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 聯合報【總統獨「樂樂」/上】明星犬退役現身總統官邸 蔡英文遭質疑特權認與
【總統獨「樂樂」/下】消防署默默修改搜救犬領養規定 立委:拍蔡英文馬屁?
『蔡英文總統領養搜救犬「樂樂」,曝光後雖畫面一片溫馨,但由於領養搜救犬十分搶手,也遭質疑是否有「特權收養」之嫌。從消防署官網發現,去年底樂樂屆退,消防署並未循往例公告徵求民眾領養。原來,去年底,消防署就偷偷修改內規,將「對推廣搜救犬形象有助益之人士」列為優先申請領養對象,且不需公告。國民黨立委魯明哲質疑,對照蔡總統收養樂樂的時間點,有高度為蔡總統「開綠燈」量身打造「樂樂條款」之嫌。』(撰文記者:李光儀、周佑政)
我先肯定聯合報關心「導盲犬」與「搜救犬」的收養議題,畢竟國人領養風氣並不盛行,但藉由總統收養貓狗的報導,讓大家清楚收養導盲犬與流浪犬的困境。
但這則報導明顯犯了幾個邏輯謬誤與常識錯誤。
首先,這篇報導能成立的話,是預設了一個「導盲犬為明星犬,屬於珍貴高等且搶手」,而相對於「流浪狗為輕賤多病沒人要」,總統領養前者,而非後者,是因為相關單位拍馬屁或給特權方便。此篇報導定義同樣是拉布拉多犬,但只要成為「導盲犬」牠們就變得高貴於被棄養的拉布拉多犬,所以才能推論出導盲犬大家搶著要領養的結果。當然,這種推論是以錯誤的認知為前提,得出背離事實的結果。
首先,我要問聯合報記者「狗的生命有貴賤之分嗎?」如果沒有,那總統領養「導盲犬」為何不是愛心善舉?如果導盲犬不需要被領養,今天協會就不需要推廣領養「導盲犬」與「救難犬」,更不會有相關領養法規的限制。
再來,該篇報導記者犯了倒果為因的邏輯錯誤。台北市議員呱吉2020、08、20曾在臉書發文,因為五月曾發生消防署送養搜救犬「hope」結果發生領養人將其鏈在屋外狗籠,造成適應不良進而逃脫,企圖跑回原服務單位。因當時規定領養人要有庭院空間的門檻,導致105人申請只有1人符合資格,於是台北市議會修改規定,放寬標準,才能篩選出更適合救難犬的領養家庭。
這就是該聯合報報導稱「導盲犬很多人領養」是不把話清楚的敘述方式,更精確的說法就如同呱吉的發文,「很多人領養但都不符合資格,唯一符合規定的,卻把狗鏈在屋外鐵籠,造成狗兒焦慮不適應逃脫。」
聯合報該報導針對這樣的修法卻解讀成是為了「拍總統馬屁?」與「特權收養明星犬」,扭曲成是法規彷彿是為總統而改變的。但真相是,法規為了這些導盲犬與救難犬的權益而修正的,因為狗狗很敏感,牠們只會認為主人不要牠了,朝夕相處的人忽然消失不見,而牠卻被鏈在一個陌生的環境,只要光想就知道導盲犬或救難犬會有多恐懼跟焦慮。所以,人類得為牠們做的事情,就是篩選出能陪牠們善終的主人。
但「善終」需要一定程度的經濟門檻,這也是該報導內容傳遞一種偏離事實的暗示——導盲犬是明星犬,難怪總統搶著要領養,而不去領養(同品種)流浪犬。
導盲犬因為要滿足人類工具性的需要,牠從出生那刻,就被人類以特定目的在訓練與飼養。人的權力滲透導盲犬的肉體與心靈(稱精神、靈魂、心智都可以),這樣被規訓過的導盲犬,不論是哪一種品種,牠們就是跟同種或不同種類的狗不一樣。
聯合報記者預設了這樣的人類的權力滲透,對狗來說是種「祝福」,而對領養者的好處是可以「使用」這些狗為前提,才能論證出蔡英文得到了這些好處,也才能批評為特權與拍馬屁。
但這種報導內容明顯用直覺方式評論專業的導盲犬訓練及送養制度,協會或相關單位要送養的導盲犬、救難犬皆為退休的高齡狗,牠們因為協助人類而帶著各種職業傷害。譬如導盲犬,因為長期背負重物,幾乎都有髖關節的問題,有養狗的都知道那些營養品的售價不菲,更別提還要復健治療與陪伴時間。
