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魯閣號罹難家屬憤怒與悲痛】 -
臺鐵調查報告不完全,故意隱瞞騙家屬和解,將乘客生命視如草芥
針對本日交通部所公布「臺鐵太魯閣號出軌事故行政調查報告」,由 13 位罹難者家屬所成立的自救團體「#太魯閣的眼淚」,委由發言人王薇君、律師陳孟秀發表聲明如下:
一、5月就做成的報告,為何遲至2個月後才公布?
從交通部發表的新聞稿中可知,早在 5/21 時這份行政調查報告就已完成。然而,交通部卻認為在運安會完成相關事故調查報告前,不宜公開此份報告。
我們質疑的是,兩份報告有各自的獨立性,並不衝突,事發至今已過百日有餘,家屬焦急等待事實真相的心情沒有一刻減少。
臺鐵口口聲聲說會好好處理後續事項,卻在罹難者和傷者懇談會,或是在家屬群組裡若無其事推卸責任;而有關機關多次承諾會負起責任詳實調查,但行政院、交通部卻連一份行政調查都遲遲不敢公開,簡直視家屬焦急等待的心如無物!
二、本次意外所涉之疏失,懇切呼籲檢調、司法詳查,勿枉勿縱。
1) 報告裡指出,依營造安全、職業安全法規(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這個工區內的道路「不具有足夠強度的護欄或防護措施」、「路面也未鋪設平整,只有拉警示帶及以三角旗警示」,防止車輛及機械墜落邊坡之防護措施,明顯不足且具有危險性,但臺鐵、監工、施工卻放任車輛停在有滑落邊坡之虞的道路上,明顯違法。
2) 曾有相關單位多次指出本案工程有「高差 2 公尺以上之工作場所邊緣,未設置符合規定之護欄或增設強度足夠的防墜落設施等」的缺失,但臺鐵花蓮工務段完全沒有進行督導改善。經其他單位要求改善時,最後,「包商僅加設一護欄立柱,臺鐵便認為缺失改善完成而結案」,未全面檢視缺口並作防護,以致事故現場之便道沒有設置強度足夠之防墜落設施。
臺鐵、監造單位、包商,對於這個緊鄰鐵軌而攸關行車安全,卻又明顯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施工便道,始終未落實應有的安全防護措施,任由這個危險持續存在,以致於在今年4月2日釀成大禍。
可見施工如李義祥、監造單位、臺鐵,對於太魯閣事故的發生,均有重大責任,然而至今,檢察官未有起訴任何臺鐵人員,我們在此懇請檢調務必深入調查、起訴臺鐵相關人員的不法行為。
三、交通部、臺鐵隱瞞調查報告存在之事實,惡意欺騙家屬和解:
從意外事件發生至今,交通部與臺鐵僅召開了兩次家屬懇談會,一次是 5/9 罹難者家屬懇談會,另一次是 7/6 傷者家屬懇談會。
過程中,對於質疑臺鐵有無責任、用代位求償來談和解是否妥當的聲音,臺鐵一直強調事故責任已由相關單位調查,臺鐵作為被調查單位,對於事故原因及責任歸屬未便表達任何意見,但臺鐵明明早已完成此份報告,為何 7/6 的懇談會中刻意隱瞞隻字不提?
臺鐵與官方刻意隱瞞此報告,只會不斷不斷要求家屬早日和解,不免令人聯想是否為了惡意欺騙家屬進行和解?!
受難者家屬在這一百多天來不斷訴求,希望交通部能再次召開懇談會詳談後續事宜,然而,交通部、臺鐵,卻不斷漠視家屬的權益,家屬就連知道真相的權利都沒有,要如何相信臺鐵所謂改革的決心?
四、「聯合大地」共同參與行政調查過程,難道不是球員兼裁判?
這份行政調查報告書開頭即明確寫出:「經鐵道局邀集交通部路政司、重大工程督導會報、法規委員會、政 風處及臺鐵局(含專案管理『中棪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及監造單位 『聯合大地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參與調查。」
我們質疑的是,此次意外事故聯合大地工程明顯涉有重大疏失與嫌疑,理應是「被調查對象」,交通部卻明目張膽地邀集涉案對象「共同調查」此次意外,做出一份球員兼裁判的調查報告,要受難者家屬如何能接受此份報告的公正性?
