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下班通勤途中食用早餐是否為日常生活所必需/徐婉寧(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裁判時報第110期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50號判決認為,上下班途中食用早餐鹹粥係臺南地區部分人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故期間仍屬於通勤過程中,理由引發網路及媒體關注。徐婉寧教授以本件判決為例,討論通勤災害認定之爭議,分析法條中的「適當時間」、「應經途中」,以及「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等要件歷來實務見解,並援引日本法例比較,指出現行職災保險制度認定欠缺標準,值得參考。
✏關鍵詞:通勤災害、應經途中、適當時間、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
✏摘要:
原告X為職業災害保險之被保險人,其於2014年1月23日早上7時許夜班結束下班途中,於中山東路吃鹹粥當早餐後,返家途中發生車禍,致受有「頭部外傷左側併蜘蛛網膜下腔出血及硬腦膜下出血、左側顱骨骨折」等傷害,故於民國(下同)103年11月19日檢據申請職業傷害傷病給付及職業傷害醫療給付。嗣經被告Y(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審查,認為X下班後前往中山東路吃早餐之行為,已脫離自就業場所返回日常居住處所之應經途徑,非屬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4條第1項所定得視為職業傷害之情形,核定職業災害保險不予給付。X不服,申請爭議審議,訴願皆被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
✏試讀
勞工上下班途中於適當時間在往返就業場所之應經途中遭遇通勤災害,依勞保條例授權訂定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下稱「傷病審查準則」)之規定,視為職業傷害。惟同準則第18條規定,若係非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或有違反交通規則等同條各款時,則不得視為職業傷害。然而,何謂「適當時間」、「應經途中」,以及「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則有所疑義。事實上,如果勞工有傷病審查準則第18條第1款「非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則不得視為職業傷害,此時,根本無需審酌勞工所遭遇者,是否為上、下班,於適當時間往返於就業場所之應經途中所發生之事故。
而關於「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中央行政主管機關認為「順道接送小孩上下幼稚園」、「順道接送配偶上下班」皆屬之。而實務見解則認為勞工搭載其妻及岳母返家、「陪同其公公赴醫就診,為處理私人事務,而與執行職務無關」,而與同公司之員工7至8人一同至餐廳用餐飲酒,或勞工因下班途中飲酒之私人行為11,為非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法院皆認為依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18條第1款規定,不得視為職業傷害。此外,關於勞工於事故發生前之返途中,曾先後至圖書館如廁、查閱上課資料及於迴龍寺禮拜等事實,法院則認為,勞工「如廁行為係基於生理所需,自屬日常生活所必須之私人行為,並不中斷其執行職務後之返途」,然勞工續滯於圖書館查閱上課資料,乃其為求職務之遂行,於非執行職務期間所為之個人行為,已逾越「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之範疇,其執行職務之返途歷程自此中斷,其後所生事故即非得視為職業災害。
然而,雖然如前所述,勞工若從事非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則不得視為職業傷害,而無須審酌事故發生之時間、地點,是否為適當時間、應經途中,但事實上,許多法院見解仍於勞工從事私人行為時,未論述該私人行為是否為「日常生活所必需」,而逕自判斷是否為「適當時間」於「應經途中」發生事故。
例如勞工於中午時完成洽公任務後,騎乘機車沿途欣賞風景及不定時休息時發生事故的事件中,法院認為「發生事故距完成洽公已相隔5小時之久……而發生事故地點(臺東縣知本)亦非原告當日在臺東市洽公完畢後返回公司所經之必要路線內,可見原告於『完成工作後至發生車禍』之前揭5小時內,並未執行職務,而係因私人行為延遲返回,並脫離其當日執行職務及返回公司應行經路線之範圍,原告當時係從事與執行職務無關之私人行為甚明,其於此時發生車禍,與審查準則第3條規定不符,難認係因執行職務所致」。
而於勞工返家途中至他處用餐後發生事故的事件中,法院亦認為,「本件原告發生事故之時間縱如其所稱為89年4月13日凌晨零時40分左右,然距其所稱下班時間亦達1小時30分,扣除行車時間約10分鐘至20分鐘後,實難認係符合首揭審查準則第4條第1項規定之『適當時間』,且其下班後並未直接返家之原因,據其陳稱係因於返家途中前往他處用餐,以致延誤返家時間,而核其前往他處用餐喝酒之行為係屬因處理私事而脫離應經途徑之私人行為」。
