蘑菇博士與秀珍菇妹妹出遊時竟然出車禍了!
大家都受傷,對方的車還是超跑!到底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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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提醒: 實際賠償金額,還是要看肇事責任歸屬比例喔!)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866的網紅陳麗娜,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高雄市議員陳麗娜新聞稿 .04.10 前朝放的代位求償之火,現在怎麼收拾? 高雄市議員陳麗娜今(10)於質詢高雄氣爆時指出,高雄氣爆應正名為「高雄731氣爆」以示對傷亡者的尊重、對真相的負責。市府也應對法院認證的肇事者趙建喬進行假扣押,否則5億2480萬賠償金就可能由市府連帶賠償。此外,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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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來這種肇事比例...
真的會讓一個年輕人損失慘重啊!
不但要罰18萬還要坐牢...
最後賠一輩子也賠不完
基隆一名陳姓男子2018年騎乘機車載女性友人時,因轉彎時未注意
與另輛機車發生碰撞,導致後座的女性友人送醫不治。楊女父母痛失愛女
決定提出過失致死告訴,並向陳男求償。法院審理後,刑事部分判陳男有期徒刑6個月
得易科罰金18萬元;民事部分則需賠償楊女父母共1205萬餘元,可上訴...
想看更多:老老照顧悲劇! 7旬婦不堪照顧壓力勒死公婆丈夫
http://bit.ly/2Ky9g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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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責任比例賠償 在 元毓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我看送餐員車禍事件
幾個重點簡單談:
1. 從法律和法律經濟分析角度看,均不構成「僱傭」契約關係。
其重點在於「外送員可否拒絕工作機會?」若可自由決定是否接單,則「僱傭契約」是不可能成立。
而法律上嚴格來說,依照台灣法律其實應該很接近「靠行契約」(常見於貨車司機與公司)的類推適用;但就如我曾談過,英美法體系下沒有類推適用,我偏向認為類似的問題發生在美國應該法官會獨立造法處理。
2. 為何會有這種契約安排?
請先參閱我以前這篇「有關加班的簡易經濟分析」(https://tinyurl.com/y5yo5orf),理解一個重點:
所謂僱傭契約其實也是一種承攬契約的變形;而之所以會出現僱傭契約,根本上來自於工作內容複雜化以及工作成果量度費用提高。
一個生產線工人、一個設備工程師、一個IT人員、一個秘書、一個法務乃至於一個總經理,在一家公司中對於「收入的實質貢獻比例」的量度費用是不一樣的。這也使得某些人員或單位比較容易使用「利潤中心制」來衡量貢獻,但某些單位就很難這樣做。
這也是說,回頭看契約安排這回事,當量度費用夠低時,選擇承攬契約(看成外包也行)的數量會高過僱傭。而這個契約安排從經濟分析角度是以實質內涵論,不要去管契約叫啥名字,那是無聊法匠在搞的。
過去不存在UberEat或Foodpanda這類服務是因為媒合的訊息費用過高。但在現今IT技術與人人有智慧型手機的侷限條件改變下,媒合費用大幅降低,因此這類服務與從業人員大增。但這件事本身並不影響外送服務工作成果量度費用不高的現實,也因此這類服務天生就傾向以承攬而非僱傭的契約安排。
3. 風險分擔與風險貼水
a. 請先參閱我這篇「颱風天外賣服務的經濟分析」(https://tinyurl.com/yygjgpow),就能知道即便是單一店家僱傭的外送員,其薪水本身也已經包含風險貼水。
而UberEat這類透過「分紅制度,且接單越多分紅率越高」的安排本身更是內涵風險貼水 -- 接單多者風險高、成本高,所以以更高分紅率貼水。
b. 本案關鍵問題是在於「保險公司拒絕理賠營業行為發生的車禍」。
但就這點保險公司也是站得住腳,因為當初承保時,保險公司是以「一般交通風險」去計算保費,而外送員機車騎士的營業行為的確超出保險契約當初的預設風險。當受保人本身行為會提高風險時,依照保險法的基本法理,保險公司的確可以拒絕履行契約。
c. 更重要的是,帶風向媒體怎麼不去問問撞死人的汽車駕駛,其保險是否理賠?侵權行為人又該怎麼依法損害賠償?肇事責任歸屬呢?這一塊明明法律已經可以處理,但媒體似乎講得好像「機車保險不理賠就天底下大家都不用賠」呢?
4. 政府介入的扭曲
政府強制改變原本就很有效率的且風險分擔合理的契約安排(不合理一開始就根本找不到送餐員),其結果必然就是這類外送平台會把本該給送餐員的風險貼水收回來以備不時之需,送餐員實質收入減少,風險貼水從真金白銀變成「某種法律承諾」。
收入減少,願意供應勞務者也將減少,送餐服務不再如此便利,可能消費者也會減少。惡性循環下,最壞的狀況就是送餐服務平台發現無利可圖,放棄臺灣市場。
太好了!失去收入的送餐員再也不用擔心風險!政府官員也少了一個潛在被罵的項目!媒體繼續找下一個可以炒作的議題!廢青繼續一方面要求大有為政府保護人民、怒叱自由市場資本家剝削底層人民;一方面又相信民主,相信市場制度下無能的個體可以拿張選票就做出正確決定。
http://yuanyu.idv.tw/2019/10/15/%e6%88%91%e7%9c%8b%e9%80%81%e9%a4%90%e5%93%a1%e8%bb%8a%e7%a6%8d%e4%ba%8b%e4%bb%b6/
肇事責任比例賠償 在 陳麗娜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高雄市議員陳麗娜新聞稿 .04.10
前朝放的代位求償之火,現在怎麼收拾?
