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昨作成805號解釋案,直指「少年事件處理法」未給被害人陳述意見權,違反憲法的正當法律程序。此也與刑事訴訟長期「重被告、輕被害人」的設計,近年來讓被害人炸鍋,相關機關修正訴訟程序時,開始側重兩造權益。
以我七月初所提出的"羅姓保全犯兒少網路誘拐及性侵案,法官涉交保裁定違失調查案"為例,正好凸顯出未成年被害人訴訟參與權及表意權的重要性。由於本案羅男以脆弱少女為目標,反覆實施計畫性的犯罪,其再犯危險性明顯高於其他性侵害類型。承審法官屬臺北地院性侵專股,理應優先考量被害兒少的最佳利益及其程序主體權、表意權及資訊獲知權的保障。然其未審酌被害兒少之最佳利益,也未適時尋求專家證人提供兒童觀點之意見,以及參酌兒童人權公約之相關見解,又未酌定足以防制被告再犯之適當事項,逕依被告聲請將全案移付調解,均有欠妥適。目前大法官805號釋憲案算是回應了兒少作為訴訟主體的權利,接下來就看何時修法完成!
💢💢同場加映:羅姓保全犯兒少網路誘拐及性侵案,監察委員要求司法院對承審法官為職務之監督 https://www.cy.gov.tw/News_Content.aspx?n=125&s=20476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大法官昨作成805號解釋,直指「少年事件處理法」未給被害人陳述意見權,違反憲法的正當法律程序。律師廖芳萱認為,少事法的立法保護對象是非行少年(加害人),使得規範通篇圍繞在非行少年權益上論述,但近年來被害人權益逐漸獲得重視,司法院可趁此修法賦予被害人訴訟參與權。
廖芳萱表示,少事法的程序規範部分參考「刑事訴訟法」而來,我國刑訴法的適用客體主要是被告,從程序上而言,多以被告角度出發,移植到少事法,也多從非行少年保護面向設計規範。
刑事訴訟長期「重被告、輕被害人」的設計,近年來讓被害人炸鍋,相關機關修正訴訟程序時,開始側重兩造權益,去年已讓被害人或家屬可聲請「訴訟參與」,保障陳述意見的權利。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67的網紅李俊俋,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立法委員李俊俋針對行政機關將採取預防性羈押手段對付參與公民運動之人民,要求內政部部長陳威仁說明對預防性羈押的見解。 李俊俋委員指出,上從行政院長,下至內政部長、次長,一群法律外行人拼命對外解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的構成要件。刑事訴訟法第101條重點不在於相關言論的次數,而是在有重複犯罪的情況下,且...
聲請訴訟參與 在 官逼民反_人民當家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司法院是忘記了_還是害怕想起來
去年 #世界人權日 的時候,立法院三讀通過了 #被害人訴訟 參與的制度,針對侵害被害人生命、身體、自由及性自主等影響人性尊嚴至鉅的案件,賦予被害人得依《#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向法院聲請成為「訴訟參與人」的權利。
#世界人權日 的時候,立法院三讀通過了 #被害人訴訟 參與的制度,針對侵害被害人生命、身體、自由及性自主等影響人性尊嚴至鉅的案件,賦予被害人得依《#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向法院聲請成為「訴訟參與人」的權利。
但是,新制上路後,我們收到被害人家屬以及犯保第一線人員的反映,在協助被害人聲請訴訟參與的過程中,遇到承審法官當庭要求被害人「自行撤回」聲請,並告知被害人如果想要表達意見,只要舉手示意,就會讓被害人發言。
被害人聲請訴訟參與的權利,司法院是忘記了,還是不願回答?
https://www.facebook.com/wanyu.claire/videos/486986765809692
聲請訴訟參與 在 王婉諭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被害人聲請訴訟參與的權利,司法院是忘記了,還是不願回答?
去年世界人權日的時候,立法院三讀通過了被害人訴訟參與的制度,針對侵害被害人生命、身體、自由及性自主等影響人性尊嚴至鉅的案件,賦予被害人得依《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向法院聲請成為「訴訟參與人」的權利。
但是,新制上路後,我們收到被害人家屬以及犯保第一線人員的反映,在協助被害人聲請訴訟參與的過程中,遇到承審法官當庭要求被害人「自行撤回」聲請,並告知被害人如果想要表達意見,只要舉手示意,就會讓被害人發言。
法官過度擴張訴訟指揮權,損害被害人參與訴訟的權利,不僅荒謬,更不符合現行的法規規範!
對此,我們詢問司法院秘書長林輝煌,如果被害人依法提出了聲請,而法院認為聲請不符合程序規定或是不適當時,是否可以用口頭的方式,請被害人自行撤回?
沒想到,司法院秘書長林輝煌竟然回答不出這個問題,並且陷入無盡的沉默之中。
我不明白的是,這個問題的困難點是什麼?
我們認為,這並不是恰當的做法,因為依照《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法院對於被害人訟訴參與的聲請案件,無論是發現聲請不符合法定程式,或是認為聲請不適當等等,都必須依法做出駁回的裁定。
司法院秘書長在沉默許久之後,才勉強答覆:「這個我們可以來要求,讓法官盡量不要這樣子。」
對於司法院這樣的回應,我們真的感到非常失望。
既然去年修法賦予了被害人聲請訴訟參與的權利。那麼,當被害人鼓起勇氣提出聲請的時候,法院便應依法做出裁定,而非以口頭勸說的方式要求被害人自行撤回聲請,造成被害人及家屬在刑事司法程序中的二次傷害。
我們希望,司法院可以正視為什麼實務端會發生這樣的情況?並提出具體的改善措施,落實被害人聲請訴訟參與的權利保障。
聲請訴訟參與 在 李俊俋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立法委員李俊俋針對行政機關將採取預防性羈押手段對付參與公民運動之人民,要求內政部部長陳威仁說明對預防性羈押的見解。
李俊俋委員指出,上從行政院長,下至內政部長、次長,一群法律外行人拼命對外解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的構成要件。刑事訴訟法第101條重點不在於相關言論的次數,而是在有重複犯罪的情況下,且警方只能建議檢方向法院聲請羈押,必須法官才能決定羈押與否。
李俊俋委員強調,網路上這些的群眾號召行為根本尚未構成重複犯罪的要件,也沒有經過司法判決,內政部憑甚麼自行認定抗爭民眾已是累犯?!
李俊俋委員直指,許多藍營政治人物在2004年總統選舉及2006紅衫軍事件中的言論比這些公民更加激烈,還透過媒體不斷放送。按照內政部標準,這些人物也應該被羈押!李俊俋委員最後要求,內政部在處理集會遊行或民眾抗爭,必須審慎思考法律適用的一致性,不要因為身分背景的不同而有所差別,李俊俋委員重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