而未來在司法調查中,聯合大地顯然已知調查過程與重點,可能嚴重影響辦案方向,給予他們將疏失粉飾太平的機會。這不是官官相護,什麼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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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這份報告,我們只有滿滿的憤怒與心痛,等待一百多天的日子,等來的卻是一份不痛不癢的行政調查,不免讓人懷疑,是否因爲疫情趨緩,家屬組織集結起來後,行政院、交通部擔心輿論壓力,才急就章地公布這份報告?!
這份報告無疑是在家屬的心上狠狠扎上一刀,又叫已與臺鐵和解的家屬情何以堪?
只要有任何一個環節做好,太魯閣號事故就不會發生,就不會帶走我們最親愛的家人。光是從這份調查報告,看到太魯閣事故悲劇的背後,是多少違法、疏失、公務員怠惰和僥倖心態所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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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魯閣的眼淚」在此要提出兩點呼籲:
第一,司法機關應對臺鐵嚴加深入調查,釐清這起事故顯現出的結構性問題,唯有如此,才有真相,才不枉我們家人的犧牲。
第二,在臺鐵應重新提出和解書,和解協議內容必須與家屬重新協調。
我們要重申,太魯閣事件意外不是李義祥一個人的責任,而是 #臺鐵、是 #交通部…等相關單位,種種行政怠惰、官官相護下所造成的重大悲劇!
#太魯閣號事故
#太魯閣的眼淚 團體發言人 王薇君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9萬的網紅3Q陳柏惟,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呼吸防護計畫 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77條之1規定,雇主應採取呼吸防護措施,並規範勞工人數達200人以上者,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相關指引訂定呼吸防護計畫。在有害環境下各單位要做的事情包括:(一) 危害辨識及暴露評估。 (二) 防護具之選擇。 (三) 防護具之使用。 (四) 防護具之維護及管理。...
職業安全衛生法設施規則 在 潘懷宗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臺北市近四年違反職安法相關法令近7千件 工區概念差為釀禍主因】
【記者方笙楠臺北報導】臺鐵408車次太魯閣號2日發生出軌意外,造成50人死亡、上百人受傷。而一連串的疏失、心存僥倖的心態,則是最終釀成大禍的主因。
對於臺灣民眾而言,這是一場可怕的人為災難,臺鐵過去的職安紀錄一直不佳,不只近五年違反職安法超過10條次,今年一月、二月的兩起事故已造成3死1傷悲劇,如今又發生如此大禍。
臺北市議員潘懷宗今日於民政部門質詢時指出,根據臺北市勞動局提供資料,臺北市106年至110年4月15日止發生的重大職災,共造成64人死亡、16人重傷。而近4年多來因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遭裁處件數共有6,975件,累積違規金額更高達3億5仟多萬!
根據勞動局統計,近四年來,違反《職安法》相關規定,以「事業單位或承攬人未實施承攬管理」最多,共計1,511件。 (違反職安法第27條第1項)
事實上,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分別雇用勞工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應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監督及協調之工作。像是此次臺鐵事故,肇因為工地工程車滑落,臺鐵對於工區沒有做好聯繫協調與管制等措施,未做好承攬管理,導致嚴重死傷,臺鐵並被交通部長王國材指出「工區概念非常不好」,例如臺鐵這麼大的工地、歷時近兩年,彎型斜坡式的施工便道沒有設置護欄、工程車是否經常違規停在斜坡、連假期間本應停工卻仍有工程車輛進入,這一連串的疏失,終究發生了最不幸的災難!
