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urs金法尤物Day⚠️⚠️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10805/2048721.htm
上禮拜有一則新聞,有一位18歲陳姓男子無照酒駕,一時不慎駛入對象車道,不幸撞死一名黃姓騎士,當下陳姓男子非但沒有停下來報警、將黃姓騎士送醫,還加速逃逸,並把車駛入暗巷,將車牌拆下企圖規避刑責,最後法官考量陳姓男子與黃姓騎士的家人以新臺幣250萬元達成和解,依照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致人於死罪判他有期徒刑3年2月;另依肇事致人死亡逃逸罪判刑1年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
今天想跟大家分享肇事逃逸的相關罪責與實務經驗,因為大法官第777號解釋對於原本舊法的條文不夠明確、違反比例原則等事由宣告違憲,所以立法院在今年5月21日三讀通過,修正了最新的刑法185條之4,以下就來說明新法跟舊法有什麼差別,而我們又應該注意什麼事情呢?
第一,「肇事」修正為「發生交通事故」,這個修正呢是因為很多民眾和法官都對於原本的條文「肇事」有沒有包含「無過失」的情況存有疑義,像是如果別人撞到你,但別人受傷,這時候到底需不需要留在現場呢?過去實務上多認為這時侯也需要留在現場,否則就有觸法的可能,大法官認為這部分規範的不夠明確,宣告違憲。所以修正後的條文「發生交通事故」很明確的包含了「無過失」的狀況。
第二,原本肇事逃逸的刑度是「1年以上7年以下」,大法官認為這部分在沒有區分「有無過失」「對方傷勢嚴重程度」的情況下,個案中可能過重,違反比例原則,也宣告違憲。所以新法修正後區分成「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其中差別就在於,6月以下的有期徒刑是可以易科罰金,不用進去關的,等於在最高刑度沒有下修的情形下,個案中給法官更多的裁量空間,而且新法施行後,「無過失逃逸」的一方,法官可以按照條文規定「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判決減刑或免刑。
以上大致就是新法跟舊法的簡單比較,把條文規定的更明確,也給了法官比較多的裁量空間。但還是要提醒大家,如果真的不幸發生交通事故時,最好的方法還是停留在現場,維持事發時的狀態,先確認雙方有無受傷,然後等待警方來到現場,製作筆錄,釐清雙方的肇責,確認雙方後續希望怎麼處理,有無和解意願等,千萬不要自己當法官,以為自己沒有過失,就走掉了,萬一屆時判斷錯誤,是會吃上刑罰的。
最後,在發生行車糾紛時,若涉及金額較高,無論是肇事之一方或是受害之一方,都還是建議能夠委任律師代為處理,一來省去自己往返警局或法院與對方談判的時間,二來由律師代為出面洽談也對自己的權益更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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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旦民商法雜誌第71期
【當期企劃】國際公約的適用與執行
ℹ離岸信託的準據法
──海牙信託公約在英國法院裁判的適用/陳榮傳
ℹ海牙判決承認與執行公約評析/許耀明
ℹ《新加坡調解公約》與投資爭端和解協議的執行/漆彤
【法學論述】
ℹ從公司之合併與分割論股東與債權人的保護
──以股份收買請求權為中心/王文宇
ℹ論受僱人之執行職務
──評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195號民事判決/林更盛
ℹ臺灣民法繼承編之修訂/戴瑀如
ℹ訴訟標的理論視野下的民法典第186條規範問題研究/陳界融
ℹ專業委員制度施行對醫療訴訟之影響/陳學德、陳宜縼
ℹ好公司為什麼被迫解散
──有限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的理性反思與規則建構/樓秋然
【當期企劃】
在國際貿易交流頻繁的時代,國際公約扮演重要的規範調整功能,有助於國際間交易之進行。國際公約之發揮功能,繫於各國對於公約的積極適用及完善執行。因此,對於國際公約如何確實適用,並予以有效執行,影響各種國際公約是否得以有效發揮其功能。因此,本期企劃以「國際公約的適用與執行」為題,邀請兩岸學者發表大作。
首先,陳榮傳教授就離岸信託的準據法,指出海牙信託公約條文的理解與適用,及本公約是否應適用於特定的法律問題,有時還是發生疑義。本文將本公約譯為中文,再以英國法院一則案件的三審裁定為例,觀察本公約在具體個案的適用情形,對本公約之適用,提出案例討論。