導盲犬精神與肉體上的職業傷害,以及為了滿足人類目的而訓練出來的習慣,譬如聽到命令牠們才能喝水、吃飯等。都不會因為牠們退役了,就會「瞬間」消失,讓導盲犬立刻變成我家那種只會耍廢、可愛跟搗蛋的寵物犬。
這樣去掉狗身上人類權力滲透痕跡的過程,讓牠們恢復成一般狗狗的習性,同樣需要人類的耐心與陪伴。所以我才說聯合報預設了錯誤的前提,報導中所謂的「明星」,對導盲犬而言其實是服務人類換來傷痕累累的代價。換句話說,這也是為何送養導盲犬需要「門檻」,以及「導盲犬」為何送養不易的根本原因。該報導記者不斷強調「很多人要」的論點是完全禁不起事實考驗。
因為那些要的人,未必清楚領養導盲犬得付出什麼代價,或許就跟寫該篇報導的記者一樣的認知——領養「導盲犬」等於養了一條會技能的明星犬,等於自己擁有了特權。
但法規的存在就是要提醒這些人,領養導盲犬得花費更高昂的「代價」或是「成本」來照顧牠們,牠們對人類貢獻良多,晚年讓牠們快樂地活出自己的狗性,不要再為主人活了。也由於我們一般大眾及這樣品質的報導,對於導盲犬跟救難犬有太過美好的想像,才增加相關協會執行上的難度——如果如聯合報所言,「大家搶著要」,那何必捐錢給協會?協會又何必辛苦募款及推廣。
聯合報記者訪問「台灣動物保護行政監督聯盟」並引述了秘書長何宗勳的說法,變成「流浪犬」與「導盲犬」的貴賤之分。但該協會後來發聲明稿表示「採訪過程他從頭到尾都沒質疑總統特權領養,但是標題(指聯合報)會讓人錯誤聯想。」並補充媒體沒有報導的部分「他在關懷生命協會擔任執行長時,協會曾跟蕭美琴委員反映國軍退役犬問題,後來國防部為此還制定退役領養辦法。我全程都有參與。同時,工作犬最適合的退休方式,就是在機關安老,畢竟牠們一生都在機關生活,但是機關可能有它的困難,所以幫退役犬覓得好家人是重要。」
我自己的想法,不論是「導盲犬」或「流浪犬」,牠們都是生命也是人類最好的朋友,但不幸的是人類未必都是狗的朋友。不管你(妳)是領養什麼狗狗貓貓,都是有愛心的人,都值得大家的尊敬與肯定,因為照顧毛小孩確實不容易,要真的愛才能顧得好。讀到這裡, 想幫忙導盲犬的惠光導盲犬學校可以捐款或是參加牠們對外的活動,聽聽真的在第一線服務的志工怎麼為導盲犬發聲,這樣的對話及閱讀比較能深度全面了解導盲犬的一生。將來,才不會相信媒體的報導,而誤以為自己領養導盲犬是搞特權、像是佔了誰的便宜一樣。
至於該報導作者李光儀先生在自己的個人臉書,分享報導與總統的臉書回應時,用「不要臉」辱罵他所報導的對象。這樣的言行有沒有違反新聞倫理,社會及媒體圈不難公評。
最後,我會象徵意義捐1450給導盲犬協會,也歡迎各位愛狗愛貓的1450共襄盛舉,台灣很可愛,值得我們多愛一點。
🐶捐款支持惠光導盲犬🐶 https://reurl.cc/Xen95a
蔡英文 Tsai Ing-wen 我們1450支持愛貓狗的辣台妹❤️🌈🌶️
職業傷害 定義 在 Workforce勞動力量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嗨嗨大家,昨天人資圈都在傳一則有關於「通勤災害」的判決,由於法官在寫判決書時疑似有出現「戰南北」的用字😂,而且就連司法院的粉絲專頁都特別撰文加入戰局,因此我們也來分享一下這則特別的判決給讀者們吧~
🏍️有關通勤災害的認定爭議
由於這則判決是有關於上下班途中因事故而發生職業災害(又稱為通勤災害)的爭議,因此我們還是先來簡單說明一下有關通勤災害的定義。
一般的職業災害認定,大多會依照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也就是因為在勞動場所中的危害因子或其他職業上的原因而引起的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就屬於職安法上的職業災害。然而,由於職災補償、勞保給付或復工評估等等事項是分別規範於勞動基準法、勞工保險條例及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等不同的規定之中,因此實務上偶爾會出現勞保有核發職災給付,但法院或主管機關卻不認為是職業災害的情況,而其中又以「通勤災害」最常見。
