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給付之競合/孫迺翊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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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社會安全體系越趨完備、法規越趨複雜時,難免產生請求權競合。對於同一需求個案同時滿足不同社會給付立法之給付要件之情形,我國立法上少有事先作通盤檢視,明確規範請求順序或能否併領,因此,實務上常見人民同時請領所有社會給付,或於一段期間內先後請領,嗣後主管機關清查時,以重複請領為由,撤銷原處分,追回溢領之金額,造成人民之困擾。
為有效解決上述問題,孫迺翊教授除將分析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簡字第672號判決外,並嘗試從社會法之學理以及德國社會法典相關立法例,分析競合權利彼此之間的關係,以及如何判斷權利主張之順序。本文亦將引介德國社會法典第10編關於社會給付競合時不同行政主體間之返還規定,為溢領返還外提供另一種達到依法行政、權責相符的思考途徑。
◎本文出處:社會給付之競合──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簡字第672號判決關於就業保險法與就業服務法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競合為例,孫迺翊(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月旦法學雜誌第30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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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4,500的網紅林佳龍,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今(16)日上午在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議上,林佳龍委員首先質詢教育部長蔣偉寧關於高級中等學校建校合作及建校生權益保障等相關問題,並提醒蔣育部的主政目標應是讓教育資源成為國民的機會,拉近階級之間差距,而非是負擔,甚至造成階級偏差等反重分配的現象。 林佳龍委員詢問蔣部長是否知道《職業學校法》,蔣部長...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規定」的推薦目錄: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規定 在 簡志偉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鄉親朋友大家好
桃園「有頭鹿」職能訓練場109年度第一梯次(技術及服務職類)失業者職業訓練自4月份起陸續開課!
為了協助待業勞工習得一技之長,順利進入職場,桃園市政府就業服務處109年度辦理桃園「有頭鹿」職能訓練場之失業者職業訓練,第一梯次(技術及服務職類)將於4月份起陸續開課,課程內容計有8個技術類及4個服務類課程,提供360個訓練機會!
歡迎待業朋友把握109年職業訓練的機會,踴躍報名參加,一般待業學員僅需負擔20%費用,符合長期失業、中高齡、身心障礙、原住民、新住民等身分的待業者,經資料審查符合者則由政府全額補助,另符合相關規定資格者,可請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有意願參訓的待業朋友即日起可向各相關訓練單位辦理報名。
招生詳細資訊可至桃園市政府就業服務處(http://oes.tycg.gov.tw)、桃園工作職缺地圖(https://jobmap.tycg.gov.tw/)、台灣就業通(http://www.taiwanjobs.gov.tw)或洽各訓練單位查詢。
新聞聯絡人:
桃園市政府就業服務處職訓推動課虞嘉瑋課長、簡琤佩課員
連絡電話:03-3322101 # 8016
#簡志偉 議員關心您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規定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開餐廳要怎麼幫員工保險?勞保就保差在哪?】
開餐廳除了精巧的手藝、行銷,行政處理也很重要,像是「員工保險」。
很多人搞不清楚勞保、就保是什麼,而要怎麼幫員工投保,更是一頭霧水。
簡單來說,你的「員工人數」與「薪資」會是投保的兩大重點。
🎸需不需要幫員工投保保險?
一句話:要。
不管你是想要開連鎖餐廳,還是單純想要經營小型廚房,只要你有聘用員工,就一定要幫員工投保保險。
但,你的員工人數,決定投保的種類,以及後續所有的程序與費用。
🎸「5人」,決定是投「勞保」還是「就保」(就業保險)
我國法律針對員工保險的規定,除了特殊職業以外,基本上是以人數作為標準。
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規定,員工5人以上,強制投保勞保;
而員工5人以下,雖不強制投保勞保,但依照就業保險法第5條,也要強制投保就保。
🎸勞保、就保差在哪?