而「工地2公尺以上開口未防護」,近四年違規件數總計1,453件,是違規態樣第二名。歷年以來發生重大職災營造業一直居各業之冠,而在工地喪命主因則是「墜落死亡」,勞工在高度在 2 公尺以上之工作台等場所作業,有墜落危險,應設有適當強度之圍欄、握把或安全網等防護措施,例如電梯墜落工安事故便時有所聞。
「進入工地未戴安全帽」,近四年違規件數總計1,161件,是違規態樣第三名。許多從事高處作業的營造工地勞工,因未戴安全帽或戴不符標準的安全帽,發生頭顱撞擊地面死亡等災害,96年開始,若營造工地勞工未戴安全帽,就罰雇主三萬元罰鍰,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1條之1明定:雇主對於進入營繕工程工作場所作業人員,應提供適當安全帽,並使其正確戴用。
「合梯不符規定」與「工地鋼筋尖端未加護套」則分列違規態樣第四、第五名,近四年違規件數總計349件及288件。
對於使用之合梯,應符合《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30條規定,如:梯腳與地面之角度應在 75 度以內,且兩梯腳間有繫材扣牢,並有安全之梯面。且不得使用於樓梯間階梯等有高低差的地面或斜坡。
另外工地常見鋼筋裸露,造成工人穿刺傷,因此突出鋼筋端部應採用打彎方式、加護套方式或綁縛角材方式加以保護。 為防止職業災害之發生,工作者安全與健康之保障,端賴雇主是否重視及落實法令規定,根據勞動部統計,近三年同一廠場或營造工程屢次發生工作場所重大職業災害案,在兩件以上者即有十餘家事業單位,經分析,該等廠場或工地均屬高危險性、複雜性之特殊工作環境,且其事業單位均有一再重複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令規定之不良紀錄,顯見長期漠視職場職業安全衛生。
潘懷宗要求,針對屢次發生重大職業災害及長期漠視職場職業安全衛生之事業單位應實施《高職災及高危險廠場檢查及指導執行計畫 》加以列管,協助其積極改善,以發揮勞動檢查執法效能,才能盡量防止不幸意外再度發生。
http://www.mypeople.tw/index.php?r=site/article&id=1638005
#士林北投 #潘懷宗
#職災 #職安
職業安全衛生法設施規則 在 民意論壇:聯合報。世界日報。udn tv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落實職安工作 命好不如習慣好
顏慶堂/中山醫學大學職安衛生系副教授(台中市)
清明連假一大早就被新聞快報驚醒,太魯閣號在花蓮大清水隧道被停於邊坡工程車撞擊,造成五十餘死百餘人輕重傷事故,讓這個假期變成傷心的日子!
災害發生後,我們會思考如沒有那部工程車滑落,就不會發生這麼嚴重死傷?但是再多的為什麼,都喚不回這些生命,災難不能重來!
針對工程車滑落軌道問題,在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一一六條規定:禁止停放於有滑落危險之虞之斜坡,但已採用其他設備或措施者,不在此限;第十一款:駕駛者離開其位置時,應將吊斗等作業裝置置於地面,並將原動機熄火、制動,並安置煞車等,防止該機械逸走。因此只要能落實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工作的有效執行,相信這場災害就能避免。
一般人都認為災害不容易、也不會找上我們,但當像骨牌理論般連串問題發生,又像乳酪理論般巧合,災害就會發生。發生小災害時,或許可以重來,但嚴重災情死者生命就不能重來,往往我們不知道何時是小災害、何時是嚴重災害,但我們往往心存僥倖,認為自己頂多遇到小災害!
職業安全衛生法,從六十三年公布執行至今逾四十七年,各種法令規定也有近百種,相關人員規範與訓練,也不斷更動,政府主管機關官員訂定各種規範,學者專家都很認真提出建議,但災害還是不斷發生。
以重大職災而言,每年還是有超過三百人死亡,還有像這次因為工程安全衛生管理不佳,導致重大交通意外發生,實在值得思考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制度,發生什麼問題、是否要從執行面加強,而不是一直以規畫面及管理面,來評估安全衛生的工作績效。
安全衛生管理著重執行,因為沒有效執行,就沒有安全的環境與平安的結果,而有效安全衛生工作執行,就是要有規矩,我們應推動沒有人有權利可以不守規矩的觀念,也要推動沒有人有權利發生災害的想法!人人落實避免災害的責任,也不允許有人不守規矩的作為!
