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筆記系列》
臺北地方檢察署偵辦立委涉嫌貪汙案,向臺北地方法院聲請羈押蘇○○等被告並禁止接見通信,臺北地方法院審理後准予羈押蘇○○等被告並禁止接見通信。蘇○○等被告不服,提起抗告。
❓什麼是抗告?和上訴有什麼不一樣?今天就來為大家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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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服!我要上訴!尋求「審級救濟」
為了避免法院裁判有疏漏,一般的國家會設計幾個不同等級的法院,以臺灣為例,普通法院設有「地方法院」、「高等法院」以及「最高法院」三個等級,愈後面的法院「等級」愈高,有權撤銷前面下級法院的裁判。
以通常程序的案件來說,「地方法院」是「第一審」法院,「高等法院」是「第二審」法院,「最高法院」是「第三審」法院。如果對於原本法院的判決不服,可以透過上訴來讓上級法院審查原本的裁判有沒有問題,以求變更原本的裁判。
例如小王被控強盜罪,被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判處6年有期徒刑,小王不服,認為他只是偷東西被發現,做手勢要毆打嚇嚇被害人而已,並沒有毆打被害人,而且被害人體型壯碩,也一點都不怕,認為他自己只犯刑責比較輕的搶奪罪,因此提起上訴,請上級法院撤銷原判決。最後,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認為小王的說法有道理,撤銷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強盜罪6年有期徒刑判決,以搶奪罪判處小王2年有期徒刑。
「審級制度」存在的意義除了可以糾正錯誤或不當的判決,還有監督下級法院、統一解釋法令等功能,避免錯誤的判決繼續存在,讓司法初一十五不一樣。除此之外,也是很重要的,當事人的訴訟權益可以透過上訴制度獲得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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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麼是「抗告」?跟「上訴」有什麼不一樣?──「判決」與「裁定」的不同
前面舉的是對於「判決」不服的例子,對於判決不服,原則上當事人可以提起「上訴」來請求上級法院重新審視、糾正原本的判決。但是如果是對於「裁定」,則是要提起「抗告」,來請求上級法院重新審視、糾正原本的裁定。
「判決」比較好理解,簡單來說就是法院對於被帶到法院面前這個案子所做出來的結論,比較專業的講法,就是法院對於實體法所做出的判斷(但也有例外,例如管轄錯誤判決),通常會讓那個案件離開那個法院。例如:檢察官對地方法院控告老李犯販毒罪,地方法院最後做出有期徒刑8年的判決,這是法院對於這個案子所做出來的結論。
至於「裁定」,就是法院對於法律規定不應該做出判決,但是又必須做出決定的時候,所做出來的裁判。裁定通常是針對「程序上的」事項所做出來的決定。例如:上述例子中老李在定罪之前,有多項前科,而且傳喚不到,是被通緝才抓到的,法院為了避免老李在審理中逃亡,做出應該暫時羈押老李3個月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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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整理:
對於「判決」➡提起「上訴」
對於「裁定」➡提起「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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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哪些時候可以提起抗告?
對於法院的裁定,除非有特別規定,原則上都可以提起抗告。(刑訴§403I)
❗ 例外
對於不能抗告的裁定有特別規定的,例如聲請保全證據的裁定(刑訴§219-2III、§219-4VI)、駁回交付審判的裁定(刑訴§258-3V),以及判決前關於「管轄或訴訟程序的裁定」(刑訴§404I本)都不能抗告。
❗❗例外的例外
雖然判決前關於「管轄或訴訟程序的裁定」原則上不能抗告,但是這種裁定有時候事關重大,法律允許可以提起抗告。例如:羈押、具保、禁止接見通信(例如:羈押禁見)、監聽的裁定(刑訴§404I但),因為這種裁定通常是要決定要不要把人關起來,要不要監聽人家的私密對話,對於一個人的權益有很大的影響,為了慎重起見,可以讓當事人透過抗告程序讓上級法院再審查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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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押還是不押?在地院與高院間來來回回的被告」,我們之後有空再聊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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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撤銷通緝 在 林智群律師(klaw)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不問人,只問蜂?>
槍砲犯張姓男子,日前又因涉犯槍砲案,台南地檢署檢察官認為他有逃亡之虞,向台南地院聲請羈押。張嫌坦承有改造槍枝、槍彈之實,但家裡養了200多箱蜜蜂需他照顧處理,否則一周內會死亡。法官認為「本於愛護生命,讓所養蜜蜂不會發生死亡憾事」,裁定張嫌以10萬元交保。此份強制處分書在網路瘋傳,網友封該名法官為「愛蜂法官」,嘆稱:「社會安全秩序,竟比不上蜜蜂」。
這讓我想到一個古文,論語鄉黨篇裡有一章是這樣寫的,
廄焚。子退朝,曰:「傷人乎?」不問馬。
意思就是馬廄起火了,孔子上班回來知道這件事,
就問:「有沒有人受傷阿?」然後不問馬兒的狀況。
問人而不問馬,是人道主義、以人為重的仁愛思想的表現。
那不問人只問蜂,算是人道主義嗎?
