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進黨與獨裁的距離~~
- - -
監察院昨通過彈劾偵辦「曲棍球協會相關人涉侵占公款案」檢察官陳隆翔,認為他認事用法有明顯重大違誤,且將將盜刻印章發還,引發法界極大憤怒。劍青檢改成員、台北地檢署檢察官林達表示,監委故意找碴,刻意誤導說印章是「贓物」,但其實是「證物」,調查完畢後應發還;他批評,監委真正目的是逼迫檢察官重啟調查。
他說,檢察官如果有重大程序瑕疵的話,當然可以彈劾,這次跟以前不一樣,劍青檢改認為離譜的是監委故意找碴、扭曲,只是為了逼迫檢察官重啟偵查,為一些案件來翻案,這是不能容忍的。
監察院找的第一個碴,刻意誤導說檢察官違法發還贓物印章,這是扭曲,真相是那顆印章不是贓物,那是當初被告使用來領取款項的證據,證物使用完畢、司法調查完畢後,本來就要還給當初扣押物的所有人,物歸為主。如果沒人來領就是銷毀,那不是贓物或犯罪所得,本來就是這樣處理。檢察官照程序處理,監察院竟然說是重大程序瑕疵。
另外,監察院還找了一個碴,檢察官在緩起訴書裡面沒寫到先前有一段偽造印章等內容,事實上沒有犯罪的東西當然不會寫在緩起訴處分書啊!監委也是找這種書類製作瑕疵。
就相關案件,林姓理事長已被偵查完畢,不起訴處分確定,而且告訴人聲請高檢署再議駁回,又跑去法院聲請交付審判,被駁回確定。整個案件都已經調查完畢,完成程序合法,監察院還能找這麼多麻煩,真的只有一個目的是檢察官可不可以重啟偵查。
林達強調,司法獨立跟檢察獨立,是國家司法核心價值,監察院不能隨便濫權。在此重申,檢察官有犯錯絕對虛心認錯,如果沒有不應這樣破壞司法,且對司法是重大傷害,老百姓怎麼相信司法公正呢?
司法和檢察獨立,是國家非常重要的價值,監察院不可以濫權,也不可以擴權,劍青檢改希望監察院這一次學到教訓,以後不要再做,為了特定個案,甚至為了特定政治人物,來做這樣傷害司法的行為。
https://udn.com/news/story/12548/3814232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2萬的網紅王炳忠,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大家又都活見鬼了嗎? 且先不論搜索票要法官簽名、證人傳票應提前送達等程序問題,台北地方法院1月4日對媒體宣稱,經向台北地檢署查證,「王炳忠等七人未曾向檢方聲請發還扣押物」。 天啊!我明明在去年12月29日就向台北地檢署遞交「刑事聲請發還扣押物及發給證人日費及旅費狀」,翌日因發現有法條數字寫錯又...
「聲請發還扣押物地檢署」的推薦目錄:
- 關於聲請發還扣押物地檢署 在 千錯萬錯,柯神不會有錯!爹親娘親,不如小英主席親!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 關於聲請發還扣押物地檢署 在 王炳忠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 關於聲請發還扣押物地檢署 在 王炳忠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 關於聲請發還扣押物地檢署 在 王炳忠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 關於聲請發還扣押物地檢署 在 [刑事] 證物取回的問題- 看板PttLifeLaw - 批踢踢實業坊 的評價
- 關於聲請發還扣押物地檢署 在 本件原裁定關於抗告人聲請發還扣押物部分略以:法院 的評價
- 關於聲請發還扣押物地檢署 在 刑事聲請發還違法扣押之扣押物狀,以及收狀收據 - Pinterest 的評價