建立有效執行各種規矩最有效的方法,是養成習慣;因此有人說命好不如習慣好,實在是非常重要的觀念,只有大家都守規矩,大家才能安全!希望能因這次死傷慘重的代價,重新思考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執行的有效性。
職業安全衛生法設施規則 在 3Q陳柏惟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呼吸防護計畫
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77條之1規定,雇主應採取呼吸防護措施,並規範勞工人數達200人以上者,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相關指引訂定呼吸防護計畫。在有害環境下各單位要做的事情包括:(一) 危害辨識及暴露評估。 (二) 防護具之選擇。 (三) 防護具之使用。 (四) 防護具之維護及管理。 (五) 呼吸防護教育訓練。 (六) 成效評估及改善。
在上一屆立法院持續推動下,我們樂見勞動部職安署對於呼吸防護計畫的努力,近幾年積極制定相關指引、技術參考手冊等,也有許多宣傳資料在協助需要呼吸防護的相關職種中,也在網站架設專區。
這些計畫主要針對職場的危害,比如粉塵、有機溶劑等等,希望保護工作者在職場上的安全。不少專家學者反應,表示有幾個層面可以再加強:第一就是能力的培養要加強,具體包括製作教材、呼吸防護計畫訓練、訓練影片製作等。而牙醫師公會在實務面碰到的狀況,覺得牙科從業人員的部分,著力比較不夠,他們自己很希望能夠加入這個計畫,因此我建議行政單位,可以參考一下這樣的需求,是否能針對工會或行業來協助,像是市場管理面、學術研究面、宣傳的方式等等,能透過勞動部、衛生福利部等相關主管單位,繼續推動呼吸防護計劃。
相關單位回覆我,目前訂的呼吸防護具是以工業用口罩為優先,醫療防護具在CAS有另外的規定,然衛福部也有分級管理跟查驗的規定,那上面提到的狀況,會再跟衛福部進一步來做研商,另外再深一層針對醫療用的部分、或牙科部分的防護具,會再做一些精進。
我提醒相關單位,計畫宣布出去,當然大家理所當然覺得就認為,不管是工業用還是醫療用,就應該是齊備了,但目前他們實務的感覺就是還沒被照顧到,希望相關單位能留意這樣的狀況。
促進職場身心健康
第二個部分,我想關心勞工朋友的心理狀態、心理衛生,我在外交國防委員會也很重視心理輔導這部分。我留意到勞動部,目前有幾個方案,比如「推動工作與生活平衡補助計畫」、「事業單位改善工作環境及促進職場勞工身心健康補助作業要點」及「推動中小企業臨場健康服務補助計畫」。
實務碰到的問題
我想提供給相關單位兩個方向,第一是員工的協助方案,因為對企業來說,若要在內部事業體設置心理輔導單位,常會面臨層級問題,比如說這單位若比較低階,那經理要來找他,可能會有我要跟薪水比較低的人來講我的心事,我不太敢講。那倘若層級太高,企業主可能會覺得是不是有這個開銷的必要?如果是外包,外包可能又不見得了解事業體本身的狀況,這是企業實務層面遇到的問題。
我們可以多做些什麼?
那以個人層面來看,就像上面的例子,比我高階或比我低階?我講這個不知道會不會被人考核?我可能沒辦法信任我面前這個幫我做心理輔導的人。所以這些問題,我們應進一步積極以勞動部的高度,來研究怎麼輔導企業,要求企業設立這些單位,以真正達成全民心理衛生健康的計畫。
另外,與其要讓一個單位看起來像老師,一天到晚像醫生在看病,不如每一個人都可以成為守門人,每個人都可以發現徵兆,可以願意主動傾聽、回應,並將資源介入,比如轉介去外面或在企業內輔導。希望能看到勞動部針對事業團體具體的計畫,3Q!