此外,法院認為「縱原告曾載原告之女上學,並未脫離上班應經途徑,自不影響其係在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就業場所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之事實,被告徒以原告送女兒上學及發生事故地點已脫離上班應經途徑,顯係因私人行為云云,應不可採」。而在另一件也是載小孩上學後去上班途中發生車禍的事件中,法院則認為,「所謂『應經途中』,即指從日常居、住所往返就業場所客觀上應經之途徑而言,若已脫離該應經途徑而非屬上、下班所需,自當不符合此一規定。依本件而言,從原告之住處前往工作地點即祥○公司之方向,應往西行駛,而依原告自陳原告係先載送小孩往反方向至月○國小,嗣於折返途中在臺中市外埔區六分路五崁板46電桿前發生車禍,該相反方向部分之路線客觀上已非行駛從原告住家至祥○公司之應經途徑,原告於此路線發生車禍事故而受傷,應非屬職業傷害」。
🗒全文請見:臺南長者通勤途中吃鹹粥當早餐是日常生活所必需?,徐婉寧(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裁判時報第1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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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傷害 認定 在 陳吉仲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農民職業災害保險新里程碑!9/10起納入農業職業病保障】
大家還記得坎城世界影展最佳紀錄片「老鷹之手」中,農民那狀似鷹爪的雙手嗎?2018年11月起,我們開始試辦「農民職業災害保險」,由於是史上首度開辦,因此第一階段先鎖定因果關係較明確的「職業傷害」納入保障,但農業和其他職業一樣,可能會因為長年的職業勞動,而有產生職業病的可能,老鷹之手農民因長年挖掘蓮藕產生的手部變形就是一例,因此我們在與專科醫師密集研商後,農民職災保險將於2021年9月10日起進入第二階段,正式納入「職業病」,且每月保費維持原來的15~20元不變,讓農民的職涯受到更完善的保障。
由於農業工作的多元及特殊,目前醫學界在農業職業病的研究較少,因此我們參考勞工保險及職業傷病防治服務制度,將農民職業病的認定方式,分為「傳統職業病認定」及「擬制視為職業病」兩種模式。「傳統職業病認定」就是醫學界已有共識的農業職業病,採正面表列,共有11項;「擬制視為職業病」則採個案認定,由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專業診斷是否因從事農業引起的職業病。
農民職災保險從開辦到今年7月底,投保人數超過29萬人,給付案件超過8千件,給付總金額超過1億5千萬元,平均只要6天就完成核定給付。今年農民職災保險進入新的里程碑,正式納入職業病保障,後續我們會將農業職業病列為重要優先研究主題,深入研究本土農業職業病的態樣,滾動修正正面表列的農業職業病項目,讓農民在職業病保障上有更明確的診斷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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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傷害 認定 在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書名:寫作課:一隻鳥接著一隻鳥寫就對了!
作者:安. 拉莫特
一、這本書在說什麼以及印象深刻的內容:
最近閱讀完的是「寫作課:一隻鳥接著一隻鳥寫就對了!」作者是安. 拉莫特。她的個人背景是紐約時報的暢銷作家、TED百萬點閱作家、美國古根漢獎小說領域得主; 曾在加州大學任教,也擔任過許多寫作班的講師。
第一次看到這本書是在台中的某間獨立書店,書是包著塑膠套無法翻閱,但我卻被封面吸引了,除了想知道「一隻鳥接著一隻鳥」是什麼概念,身為喜愛寫作的人,一直在尋找可以提升作品的方式。
我承認在開始閱讀前,認定這本書會像是日常接觸的文學理論,已經準備好要接收大量的專有名詞轟炸。但開始第一章之後,就知道事情並非是我想的那樣。作者用淺顯的文字加上鮮明帶有幽默的風格,讓整本書不像是死氣沉沉的寫作指導書,而是高潮迭起的自傳。
其中我最喜歡的是第一部和第二部,在這裏分享作者的句子:
1. 任何有本事撐過童年的人,一輩子都不缺題材可寫。
2. 所有出色的創作都是從不忍卒睹的第一次嘗試開始。
3. 先了解角色再發展情節,千萬不要讓情節綁架角色。
4. 挖掘萬物的真實本質,是寫作者的任務。用開闊的胸懷看待萬物,才能寫出令人驚奇與震懾的作品。
5. 如果你缺乏衷心相信的信念,就無法寫得長久。
6. 嫉妒是寫作者最不體面的職業傷害之一,先處理好被剝奪感才能克服嫉妒。
除此之外,安. 拉莫特認為,在閱讀他人作品時,不要侮辱及貶低別人的作品,盡可能坦承地提出意見即可。(198頁)拉莫特在寫作班擔任講師時,提到有位學生在課堂上評論其他學生的作品,這位學生說:「是我瘋了嗎?」「是我的精神有問題嗎?難道我是這裡唯一覺得這部作品徹底失敗的人嗎?」(199頁)拉莫特告訴那位學生,她能把剛才的話說出口,實在很有勇氣。後來那位學生跑來找她,問拉莫特是否覺得自己很可怕。拉莫特告訴她,她認為這位學生很坦誠,這點絕對值得稱讚,但是,『無須總是揮舞著真理之劍砍殺,也可以只拿著劍指著對方』(200頁)。
二、這本書推薦的原因:
我想分享一段作者的文字作結:
「寫作需要結合世故和純真,需要良知,需要擁有相信某事物因其正確而美麗的信念。偉大的藝術必須具有其所要表達的意義。因此,若你對純真無私已不再熟悉,就很難看出投入寫作的意義何在。這份通曉事理的純真是一種天賦,是你擁有並能貢獻出來的天賜贈禮(253頁)。」
我認為要保持純真以及良知是困難的。因為那代表的是即使世界有許多聲音拉扯,依然維持心中的清明。因此我認為作家的本質,其實是堅持那份純真(即使我們都有可能在任何時候失去),接著把自己相信的事告訴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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