聲請發還扣押物地檢署 在 王炳忠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新聞稿
新黨發言人王炳忠,今天(1月12日)與父親王進步,以及其他幾位在去年「1219綠色恐怖事件」中被強押偵訊的證人現身台北地檢署,向媒體說明今天是來領取當日被疲勞問案18小時的「證人旅費及日費」,同時再次質疑台北地方法院指稱王炳忠等人未向北檢聲請返還扣押物,但明明聲請返還扣押物和聲請證人費是寫在同一張狀,去年12月29日即已遞交北檢,王炳忠要求北院、北檢應該說清楚、講明白。
王炳忠表示,雖然北檢發出的證人費領取通知書,發文日期是1月5日,但自己家人是昨天(1月11日)下午,其他證人最快收到的也是1月10日晚間。收到通知書後,發現最後一天領取日就是1月12日,還須「本人在上班時間領取」,不禁感嘆這筆1219當天北檢就應發給的法定證人費,竟需要證人經律師提醒後主動聲請才有,領取還限制這麼這麼短時間內就逾期,真是造成一般上班時間須要工作的民眾莫大困擾。相比1219當天要我們作證,就可凌晨六點上門「抓人」,這種對待證人的粗暴態度,社會自有公評。
王炳忠說,當天同樣也是證人的新黨文宣會副主委林明正,因為表示精神不濟想改天再到案作證,竟被以拘票強行拘提,如今更因此無法領到證人費。「其實當天我們不都是被強押的嗎?」王炳忠呼籲,北檢不要那麼小氣,也應該發給林明正證人費。
王炳忠說,自己從一開始就強調,不是計較幾百元的費用,而是堅持「證人費」是法律規定,北檢當天就應該給,這代表我們的身分都是證人,既非犯罪嫌疑人,更不是被告,今天北檢通知領取證人費,總算沒拖過農曆年,這一點還是予以肯定。王炳忠並提醒,北檢從來沒說此案中的證人有犯罪嫌疑,也沒將這些證人簽分偵辦,一些媒體至今仍自認「引用北檢」將王炳忠等證人定罪,以肯定語氣誤導社會大眾,未來都將予以正式提告。
王炳忠說,台北地方法院的裁定書,和北檢的證人費通知書是一起寄來的。北院裁定書的內容,主要是駁回1219被搜索的當事人要求撤銷扣押的聲請,但當中的最主要理由,卻再度讓人感到鬼遮眼、活見鬼!因為北院說是經過向北檢查證,「聲請人未曾向台北地檢署聲請發還扣押物」,因此北院無從審酌檢察官扣押物返還與否的合法性。但王炳忠拿出聲請狀證明,所有當事人早在去年12月29日,就已向北檢遞狀,聲請證人費及返還扣押物都寫在同一份狀上,上頭還蓋有北檢收發章,東森新聞曾經報導,中天新聞還跟拍遞狀過程,到底是北院推責任,還是北檢在說謊?
王炳忠呼籲,部分記者朋友與其幫助檢調或「更高層」放話,配合「先鬥臭再鬥垮」的輿論公審,不如嚴加監督北院聲稱北檢回覆沒收到扣押物返還聲請的真相,要求院、檢雙方說清楚、講明白,如此才是真正發揮第四權,監督公權力。北院裁定書也說了,當事人可以透過聲請返壞扣押物,促使檢察官說明扣押至今的必要理由,那就請檢察官應予以回覆,法院亦應查證清楚,才能保障人民權益,不至求訴無門。
王炳忠最後補充,自己和家人會將此案獲得的證人費,捐助父親王進步主持的「玉旨代天堂」長年關心的家鄉台南孤兒院童,盼能寒冬送暖,略盡綿力。
聲請發還扣押物地檢署 在 王炳忠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大家又都活見鬼了嗎?
且先不論搜索票要法官簽名、證人傳票應提前送達等程序問題,台北地方法院1月4日對媒體宣稱,經向台北地檢署查證,「王炳忠等七人未曾向檢方聲請發還扣押物」。
天啊!我明明在去年12月29日就向台北地檢署遞交「刑事聲請發還扣押物及發給證人日費及旅費狀」,翌日因發現有法條數字寫錯又再親赴北檢遞了一次,中天記者還隨行跟拍,我手上還有蓋了北檢收發章的副本,難道我們都活見鬼了?!
