當初她懂得用小孩綁住男人,逼他結婚,他會走得這麼輕易嗎?
「無聊!」她每次都用這句話來結束自己無意義的反省。
兩人的法院生活,也並沒有持續太久。
基本上,「幼兒從母原則」、「主照顧者原則」和「繼續性原則」,她一樣也不缺。雖然她生的是兒子,缺了「同性別原則」這張牌,但是兩人的經濟狀況差不多,加上小孩子如果給他照顧,也是交由他的母親帶。立足點懸殊的狀況下,雖然他在法官面前一副好爸爸的樣子,說他暫時沒有結交女友的想法,願意好好照顧兒子,但在法官的循循善誘之下,他還是撤回聲請,過一個人的逍遙日子去了,還同意跟她去戶政事務所登記由她單獨監護。
只是這幾年來,部落格新銳作家如雨後春筍般冒出來,她的收入不若以前穩定,上了幼稚園的寶貝,才藝班、校內活動一堆,樣樣都是錢,為了讓寶貝過著跟其他雙親家庭一樣的精采生活,她多年來的定存還因此解了約。
「媽咪,今天吃什麼?」兒子問。
「魩仔魚炒飯。」她說。
「啊?為什麼又是炒飯?」孩子的語氣難掩失望。
「因為炒飯最便宜。」她帶著歉疚回答。
寶貝嘟著嘴的小臉龐好可愛,她趁機抱起他狂親了一頓。「不要親了啦!媽咪,都是口水。」
如果寫作的收入可以更豐沃一點,她才不會低頭去煩他。
昨晚,她看他又上傳幫新女友慶祝生日的炫耀文,忍不住傳了私訊給他。
「你該幫忙付點兒子的扶養費了吧!」
「我沒錢。」
「有錢交女朋友,沒錢養兒子。」
「無聊。監護權在你那裡,我就不需要付扶養費。」
「這是真的嗎?」
她來到了事務所,把兩人之間的傳訊內容告訴大律師。
「聽他在放屁!父母扶養子女是天經地義的事,不會因為一方單獨監護而受影響。」大律師最不齒男人把錢綁在自己身上,不拿出來養小孩。
「那他不給,我該怎麼辦呢?」她問。
當然要告他!不然要法院幹嘛?
「你可以代孩子向生父提起請求扶養費的訴訟,順便連同他之前沒付的,用『不當得利』的法律關係一次要回來。」
大律師的解答讓她稍稍寬慰,進一步問:「一般是可以請求多少錢呢?」
「目前最常見的判決是以行政院主計處公布的,各縣市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額為計算標準,雙方各負擔二分之一,再依情況做調整。一般常看到的都是九千到一萬多元上下,個案不同。當然,還是會依照父母雙方的財力斟酌比例分擔。」大律師詳細說明。
「也好,總比被他女朋友花掉好。」
她鼓著腮幫子,氣呼呼的樣子還挺有魅力的。
看著她提起孩子的父親時,臉上又悔又恨的複雜表情,我真的很想告訴她:
「嘿!女人,你擁有孩子最純粹、最真實的感情,那才是人間最珍貴的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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喵法官法庭日常有時候會寫一些好笑的,
從不同角度看法庭活動,也是蠻有意思的
這篇講的是法官被聲請迴避的事情,
其實從律師角度來看,我通常不會建議~
1.法院又不是賭場,
官司不順利,換法官不見得可以換手氣,
每個法官律師接受的法律訓練都一樣,
如果是法律、舉證問題,
換一個法官也不會改變,
如果是事實認定問題,換法官,心證就會改變?
2.聲請迴避的要件很嚴格,通常不會過,
然後,
你會碰到「原來的法官」「被你冒犯過的法官」!
這樣子有比較好嗎?
3.一般人會聲請迴避,
理由大多是「法官不友善」,
然而換一個角度想,
法官接你這個案子,判輸判贏對他沒差,
如果他的想法對你不利,
他大可以「笑笑的判你輸」,
不需要跟你廢話那麼多!
會跟你講難聽話的法官,
其實是好心提醒你,你的官司哪裡還不足,
希望你能夠補強,不然他沒辦法判你贏!
然後,你就對「這個好心的法官」聲請迴避?
什麼叫做「好壞話不會聽」「好人壞人不會分」?
這個就是!
《法客開庭去》
當法客還是小菜鳥時,某天下班前,學長經過突然拍我肩膀、緩緩地說:要是從沒被當事人聲請迴避,算不上真正當過法官!