1⃣首先,對員工而言,兩種保險的保障內容不太相同。
勞保的保險給付包含生育、傷病、醫療、失能、老年、死亡、年金等;
就業保險則是失業給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以及健保的相關補助。
簡單來說,勞保的保障比較全面也長久,如果受到勞保保障,員工會比較安心。
2⃣其次,對雇主來說,勞保與就保最大的差異可能在費用。
我國的勞保、就保,是採取「勞工、雇主、政府」比例負擔的形式,依照勞保條例第15條、就保法第40條,雇主應負擔70%的保費支出。
雖然前面提到5人作為勞保、就保的投保參考標準,但其實投保勞保的時候,依法是自動參與了就保,實際上需要替勞工同時投保勞保、就保,意味著員工5人以上的雇主,同時需要繳納2份保費。
108年的勞保費率是薪資的10%,就保費率是薪資的1%。
如果你是員工5人以上的雇主,員工的保費就是薪資的11%,而你應該負擔其中的70%。
如果你是員工5人以下的雇主,員工的保費就是薪資的1%,而你應該負擔其中的70%。
(注意,這裡的薪資要去比對勞保局的「薪資分級表」,你可以參考:https://www.bli.gov.tw/Files/18415)
📌簡單舉個例:
你開了一間餐廳,每一位員工的薪資都是34800萬元(第十級薪資),假設員工10人,那麼你每個月應該繳納的保費就是:
34800 x 11%(保險費率) x 70%(雇主負擔) x 10(人) =29240。
如果你的員工只有3人,那麼你應該繳納的保費就是
34800 x 1%(保險費率) x 70%(雇主負擔) x 3(人) =732。
上述的保費會隨著員工人數、薪資以及投保天數再有變更;如果有員工到職、離職,更是有許多手續,一切一切都要靠雇主方自己辦理。
我看過不少老闆為了行政與法律事務忙的焦頭爛額甚至是被主管機關關切,才開始找律師處理,但如果能夠早點全心投入在日常經營,或許這些餐廳的發展都不一樣。而這篇的基本保險知識,在一般公司行號其實也適用。
員工的保險不僅是一個法律的要求,更是對員工的保障,各位雇主一定要小心處理。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規定 在 林佳龍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今(16)日上午在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議上,林佳龍委員首先質詢教育部長蔣偉寧關於高級中等學校建校合作及建校生權益保障等相關問題,並提醒蔣育部的主政目標應是讓教育資源成為國民的機會,拉近階級之間差距,而非是負擔,甚至造成階級偏差等反重分配的現象。
林佳龍委員詢問蔣部長是否知道《職業學校法》,蔣部長表示知道該法,卻不知其制定時間。林佳龍委員指出該法早已於民國65年立法,其中第8條規定「職業學校的課程標準、設備標準及實習辦法,由教育部定之」,林佳龍質問蔣部長,教育部是否已訂出實習辦法?蔣部長答覆辦法尚未出爐,林佳龍委員認為該法自民國65年立法迄今卻未據以訂定辦法,這是行政怠惰及嚴重失職,今日議程所討論建校合作的保障法,其關鍵的部分本該列於職業學校法中依法行政,然該辦法至今卻付之闕如。林佳龍要求教育部必須於今年內訂定相關辦法,蔣部長連忙表示會積極改善,並承諾會盡力達成。
林佳龍委員表示目前大專院校學生被當作廉價勞工的情形非常普遍,教育部應一併研擬《大專校院實習實施及實習生權益保障法》。林佳龍曾接獲學生陳情,台北大學運動休閒管理系規定學生畢業前須至少專業實習500小時,98學年度後的入學生在實習過程不得支領薪資,但酌予補助津貼,如保險、交通、製裝、誤餐費,金額經呈報及導師同意後才可支領,若違反此規定之實習,該時數不予採記。
不僅如此,校方所安排的實習機構有部分竟是品質不佳的飯店、休閒農場或旅行社,學生前500小時屬於義務勞動,之後的300小時僅獲取廉價補貼,實習生的工作內容比照一般職員,必須洗床單,也沒有專業技能訓練,更無法累積經驗,與其所學根本無關;許多家境辛苦的學生必須靠打工維持生計,還被剝削勞動500小時,這種假實習之名,行剝削學生勞力之實,形同變相規避勞基法相關規定的情形非常嚴重,林佳龍詢問蔣部長是否聽聞上述狀況,蔣部長表示曾聽過其他的案例,將根據林委員提供資訊進一步去了解情況。蔣部長則回應在《大專院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第6條規定,學校要成立校級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負責實習機構的選定等相關規劃,若有不足之處會加強規範。林佳龍強調因普設大學,目前大學已有高中職化的傾向,大學生實習的情形愈見普遍,教育部仍應著手研擬大專院校實習生的權益保障法等法源基礎,才能確實保護學生的權利。
林佳龍委員指出院版草案中第11條規定,在學生進入建校合作機構接受職業技能訓練前,學校須舉辦說明會向建校生及其家長說明受訓之內容及權利義務。而學校往往將說明會安排在九月開學前的暑假進行,一位剛滿15歲、剛由國中升高中的學生,一來他可能得靠打工負擔學費,二來也不夠成熟足以了解自己的權利義務,說明會辦理的時間和流程太過匆促,致職前訓練的效果不彰。林佳龍委員認為應於開學後再辦理說明會,避免學生還未正式入學便被當作廉價勞工,違背建校合作的精神,蔣部長對於林委員的提議表達認同,建校合作是學習的一環和歷程,也需具有學習的效果,並承諾會納入檢討說明會。
另草案中第22條提到「建校合作機構應依建校生訓練契約,給付建校生生活津貼,並提供其生活津貼明細表」,林佳龍建議教育部應訂定生活津貼給付基準,要求合作機構給付不得低於此一基準,並定期檢討給付基準,保留其彈性調整空間,以保障學生權益。蔣部長表示生活津貼可因地域和產業的差異訂出給付標準,在今日逐條討論時會將委員的意見納入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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