到底是北檢騙北院,還是北院推責任,都不能給個說法嗎?北檢1月2日即能召開記者會,看來效率頗高,怎麼去年就遞的狀還不受理嗎?天天有不明人士放話「爆料」,讓輿論公審我們這些「證人」,而我們主動要求由法院「公審」給大家看,開放「證人」與「被告」對質,法院又說涉及國安不可以?!連當年美麗島都公開審理,現在是比戒嚴時代還不如嗎?
同時拜託政府能否給我們一介平民說清楚,到底怎樣叫「通敵」,怎樣叫涉犯國安?央視登個廣告都說危及國家安全,那到底赴陸創業行不行?賣書行不行?架個網站宣揚統一行不行?台商、台青享受大陸補助優惠行不行?
聲請發還扣押物地檢署 在 王炳忠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大家又都活見鬼了嗎?
且先不論搜索票要法官簽名、證人傳票應提前送達等程序問題,台北地方法院1月4日對媒體宣稱,經向台北地檢署查證,「王炳忠等七人未曾向檢方聲請發還扣押物」。
天啊!我明明在去年12月29日就向台北地檢署遞交「刑事聲請發還扣押物及發給證人日費及旅費狀」,翌日因發現有法條數字寫錯又再親赴北檢遞了一次,中天記者還隨行跟拍,我手上還有蓋了北檢收發章的副本,難道我們都活見鬼了?!
到底是北檢騙北院,還是北院推責任,都不能給個說法嗎?北檢1月2日即能召開記者會,看來效率頗高,怎麼去年就遞的狀還不受理嗎?天天有不明人士放話「爆料」,讓輿論公審我們這些「證人」,而我們主動要求由法院「公審」給大家看,開放「證人」與「被告」對質,法院又說涉及國安不可以?!連當年美麗島都公開審理,現在是比戒嚴時代還不如嗎?
同時拜託政府能否給我們一介平民說清楚,到底怎樣叫「通敵」,怎樣叫涉犯國安?央視登個廣告都說危及國家安全,那到底赴陸創業行不行?賣書行不行?架個網站宣揚統一行不行?台商、台青享受大陸補助優惠行不行?
王炳忠認證粉專:https://www.facebook.com/bingzhong.wang/
王炳忠微博:http://weibo.com/1611864142/
聲請發還扣押物地檢署 在 本件原裁定關於抗告人聲請發還扣押物部分略以:法院 的推薦與評價
最高法院109年台抗字第612號刑事裁定執行裁判由為裁判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指揮之。但其性質應由法院或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指揮, ... ... <看更多>
聲請發還扣押物地檢署 在 刑事聲請發還違法扣押之扣押物狀,以及收狀收據 - Pinterest 的推薦與評價
May 4, 2016 - This Pin was discovered by kao1306. Discover (and save!) your own Pins on Pinterest. ... <看更多>
聲請發還扣押物地檢署 在 [刑事] 證物取回的問題- 看板PttLifeLaw - 批踢踢實業坊 的推薦與評價
事實經過:
在去年的7月要賣筆電的時候,準備要交易的時候,一時大意筆電放在別人的機車前踏板上
結果就是直接騎走,之後就去警局報案了(告詐欺)
2天後在網路上看到很相似的筆電(很像我那台)
就請我朋友約出來面交(知會警方一同查緝),也證實了的確是同一台(同序號筆電)
可惜人不是同一個(跟當初載走我筆電的人不是同一個)
本來是台北審理後台又轉到桃園
一直到今年終於移送執行,我去電查到移送時間是7月八號(移送文號前面寫的)
執行案號也有了100年執緩XXX號葵股
我在11月15號寄了"刑事聲請發還扣押物狀"到桃地方法院
後來收到一封回信內容如下:
主旨:檢送被害人我100年11月15日刑事聲請發還扣押物狀
影本一件,請查收辦理。
說明:本院100 年度簡字第8X號施XX (原名XXX) 贓物一案
已確定,於100年7月11日移送 貴署執行。
正本: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副本:我
問題:
請問這封信是不是只是跟我說有收到遞狀了?
一直等到今天還是沒有其他消息,我還需要做什麼嗎?
我真的很想趕快把筆電拿回來
有沒有人可以幫幫忙 拜託了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6.123.241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