法客當時聽不太懂,只知道學長下午剛寫完被當事人聲請迴避的意見書。
學長是個胖子,走起路來不免費事些,看著他蹣跚離去的背影,法客突然冒出想吃顆橘子的念頭。
有些事,總要等到自己遇上,才能真正體會箇中滋味。
-\-\-\-\-\-\-\-\-\-\-\-\-\-\-\-\-\-\-\-\-\-\-
或許刑事案件涉及處罰的緣故,根據法客個人主觀感受,當刑庭法官似乎要比民庭法官有尊嚴的多。記得法客第一次(?)被聲請迴避,就是在民庭。
案件不難,乍看是一般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但法官當久了,有時第六感還挺靈的!某些案件光看到當事人狀紙,自然知道皮要繃緊一點。可惜法客當年還小不懂事。
-\-\-\-\-\-\-\-\-\-\-\-\-\-\-\-\-\-\-\-\-\-\-
開庭當天,一如以往地先請原告陳述訴之聲明及請求權基礎(面對沒有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的原告不能要求太精確),被告也行禮如儀地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接著重頭戲來了。
法客:起訴狀並未附上其他資料,原告要提出哪些證據來證明被告負賠償責任?
原告:為什麼是我舉證?你怎麼不問問被告自己做了什麼?他要先證明自己沒做錯才對!
法客:但是依據一般舉證責任分配,原告要先提出證據、才好讓被告答辯ㄚ!
原告:你看我像會說謊的樣子嗎?他敢做出這些事……
(以下省略瘋狂跳針10幾分鐘)
法客:不然這樣好不好,我先改期,你去問問別人該怎麼進行訴訟。
當法客以為暫時順利結束,然後?………然後我就被聲請迴避了!
理由是:「偏頗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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儘管覺得莫名其妙,還是乖乖停止訴訟送分案,一直等到別庭裁定駁回後,接著展開第二回合。
法客:上次已經提過,請原告舉證!
原告:你叫被告自己舉證ㄚ!
法客:我已經說過了,原告要先舉證。
原告:你告訴我,有哪一條法律規定我要舉證?
法客好心當場翻了民事訴訟法第277條給他看。
原告:這規定只說當事人、沒說原告,既然被告認為自己沒做錯,這對他有利,你叫他舉證ㄚ!
法客:我想,我們看的可能不是同一本民事訴訟法!我還是再改一次期,你去問律師或找法院訴訟輔導科,要不然這樣下去,對你實在不是好事!
然後?………然後我又被聲請迴避了!
除了援用上次理由,這回加上法客因為上次被聲請迴避、記恨在心裡,所以有偏頗之虞。至於其他罵的更難聽的,現在一時也記不起來。
想當然爾,這次聲請照樣被裁定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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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到第三次開庭,前面情節大致重複上演,法客實在不知道該怎麼開口,簡直比當年向老婆告白還更緊張。
只好囁嚅地對原告說:再這樣實在不是辦法,但我不能挑案子,你也沒有權利挑法官,你要不要考慮撤回訴訟、再重新提告,這樣雖然會損失3分之1裁判費,至少有機會換其他法官審理,你覺得如何?
原告說:讓我回去想一想。
(本件候核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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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當法客以為原告終於理解法官迴避的真義(灑花~),收拾好心情、繼續進行後面其他案件。開庭結束後,突然有位員警(不是法警)在法庭外探頭探腦。
法客:請問有什麼事嗎?
員警:報告法官,沒什麼事啦!剛剛有人來報案,檢舉這裡有位法官是貪污現行犯,我們按規定得派人來看一下,請法官千萬不要介意!
法客環顧四周,整間法庭好像只有一個人穿著藍領法袍。於是接著問,
法客:你有看到那位「現行犯」嗎?需不需要我幫忙找?
員警:沒有、沒有,我回去報告一下就沒事。
果不其然,之後又有第三次聲請迴避(還來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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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案子由於不斷聲請迴避,拖長審理期間,後來遇上年度調動,法客選擇回到刑庭,因此不在自己手上結案,漸漸也淡忘這件事。
隔一陣子聽說接手的同事順利審結,聽他講起,原告開庭時還得意地說法客一定是心虛才自動請調、不敢辦他的案子。
法客聽了只能苦笑,也想起當年想吃的那顆橘子!
#第一次被聲請評鑑就上手
#我的民事訴訟法不是你的民事訴訟法
#聲請法客迴避的理由真法客
#還好當時沒有當事人聲請法官評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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