為什麼會有這樣見解歧異的情況呢?如果仔細看職安法的職災定義,會發現職災是否在「勞動場所」所發生是重要的大前提,而一般來說,上下班通勤的途中並非勞動場所,所以應不屬於職安法所認定的職業災害。不過依照主管機關(可以參考我們圖中引用的解釋令)及過往多數的法院判決,可以發現大部分情況在認定職災時,並不限於勞工在執行業務時發生的災害,也包括員工「準備提出勞務時」所受到的災害。
簡單來說,如果勞工在上下班必經途中之不幸發生意外事故而導致有傷病產生時,假如在過程中沒有從事「私人行為」或「重大交通違規」(例如無照駕駛、闖紅燈或酒駕等)的話,仍可能會被認定屬於職業災害。
🏍️法官為什麼要引戰?
其實南北早餐吃什麼根本不是重點😂本案是因為有一名居住在台南的老先生某日在大夜班下班後(通常是早上八點),在回家的過程中又繞路到台南永康區吃鹹粥當作早餐,結果用餐完要再返家時便不幸發生車禍導致受傷,老先生認為既然這是在下班途中發生意外事故而導致的傷病,自然可以向勞保局申請職災的給付,但勞保局卻認為老先生是「繞路」吃早餐,而且發生職災的時間點又比他平常的通勤時間還久,因此認為不是職災而不發給給付,老先生變因此提起行政訴訟來主張自己的權益。
依照勞保認定通勤災害的原則,如果勞工在上下班過程中,是在「適當時間」,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工作場所的「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導致的傷害,則視為職業傷害,才可以向勞保局請領勞保險職災給付。
所以本件的爭點應該是在於👉🏻老先生是否在「適當時間」與「必經途中」發生事故。
由於法令並沒有再更細緻的解釋,所以到底怎樣算是適當時間,又怎樣才算必經途中(Google推薦路線我就一定要跟著走🤔),其實是不少職災個案認定時的戰場,這時候如果民眾與勞保局見解不一時,往往就需要透過法院依法規的意旨及目的,搭配社會通念、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來加以認定。
在這件個案中,勞保局認為通勤路線雖然不見得要選擇「最短路徑」,但還是要選擇客觀、合理的路線,而不得「依個人主觀上之偏好選擇路徑」(你各位下班不要到處閒晃,請直接回家!),因此依照當事人的就業場所與居住所的路線來判斷,發現發生事故的地點並不是在必經途中,因此認為不是職災。勞保局也在上訴理由中提到,當事人回家有好幾條路線,而且路上有很多間中、西式早餐店,所以老先生在這些路線中「順道」找一家來吃並無事實上的困難,他硬要選擇繞道至兵仔市場吃鹹粥,應該屬於「個人主觀偏好之選擇」,而不是日常生活所必需的行為。
那為什麼後來法官推翻了勞保局的認定呢?因為臺南人要選擇吃哪種早餐,輪不到你們北部人來說嘴😆😆😆法官在判決書裡提到,長住在台南的老先生,下班去吃碗想吃的鹹粥當作早餐是很正常的事情,況且也才多花4到5分鐘的時間,勞保局認為可以順路隨便找一家早餐店來吃吃,根本就是以北部或外地人的思維來判斷,而沒有充分考量台南人年長者及台南在地人早餐的傳統與地區性特質。總而言之,法院後來認為雖然當事人有小繞路跟稍晚回家而發生事故,但仍然屬於「合理通勤時間」與「必經途中」,因此最後認定本件應為職災,勞保局要重新審視後核發職業傷害傷病及醫療給付。