2020-11-25,社福及衛環委員會,勞動部 許銘春部長,職安署 鄒子廉署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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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法設施規則 在 [新聞] 「野戰交換機」120公斤台聯轟中科院:共- 看板Military 的推薦與評價
作者: s1777001 (iPad溫開水) 看板: Militarylife
標題: [新聞] 「野戰交換機」120公斤 台聯轟中科院:共
時間: Wed Nov 17 08:58:50 2021
「野戰交換機」120公斤 台聯轟中科院:共軍也沒如此笨重裝備
台灣團結聯盟今天(16日)上午召開記者會爆料,質疑中科院將以超過8億元金額採購490
套「野戰交換機」,每套裝備重達120公斤,根本不適合野外作戰。中科院回應澄清,可
分成3個人,每人40公斤來背,採購案非為特定廠商量身打造。台聯今晚發聲明批評,中
科院澄清自圓其說。放諸世界各國,連中共解放軍也沒有如此龐大笨重的野戰交換機。
台聯指出,依據國軍軍事投資建案作業規定,國軍建案程序必須完成作戰需求文件、系統
分析文件及投資綱要計畫的評估及核定,再將以上3文件整併為整體規劃書,但無論是作
需、系分、投綱或是整規書,均不會針對裝備規格作細部之論述,相關裝備規格都是依採
購計畫中的系統規格書而來。
台聯指出,本案既然軍種委託了中科院,系統規格書乃是中科院撰擬,中科院是否為特定
廠商的產品設計出採購規格及廠商資格限制,仍需要深入了解,因此,中科院所做澄清乃
是自圓其說之說詞。
台聯批評,依據野戰作戰原則,作戰攜行量均以簡便輕巧為原則,「每人背負不得超過40
公斤」的規定乃為天花板條例,能輕便則應更輕便,方能發揮陸軍野戰的作戰效益,不能
將「天花板」當成「樓地板」來推諉搪塞。
台聯提及,「職業安全衛生法」未有「每人背負不得超過40公斤」的規定。但在「職業安
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55條中有規定雇主對於物料之搬運,應儘量利用機械以代替人力,
凡40公斤以上物品,以人力車輛或工具搬運為原則,500公斤以上物品,以機動車輛或其
他機械搬運為宜;運輸路線,應妥善規劃,並作標示。
台聯認為,現行公職人員的職業安全衛生保護不是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而是依據「公務
人員保障法」第19條均授權制定的「公務人員安全及防護辦法」。若真的要不顧戰時設備
攜帶的機動性、便利性,硬要以法規來滿足規格,軍人應適用「公務人員保障法」。
「中科院於本案所做規劃設計,完全不符合人因工學!」台聯指出,野戰交換機常見於各
國軍隊中,我國陸軍現役設備KY-32也使用數十年,國內外包含中共解放軍所採用的設備
,也未有如此龐大且笨重的野戰交換機,顯然中科院所做規劃設計,完全不符合人因工學
。
台聯質疑,目前各廠家的野戰交換機中,僅有一家竣為公司的產品具有如此龐大的體積,
中科院是否為了這特定廠商的產品放寬規格,而導致國軍需要忍受使用不符合人因工程的
裝備?
台聯強調,野外作戰除考量設備耐候因素外,更重要是否符合國軍官兵體能負荷,依據招
標書內的系統規格,未見針對人員攜型的可行性有任何「合理」限制。如果設備都滿足中
科院所訂定的軍用環境規格,但是兵員搬不動,這樣的規劃設計還可行嗎?況且本案仍有
乙太網路交換器、SMR充電機、發電機等三項設備未被要求須符合軍用環境規格,試問上
述三項任何一項設備故障,野戰交換機是否還能否獨立運作?
台聯批評,購案之等標期限僅僅10日不到,加上須具備工廠登記、資本額、類案實績等種
種嚴苛之限商資格,一般廠商或代理商很難於短時間內完成中科院的規定來參與標案,試
問有哪幾家廠商可在如此短時間內,能夠從備料、生產、組裝到完成實機,供中科院實機
驗證測試通過評選進而得標,如不是公告前事先獲得相關規定等資訊並完成上述事項,此
舉簡直是不可能任務,中科院強調無「非為特定廠商量身打造」,簡直就是公開說謊。
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3738976
心得:
誰會這樣搬32?功課做到哪去
野戰也是車輛載運後至定點架設吧
以為是能開設後背著到處跑嗎
購案之等標期限僅僅10日不到,加上須具備工廠登記、資本額、類案實績等種
種嚴苛之限商資格,一般廠商或代理商很難於短時間內完成中科院的規定來參
與標案。
資格是還好,但期限10日不到似乎太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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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3.138.14.86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Militarylife/M.1637110733.A.340.html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轉錄者: cjol (119.14.172.5 臺灣), 11/21/2021 10:21:06
※ 編輯: cjol (119.14.172.5 臺灣), 11/21/2021 10:2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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