其次,關於外國法院裁判的承認與執行,各國已有既定的成文法或判例法,以促進當事人既得權之保障,避免國際間訴訟重複繫屬之訟累與彼此間可能產生判決之不一致。許耀明教授就海牙國際私法會議新近通過的「民商事判決承認執行公約」,介紹其主要規範,並分析其利弊得失,以為後續修法的參考。
最後,《聯合國關於調解所產生的國際和解協議公約》,鼓勵透過調解方式解決商事爭議,並為各國提供跨境執行調解所生國際和解協議的一致標準。漆彤教授認為,調解適用於投資爭端的最大挑戰,來自於和解協議的執行難題。《新加坡調解公約》的生效有望緩解這一困境,惟需考察具體投資爭端和解協議是否屬《公約》的適用範圍,且和解協議可否得到救濟,還受制於執行地國程序規則和公約規定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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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後續 在 張美慧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發生車禍怎麼辦?立即報警保權益
牛年開春,祝大家行車平安,如不慎發生車禍事故,必要步驟千萬不能忽略,才能自保、避免不必要的爭端。
服務處今日接獲一起車禍糾紛陳情案,主因是汽車與機車在路口發生擦撞事故,機車騎士摔倒但立即起身,汽車駕駛亦即本案陳情人見機車騎士無大礙,現場提議車損各自處理,騎士未表反對,因此雙方各自離開,但當天稍晚,機車騎士卻至派出所報案,陳情人因此遭開肇事逃逸罰單。
先不論警方所開出之肇事逃逸罰單是否有瑕疵,要提醒大家,車禍發生時,如僅財損或是不幸發生輕重傷亡,最妥善,也是唯一的處理方式就是:先報警、先報警、先報警。
因為很重要,所以要說三次!
無獨有偶,我的親人在大年初五也在路口欲右轉時與一輛機車發生擦撞事故,情況非常輕微,但當事人立即報警,完成身分查證、酒測、丈量、拍照、提問等步驟,並且在警方公正之下,雙方和解完事,兩案相對應,此案步驟正確,避免了不必要的後遺症。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規範:「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個月至三個月。」
刑法第185-4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可能有人會有疑慮,若車禍當下,雙方駕駛人同意自行和解、未報案即離去,是否有可能仍會被究責?答案是「有可能的」。
雙方駕駛人私下進行和解,在民法上屬於「契約」的一種,在法律上不具備強制力,因此有可能會出現有一造反悔的狀況,而在車禍中如果有人受傷,受傷的一方是有提告對方過失傷害的可能性,過失傷害屬於刑法範疇,且並無拋棄刑事告訴權的規定,所以即使告訴人有「捨棄告訴」的表示,也屬無效;車禍當事人仍有可能遭到起訴。
所以發生車禍的當下,唯一的選擇就是先報警,在留有完整的報案紀錄以及車禍筆錄之後,才具有法律上的證明效力,也才能夠進行後續的保險理賠或是與對造進行和解、調解,否則在這之前,任何未經過報案的口頭約定、自行簽署的和解內容,都有可能存有風險。
出門在外,除了謹慎的駕駛交通工具之外,如果不幸發生車禍,也必須充分了解處理的正確程序,方能保障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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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車禍若不幸發生對方肇事逃逸,或對方並無投保強制險的情況,被保險人亦可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金,事故發生二年內接可申請 ...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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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事實如你所說,你沒有責任,肇事逃逸就不會成立。如果你有過失,肇事逃逸就會成立,當然趕快和解,而且成立之後。後續會 ... ... <看更多>
肇事逃逸後續 在 [車禍] 肇事逃逸後續和解的問題- 看板PttLifeLaw - 批踢踢實業坊 的推薦與評價
一、車禍發生日期:
103年4月29日
(刑法告訴期為半年,民事請求權時效為兩年)
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