無論如何,還是請各位上下班途中務必注意安全,本件雖然後來被認定屬於職災,但還是要再次提醒,通勤災害都是以「個案情形」來認定,所以絕對不是說你繞路去吃個東西後發生事故就都可以算是職災唷😅
追蹤 @workforce.tw
獲取更多勞動法令小知識
職業傷害 定義 在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山稜上的勇者 - 高山協作員故事】
2017年,勞動部底下的研究所針對高山協作開始進行研究與調查,旨在改善他們的工作生命和勞動環境。數年之後,這支影片在幾天前浮上水面,只是我感到這一波官方宣傳很弱,所以決定用自己的專頁來分享。
我曾投書媒體,希望政府能重視高山協作的健康與權益。那時我查詢了網路上資料,大多是歷年媒體報導居多 (職災相關),但整合性的論述則佔少數。
在我自身的登山經驗中,有時會和原住民或漢人(比較少)的協作有所互動。我尊敬他們,因為從登山者的角度來看,他們的負重能力和毅力非常驚人,所差者就是我們為的是休閒娛樂,他們是養家餬口;我們受了傷還有時間和資源能治療、復健,他們受了傷就會影響生計,甚至直接讓家中財務狀況陷入困頓。
這是個工作沒錯,但一來風險高,二來在情感上來說,協作員的背後都是需要他的家人,我希望這份工作不要奪走他們的笑容。
.
就算研究所給出了建議,遵不遵守完全是另外一回事。
就連協作圈究竟長什麼樣子,恐怕政府是完全狀況外──因為我們體制中沒有商業和非商業的定義,協作的主管機關是誰也是一個謎團,更不用提部分協作員並不樂意受政府管理。
換句話說,即使勞動部建議要做職前/在職訓練、安全衛生教育訓練(CPR、AED)、作業前中後健康管理、接受醫學相關檢查,其實只能看業者要不要多花錢去做,沒有強制力可言。
但據我所知,某些協作業者已經開始為底下的工作者投勞保,這是一項相當好的改進,但成本也會相應提高,轉嫁到消費者身上──然而身為消費者,透過優先選擇願意做的業者,我們也能協助改善環境。
最後,希望今後的登山者不要像從前一樣,盡是把協作當超人來操,尊重合理的負重上限之外,也要體諒他們為這份工作付出的代價。
至於過重的建材和設備 ... 只能許願未來有運補直升機吧。
-----
節錄影片重要內容:
1. 根據調查,協作員平均背負34公斤/人,大多數人曾揹到60公斤以上過,最重可達120公斤。
2. 平均作業時數6.5小時,縱走路線可達12小時以上。
3. 高達55.4%的揹工表示曾受過傷,62.5%擔心會因職業傷害導致退休。
4. 完全不推薦穿拖鞋,雨鞋也因為包覆性欠佳而不推薦 (容易在滑動時受傷)。 (最近確實注意到有協作開始穿登山鞋 🤔)
5. 男性高山協作員揹負重量以30公斤以下為原則。(注意他還有個人裝備,所以30公斤不是全部都能給你用)
6. 尊重專業。
職業傷害 定義 在 算職業災害嗎?職業傷害或職業災害?勞基法職災的認定方法! 的推薦與評價
07:09 「職業災害」 定義 07:40 職業病、 職業傷害 、職業災害,三者的關係? 08:55 繞遠路去吃鹹粥,算 職業傷害 嗎? 上班被老闆打傷,算職業災害嗎?職業 ... ... <看更多>
職業傷害 定義 在 中華勞資發展協會- 職業災害分成狹義跟廣義的職災 的推薦與評價
日司法院第十四期司法業務研究會期,討論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未對職業災害加以定義 ... 於用餐往返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簡單言之,若雇主有提供餐點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