我是給一個問號!
愛護動物(蜜蜂)生命是一回事,
但是在決定是否羈押這樣的刑事程序裡,
把上開情況列入考量,恐怕會有不當聯結的問題,
而這樣的不當聯結,是會影響到該刑事裁定的適法性的!
以這個案件而言,
改造槍枝是重罪,
這樣的重罪嫌疑人本身有很強烈的逃亡動機,
(至少五年以上,不跑的是傻子!)
即使相關做案工具已經被扣押,被告已經坦承犯行,
沒有滅證或串供的問題,
但是鑒於他是累犯,特別是之前有過兩次通緝紀錄,
應該已經構成有逃亡之虞,
那法官依法應該予以羈押才對!
可是法官卻以"兩百箱蜜蜂沒被告照顧,可能死亡"為由
裁定交保,
這理由真的很奇怪,
第一個,有沒有那兩百箱蜜蜂?都還是一個問號,
怎麼可以只憑被告警詢筆錄裡的片面之詞就採信?
第二個,即使有那兩百箱蜜蜂,
也不足以構成交保的理由,
1.法院可以通知被告家屬
另行安排人力或委託給其他專家去照顧,
不一定要被告本人親自照顧不可。
2.如果這樣可以交保的話,
那家裡有寵物的,甚至家有老母小孩需要照顧的,
豈不是都要交保,不然他們會沒辦法生存下去?
結語:
我就說不要每次羈押庭都在三更半夜開,
(沒辦法,現行犯警局搞半天,地檢署弄一弄送到法院就凌晨了)
律師疲累沒關係,
法官疲累的話,當場做出這樣的奇怪決定,
是會傷害司法的威信的!(你累了嗎?)
ps:
不過其實這個事情還有另外一個爭議,
就是交保裁定算是偵查中法院所下的裁定,
檢察官收到不滿意,應該做的,是趕快抗告,
讓高等法院撤銷這個裁定,
而不是將這個熱騰騰剛出來的文件上網,讓鄉民公審,
(106年8月10日出來的裁定紙本,只有檢察體系可以拿到,
這個裁定對被告有利,辯護人沒必要靠夭這個~)
畢竟體制內已經有救濟途徑了,
如果連檢察體系都動輒訴諸媒體或鄉民的話,
那我們還能期待司法什麼呢?
聲請撤銷通緝 在 林俊憲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性侵犯全台四處流竄
#不甩輔導治療也沒差
#俊憲速擬性侵害防治法修正案要求全面強制治療
#要求法務部參照美國梅根法案建立並公布性侵犯資料庫
近期因外拍小模遭殺害事件,性侵犯的治療再度浮上檯面。日前更有媒體揭露,目前有四百多位的性侵通緝犯通緝在案「全台趴趴走」。
俊憲今日召開記者會,除了強調針對這四百位性侵通緝犯要求警政署加強緝查之外,更揭露衛福部主管的「性侵害防治法」在性侵犯出獄後的身心治療以及輔導教育法規上,有很大的疏失,造成像小模案中的程宇在連續五次輔導治療未到的情況下,地方衛生局既沒有辦法直接將其送強制治療,甚至在程宇身為妨害性自主罪之受刑人且受緩刑的情況下,也沒有辦法對其撤銷緩刑,無異於放任這些需要治療的性侵犯找尋下次再犯的時機。
俊憲主張,未來除了要修正性侵害防治法第22條,增加對於不參與身心治療與輔導治療的犯罪者,主管機關可以直接在評估後送請檢察官聲請強制治療,也要要求法務部提出相關修法,讓受緩刑或假釋的性侵犯在缺席不參與身心治療時,法院可以直接審酌撤銷緩刑。
俊憲也要求法務部研擬參照美國梅根法案建立並公布性侵犯資料庫,提供照片資料讓社區民眾事先查詢並採取預防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