本人有挫傷並且驗傷,對方未知。
三、當下是否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是否被破壞:
當下由目擊民眾報警,本人無破壞現場,對方肇事逃逸,
警察將我提供的車型及顏色和車牌號碼比對吻合,
又說沒有車主資料他現在沒辦法找人,後續做一些資料後給我一張交通事故聯單。
四、雙方是否有保險、有無聯絡保險公司:
(強制責任險不賠駕駛,只賠乘客跟對方駕駛或其他第三人)
本人有強制險,對方未知,向保險公司報備時因為資料不明的事故聯單他們無法處理。
五、事實經過:
(請說明過程、路權、雙方行駛道路大小、有無路口、號誌、車速、控告情況、有無證
人、車輛撞擊點、是否變換車道、車輛停止的話停車位置為何)
本人於十字路口前已打左轉方向燈超過5秒欲左轉,
當時肇事車輛從後照鏡看離我還有段距離,
因準備入彎了所以車速不超過40km/h,
當我要入彎的時候聽到後方傳來2秒左右的剎車聲,
之後肇事車輛越過雙黃線從本人機車左後方撞擊將我的機車撞飛,
機車彈至電線杆才停止,本人則當時已有稍微入彎身體有向左稍微傾斜,
所以人只是從機車上跌下來頭先著地(有安全帽),左腿及左手有輕微挫傷,
當我回神從地上爬起時對方直接怪我怎麼騎車的,
我回答他是他撞我的怎麼會問我怎麼騎車,
接著肇事者說他的車是新車,目擊民眾前來關心要報警時肇事者要求不要報警,
表示他工廠在前面要私下處理並破壞現場移動車輛,
移動多次之後目擊民眾也有很大聲的說"不要再亂動",
但對方則是快速座上車喊了一句"我去叫人來"之後蛇型快速離開現場,
協助報警的民助說因為擔心肇事車主找人來打人所以就先離去,
警察到場後有提供車牌號碼及車型顏色,當時大約確認一下自己的車況,
本人機車後鋼圈變型,輪胎也撞到爆開了,後輪非常明顯偏了一邊。
控告情況:
1.案發後兩天朋友關心詢問後,告知我權益受損並沒有備案,
於是陪同我到警察局詢問,警察說"如果你覺得權益受損可以現在幫你做筆錄"
2.之後的五個月又29天開庭法院問我要不要提告(因為法律追訴期要過了),
寫了狀紙提出過失傷害及肇事逃逸。
3.數個月後收到法院通知單,肇事者傳喚多次未到遭通緝,
並且有多項前科,正在假釋期間。
4.某日肇事車輛於台北重陽橋遇到臨檢被當場扣押,後續說願意和解又放出來了。
5.104年6月(忘記哪一天),法院開調解庭,當日肇事車主沒來報到,審判長聲請拘提。
6.104年9月15日再次開庭,肇事車主是被上腳銬及手銬過來開庭的,
在庭內肇事車主一直用很誠懇的方式鞠躬道歉。
7.104年9月16日(今日)再次法院調解,本人同意調解委員提出的條件和解。
六、問題:
本人完全不懂法律,也完全沒有經驗,今天調解時因為肇事車主在勒戒中心還沒出發,
所以調解委員先詢問我開的條件,調解委員說我很大方沒有獅子大開口,
後續肇事車主一樣是被上腳銬押過來調解,也同意調解委員說的分期償還,
調解委員問到什麼時候他可以從勒戒所出來,溝通後確定從11月開始還,
於和解書上調解委員也有註明11月起每個月10號以前須匯款方式做賠償,
調解委員也幫我寫了一張撤告的狀紙,之後我就感覺怪怪的回家,
一路上我一直在思考似乎有哪裡不對,因為撤告之後他可能可以緩刑,判決也會變輕,
調解委員有說到拘役50天繳給國庫的錢撤告請他改成繳給我??(我真的聽不懂)
所以和解求償的金額差不多就是只有車損及醫療費用,其他精神賠償我都沒有要,
但是當我到家之後突然有點後悔和解,因為撤告的狀書是調解委員寫的我只有簽到名,
我現在很擔心我簽和解之後便宜到的都是肇事車主,可以不用賠還可以緩刑變輕判決,
請問各位大大我和解簽了之後如果他真的不賠的話我是不是只能當作經驗了呢??
對方和我差不多年紀是個年輕人,看到他現在的樣子其實我也有點同情,
由於我小時候不讀書,現在外面工作真的應徵都沒有入取,
現在只靠手工一個月不到一萬塊的錢生活已經過了兩年多,
我真的只要求他賠我我所支出的費用,這筆費用對我來說真的很重要(借來的)。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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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期限內沒還的話我可以到法院申請強制什麼東西(我聽不懂),因為這個我才同意簽和解...
※ 編輯: TonyHank (111.250.215.27), 09/16/2015 17:11:27
※ 編輯: TonyHank (36.231.70.115), 09/16/2015 20:5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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