高雄市議員陳麗娜今(10)於質詢高雄氣爆時指出,高雄氣爆應正名為「高雄731氣爆」以示對傷亡者的尊重、對真相的負責。市府也應對法院認證的肇事者趙建喬進行假扣押,否則5億2480萬賠償金就可能由市府連帶賠償。此外,善款委員會最後將收回至少9 億3200 萬的代位求償代墊款,這筆錢應成立「氣爆剩餘款運用委員會」,把錢用在災民身上。
社會局長葉壽山答詢表示,氣爆時間確實發生在7月31日,他會再了解當時命名為「81氣爆」的原委,然後檢討是否要正名。社會局是善款的管理單位,一定會盡力追回代墊款,未來也會考慮成立「氣爆剩餘款運用委員會」。
陳麗娜指出,人若是在7月31號出生或死亡,就不可能登記為8月1號。高雄氣爆第一場爆炸發生於2014年7月31日23時57分,消防局主秘及多名消防隊員當場犧牲。前朝把氣爆定為81氣爆,是背離真相,更是對傷亡者的不尊重,市政府應正名為「高雄731氣爆」對歷史負責。
到今(108)年2月為止,代位求償核定金額為新臺幣9 億3200 萬,另外也先由李長榮公司與32位罹難者家屬和解,每人1,200萬元,共3億8千萬。陳麗娜指出,代位求償金是賠給受傷、財損災民,和解金是賠給罹難者家屬,這兩筆共13億1200萬都是「加害者」必須出的錢。而去年6月22日出爐的氣爆判決,法院判定高雄市政府、榮化、華運責任比例是40、30、30,因此,市府必須要賠5億2480萬(13億1200萬*40%)。
陳麗娜認為,法院在判決理由認定市府之所以有4成責任,是因趙建喬等人的疏失,因此5億2480萬應當由趙建喬等負責。而善款委員會為確保9億3200萬善款能順利收回,在法院判決出來後就應對李長榮化工、華運、趙建喬進行假扣押,以保護債權。陳麗娜表示制度上該做的就必須去做,否則趙建喬沒有賠的話,就變成高雄市政府要負連帶賠償責任,由全民買單了。
在追回代墊款後,善款將有超過10億的剩餘款,陳麗娜認為以前善款的運用引發許多意見,尤其代位求償並沒有真正讓災民獲得應有補償,因此未來應成立「731氣爆剩餘款運用委員會」妥善運用社會愛心,把錢真正用在災民身上。
陳麗娜最後關心去年4月2日拉瓦克部落被強拆後,十幾戶原民漢民朋友的現況,要求原民會、社會局持續關懷。原民會主委指出居民仍在整合內部意見,希望能和居民協調出最好的解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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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車禍發生日期:105/05/05
(刑法告訴期為半年,民事請求權時效為兩年)
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
無人受傷
三、當下是否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是否被破壞:
有報警
有做筆錄
因車流高峰先行移至路邊
四、雙方是否有保險、有無聯絡保險公司:
(強制責任險不賠駕駛,只賠乘客跟對方駕駛或其他第三人)
雙方皆有保險,皆有聯絡保險公司
五、事實經過:
事故地點為三叉路口沒有交通號誌,我方為左轉車輛,對方直行車輛
我方在等待對方直行後進行左轉彎時擦撞到對方右後保險桿
因為雙方都慢因此這邊的肇事責任算是比較難判定的地方
雙方皆車輛皆在移動中
目前保險公司處理肇事責任為7:3,賠對方7成維修費
但對方認為是我撞到他的車因此我需要負全責(維修費全出)
六、問題:
保險公司表示只佔7成責無需私底下賠償對方3成,對方堅持我方需要將剩餘3成補足
目前疑問是保險公司的7:3依據為何??
我印象中沒申請初判,保險公司會申請?
若我不補足這3成無法簽和解,皆下來步驟只能安排調解委員?
若我是全責我願意負責到底但就卡在這個肇事比例
對方好像就主觀認為今天你撞我,你就得賠全部他們那邊的保險專員也沒連絡我..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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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219.174.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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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第一時間根據對方的車速判斷他過了這個路口
因此我起步後開始注意左方是否續繼續有來車
撞到之後才發現他的車屁股還沒全過
對方會有3責任的原因
1. 對方突然減速造成我方來不及煞車
這是我想到的可能性,所以我才詢問這個7:3是從哪來的
※ 編輯: edwardhsu (61.219.174.176), 06/15/2016 13:28:06
感謝各位的解說
我無法決定的點就在於保險公司一種說法(賠法),對方也是一種說法(賠法)
總括上面的說法是73是保險公司喊的,真正罩責還是需要初判表??
若今天初判表顯示我是全責,那麼保險公司就應該賠全部囉??
※ 編輯: edwardhsu (61.219.174.176), 06/15/2016 14:4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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